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评估企业
亏损户指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 0 的 A 类企业;
微利申报户是指营业收入介于 600 万元至 1 亿元之间,利润总额大于 0,利润率小
于 %的 A 类企业;
汇缴培训主要内容
申报前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申报前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为了做好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企业在 4 月 30 日前务必完成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清单及专项申报、优惠政策备案(大厅综合受理岗办理)。
请核定征收企业在 3 月 31 日前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查帐征收企业在 5 月 10 日前
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省局对外网原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了升级改版,从 2012 年 3 月 1 日起,
启用新版网上申报系统,地址变更为:http://:7001/newtax/(原系统
2012 年 3 月 1 日后停止申报服务)。也可以通过原网上南京国税——纳税人区
——“省局版网上申报系统”进入系统,也可以直接录入上述地址进入系统。
2、上门申报。网上无法纳税申报,与管理员联系,特殊情况经法规科批准,实行上
门(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直接报送纸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中介机构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备案;
2)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企业所得税、抵免所得税优惠;
3)总机构年度申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5)连续三年亏损或者累计亏损额大于注册资本的企业年度申报;
6)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的年度申报;
7)享受创业投资优惠的创投企业的年度申报。
优惠备案项目
弥补亏损
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收入、投资收益
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
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研发费
减免所得额—技术转让、林木培育种植、农产品初加工、养殖
减免税—高新技术、过渡期优惠、监狱劳教企业、软件企业、文化转制、再就业定
额抵减
资产损失申报项目
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
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投资损失—债权性资产损失、股权性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注意事项
(1)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征收方式鉴定、退税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
(2)涉税事项申报、备案所需附报资料中除要求为“原件”的,其他均为复印件,复
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3)涉税事项申请、备案时限
网上年度申报系统培训
申报前注意事项
一、先预缴申报后汇缴申报。
二、核对征纳基础数据。
三、确认相关涉税项目是否已备案 。
四、确认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是否分开核算。
五、注意申报表填报顺序。
税务信息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监控
包括: 征收方式的监控
纳税人单位性质、行业的监控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基、税额、税率减免的监控
已缴税金的监控
时间性差异纳税调减项目的监控
总机构监控
汇总(合并)纳税监控
查账征收年报表申报填报指引
一、进入省局版网上申报系统界面:
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验证码,点击“我要申报”按钮;
2、选择“所属时期”为 2011 年 13 月,点击“确定”。
二、填报顺序:
申报初始化导入数据→填写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填写基础信息核对表
→填写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的企业必填)
→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企业必填)
→填写附表一、二及附表四至附表十一
→填写 2008 版所得税年报附表三
→填写 200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补充资料
→填写 2008 版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二信息核对表
→填写 2008 版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二的相关附表
→对生成的报表进行修改和检查→提交申报。
三、关注点:
1、《基础信息核对表》的填报:
《基础信息核对表》企业填写信息若与税务端信息不符,系统会提示“您填写信息与税
务端信息不符,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进一步核查”。
可点击“确定”,继续申报。
(每个项目都点击选择后,“保存报表”栏才开放)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的填报:
(1)该表需纳税人提请备案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 CTAIS 中进行维护后方可填报,如未备
案,则提示“未做备案,不能增加研发项目”;
(2)对已备案的研发项目,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增加研发项目”按钮分别研发项目申报该表
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合计数。
3、《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填报:
(1)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填报该表;如未填报,不能申报附表五 35 行“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增加研发项目”按钮分别研发项目申报。
4、《所得税年报附表一》的填报:
本表数据直接来源于企业会计数据,除视同销售收入外,其他数据应根据会计核算结
果进行填报。
5、《所得税年报附表二》的填报:
本表数据除视同销售成本外,均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涉及财税之间的差异
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整处理。
6、《所得税年报附表四》的填报:
(1)2 列“盈利额或亏损额”为各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2)5-9 列填报以前年度实际弥补亏损额;
(3)附表四 6 行 10 列与主表 24 行必须一致。
(4)附表四中,2-4 列亏损用负数表示;
(5)5-11 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
(6)弥补亏损金额必须小于等于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7、《所得税年报附表五》的填报:
纳税人需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外),应先到税务机关备案
并在 CTAIS 中进行维护,附表五相应行次才放开可填写;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默认放开。其
中:如果有两条减免税优惠维护的纳税人将无法享受(不含税基式优惠)。只有一条维护信
息的按照维护信息享受,没有维护信息的按小型微利企业判断并享受。
(1)10 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由《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加计扣除合计数自动导入;
8、《所得税年报附表六》的填报:
本表设置“分国不分项抵免”和“定率抵免”两项选择,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时,17
列不可录入;选择“定率抵免”时,11 列至 16 列不可录入。
境外损失不填。
表内打“*”处不可录入。
9、《所得税年报附表八》的填报:
(1)4 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系统提示为附表一第 1
行金额;
(2)5 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按规定选择扣除率;
(3)9 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系统不自动导入,可手工填写,金额受《税源管
理平台》台帐信息监控。
10、《所得税年报附表九》的填报:
本表主要用于计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资产计税基础、折旧(摊销)年限和折旧
(摊销)方法与会计处理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注意: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因此如企业会计折
旧年限大于税收年限,不能进行纳税调减。
11、《所得税年报附表十》的填报:
本表填报企业计提和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核
算与税收差异的调整。
12、《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一》的填报:
(1)如需空表保存,请先点击“删除”按钮,再点击“保存”按钮;若不点击“删除”
按钮,则报表无法保存;
(2)8 列不能填写。
13、《所得税年报附表三》的填报:
“账载金额”指纳税人的会计数据,“税收金额”指按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金额。
(1)23 行“职工福利费支出”、24 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6 行“业务招待费支出”
税收金额不自动计算,需按规定录入;
(2)25 行“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须手工填写,但需小于等于 22 行 2 列“工资薪
金支出”税收金额的 2%;
(3)35 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下设明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
险须分别填写,且须分别小于等于 22 行 2 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的 5%。
(4)19 行“其他”、 40 行“其他”、 50 行“其他”、 54 行“其他”下设下拉菜单,纳
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1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的填报:
(1)先点击页面底部“从附表取数(报表尚有部分数据不能 自动生成,请纳税人手工补
充完整)”按钮,再进行申报;
(2)主表 23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保存时与附表四第 6 行第 2 列必须一致;
(3)主表 24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3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 且 CTAIS“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块内
有亏损信息时, 24 行自动计算,金额为 CTAIS“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
块内“未弥补完亏损额”总额和 23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孰小金额;主表保存时,主表 24 行必
须与附表四 6 行 10 列必须一致。
(4)主表 28 行“减免所得税额”
①28-1 行至 28-5 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项目,系统根据 CTIAS 备案信息及主表 27
行“应纳所得税额”自动生成。
①纳税人可根据主表 28-1 行至 28-5 行填报附表五 34 行-38 行 。
①主表 28 行与附表五 33 行必须一致。
(5)主表 29 行“抵免所得税额”
①29 行系统自动计算,金额为主表(27 行-28 行)与 CTAIS 备案金额孰小者。
①29 行必须与附表五 40 行“抵免所得税额”一致;
1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附表二(1)补充资料》的填报:
(1)本表填报对象为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附表二(1)的纳税
人,其中“销售(营业)成本”相关栏次以及“制造费用”相关栏次仅适用制造业纳税人;
(2)各项目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分析填列;
(3)“存货年初余额”和“存货期末余额”分别等于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年初余额
%E9%99%84%E4%BB%B63%20%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B9%B4%E5%BA%A6%E7%BA%B3%E7%A8%8E%E7%94%B3%E6%8A%A5%E8%A1%A8%EF%BC%88A%E7%B1%BB%EF%BC%89%E9%99%84%E8%A1%A8%E4%BA%8C%EF%BC%881%EF%BC%89%E8%A1%A5%E5%85%85%E8%B5%84%E6%96%
和期末余额,并由该数带入;
(4)“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填列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
盘盈等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
(5)第 12 行等于附表二(1)第 2 行与附表二(1)第 7 行之和。
(6)“存货跌价(减值)准备”指因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而计提且计入当期损
益的跌价(减值)准备,减去因价值恢复而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
的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第 2 行第 5 列,并由该数带入;
(7)“当期毁损或盘亏存货”指当期毁损或盘亏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即账面价值;
(8)“其他方式发出的存货”填报除计入直接材料以外方式如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
换、债务重组、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等方式发出存货的成本;
(9)第 39 行第 1 列等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附表二(1)第 26 行,
并由该数带入;
(10)第 39 行第 2 列等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附表二(1)第 27 行,
并由该数带入。
16、《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二》的填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必须填报:
(1)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企业;
(2)有对外投资的企业;
(3)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企业。
申报关注点:
1、关于弥补亏损:以前年度累计可弥补亏损 100 万元,本年利润 300 万元,能否选择
只弥补亏损 80 万元?
系统自动判断计算主表 24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为 100 万元。 否则系统提示:
“24 行应等于附表四 6 行 10 列,提示修改附表四”。
申报关注点:
2、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按何种方式申报?
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适用的年报类型,按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期
的最终《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资格校验,即为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缴年度)12
月 31 日的征收方式来判断是否适用此表。
申报关注点:
3、作废申报的处理?
当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发现网上申报的数据有差错,在税款未扣缴的情况下,可以申
请作废申报,由纳税人重新办理网上申报。若税款已扣缴,则须在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窗口
办理更正申报。
申报关注点:
4、逾期申报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税厅须提示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
接受处罚后,才允许其办理网上申报,或者纳税人直接办理窗口申报。
申报关注点:
5、如何生成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网上申报系统在反馈申报成功信息后,系统自动将填报日期、税款所属时期、纳
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所属行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地址、电
话号码等纳税人基本信息自动填列在相关申报表中,生成 PDF 格式的各类网上申报资料。
各类已网上申报的资料允许重复打印。
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收入类有关政策及规定
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
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
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收入金额的确定: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
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
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
函[2010]148 号)
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资产,
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概念,主要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
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总收入中排除。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
扣除。
特殊销售方式或事项的规定
(1)以旧换新的—— 销售的商品确认收入
回收的商品作购进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 确认收入,回购的商
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
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 商品收入
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
(4)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 商品收入
(5)买一赠一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 商品的公允价 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
的销售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政策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资产损失分类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和 25 号公告规定
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年度
实际资产损失
1、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2、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度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补
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
3、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1、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2、若在以后年度申报,可以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
3、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追补确认的税务处理
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
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清单申报的范围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
失;(25 号公告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
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
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
专项申报的范围
除列举的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损失属于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
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
报扣除
跨区经营的汇总纳税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
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上一级分支机构或总机
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
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外部证据 :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内部证据: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的声明。
坏帐损失—逾期一年以上小额应收款项
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
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股权投资损失
持有期间的损失:一般情况不得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
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处置、转让损失: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股权转让损失确认的时点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
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增加了兜底条款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25 号公告第五十条)
税前扣除的基本政策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
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
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
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 79 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
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
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出国考察取得的国外票据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 2010
年第 587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
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
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
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合理性的确认标准
(一) 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 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 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
(四)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
(五)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
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
行合理的核定。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
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
一、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
二、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
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
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
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
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
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
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未签订协议,不付利息。这种情况公司股东是否应
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
定其利息收入?
公司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
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
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借来的款项或自有资金无偿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不收取任何利息收入,如何
处理?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将借来的资金或自有资金无偿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不收取任何利息收入,
不符合经营常规,对于企业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法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该笔借款的
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该笔自有资金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
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
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当期准于扣
除?
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
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
支。
企业从商场购买的大额办公用品和支付的大额运输费用,未见详细清单,能否税前扣除?
在不能提供详细清单的情况下,不能判断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因此,不得税前
扣除。企业应补充提供详细清单、购买办公用品的购销合同协议、运输合同协议,证明其是
否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
国发(2011)4 号
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经认定后,自获利
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
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 者提供通过资质
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 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 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
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规定,通过相应资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
优惠。如企业获利年度在前,通过相应资质认定在后,应如何享受优惠?
对此类获利年度在前,通过相应资质认定在后的企业,应当自通过认定后在剩余年
度内享受相关优惠。
一、对符合财税〔2009〕87 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
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
二、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
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
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三、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
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
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
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政策风险
专利不符合要求。
1、近三年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非主产品核心技术 (技术秘密);
2、三年内无研发立项项目 ,突击通过购买专利来套取优惠;
扩大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范围。
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
1、未按要求设立研发费用专账,混淆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日常管理费用;
2、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不符合要求,存在为达比例扩大归集口径现象:
人员人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基建与外购设备;共用费用;其他费用;中试
费用、设计费异常
3、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无相关的明细表;
4、部分企业高新研发费与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差距较大;
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政策风险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认定不规范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非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划分不清楚,无法准确核算高新技术
产品收入;将服务收入申报为产品收入;
2、将技术承包收入中的设备等收入全部计作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3、将下属子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视作本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4、将高新技术设备与其衍生产品混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优惠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苏国税发(2010)107 号、宁国税发(2010)143 号文件:三个环节,项目确认――
市科委、市经信委,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
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加计扣除――年度申报(备案)
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
算: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
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
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扩范围”: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所得税上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即对于文件中没有
明确规定可以加计的项目,是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如: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
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
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
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
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专业化审核发现的问题
未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未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
项目已结束的,仍在发生研发费用;
研发人员构成混乱;
研究开发费用超范围归集(直接性、专门性和限定性);
研发费用、生产费用混淆;
共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摊销;
对委托开发项目未提供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
中介鉴定报告质量普遍不高
加计扣除中介鉴证质量要求
中介机构质量评价内容:
1、企业性质、主营业务、研发领域、研发目标
2、财务核算情况,执行何种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是否按要求设立专账核算研发费,
有无建立研发支出专人负责、审批、报销等内控制度。
3、研发机构设置情况,专职研发人员情况;
4、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情况、确认与登记情况;各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
况;是否达到资本化要求,资本化金额、费用化金额;
加计扣除中介鉴证质量要求
中介机构质量评价内容:
5、研发人员配备情况: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
分摊情况
6、资金来源方面的情况
7、对八类费用的具体审核调整情况 :科目/子目、凭证号、账载金额、调整金额、
调整原因等
8、审核结论
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
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
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
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第 111 号
四、其他
季度申报享受的优惠类型
免税收入;过渡期优惠;税率式优惠
核定征收企业可享受优惠项目 :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4 号
优惠备案管理问题:时间、备案资料
请企业在 4 月 30 日前务必完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及专项申报、优惠政策备案
(大厅综合受理岗办理)
纳税人提请备案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
量、金额等。
2、具体项目备案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 A4 纸报送资料,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
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
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 号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
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
%E6%88%BF%E5%9C%B0%E4%BA%A7%E5%BC%80%E5%8F%91%E7%BB%8F%E8%90%A5%E4%B8%9A%E5%8A%A1%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A4%84%E7%90%86%E5%8A%9E%E6%B3%
郊区的,不得低于 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
预计利润与实际利润差额调整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
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
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
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专项报告根据苏国税发
〔2009〕79 号第一条第二项的具体要求)
房地产公司在征地拆迁时,对部分拆迁户允诺用新建房抵拆迁房(“拆迁还房”),是否应按
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拆迁还房”,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第七条规定,应
按视同销售处理。此项业务属于正常的开发产品销售活动,应按所还房屋公允价值,
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拆迁支出计入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确
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 号)规定: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
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
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
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
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
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
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
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
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
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
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
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
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
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
上述①至①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
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毛利率是按项目所在地确定还是按机构所在地确定?
根据 31 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业务发生预售行为时,应以项目所在地确定计税毛
利率。因此,不论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市、同一
省还是跨省的,均按项目所在地确定企业预缴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
房地产公司将一部分开发商品销售给股东方时,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同类、同地区的市场
售价,对此是否应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
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
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
行分摊。进行纳税调整。” 房地产公司将一部分开发商品销售给股东方时,价格明显
低于当时同类、同地区的市场售价的,应做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
口径和要求
一、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对象: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必须填报 2011 年
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附表十二(1-9 张表))。
1、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有向境外投资的企业;
4、有向境外支付费用的企业;
5、上市公司。
对于内资企业如果既无向境外投资又无向境外支付费用的,而只有境内关联交易的,
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要求如下:
1、主附表相关项目的填报顺序无误、表内栏目和表间的逻辑关系正确,同时对企业
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
情况必须全部在关联申报表中反映
2、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前务必将关联申报表送至管理员处进行审核,经
管理岗审核无误后,企业方可进行网上申报。
3、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顺序:表 1 -> 表 3-7 -> 表 2 ->表 8 -> 表 9 。
4、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关联交易关系表:
企业关联交易类型必须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照关联关系标准进行多种选择;其中国
家(地区)栏只能从下来菜单选择,请勿自行填写,否则会提示“读入 异
常”。
(2)关联交易汇总表:
表头一、二选择必须相反;
1、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如第 1 项选择是√ ,则第 2 项不能选打√ )
国税发【2009】第 002 号
(3)购销表:与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关内容,关联交易购销表中不仅填写了关联方销
售数,非关联方销售数也要填写。
(4)劳务表:应参考对外支付款项表相关内容;
(5)无形资产表:
如发生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要与表九中的第四行“特许权使用费”
第五行“财产转让支出”对应;
(6)固定资产表:
如发生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的使用权(此情况较少)和所有权,要与表九中的第三
行“租金”第五行“财产转让支出”对应;
(7)融通资金表:应参考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关内容;融资表中融出资金方与担保方
应不同
(8)对外投资情况表
凡所属申报年度持有外国企业股份的居民公司都需填报。
(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本表填报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以及扣缴所得税等情况,要按照明细项目填写,
同时对“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与“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进行比对,确保数据逻
辑关系必须一致。如对香港支付股息、红利,已按 5%享受协定优惠,在是否享受
协定优惠栏选的是“是”
本年度未实际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项目也需填报。(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