医疗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建立由“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双支柱构成的员工医疗福利管理体
系,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员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医疗负担,为员工身体
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同时使公司医疗费用报销管理更加规范
化,业务流程操作条理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在册员工。
三、医疗待遇
员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㈠ 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员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有关文件执行。
㈠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包括:门诊保障、住院保障、重大疾病、疾病身故及全残
保障,具体如下:
1.门(急)诊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疾病导致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赔付后需参保员
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对剩余合理的属于赔付范
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
额为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限额。
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Ⅲ 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Ⅲ 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限额之下部分。
2.住院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因疾病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
院医疗费用,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完毕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中需要参保员工个人
自负部分,保险公司对其中合理的属于赔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规定
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额为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限额。
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Ⅲ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Ⅲ 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个人负担部分;
Ⅲ 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
中需要个人负担部分;
Ⅲ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费用限额之上、约定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之下部分。
3.重大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在保险合同生效六十日后,生存时确诊初次患合同
中三十三类(种)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中所指手术,保险公司按投保时约定
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参保员工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以上所指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
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
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
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
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
脊髓灰质炎(瘫痪型)、医护人员于工作时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急性
坏死型胰腺炎、肌营养不良症、植物人状态、终末期肺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
炎。
4.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因疾病所致该参保员工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
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参保员工的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实施细则参照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条款执行。
四、各类人员医疗报销标准
Ⅲ 公司副总裁含以上管理干部、工伤人员上述医疗费用享受 100%报销。
Ⅲ 其他干部员工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进行报销后,剩余部分按补充医
疗保险合同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Ⅲ 实习人员不享受公司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含工伤)。
五、报销流程
㈠ 门(急)诊费用
门(急)诊费用发生后,基本医疗保险未报销部分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条
件的,员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提交报销材料,材料包括医院门诊收费专用
发票、医院处方、病历、诊断证明等,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予以报销。
㈠ 住院费用
员工符合住院条件须住院治疗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直接进行结算。基本医疗
保险未报销部分符合补充医疗报销条件的,员工出院后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
提交报销材料,材料包括医院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医院处方、病历、诊断证明、
明细清单等,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予以报销。
㈠ 异地就诊费用
在外地休假和出差期间,如遇急诊,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费用报销
时须同时持有详细票据。报销流程同本地门诊报销流程。
备注:副总裁含以上管理干部发生的上述门急诊、住院、异地就诊等医疗费
用,由保险公司报销结束后,由公司财务部对剩余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金额
进行实报实销。
六、其他
Ⅲ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仅限于列入北京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其余项目公司一律不予报
销。
Ⅲ 符合报销条件的医院仅限于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49 家 A 类医
院、中医及专科医院(急诊除外,但必须为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
Ⅲ 员工就医时必须携带并出示医保卡,未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
一律不予报销。
Ⅲ 除本规定中所述费用项目外,其余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Ⅲ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