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宇集团的倒闭浅谈财务杠杆效应 制作者:赵文涛 尹铭宇 程渤 财务杠杆是一个应用很广的概念。在物理学中,利用一根杠杆和一个支点,就能用很小的力量抬起很重的物体,而什么是财务杠杆呢?从西方的理财学到我国目前的财会界对财务杠杆的理解,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将财务杠杆定义为"企业在制定资本结构决策时对债务筹资的利用"。因而财务杠杆又可称为融资杠杆、资本杠杆或者负债经营。这种定义强调财务杠杆是对负债的一种利用。 其二:认为财务杠杆是指在筹资中适当举债,调整资本结构给企业带来额外收益。如果负债经营使得企业每股利润上升,便称为正财务杠杆;如果使得企业每股利润下降,通常称为负财务杠杆。显而易见,在这种定义中,财务杠杆强调的是通过负债经营而引起的结果。 另外,有些财务学者认为财务杠杆是指在企业的资金总额中,由于使用利率固定的债务资金而对企业主权资金收益产生的重大影响。与第二种观点对比,这种定义也侧重于负债经营的结果,但其将负债经营的客体局限于利率固定的债务资金,笔者认为其定义的客体范围是狭隘的。笔者将在后文中论述到,企业在事实是上可以选择一部分利率可浮动的债务资金,从而达到转移财务风险的目的的。而在前两种定义中,笔者更倾向于将财务杠杆定义为对负债的利用,而将其结果称为财务杠杆利益(损失)或正(负)财务杠杆利益。这两种定义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但笔者认为采用前一种定义对于财务风险、经营杠杆、经营风险乃至整个杠杆理论体系概念的定义,起了系统化的作用,便于财务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和交流。我们在明确了财务杠杆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伴随着负债经营的财务杠杆利益(损失)和财务风险、影响财务杠杆利益(损失)和财务风险的因素以及如何更好地利用财务杠杆和减少财务风险。 大宇集团1967年由金宇中创建,初创时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70年代侧重发展化学工业,80年代后向汽车、电子和重工业领域投资,并参与国外资源的开发。经营范围包括外贸、造船、重型装备、汽车、电子、通讯、建筑、化工、金融等,有系列公司29个,国外分公司30多个。大宇集团曾经为仅次于现代集团的韩国第二大企业,世界20家大企业之一,资产达650亿美元。在一代人的心目中,金宇中及其大宇集团是韩国的象征。 然而超速发展的背后,大宇背负了高额的债务。在1999年,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大宇集团不得不走上破产清算的一步。2000年12月,大宇汽车亦宣告破产。 利用财务杠杆过度负债也是导致财务危机的重要原因。 大宇集团为什么会倒下?在其轰然坍塌的背后,存在的问题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财务杠杆的消极作用在作怪。所谓财务杠杆是指由于固定性财务费用的存在,使企业息税前利润(EBIT)的微量变化所引起的每股收益(EPS)大幅度变动的现象。也就是,银行借款规模和利率水平一旦确定,其负担的利息水平也就固定不变。因此,企业盈利水平越高,扣除债权人拿走某一固定利息之后,投资者(股东)得到的回报也就愈多。相反,企业盈利水平越低,债权人照样拿走某一固定的利息,剩余给股东的回报也就愈少。当盈利水平低于利率水平的情况下,投资者不但得不到回报,甚至可能倒贴。 企业如果一味地追求获取财务杠杆利益,便会加大企业的负债筹资。负债的增加使公司的财务风险增大,债权人无法按期得到利息的风险也相应增大。债权人将要求公司对增加的负债提供风险溢酬,这就导致企业定期支出的利息等固定费用增加,同时企业投资者也因企业风险的增大而要求更高的报酬率,作为对可能产生风险的一种补偿,这就会使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和借款筹资的筹资成本大大提高。韩国大宇集团的解散,就是财务杠杆消极作用影响的 真实体现。大宇集团在政府政策和银行信贷的支持下,走的是一条“举债经营”之路。试图通过大规模举债,达到大规模扩张的目的,最后实现“市场占有率至上”的目标。当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大宇集团已经显现出经营上的困难,其销售额和利润均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此时,如果大宇集团不再大量发行债券进行“借贷式经营”,而是向韩国其他四大集团一样进行自律性结构调整——重点改善财务结构,努力减轻债务负担,恐怕大宇集团今天仍是韩国的五大集团之一。然而,大宇却认为,只要提高开工率,增加销售额和出口就能躲过这场金融危机,于是,一意孤行地继续大量发行债券,进行“借贷式经营”。由于经营不善,加上资金周转困难,韩国政府于1999年7月26日下令债券银行接手对大宇集团进行结构调整,加快了这个负债累累集团的解散速度。由此可见,大宇集团举债经营所产生的财务杠杆效益是消极的,不仅难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反而因巨大的偿付压力使企业陷入无法解脱的财务困境。 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负债的额度和期限必须保持合理的结构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健经营,否则,可能加大企业的还债负担,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很多上市公司因财务费用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引发财务危机。 因此,举债而财务杠杆效应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企业带来正面、积极的影响,也可以带来负面、消极的影响。其前提是:总资产利润率是否大于利率水平。当总资产利润率大于利率时,举债给企业带来的是积极的正面影响;相反,当总资产利润率小于利率时,举债给企业带来的是负面、消极的影响。 大宇集团在政府政策和银行信贷的支持下,走上了一条“举债经营”之路。试图通过大规模举债,达到大规模扩张的目的,最后实现“市场占有率至上”的目标。如前所述,举债经营能否给企业带来积极效应,关键是两条:一是资金的利用效果如何,二是资金的收回速度快慢。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当总资产利润率大于利率时,举债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资金投入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能够及早产生效益并收回所投资金,则到期债务本息的偿付就越有保证。从根本上说,大宇集团的解散,是其财务杠杆消极作用影响的结果 启示和思考 1、举债经营对企业的影响是双方面的,其基本前提是总资产利润率能否大于借款利率。只有当总资产利润率大于借款利率时,才会给企业带来有利的积极的财务杠杆作用;反之,将会给企业带来负面、消极的影响。任何企业不能无条件地从事举债经营。 2、不求最大,但求最好。有规模并不等于一定有效益。一个企业的大小应取决于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大小的要求。只有拥有核心竞争能力,才能将企业做得最好。没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一味追求企业规模的扩大,其结果只能是无功而返,甚至陷入困境。 3、我国资本市场上大批ST、PT上市公司以及大批靠国家政策和信贷支持发展起来而又债务累累的国有企业,应从“大宇神话”破灭中吸取教训。加强企业自身管理的改进及时从多元化经营的幻梦中醒悟过来,清理与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无关的资产和业务,保留与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业务,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