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
风险监测抽样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方法
一、粮食及粮食制品
1 小麦粉
适用范围
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产品种类
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
麦粉。
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
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小麦粉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小麦粉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小麦粉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20000 <20000 且≥2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按照标准 GB 5491 规定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
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
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
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500kg(不得少于 20 个包装单位),应从同一
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在 4 个或 4 个以上的独立包装中扦取样品。样品基数较大时(包数
大于 150 时),扦样包数应不少于 3%。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2kg。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2
作为检验样品,1/2 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
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
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
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小麦粉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
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2 大米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大米。
产品种类
大米按类型分为籼米、粳米和糯米三类,糯米又分为籼糯米和粳糯米;按食用品质分为大米
和优质大米;按加工精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大米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大米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大米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0 且≥3000 <3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按照标准 GB 5491 规定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
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
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
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500kg(不得少于 20 个包装单位),应从同一
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在 4 个或 4 个以上的独立包装中扦取样品。样品基数较大时(包数
大于 150 时),扦样包数应不少于 5%。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2kg。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2
作为检验样品,1/2 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
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
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
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大米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
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3 挂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挂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
产品种类
挂面分为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等。
挂面
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
(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制
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
普通挂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食用盐、食用碱或品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
花色挂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风味、营养强化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
手工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风味、营养强化剂,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
的干面条。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挂面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挂面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挂面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500 <1500 且≥600 <6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
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
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50kg,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
取 6 箱,并从每箱中抽样 1 袋(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且不少于 6 袋(包)。所抽样品 1/2
作为检验样品,1/2 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
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
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挂面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
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4 其他粮食加工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
粉类制成品。
产品种类
其他粮食加工品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
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粉、
玉米片、玉米碴、米粉、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
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可分为生湿面制品、发酵面制品、米粉制品及其
他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其他粮食加工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其他粮食加工品产品年销售额作
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其他粮食加工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5000 <5000
44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
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
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50kg。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2k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2014 年 7 月 1 日(含)之
后生产的熟制粮食制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4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
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当所抽谷物
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需携带中小粒粮扦样器和盛装样品的容
器。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扦样时,用
包装扦样器槽口向下,从包的一端斜对角入包的另一端,然后槽口向上取出。每包扦样次数一致。
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2k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2014 年 7 月 1 日(含)之后生产的熟制粮食制品,
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4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
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
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其他粮食加工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
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 淀粉及淀粉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淀粉、淀粉制品和淀粉糖。
产品种类
淀粉及淀粉制品包括淀粉、淀粉制品和淀粉糖。
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等。
淀粉制品: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薯类、豆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
和浆、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等。
淀粉糖是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
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淀粉及淀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淀粉及淀粉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作
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淀粉及淀粉制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5000 <5000
54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
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
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kg;应从不同部位共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
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2k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2014 年 7 月 1 日
(含)之后生产的即食类淀粉及淀粉制品产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4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所抽样品 3/4 作为检验样品,1/4 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
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 方便食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方便食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
产品种类
方便食品包括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
方便面按照加工工艺分为油炸面和非油炸面。
其他方便食品如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
方便湿面、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方便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方便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
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方便食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5000 <5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
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
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0 包(桶、碗),应从不同部位共选取 4 个
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数量为 20 包(桶、碗);所抽样品 3/4 作为检
验样品,1/4 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方便食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速冻面米食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速冻面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速冻水饺、速冻汤圆元宵、速冻馄饨、速冻
包子馒头等。
产品种类
速冻面米食品根据加工方式可分为生制品(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和熟制品(产
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包括发酵类产品及非发酵类产品),包括速冻水饺、汤圆元宵、馄饨、
包子、花卷、馒头、南瓜饼、八宝饭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速冻面米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速冻面米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
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速冻面米食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2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
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
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50kg,应从不同部位共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
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每种产品不得少于 4kg,且不少于 8 个包装单位。所抽样品 3/4
作为检验样品,1/4 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速冻面米食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
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 食用植物油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
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榈油、棕榈仁油、玉米油、米糠油、橄榄油、油橄
榄果渣油、核桃油、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椰子油、杏仁油、食用调和油、煎炸过程
用油等。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 1。
表 1 产品种类
大类名称 产品种类名称
压榨花生油
花生油
浸出花生油
压榨大豆油
大豆油
浸出大豆油
压榨菜籽油
菜籽油
浸出菜籽油
压榨棉籽油
棉籽油
浸出棉籽油
芝麻香油
芝麻油
成品芝麻油
压榨成品亚麻籽油
亚麻籽油
浸出成品亚麻籽油
压榨葵花籽油
葵花籽油
浸出葵花籽油
压榨油茶籽油
油茶籽油
浸出油茶籽油
成品棕榈油
棕榈油
成品分提棕榈油
棕榈仁油 精炼棕榈仁油
压榨玉米油
玉米油
浸出玉米油
米糠油 压榨米糠油
大类名称 产品种类名称
浸出米糠油
压榨核桃油
核桃油
浸出核桃油
压榨红花籽油
红花籽油
浸出红花籽油
葡萄籽油 /
压榨花椒籽油
花椒籽油
浸出花椒籽油
橄榄油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油橄榄果渣油
椰子油 /
杏仁油 /
食用调和油 /
煎炸过程用油 /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植物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植物油(除煎炸过程用油)产品年销
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 且<10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包括小包装产品 [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包括
油池、油罐、车槽装油,煎炸过程用油。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预包装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
对不同盛装方式的抽样数量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①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100L。小包装食
用植物油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样品堆的对称位置抽取不少于 3 个包装单位,且样品总量不少于 3L。
其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样,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②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产品的抽样数量见表 3。
表 3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油抽样方法、数量
盛装方式 抽样基数 抽样方法 抽样数量
10 桶以下 3 桶(每桶取出≥1L)标准食用油
桶(200L) 11 桶~50 桶 5 桶(每桶取出≥1L)
将抽取的样品经充分
摇动,混合均匀后,
盛装方式 抽样基数 抽样方法 抽样数量
51 桶~100 桶 10 桶(每桶取出≥1L)
101 桶以上 总桶数的 10%(每桶取出≥1L)
500 吨以下 ≥3L
501 吨~1000 吨 ≥4L
油池、油罐、
车槽
1001 吨以上 ≥5L
分出 3L 作为平均样
品,盛装于清洗并烘
干的玻璃瓶内,每瓶
1L,共 3 瓶。
煎炸过程用
油
≥
仅在餐饮环节抽取煎炸过程用
油,从煎炸用锅等容器内取出约
≥1L 于经营单位提供的干净瓷
质或铁质容器内,现场冷却后待
分装。
≥,盛装于清洗并
烘干的玻璃瓶内,分
2 份
生产环节抽样,样品分两份,其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样,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
餐饮环节抽取煎炸过程用油,样品 2 份,1/2 为检验样品,1/2 为备样,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 2。
表 4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 项 目 要 求
小包装产品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玻璃瓶、塑料袋、
纸屋盒等)。
1 包 装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
和散装油(油池、油罐、
车槽),煎炸过程用油
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
2 封 样
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
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
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
大包装产品加抽的完整包装,应单独签封。
3
运 送 方
法
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
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
4
接 收 样
品 查 验
方法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瓶体有无破裂,
瓶口有无溢出,并做好记录。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
年度生产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
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除煎炸过程用油外,产品需填写产品质量等级,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
由企业提供质量等级,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质量等级由企业确认提供”。
样品规格按照产品标签填写,若从油桶(罐、池、槽)中抽样,样品规格填写散装
(油桶、油罐、油池、油槽)。煎炸过程用油规格填写散装。样品质量等级按照产品标签填写,
若从大罐中抽样,需在备注中注明“样品质量等级由企业确认提供”。
除煎炸过程用油外,“备注栏”里填写产品的加工工艺类型,“压榨”或“浸出”,并注明
“加工工艺类型由企业确认提供”。
2 食用油脂制品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
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
产品种类
食用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
末油脂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油脂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油脂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
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 且<5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油脂制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 个包装,且总量不
少于 40 L(kg)。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独立包装,
分别取出样品。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样数量不少于 L(kg),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另外加
抽 1 个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有微生物检验需求的,要确保 1 个完整包装产品用于微
生物检测。
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样数量不少于 L(kg),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所抽
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其抽取样品数量与生产企业要求相同,除满足检验、复检备样要求外,
同时再加抽 1 个完整包装产品,作为样品确认用备样(原则由抽样单位保管)。抽样基数应不少
于抽取样品量。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 2。
表 2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 项 目 要 求
小包装产品
[净含量≤5L(kg)]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玻璃瓶、塑料袋、纸屋
盒等)。
1 包 装
大包装产品
[净含量>5L(kg)]
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
干燥的玻璃瓶、塑料袋、纸屋盒等容器中。
2 封 样
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或塑料袋封口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
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
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
大包装产品加抽的完整包装,应单独签封。
3 运送方法
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
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
产食用油脂制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
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3 食用动物油脂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
及其他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等。
产品种类
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单一品种动物油脂产品及多品种混合动
物油脂产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动物油脂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
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 且<5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应形态正常,原
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
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动物油脂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10 个包装,且总量不
少于 20 L(kg)。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独立包装,
分别取出样品。抽样数量为 L(kg),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不少于 3 个包装,大包
装产品加抽一个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
生产领域所抽取样品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在流通领
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量,其抽取样品数量除满足检验、复检备样要
求外,同时再加抽 1 个完整包装产品,作为样品确认用备样(原则上抽样单位保管),一份样品
为复检备样,封存于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
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
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 2。
表 2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 项 目 要 求
小包装产品
[净含量≤5L(kg)]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塑料瓶、玻璃瓶等)。
1 包 装
大包装产品
[净含量>5L(kg)]
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干燥
的玻璃瓶、塑料等容器中。
2 封 样
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
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
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
3 运送方法
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
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
产食用动物油脂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
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三、肉及肉制品
1 生鲜肉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鲜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畜禽肉和畜禽内脏。
产品种类
畜禽肉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驴肉、马肉等畜肉以及鸡肉、鸭肉、鹅肉、鸽肉
等禽肉。
畜禽内脏主要包括畜禽肝、肾、肠、胃、心、肺等。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不少于 ,且预包装产品抽样
量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应保证抽样过程及所用工具等不会污染样品。
对于畜类生鲜肉,随机抽取同一胴体相同部位生鲜肉;对于畜禽内脏,随机抽取同种同批次
内脏样品;对于禽类生鲜肉,随机抽取同种同批次同部位样品。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其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检单位或者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所采用的样品。复检样品应满足复检需要。
样品处置
应将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惰性材质样品袋内,然后贴
上标签,标签上注明样品名称、抽样单编号、生产日期(批号)等。畜禽肉样品名称应反映畜禽
种类和胴体部位(如猪后腿肉、鸡胸肉等),畜禽内脏样品名称应反映畜禽种类和内脏类别(如
鸡心、鸭肝等)。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检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检产品及单位等相关信息,并注明所抽检监测产品的种
类(畜禽肉或畜禽内脏)。同时应记录检疫证号、耳标号等可追溯标识信息和无公害产品、绿色
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信息。
运输贮存
运输
应符合 GB/T 20799 的规定。
贮存
冷冻肉应在-18℃以下温度条件下贮存,其他产品应在-1℃~4℃温度条件下贮存。如有特殊储
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要求的储运条件。
2 预制肉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预制肉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调理肉制品、速冻调制肉制品和腌腊肉制
品。
产品种类
调理肉制品包括冷冻肉糜制品(如牛肉丸等)、其他调理肉制品(含生肉添加调理料)。
速冻调制肉制品是指发证单元为速冻其他食品的调制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包括传统火腿、腊肉、咸肉、腊肠、风干肉制品等。
企业规模划分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采集企业规模信息。根据预制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
以预制肉制品企业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预制肉制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等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
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
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应在仓库不同位置抽取同一批次样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
抽样量不少于 3kg,且预包装产品抽样量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 2/3 作为检验样品,1/3
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检监测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
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
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要求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检监测产品及单位等相关信息,并注明所抽检监测产品
的种类(冷冻肉糜制品、其他调理肉制品、速冻调制肉制品或腌腊肉制品)。同时记录被抽检监
测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预制肉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
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腌腊肉制品,还应要求企业在抽样单备注栏中书面确认产品
是否采用熏、烧、烤工艺。
3 熟肉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熟肉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发酵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熏
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产品种类
发酵肉制品包括萨拉米发酵香肠、风干发酵火腿等。
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羊头、盐水鸭、烧鸡、酱牛肉、酱鸭、酱肘子等,还包括糟肉、糟鸡、
糟鹅等糟肉类。
熟肉干制品包括肉干、肉松、肉脯等。
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烤鸭、烤鹅、烤乳猪、烤鸽子、叫花鸡、烤羊肉串、五花培根、通脊培根
等。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圣诞火腿、方火腿、圆火腿、里脊火腿、火腿肠、烤肠、红肠、茶肠、
泥肠、淀粉肠等。
企业规模划分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采集企业规模信息。根据熟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
企业熟肉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熟肉制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应从仓库不同位置抽取同一批次样品,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kg;
抽样量不少于 3kg,且预包装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2014 年 7 月 1 日(含)之后生
产的熟肉制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4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 3/4 作为检验样品,1/4
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所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检监测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
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
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要求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检监测产品及单位等相关信息,并注明所抽检监测产品
的种类(发酵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熏烧烤肉制品或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同时记
录被抽检监测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熟肉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还应要求企业在抽样单备注栏中书面确认是否采用罐头
工艺或熏、烧、烤工艺。
四、蛋及蛋制品
1 鲜蛋
适用范围
适用于鲜蛋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各种禽类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蛋。
产品种类
鲜蛋包括鲜鸡蛋、鲜鸭蛋、其他鲜蛋类等。
鲜鸡蛋、鲜鸭蛋根据品质分为 AA 级、A 级、B 级三个等级,分级要求见“SB/T 10638-2011
鲜鸡蛋 鲜鸭蛋分级”。
其他鲜蛋类包括鹌鹑蛋、鹅蛋等。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预包装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餐饮企业的厨房、
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加工产品。样品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单元,
总量不得少于 1kg,分成三份,1 个独立销售包装用于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
保管),其他样品 1/2 作为检验样品,1/2 作为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
用样品分别封样。
称量销售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或在餐饮企业的厨房、库房抽取。样品基数
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2 个,总量不得少于 1kg,分成两份,其中 2/3 为检验
样品,1/3 为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
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抽样完成后由
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
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产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中,温度为-1℃~0℃,不得与有
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时贮存运输,轻拿轻放,保证样品
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预包装产品要求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
品的类型。
2 蛋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蛋制品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再制蛋、干蛋类、冰蛋类和其
他类。
产品种类
蛋制品包括再制蛋、干蛋类、冰蛋类和其他类。
再制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经腌制或糟腌或卤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如皮蛋、咸蛋、
糟蛋、卤蛋等。
干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可发酵)、干燥制成
的蛋制品,如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等。
冰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冷冻制成的蛋制品,
如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等。
其他类是指以禽蛋或上述蛋制品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加工工艺制成的其他蛋制品,如热凝固
蛋制品、蛋黄酱、色拉酱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蛋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蛋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500 且<50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在企业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
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
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产的产品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之
后生产的产品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单位,分为两份,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的备用样品
(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由
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
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每
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 250g,承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同时抽取空包
装袋 2 件,分别封存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元,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称量
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蛋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
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五、蔬菜及蔬菜制品
1 蔬菜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鲜蔬菜(含冬季大棚蔬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为新鲜蔬菜(含冬季大棚蔬
菜)。
产品种类
蔬菜分为豆芽菜、鲜食用菌和其他蔬菜。
食用菌包括蘑菇类和木耳类。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新鲜蔬菜。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流通和餐饮领域抽取产品。
批发市场抽样时,散装样品视情况分层分方向结合或只分层或只分方向抽取样品为一个抽样
批次;包装产品堆垛取样时,在堆垛两侧的不同部位上、中、下过四角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为一
个抽样批次。农贸市场和超市抽样时,同一摊位抽取的同一产地、同一种类蔬菜样品为一个批次。
餐饮环节抽样时,同一时间段来自同一供应商、同一种类蔬菜样品为一个批次。
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蔬菜样品,抽样时应选择成熟
度相同的样品。搭架引蔓的蔬菜,取中段果实,叶菜类蔬菜去掉外帮,根茎类和薯类蔬菜取可食
部分。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都要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
抽取样品量原则上不少于 ,分 3 份保存,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
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检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应放入塑料袋中,装
入样品后的塑料袋要密封,允许在塑料袋上打几个小孔通风。
高温季节样品运输应选择保持低温的容器。低温包装时,应使用适当的材料包裹样品,避免
与冷冻剂接触造成冻伤,冷冻剂不可使用碎冰。样品应在 24h 内运送到实验室,否则,应将样品
缩分冷冻后运输。样品运输过程中,应有措施保证样品完整、新鲜,避免被污染。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样日期和时间。
2 蔬菜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蔬菜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速冻蔬
菜制品和其他蔬菜制品。
产品种类
蔬菜制品分为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速冻蔬菜制品和其他蔬菜制品。
蔬菜干制品包括自然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
食用菌制品包括干制食用菌和腌渍食用菌。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蔬菜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蔬菜制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蔬菜制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 <3000 且≥5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
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3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
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且预包
装产品不少于 4 个包装单位。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所抽取样品分为 3 份,其中 1 份为检验
样品,1 份用于样品确认(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1 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
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检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检产品的类型。同时
记录被抽检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蔬菜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
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六、水果及其制品
1 新鲜水果类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果及其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各种新鲜水果类。
产品种类
新鲜水果类包括柑橘类、仁果类、核果类、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瓜果类、热带及亚热带水
果等。
抽样
抽样对象及种类
在流通领域和餐饮环节抽取,新鲜水果包括:柑橘类、仁果类、核果类、浆果和其他小型水
果、瓜果类、热带及亚热带水果等。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果种、相同产地、相同等级的待销产品。在餐饮环
节抽样时,在库房或餐桌上抽取同一果种的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新鲜水果产品。
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流通领域和餐饮环节相同;抽取样
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2/3 作为检验样品,1/3 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抽样完成后
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
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
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如没有具体的贮存要求,则运输和储存过程中
应在不高于 5℃的温度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产地、种
类、等级等。
2 水果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果制品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蜜饯、水果干制品、果酱、
速冻水果制品。
产品种类
水果制品包括蜜饯、水果干制品、果酱、速冻水果制品。
蜜饯是指以果蔬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其他辅料,经糖或蜂蜜或食
盐腌制(或不腌制)等工艺制成的制品。产品分为: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
(饼)类、果糕类。
水果干制品是指以水果为原料经晾晒、干燥等脱水工艺加工制成的干果食品。
果酱是指以水果、果汁或果浆和糖等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煮制、打浆(或破碎)、配料、
浓缩、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酱状产品。
速冻水果制品是指以水果为主要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
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水果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水果制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水果制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5000 <5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
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1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预包
装产品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
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称量销售
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如没有具体的贮存要求,则运
输和储存过程中应在不高于 5℃的条件运输和贮存。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水果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七、水产及水产制品
1 水产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淡水鱼类、海水鱼类、贝类、织纹螺、牡蛎、
毛蚶等生食贝类水产品、软体动物、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散装产品)、水发产品。
产品种类
本细则将水产品分为淡水鱼类、海水鱼类、贝类、织纹螺、牡蛎、毛蚶等生食贝类水产品、
软体动物、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散装产品)、水发产品。
淡水鱼类包括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鲫鱼、鲤鱼、鲮鱼、鲑(大麻哈鱼)、鳜鱼、团头
鲂、长春鳊、鲂(三角鳊)、银鱼、乌鳢(黑鱼)、泥鳅、鲶鱼、鲥鱼、鲈鱼、黄鳝、罗非鱼、虹
鳟、鳗鲡、鲟鱼、鳇鱼和其他淡水鱼类。
海水鱼类包括大黄鱼、小黄鱼、黄姑鱼、白姑鱼、带鱼、鲳鱼、鲅鱼(马鲛鱼)、鲐鱼、鳓
鱼、鲈鱼、鲱鱼、蓝圆鲹、马面鲀、石斑鱼、鲆鱼、蝶鱼、沙丁鱼、鳀鱼、鳕鱼、海鳗、鳐鱼、
鲨鱼、鲷鱼、金线鱼和其他海水鱼类。
贝类、织纹螺包括牡蛎、贻贝、蛤、蛏、中华园田螺、铜锈环梭螺、大瓶螺、三角帆蚌、皱
纹冠蚌、背角无齿蚌、河蚬和其他贝类。
生食贝类水产品包括牡蛎、毛蚶等。
软体动物包括鱿鱼、章鱼、河蚌、田螺、墨鱼、海参、海肠(水发产品除外)等。
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散装产品)包括醋渍或肉冻状水产品、腌制水产品、鱼子制
品、风干、烘干、压干等水产品、其他预制水产品(鱼肉饺皮)等。
水发产品包括海参、鱿鱼、墨鱼、干贝等。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称重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淡
水鱼、海水鱼类抽取样品量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 3kg,分成两份,其中 1 份为检验样品, 1
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贝类、织纹螺类抽取样品量(可食用部分)须满足
检验需要,且不少于 3kg,分成两份,其中 1 份为检验样品, 1 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
机构保管)。生食贝类水产品包括牡蛎、毛蚶等抽取样品量(可食用部分)须满足检验需要,且
不少于 2kg,分成两份,其中 1 份为检验样品,1 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软
体动物抽取样品量(可食用部分)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 2kg,分成两份,其中 1 份为检验
样品,1 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抽取样品量
(可食用部分)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 2kg,分成两份,其中 1 份为检验样品,1 份用于复
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水发产品抽取样品量(可食用部分)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
少于 3kg,分成两份,其中 1 份为检验样品,1 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称重销售产品应装于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并进行密封。抽样完成
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
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预包装产品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
类型。
样品储运
根据样品性质和检验目的进行合理储存、运输,确保样品不被污染及原有微生物和理化指标
状况不变。样品在贮存、运输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包装破损而导致样品之间的
交叉污染。预包装食品按照产品标识贮存要求进行存放,散装水产品需要进行冷藏保存和运输,
应使用能达到规定温度的冷链设备进行保存、运输。
2 水产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产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水产
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产品种类
本细则将水产制品包括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
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干制水产品是指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或藻类为原料直接或经过腌渍、预煮、调味后在自然或
人工条件下干燥脱水制成的产品,包括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和藻类干制水产品。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是指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
成的干制品,包括鱼类干制品(大黄鱼干(黄鱼鲞)、鳗鱼干、银鱼干、海蜒、青鱼干、调味马
面鱼干、烤鱼片、烤鳗、调味烤鳗、鱼松、其他鱼类干制品)、虾类干制品(虾米(海产)、虾米
(淡水)、虾皮、对虾干)、贝类干制品(干贝、鲍鱼干、贻贝干(淡菜)、蛤干、海螺干、牡蛎
干、蛏干、其他贝类干制品)、其他水产干制品(梅花参、刺参、乌参、茄参、鱼翅、鱼皮、鱼
唇、明骨、鱼肚、鱿鱼干、墨鱼干、章鱼干)。
藻类加工制品是指藻类和以藻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干制品,
包括淡干海带、盐干海带、熟干海带、调味熟干海带、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江禽、麒麟菜、
马尾藻、其他藻类干制品。
烤鱼片(含散装)包括烤马面鲀干、烤鳕鱼干等。
盐渍水产品包括盐渍鱼(鲜、冻鱼经盐腌后加工制成的腌制品)、盐渍藻(盐渍海带、盐渍
裙带菜等)、其他盐渍水产品(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等)。
鱼糜制品包括冷冻挂浆制品、冷冻鱼糜制品(鱼丸、鱼糕、虾丸、虾饼等)、即食类鱼糜制
品(含虾糜)、非即食类鱼糜制品(含虾糜)、其他鱼糜制品等。
水产调味品包括虾酱、海胆酱、鱼子酱、虾子酱、蚝油、虾油、鱼露、贻贝油、海藻酱等。
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包括鱼体油、鱼肝油、海兽油等。
风味鱼制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品(可直接食用))包括熏鱼、熏鱿鱼、鱼松、炸鱼、五香鱼
和糟鱼等。
生食水产品包括寿司、刺身、鱼生等。
水产深加工品包括海参胶囊、牡蛎胶囊、甲壳素、海藻胶、海珍品口服液、螺旋藻、多肽类、
即食海参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水产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水产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
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表 2。
表 1 鱼糜制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 且≥5000 <5000
表 2 其他水产制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5000 <5000 且≥5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
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
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
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产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且总量不少于
(干海参、干鱼翅等价值高的食品,抽取样品总量为 300g)。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
1/3 为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熟制水产品、
即食生制水产品、即食藻类制品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4/5 为检验样
品,1/5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水产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备
注栏”里填写产品的原料浓缩率或脱水率。
样品储运
根据样品性质和检验目的进行合理储存、运输,确保样品不被污染及原有微生物和理化指标
状况不变。样品在贮存、运输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包装破损而导致样品之间的
交叉污染。预包装食品按照产品标识贮存要求进行存放,散装水产制品需要进行冷藏保存和运输,
应使用能达到规定温度的冷链设备进行保存、运输。
八、饮料
1 瓶(桶)装饮用水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瓶(桶)装饮用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
水、其他瓶(桶)装饮用水。
产品种类
瓶(桶)装饮用水分为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其他瓶(桶)装饮用水。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瓶(桶)装饮用水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瓶(桶)装饮用水产品年销售额为
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瓶(桶)装饮用水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
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
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当产品规格(净含量)≥3L 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50 瓶(桶);
当产品规格(净含量)<3L 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当所抽样品规格(净含量)≥3L 时,
纯净水、其他瓶(桶)装饮用水抽取 3 个独立包装,2 个用于检验,1 个作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
检验机构保管);矿泉水抽取 6 个独立包装,5 个用于检验(其中 4 个必要时用于微生物第二次
检验),1 个作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当所抽样品规格(净含量)<3L 时,应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
至少为 12 瓶(总量不少于 2L),所抽样品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
保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
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检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瓶(桶)装饮用水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
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2 果、蔬汁饮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果、蔬汁饮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果、蔬汁饮料。
产品种类
果蔬汁饮料包括果汁(浆)和蔬菜汁(浆)、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果汁饮
料和蔬菜汁饮料、果汁饮料浓浆和蔬菜汁饮料浓浆、复合果蔬汁(浆)及饮料、果肉饮料、发酵
型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果蔬汁饮料。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果、蔬汁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果、蔬汁饮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
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果、蔬汁饮料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听)。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
为 12 瓶(听)(总量不少于 2L),所抽样品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
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
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检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果、蔬汁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
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3 蛋白饮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蛋白饮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含乳饮料和其他蛋白饮料产品。
产品种类
蛋白饮料分为含乳饮料和其他蛋白饮料。
含乳饮料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
其他蛋白饮料包括植物蛋白饮料和复合蛋白饮料。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蛋白饮料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蛋白饮料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蛋白饮料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听)。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
为 12 瓶(听)(总量不少于 2L),所抽样品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
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
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检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蛋白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4 碳酸饮料(汽水)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碳酸饮料(汽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碳酸饮料(汽水)。
产品种类
碳酸饮料(汽水)可分为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
饮料。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碳酸饮料(汽水)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碳酸饮料(汽水)产品年销售
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碳酸饮料(汽水)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听)。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
为 12 瓶(听)(总量不少于 2L),所抽样品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
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
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检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碳酸饮料(汽水)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
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 茶饮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茶饮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茶饮料。
产品种类
茶饮料包括茶饮料(茶汤)、茶浓缩液、调味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茶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茶饮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茶饮料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听)。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
为 12 瓶(听)(总量不少于 2L),所抽样品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
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
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检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茶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
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 固体饮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固体饮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固体饮料。
产品种类
固体饮料包括蛋白型固体饮料、普通型固体饮料和可可粉固体饮料。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固体饮料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固体饮料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
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固体饮料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kg;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8 个独
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kg)时,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
相应小包装样品(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
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
装”等类似文字。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 250g,盛装于生产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
器中。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所抽样品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存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检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固体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其他饮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其他饮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其他饮料。
产品种类
其他饮料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产
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其他饮料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其他饮料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
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其他饮料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听)。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
为 12 瓶(听)(总量不少于 2L),所抽样品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
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存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检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其他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九、调味品
1 酱油
适用范围
适用于酱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酱油及配制酱油。
产品种类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酱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酱油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酱油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8000 <8000 且≥2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瓶(袋),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至少 6 个独立包装,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2L(2014 年 7 月 1 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抽取至少 12 个独立包
装)。所抽取样品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确认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确认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分别密封,
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
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
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酱油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
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2 食醋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醋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产品种类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醋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醋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食醋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 ≥2000 且<8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瓶(袋),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L,
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
机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确认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分别密封,
由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
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
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
度生产的食醋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
加以注明。
3 酱类
适用范围
适用于酱类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黄豆酱、甜面酱等。
产品种类
酱产品分为黄豆酱、甜面酱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酱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酱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
企业。见表 1。
表 1 酱类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 <3000 且≥5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
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
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
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至少 6 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
的总量不得少于 2kg(2014 年 7 月 1 日(含)之后生产的即食性产品抽取至少 12 个独立包装)。
所抽取样品 2/3 作为检验样品,1/3 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本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
上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确认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确认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分别密封,
由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
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
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酱类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
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4 固态调味料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固态调味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鸡粉、复合香辛料、辣椒、花椒、辣椒粉、
花椒粉、大料(八角茴香)、大料粉和其他固态调味料。
产品种类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复合香辛料、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大料(八角茴香)、大
料粉和其他固态调味料。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固态调味料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固态调味料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
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固态调味料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 ≥500 且<30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预包装鸡粉,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其他
产品抽样数量不变。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称量销售
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固态调味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 半固态调味料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半固态调味料中的辣椒酱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为沙拉酱、辣椒酱、火锅底料、
麻辣烫底料及蘸料、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其他半固态调味料。
产品种类
半固态调味料分为沙拉酱、辣椒酱、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坚果与籽类的泥
(酱)、其他半固态调味料。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芝麻酱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半固态调味料类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半固态调味料类产品年销售额为
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500 且<30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即食
性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
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
处置。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
度生产的半固态调味料类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
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 液体调味料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液体调味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蚝油、虾油、料酒、其他液体调味料。
产品种类
液体调味料包括蚝油、虾油、料酒、其他液体调味料。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液体调味料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液体调味料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
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液体调味料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 <3000 且≥5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瓶(袋),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L,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
生产的即食性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用备
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相关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
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食用调味油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用调味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
等。
产品种类
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调味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用调味油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
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食用调味油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 <3000 且≥5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瓶(袋),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L,
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
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相关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
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8 味精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味精。
产品种类
味精包括 99%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味精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固态调味料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味精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8000 <8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1k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
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味精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
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9 鸡精调味料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鸡精调味料。
产品种类
鸡精调味料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鸡精调味料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鸡精调味料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
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鸡精调味料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8000 <8000 且≥2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预包
装产品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
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鸡精调味料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十、食糖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糖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冰片糖、方糖
等产品。
产品种类
食糖产品主要有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冰片糖、方糖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糖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糖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
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20000 ≥9000 且<20000 <9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
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0kg,
冰糖、方糖、冰片糖等不少于 50kg。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
取小于 1kg 包装单位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4 个包装,抽样量不少于 2kg(赤砂糖抽样量不少
于 5kg);大于 1kg 的包装单位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赤砂糖抽样量不少于 5kg),如果抽样
取不到一独立包装的量,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封存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抽取大包装产品时,微生物检验部分单独装样,不少于 500g,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
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人员、器具注意洁净避免污染(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
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
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微生物检验部
分应是抽取独立包装。
所抽取样品中的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
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附上该产品的空包装,封装。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另取一完整独立包装的样本,封存作为生产企业
确认样本用,由抽样单位决定是存放抽样单位,还是存放承检单位。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食糖样品储运条件一般要
求干爽、别与污染物混放,别太热环境即可,如有特殊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
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
生产的食糖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
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十一、酒类
1 白酒
适用范围
适用于白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白酒(含原酒)。
产品种类
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
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
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白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白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
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2000 且<10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散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酒可在原酒储存库中抽取。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30 瓶,散装产品或原酒不少于 20L。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6 个或 6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对散装白酒或原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部位取样、混
匀,分装成小包装并保持样品密封良好。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3L,且不少于 6 个包装单位。所抽
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称量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白酒产品销售总额
(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2 啤酒
适用范围
适用于啤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
产品种类
啤酒按色度分为: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按加工工艺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
酒和特种啤酒。特种啤酒主要包括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
果蔬类啤酒(包括果蔬汁型和果蔬味型)。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啤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啤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啤酒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40000 <40000 且≥10000 <10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优先抽取瓶装或听装的啤酒。根据实际情况,可抽取桶装及其他规格型号的各种啤酒。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
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箱(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啤酒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5L,且不少于 15 个单位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
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明确啤酒种类。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啤
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3 黄酒
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烹饪黄酒。
产品种类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烹饪黄酒。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黄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黄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黄酒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9000 <9000 且≥3000 <3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各类瓶(袋)装或坛装黄酒。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
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瓶装产品基数应不少于 40 瓶(袋、坛),从同一批次样
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数量不得
少于 5L,不少于 12 个包装,其中 3/4 用作检验样品,1/4 作为复检用备样样品(由承检机构保
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黄酒产品销售总额
(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4 其他蒸馏酒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其他蒸馏酒(白酒除外)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
朗姆酒、杜松子酒(金酒)、奶酒(蒸馏型)等蒸馏酒。
产品种类
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金酒)、奶酒(蒸馏型)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其他蒸馏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其他蒸馏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
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其他蒸馏酒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 <3000 且≥300 <3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
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 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3L,且
不少于 6 个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
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其他蒸馏酒产品销售
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 葡萄酒
适用范围
适用于葡萄酒。
产品种类
按色泽分类可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可分为干葡萄酒、半干
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可分为平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高泡葡
萄酒、低泡葡萄酒;特种葡萄酒、年份葡萄酒、品种葡萄酒、产地葡萄酒等其他葡萄酒。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葡萄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葡萄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葡萄酒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50000 ≥3000 且<50000 <3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
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样品基数应不少于 50 瓶(桶),从同一批次样品
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不少于 12
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4L),其中所抽取样品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
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葡萄酒产品销售总额
(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适用范围
适用于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果酒(发酵型)、其他
发酵酒。
产品种类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是指除啤酒、黄酒、葡萄酒以外的发酵酒,如果酒(发酵
型)、清酒、奶酒(发酵型)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果酒(发酵型)及
其他发酵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 ≥300 且<3000 <3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
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样品基数应不少于 50 瓶(桶),从同一批次样品
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不少于 12
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5L),其中所抽取样品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
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
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
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果酒(发酵型)及其
他发酵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
注明。
7 配制酒
适用范围
适用于配制酒。
产品种类
按浸泡物分类可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动植物类及其他类配制酒,按浸泡用酒基分类可分为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及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配制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配制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配制酒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 ≥300 且<3000 <3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
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样品基数应不少于 50 瓶(桶),从同一批次样品
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以蒸馏酒及食用
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抽取不少于 6 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3L),其中所抽取样品 2/3 为检验样
品,1/3 为备用样品。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抽取不少于 12 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5L),
其中所抽取样品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果酒(发酵型)及其
他发酵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
注明。
十二、焙烤食品
1 糕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糕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糕点(不包括月饼、粽子)和面包。
产品种类
糕点(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和面包。
热加工糕点
烘烤糕点
分为: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水油皮类、糖浆皮类、松酥皮类、硬酥皮类、
发酵类、烘糕类、烤蛋糕类等。
油炸糕点
分为: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糯糍类等。
水蒸糕点
分为: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等。
熟粉糕点
分为:热调软糕类、印模糕类、切片糕类等。
其他
除烘烤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糕点外的熟加工糕点。
冷加工糕点
分为: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蛋糕类、油炸上糖浆类、萨其玛类、其他。
面包
分为软式面包、硬式面包、起酥面包、调理面包和其他面包。调理面包分为热加工产品和冷
加工产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糕点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糕点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
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 且<10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预包
装产品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
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称量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
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糕点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备注栏”里填写产品类型、加工工艺,如“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并在备注栏中
注明“产品种类、加工工艺由企业确认提供”。
2 月饼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月饼。
产品种类
月饼按加工工艺可分为:烘烤类月饼、熟粉成型类月饼及其他类月饼;按地方风味特色可分
为:广式月饼、京式月饼、苏式月饼及其他;按馅料可分为:蓉沙类、果仁类、果蔬类、肉与肉
制品类、水产制品类、蛋黄类及其他类。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月饼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月饼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
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 且<5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预包
装产品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
检验机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称量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月饼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
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3 饼干
适用范围
适用于饼干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
奇饼干、夹心(或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及其他
饼干。
产品种类
饼干按其加工工艺的不同,可分为: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
夹心(或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及其他饼干。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饼干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饼干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
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2000 且<10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预包
装产品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
检验机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称量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
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饼干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备注栏”里填写产品的种类,“非夹心饼干”、“夹心饼干”,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
类由企业确认提供”。
4 粽子
适用范围
适用于粽子产品。
产品种类
粽子包括新鲜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新鲜类粽子是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速冻类粽子是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真空包装类粽子是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粽子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粽子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
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2000 ≥500 且<20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预包
装产品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
检验机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称量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粽子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
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十三、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
1 茶叶
适用范围
适用于茶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及其
再加工制成的花茶、紧压茶、袋泡茶等茶叶产品,其中包括砖茶。
产品种类
茶叶产品主要分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及其再加工制成的花茶、紧压茶、
袋泡茶等。
砖茶主要有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金尖茶、青砖茶、米砖茶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茶叶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茶叶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茶叶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且<5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产品生产日期必须是 2013 年 3 月 1 日以后的。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5kg。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3 个不同部位共
抽取不少于 样品,预包装产品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称量销售产品所抽取的样品混合均
匀后分成 3 份,其中 2/3 作为检验样品; 1/3 作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应从同一批次待销产品中抽取不少于
样品,预包装产品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称量销售产品所抽取的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成 4
份,其中 1/2 作为检验样品;1/4 作为样品确认用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1/4 作为
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用样品袋(或容器)应清洁无污染、密闭性能良好。另外,样品包装还应采取防潮、避
光、抗压等措施。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对检
验样品、样品确认用和复检用备用样品分别进行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
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
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等信
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茶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含茶制品和代用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含茶制品、代用茶。
产品种类
含茶制品包括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食
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
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
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叶类产品有苦丁茶、绞股兰、银杏茶、桑叶茶、薄荷
茶、罗布麻茶、枸杞叶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瑰花、金银花、玳玳花等;果
(实)类(含根茎)产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
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含茶制品和代用茶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产品年销售
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 <3000 且≥5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含茶制品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10kg,代用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5kg。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3 个不同部位抽取不少于 600g(ml)样品,预包装产品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称量销售产品所抽取的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成 3 份,其中 2/3 作为检验样品; 1/3 作
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应从同一批次待销产品中抽取不少于
600g(ml)样品,预包装产品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称量销售产品所抽取的样品混合均匀后分
成 4 份,其中 1/2 作为检验样品;1/4 作为样品确认用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1/4
作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用样品袋(或容器)应清洁无污染、密闭性能良好。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
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对检验样品、样品确认用和复检用备用样品分别进行封样,
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
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
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3 焙炒咖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焙炒咖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焙炒咖啡。
产品种类
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
焙炒咖啡豆、咖啡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焙炒咖啡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焙炒咖啡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
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焙炒咖啡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5000 <5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200 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3 个不同部位
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900g,其中 2/3 作为检验样品; 1/3 作为备
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应从同一批次待销产品中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900g,其中 1/2 作为检验样品;1/4 作为样品确认用备用
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1/4 作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对检验样品、样品确
认用和复检用备用样品分别进行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
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
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焙炒咖啡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十四、薯类及膨化食品
1 膨化食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膨化食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油炸型膨化食品和非油炸型膨化食品。
产品种类
膨化食品分为油炸型膨化食品和非油炸型膨化食品。
油炸型膨化食品:原料经食用油脂煎炸或用经过调味的植物油喷洒、浸渍、干燥等方式而制
成的膨化食品。
非油炸型膨化食品:原料经膨化器加温(调整水分)、挤压、焙烤、调味(或不调味)而制
成的膨化食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膨化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膨化食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膨化食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检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预包
装产品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
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称量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在流通领域抽取的 3 份样品分别封存。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
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膨化食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备注栏”里填写产品类型、加工工艺,如“油炸型膨化食品”、“非油炸型膨化食品”,
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加工工艺由企业确认提供”。
2 薯类食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薯类食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干制薯类(含切片型马铃薯片);冷冻薯类、
薯泥(酱)类、薯粉类、其他薯类食品。
产品种类
薯类食品包括干制薯类(含切片型马铃薯片);冷冻薯类、薯泥(酱)类、薯粉类、其他薯
类食品。
切片型马铃薯片:马铃薯经清洗、去皮、切片、油炸或烘烤、添加调味料制成的马铃薯片。
复合型马铃薯片:以脱水马铃薯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淀粉、谷粉、食品添加剂等辅料,经
混合、蒸煮、成型、油炸或烘烤、调味制成的马铃薯片。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薯类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薯类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
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薯类食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检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预包
装产品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
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称量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在流通领域抽取的 3 份样品分别封存。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
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薯类食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备注栏”里填写产品类型、加工工艺,如“干制薯类”、“冷冻薯类”、“薯泥(酱)
类”、 “薯粉类”、“其他薯类”,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加工工艺由企业确认提供”。
十五、糖果及可可制品
1 糖果
适用范围
适用于糖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糖果。
产品种类
糖果是指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甜味
食品,包括夹心糖果、焦香糖果、充气糖果、硬质糖果、抛光糖果、凝胶糖果、胶基糖果、奶糖
糖果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糖果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糖果年产值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
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产值(万元) ≥10000 ≥2000 且<10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应优先抽取含乳糖果制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 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
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
kg 且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单位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由检验
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预包装产品增加 1 个独立包装,称量销售产品增加 , 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
(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抽
查产品种类、加工工艺等信息。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应向企业确认产品种类名称,
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
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糖果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抽样人员确定同一批次产品时,应重点关注所抽糖果组成是否一致、最小包装的外包
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同一批次产品。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2 巧克力及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巧克力及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产品种类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包括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是指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为
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固体食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是指以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代可可脂为主要原料,添
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
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并具有巧克力风味(代可可脂白巧克力应具有其应有的风味)
及性状的食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巧克力及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巧克力及制品年产值作为划分标准划分
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产值(万元) ≥10000 ≥2000 且<10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 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
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
kg,2014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以后(含)
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由检验
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预包装产品增加 1 个独立包装,称量销售产品增加 ,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
(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抽
查产品种类、加工工艺等信息。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应向企业确认产品种类名称,
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
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巧克力及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
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抽样人员确定同一批次产品时,应重点关注所抽巧克力及制品组成是否一致、最小包
装的外包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同一批次产品。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3 果冻
适用范围
适用于果冻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含乳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汁型果冻、果味型
果冻、其他型果冻等。
产品种类
果冻指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
胶冻食品。包括含乳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汁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果冻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果冻产品年产值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
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产值(万元) ≥10000 ≥2000 且<10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应优先抽取含乳型果冻制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 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
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
kg,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由检
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预包装产品增加 1 个独立包装,称量销售产品增加 ,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
(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抽
查产品种类、加工工艺等信息。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应向企业确认产品种类名称,
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
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果冻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4 可可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可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可可液块、可可粉和可可脂。
产品种类
可可制品包括可可液块、可可粉和可可脂。
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
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可可液块是以可可仁为原料,经碱化(或不碱化)、研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可可粉是可可饼块经粉化制成的产品。
可可脂是以纯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焙炒、脱壳、磨浆、机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可可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
企业。见表 1。
表 1 可可制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 且<5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 kg。
2014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产品: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kg)随机抽取 2 个包装, 检验样品、
备用样品各为 1/2;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
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不少于 4 个包装),
其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产品: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kg)随机抽取 8 个大包装产
品,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装出一个不少于 250g 的小包装样品(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
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
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
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所抽样品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同时抽取空
包装袋 2 件,分别封存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
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可可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
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抽样人员确定同一批次产品时,应重点关注所抽可可制品组成是否一致、最小包装的
外包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同一批次产品。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十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非罐头工
艺生产的烘炒类和油炸类、其它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产品种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为烘炒类、油炸类、其它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
烘烤、油炸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
烘炒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或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而成的产品。包括有壳
烘炒类、无壳烘炒类和裹衣烘炒类。如烘炒瓜子、烘炒花生等。
油炸类:原料按一定工艺配方,经常压或真空油炸而制成的产品。如油炸蚕豆、油炸琥珀桃
仁等。
其它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如水煮花生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年销售
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2000 且<10000 <2000
抽检抽样及监测采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
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腌制
果仁类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用备用样品
(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称量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避免阳光直射等
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在运输和存放过程注意防潮、防晒。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
度生产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
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十七、豆及豆制品
1 豆类
适用范围
适用于豆类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黄豆。
产品种类
黄豆。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散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预包装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餐饮企业的厨房、
库房抽取同一批次产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2kg。所抽样品分成 2 份,1/2 作为检验样品,1/2 作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散装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或在餐饮企业的厨房、库房抽取。样品基数应不
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2kg。所抽样品 1/2 作为检验样品,1/2 作为备用样品。备用
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
2 豆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豆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
产品种类
豆制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
非发酵豆制品是指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制浆工艺生产的非发酵豆制品,包括豆腐类、豆腐
干类、腐皮类、腐竹类。
其他豆制品包括大豆组织蛋白、豆沙(豆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豆制品加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豆制品加工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
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豆制品加工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3000 ≥500 且<30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指未明确标示净含量的具独立包装的,标明计量方式为称重的
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
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
止日期前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10kg,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至少 4 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kg(2014 年 7 月 1 日(含)之后
生产的产品抽取至少 8 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2kg)。所抽样品 3/4 作为检验样
品,1/4 作为备用样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至少 1 个完整包装单独封样,作为确认样品。
确认样品封存在采样单位,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确认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称量销售
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分别密封,由抽样人与被抽查单
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
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抽取的样品应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特性,或其
标签上标明的储存条件(如冷藏等条件)要求进行处置。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
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豆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
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十八、蜂产品
1 蜂蜜
适用范围
适用于蜂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不同种类的蜂蜜。
产品种类
根据蜜源植物分为单花蜜和杂花蜜(百花蜜)。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蜂蜜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蜂蜜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蜂蜜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5000 <15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生产企业抽样
在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10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
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数量为 6 罐(瓶、袋),且不
少于 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
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流通领域抽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
度生产的蜂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
加以注明。
2 蜂王浆
适用范围
适用于蜂王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不同种类的蜂王浆。
产品种类
蜂王浆产品包括蜂王浆和蜂王浆冻干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蜂王浆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蜂王浆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蜂王浆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5000 <15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生产企业抽样
在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
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数量为 4 罐(瓶、袋),且不少
于 1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
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流通领域抽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运输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保证样品完好无损。如样
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
度生产的蜂王浆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销售额,并
加以注明。
3 蜂花粉
适用范围
适用于蜂花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不同种类的蜂花粉。
产品种类
蜂花粉的种类,主要依据粉源植物来区分。如油菜花粉,茶花粉,玉米花粉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蜂花粉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蜂花粉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蜂花粉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5000 <15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生产企业抽样
在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
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数量为 4 罐(瓶、袋),且不少
于 1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
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流通领域抽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
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
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运输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保证样品完好无损。如样
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
度生产的蜂花粉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并加以注明。
4 蜂产品制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蜂产品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蜂产品制品包括蜂胶软胶囊、蜂王浆软胶囊、蜂王浆冻干粉含片、蜂蜜酒蜂胶化妆品等相关
产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蜂产品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蜂产品制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
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蜂产品制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5000 <15000 且≥1000 <1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生产企业抽样
在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10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
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数量为 6 罐(瓶、袋),且不
少于 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
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流通领域抽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样品运输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保证样品完好无损。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
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
度生产的蜂产品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
额,并加以注明。
十九、冷冻饮品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冷冻饮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冰淇淋、雪泥、雪糕、冰棍、甜味冰、食用
冰以及其他类冷冻饮品。
2 产品种类
冷冻饮品可分为冰淇淋、雪泥、雪糕、冰棍、甜味冰、食用冰、其它类。
冰淇淋:以饮用水、乳和/或乳制品、食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油脂、食品添加
剂,经混合、灭菌、均质、老化、凝冻、硬化等工艺制成的体积膨胀的冷冻饮品。
雪泥:也称冰霜,以饮用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经混合、灭菌、
凝冻、硬化等工艺制成的冰雪状的冷冻饮品。
雪糕:以饮用水、乳和/或乳制品、食糖、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
经混合、灭菌、均质或凝冻、冻结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冰棍:也称棒冰,以饮用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经混合、灭菌、
硬化、成型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甜味冰:以饮用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经混合、灭菌、灌装、硬
化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食用冰:以饮用水为原料,经灭菌、注模、冻结、脱模、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其它类冷冻饮品:上述 6 类产品未包括的冷冻饮品。如冷冻饮品部分所占质量比率不低于
50%的组合型制品;低脂冷冻饮品;低糖冷冻饮品;无糖冷冻饮品等。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冷冻饮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冷冻饮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
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 且<10000 <1000
4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预包装产品。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如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其他类冷冻饮品,抽样时应按上述排列顺序抽取。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应形态正常,原
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
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净含量不超过 100g 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0 个最小包装单位,
抽样量至少为 16 个包装单位,且不少于 1kg;净含量在 100g 到 500g 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个包装单位,抽样量至少为 12 个包装单位,且不少于 1kg;净含量在 500g 以上的产品,抽样
基数应不少于 20 个包装单位,对于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抽样量至少为 4 个包装单位,
对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生产的产品抽样量至少为 8 个包装单位。抽样时,应从同一批
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并从中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混合
组成被抽查样品。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的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
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签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
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在流通领域抽取的 3 份样品分别封样。
样品运输应采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可以满足冷冻饮品储运条件的措施。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和产品类型。在生产企业抽样的,
应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冷冻饮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
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注意流通领域样品存储设施的温度应在-15℃以下,并在抽样单中记录。
二十、罐头
适用范围
适用于罐头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畜肉类罐头、禽肉类罐头、水产动物类罐头、
水果类罐头、蔬菜类罐头(含食用菌罐头)以及其它罐头。
产品种类
罐头产品分为 3 大类 4 小类产品,具体见表 1。
表 1 罐头产品种类
序号 食品品种 食品细类 种类产品
清蒸类畜肉罐头
调味类畜肉罐头
腌制类畜肉罐头
烟熏类畜肉罐头
香肠类畜肉罐头
畜肉类罐头
内脏类畜肉罐头
白烧类禽罐头
去骨类禽罐头
畜禽肉
类罐头
禽肉类罐头
调味类禽罐头
油浸(熏制)类水产罐头
调味类水产罐头
1 畜禽水产
罐头
水产动物类罐头
清蒸类水产罐头
2 果蔬罐头 水果类罐头 糖水类水果罐头
糖浆类水果罐头
果酱类水果罐头(果冻罐头、果酱罐头)
果汁类罐头(浓缩果汁罐头、果汁罐头、
果汁饮料罐头)
清渍类蔬菜罐头
醋渍类蔬菜罐头
盐渍(酱渍)蔬菜罐头
调味类蔬菜罐头
蔬菜类罐头
(含食用菌罐头)
蔬菜汁(酱)罐头
干果和坚果类罐头
谷类和豆类罐头
汤类罐头
调味类罐头
混合类罐头
3 其它罐头 其它罐头
其它罐头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罐头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罐头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
型企业。见表 2。
表 2 罐头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20000 <20000 且≥2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100 罐(瓶、袋)。从同一批次
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数量为
8 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 2kg。所抽样品分成两份,3/4 作为检验样品,1/4 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原则上由承检单位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运输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保证样品完好无损。如样
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
度生产的罐头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
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罐头,应记录被抽查企
业的所有罐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果蔬类罐头,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果蔬类罐头年销售总
额。
二十一、乳制品
1 液体乳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液体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灭菌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和发酵乳。
产品种类
液体乳分为灭菌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和发酵乳。
灭菌乳分为超高温灭菌乳和保持灭菌乳,超高温灭菌乳指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
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 132℃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
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保持灭菌乳指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
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巴氏杀菌乳是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调制乳是以不低于 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
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发酵乳是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 pH 值降低的产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液体乳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液体乳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 且<30000 <3000
抽样
抽样范围
本次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液体乳(灭菌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和发酵乳)。
抽样地点
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产品生产日期应为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后。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
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在企业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
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样品的数量为 14
件,总量不得少于 1500 克,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 10 件为检验样品,一份 4 件用于复检的备
用样品,并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
产品,至少抽取 15 个独立销售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1500 克。样品分成三份,其中一份 10 件为
检验样品,一份 1 件用于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由抽样单位保管),一份 4 件用于复检的备
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并分别封样。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
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液体乳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
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填写产品种类名称,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由企业提供产品种类名称,
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名称由企业确认提供”。产品种类按食品品种和食品细类分别填写,
见表 2。
表 2 产品种类
食品品种 食品细类
灭菌乳
巴氏杀菌乳
调制乳
液体乳
发酵乳
调制乳填写产品工艺(“灭菌工艺”或“其它”),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工艺,由企
业提供产品工艺,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工艺由企业确认提供”。
2 乳粉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乳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和调制乳粉。
产品种类
乳粉指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分为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
脂乳粉和调制乳粉。
全脂乳粉指仅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经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脱脂乳粉指仅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经分离脂肪、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部分脱脂乳粉指仅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去除部分脂肪,经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调制乳粉指以生牛(羊)乳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
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乳固体含量不低于 70%的粉状产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乳粉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乳粉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 且<30000 <3000
抽样
抽样范围
本次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和调制乳粉)。
抽样地点
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产品生产日期应为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后。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
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在企业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
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15 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样品的数量为 12
件,总量不得少于 3000 克,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 9 件为检验样品,一份 3 件用于复检的备
用样品,并分别封样。
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由
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
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每
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 250g,承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同时抽取空包
装袋 2 件,分别封存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
产品,至少抽取 13 个独立销售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3000 克。样品分成三份,其中一份 9 件为检
验样品,一份 1 件用于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由抽样单位保管),一份 3 件用于复检的备用
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并分别封样。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
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乳粉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填写产品种类名称,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由企业提供产品种类名称,
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名称由企业确认提供”。产品种类按食品品种和食品细类分别填写,
见表 2。
表 2 产品种类
食品品种 食品细类
乳粉 全脂乳粉
脱脂乳粉
部分脱脂乳粉
调制乳粉
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含用于企业原料的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脱盐
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和分离乳清蛋白粉。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
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产品种类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分为脱盐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和分离乳清蛋白粉。
乳清粉指以乳清为原料,经干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包括脱盐乳清粉和非脱盐乳清粉。
脱盐乳清粉指以乳清为原料,经脱盐、干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非脱盐乳清粉指以乳清为原
料,不经脱盐,经干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
乳清蛋白粉指以乳清为原料,经分离、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蛋白含量不低于 25%的粉末
状产品。
浓缩乳清蛋白粉指以乳清为原料,采用超滤技术浓缩乳清中蛋白质,然后干燥制得蛋白质含
量较高的粉末状产品。
分离乳清蛋白粉指在浓缩乳清蛋白粉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工艺处理得到的高纯度乳清蛋
白粉。
抽样
抽样范围
本次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脱盐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
白粉和分离乳清蛋白粉)。
抽样地点
企业的成品库房和原料库内。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产品生产日期应为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后。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
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和原料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
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15 个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
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样品的数量为 12 件,总
量不得少于 3000 克,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 9 件为检验样品,一份 3 件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
并分别封样。
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由
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
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每
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 250g,承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同时抽取空包
装袋 2 件,分别封存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填写产品种类名称,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由企业提供产品种类名称,并在备
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名称由企业确认提供”。产品种类按食品品种和食品细类分别填写,见表 1。
表 1 产品种类
食品品种 食品细类
脱盐乳清粉
非脱盐乳清粉
浓缩乳清蛋白粉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分离乳清蛋白粉
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淡
炼乳、加糖炼乳和调制炼乳;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干酪(奶酪)、再制干酪;奶片、奶条
等。
产品种类
其他乳制品包括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炼乳
炼乳包括淡炼乳、加糖炼乳、调制炼乳等。淡炼乳指以生乳和(或)乳制品为原料,添加或
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粘稠状产品;加糖炼乳指以生乳和(或)乳制品、
食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粘稠状产品;调制炼乳指以
生乳和(或)乳制品,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粘稠状产品。
奶油
奶油包括稀奶油、奶油(黄油)、无水奶油(无水黄油)。
稀奶油指以乳为原料,分离出的脂肪的部分,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
化剂,经加工制成的脂肪含量 %%的产品。奶油(黄油)指以乳和(或)稀奶油(经发
酵或不发酵)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脂肪含
量不小于 %的产品。无水奶油(无水黄油)指以乳和(或)奶油或稀奶油(经发酵或不发酵)
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脂肪含量不小于 %的产品。
干酪、再制干酪
干酪指成熟或未成熟的软质、半硬质、硬质或特硬质、可有涂层的乳制品,其中乳清蛋白/酪
蛋白的比例不超过牛奶中的相应比例。包括成熟干酪、霉菌成熟干酪、未成熟干酪。
成熟干酪指生产后不能马上使(食)用,应在一定温度下储存一定时间,以通过生化和物理
变化产生该类干酪特性的干酪。霉菌成熟干酪指主要通过干酪内部和(或)表面的特征霉菌生长
而促进其成熟的干酪。未成熟干酪(包括新鲜干酪)是指生产后不久即可使(食)用的干酪。
再制干酪指以干酪(比例大于 15%)为主要原料,加入乳化盐,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经
加热、搅拌、乳化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奶片、奶条等
奶片、奶条主要是以鲜乳或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经混合、成型制成的产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其
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
企业。见表 1。
表 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 且<30000 <3000
抽样
抽样范围
本次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抽样地点
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产品生产日期应为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后。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
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在企业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
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 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样品的数量为 14
件,总量不得少于 1500 克,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 10 件为检验样品,一份 4 件用于复检的备
用样品,并分别封样。
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由
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
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每
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 250g,承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同时抽取空包
装袋 2 件,分别封存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
产品,至少抽取 15 个独立销售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1500 克。样品分成三份,其中一份 10 件为
检验样品,一份 1 件用于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由抽样单位保管),一份 4 件用于复检的备
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并分别封样。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
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
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
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产品
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填写产品种类名称,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由企业提供产品种类名称,
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名称由企业确认提供”。产品种类按食品品种和食品细类分别填写,
见表 2。
表 2 产品种类
食品品种 食品细类
淡炼乳、加糖炼乳和调制炼乳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干酪(奶酪)、再制干酪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
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奶片、奶条等
稀奶油、奶油产品填写产品原料信息(“发酵稀奶油”或“其他”),若产品标签上未标
注产品原料,由企业提供产品原料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原料信息由企业确认提供”。
稀奶油产品填写产品工艺(“罐头工艺或超高温瞬时灭菌工艺”或“其他”),若产品标
签上未标注产品工艺,由企业提供产品工艺,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工艺由企业确认提供。
二十二、特殊膳食食品
1 婴幼儿配方食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
食品。
产品种类
婴幼儿配方食品分为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包括婴儿配方乳粉和豆基婴儿配方粉。
婴儿配方乳粉: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
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 06
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豆基婴儿配方粉: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
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
足 06 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
(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
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婴幼儿配方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作
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婴幼儿幼配方食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40000 ≥2000 且<40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只抽取预包装销售产品,不抽取大包装产品。
同一企业的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等适合不同年龄段食用的产品
每种都抽取。
注:优先在企业抽取样品,可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多次到企业抽样;如果在企业无法覆
盖要求抽取的所有产品,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流向,首先在本省(市、自治区)辖区市场上(商
场、超市、母婴用品专卖店等销售地点)抽取,必要时可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市场上抽取本
省(市、自治区)生产企业的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可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最小销售包装产品。最小销售包
装产品不超过 2kg,且不小于 300g 时,抽样数量为 10 个最小销售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小于
300g 的,抽样数量为不少于 20 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样品 4/5 用于检验,1/5
为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
1 个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
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
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
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
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产品种类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
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 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及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
的适于 6 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品年
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 且<10000 <3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只抽取预包装销售产品,不抽取大包装产品。
同一企业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等不同种类的产品每种都抽取。
注:优先在企业抽取样品,可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多次到企业抽样;如果在企业无法覆
盖要求抽取的所有产品,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流向,首先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辖区市场上
(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卖店等销售地点)抽取,必要时可到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
上抽取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生产企业的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可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最小销售包装产品。最小销售包
装产品不超过 2kg,且不小于 300g 时,抽样数量为 10 个最小销售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小于
300g 的,抽样数量为不少于 20 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样品 4/5 用于检验,1/5
为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
1 个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
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
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
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泥(糊)状罐装食品、颗粒状罐
装食品、汁类罐装食品。
产品种类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
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 6 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
泥(糊)状罐装食品
吞咽前不需咀嚼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食品。
颗粒状罐装食品
含有 5mm 以下的碎块,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
食品。
汁类罐装食品
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食品。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产品年
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20000 ≥2000 且<20000 <2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只抽取预包装销售产品,不抽取大包装产品。
同一企业泥(糊)状罐装食品、颗粒状罐装食品、汁类罐装食品等不同种类的产品每种都抽
取。
注:优先在企业抽取样品,可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多次到企业抽样;如果在企业无法覆
盖要求抽取的所有产品,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流向,首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市场上
(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卖店等销售地点)抽取,必要时可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
上抽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企业的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可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最小销售包装产品。最小销售包
装产品不超过 2kg,且不小于 300g 时,抽样数量为 10 个最小销售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小于
300g 的,抽样数量为不少于 20 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样品 4/5 用于检验,1/5
为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 1
个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
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
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
4 其他配方谷粉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其他配方谷粉。
产品种类
其他配方谷粉是指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且属于特殊膳食食品的
配方谷粉。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其他配方谷粉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
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其他配方谷粉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 且<10000 <30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只抽取预包装销售产品,不抽取大包装产品。
注:优先在企业抽取样品,可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多次到企业抽样;如果在企业无法覆
盖要求抽取的所有产品,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流向,首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市场上
(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卖店等销售地点)抽取,必要时可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
上抽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企业的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可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最小销售包装产品。最小销售包
装产品不超过 2kg,且不小于 300g 时,抽样数量为 10 个最小销售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小于
300g 的,抽样数量为不少于 20 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样品 4/5 用于检验,1/5
为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 1
个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
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
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破损。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
二十三、食品添加剂
1 食品添加剂 明胶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明胶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明胶。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 1。
表 1 产品种类 a
名称 产品品种名称
骨 A 型 A 级食用明胶
骨 A 型 B 级食用明胶
骨 A 型 C 级食用明胶
皮 A 型 A 级食用明胶
皮 A 型 B 级食用明胶
皮 A 型 C 级食用明胶
骨 B 型 A 级食用明胶
骨 B 型 B 级食用明胶
骨 B 型 C 级食用明胶
皮 B 型 A 级食用明胶
皮 B 型 B 级食用明胶
食品添加剂 明胶
皮 B 型 C 级食用明胶
注:a. 仅限于执行 GB 6783-1994 标准的产品的分类。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品添加剂 明胶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品添加剂 明胶产品年销售额
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食品添加剂 明胶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 <1000 且≥5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100kg(不得少于 10 个包装单位)。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
装,按照表 3 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
所抽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
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
上,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 3。
表 3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 项 目 要求
小包装产品[净
含量≤5kg]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1 包 装
大包装产品[净
含量>5kg]
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由企
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
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
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
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 500g,
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抽样过程中应拍照或摄像留存,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
包装。
2 封 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
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
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3 运送方法
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
特殊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
4
接收样品
查验方法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包装有无破裂,并
做好记录。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品种,例
如:骨 A 型 A 级,并在备注中注明“样品品种由企业确认提供”,执行 GB6783-2013 产品,无需
标注产品品种。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明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2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
氨法、普通法)。
产品种类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包括采用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制成的液状、粉状焦糖色。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产品年销
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 ≥500 且<1000 <500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100kg(不得少于 10 个包装单位)。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
装,按照表 2 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
所抽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
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
上,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 2。
表 2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 项目 要求
小包装产品[净
含量≤5kg]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1 包 装
大包装产品[净
含量>5kg]
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由企
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
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
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
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 500g,
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抽样过程中应拍照或摄像留存,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
包装。
2 封 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
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
程中不会破损。
3 运送方法
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特
殊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
4
接收样品
查验方法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包装有无破裂,并做
好记录。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制成方法。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
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3 复配食品添加剂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复配面粉改良剂和其他复配食品添
加剂。
产品种类
复配食品添加剂包括复配面粉改良剂和其他复配食品添加剂。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年销售额作
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1。
表 1 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
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100kg(不得少于 10 个包装单位)。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
装,按照表 2 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
所抽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
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
增加 1 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
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