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证券法教程
总主编 王利明
冯恺 段威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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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证券法律行为编
第八章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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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巩固对某上市公
司控制权,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者共同购买该上
市公司表决权股份的行为。该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
司,或目标公司、标的公司、对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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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的本质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
性质。然而,该行为一方面股份数量多、标的价值高,
很容易引起证券市场的巨大反应,容易滋生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会影响被收购公司的
股权结构、发展规划甚至存亡命运,影响被收购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经营管理层的切身利益。因此,
对其不应仅适用一般的证券交易制度,而将其冠以“
上市公司收购”之称,设置特别的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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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主体为收购人
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必须由特定主体——收购人发出,
收购人除须符合一般证券交易主体制度的相关规定外,
尚需接受各国家、地区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的
特别规制。须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收购人往往出于
隐蔽收购意图、规避法律义务等原因,采取表面上由
多人分散购买某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行为——即所谓
的一致行动,法律应将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规制
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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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 “一致行动”制度的引进
•英国公司法中对“行动一致人”定义为:通过协议或谅解、
安排等形式,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目标公司的投票权,
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控制权”之人。
•在美国,一致行动原则被称为“群体视为一人”(group
as a person)。1977年SEC对“群体”作了解释:当为取得、
处分、行使表决权或持有发行人所发行之股权证券的目的,
且同意共同行动时,使之形成一个团体,该团体视为法案
所称“群体”。享有该种股权证券的受益所有权,必须在
持股超过5%起10日内,向SEC填报13D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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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 “一致行动”制度的引进
•原《证券法》中缺乏“一致行动”的概念和对此类行为的规
范条款,由此也导致对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缺乏有
效规制。为此,我国2005年《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中,明确采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
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术语,意图对“一致行动”进行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及一致行动人作出了
明确界定。第8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
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
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
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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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目的为取得或巩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
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
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
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
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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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方式为于证券交易场所购买上市公司表决
权股份
实际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表现为对公司重大事项具
有决定权或重大影响,其典型表现即为表决权股份在
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优势。同时,上市公司收购行
为乃于证券交易场所购买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而非
指在证券发行市场认购发行人股份,亦非指通过公司
合并、资产转让、业务控制等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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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
(一)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此乃依上市公司收购是否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合作为标
准所作分类。友好收购,是指在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同意,
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下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敌意收购,则
是指在目标公司管理层不知情,甚至反对的情况下进行的
上市公司收购。
(二)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
此乃依上市公司收购是否符合目标公司及其管理层的利益
为标准所作分类。善意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收购的动机或
意图符合目标公司股东或其管理层利益的上市公司收购。
恶意收购,则是指上市公司收购的动机或意图违背目标公
司或其管理层利益的上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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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此乃依上市公司收购是否成为收购人的法律义务为标
准所作分类。自愿收购,是指由收购人依其自己意志,
在选定时间并按自行确定的收购数量进行的上市公司
收购。强制收购,则是指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
行或必须继续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
(四)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
此乃依上市公司收购中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为标准所
作分类。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上市公司发
行的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股份。全面收购,则是指收购
人计划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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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收购方式
此乃依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所作分类。要
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公开方式向目标公司股东发
出收购要约,以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目标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
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私下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其
他合法收购方式,是指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以外的收
购方式,如公开市场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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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信息披露制度
此处仅介绍适用于各种上市公司收购具体方式的共同
性信息披露制度。
1权益变动披露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一致行动人规避信
息披露义务而操纵市场,一致行动人亦需共同履行上
述权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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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标公司管理层信息披露
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被收购公
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
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
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3收购情况披露
依《证券法》第100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
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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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完成后处理
1持续监管
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与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谈话、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
责任的落实、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等方式,在
收购完成后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2终止上市
依《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
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行为完成后,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
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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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受让
依《证券法》第97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后,被收购
公司因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资格时,公司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
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
购人应当收购。
4禁止股份转让
依《证券法》第98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
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
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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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收购
(一)一般规定
1收购要约的公告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
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
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要约收购的数量、价格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可以向被收购公
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
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
的部分要约,但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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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要约的撤销、变更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
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收购要约的适用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
股东。
(二)强制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持有、控制某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法定
比例后拟继续增持的,或者拟收购行为完成后持有、控制
某上市公司股份将超过法定比例的,收购人应依法向该上
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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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存与废
•关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学界历来存在赞同说与反对说两
种观点,各国立法态度亦不一致。承认者有法国、英国及
其殖民地国家、地区,反对者包括美国、德国、澳大利亚、
日本、韩国等。
•支持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理由十分明显,收购人通过收购
行为持股达一定比例后,即可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控制,
并对公司其他股东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应要求收购人
以不低于其取得控制权所支付的价格要约收购其他所有股
东的股份,同时亦为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提供平等的退出机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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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存与废
•反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理由同样相当充分,目标公
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完全可以由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制度、公司管理层及控制股东等的诚信义务等制度完
成,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此方面作用有限,且造成上
市公司收购程序烦琐、成本增加,抑制了上市公司收
购制度的正面功能。
•在我国,无论是原证券法的立法者,还是新证券法的
修订者,似均持赞同观点,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但同时亦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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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
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
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3)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
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
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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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
依我国法规定,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缺乏适用必要的
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下列豁免事项:(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2)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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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收购
(一)收购公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
让。
(二)股票保管与资金存放
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协议收购的相关
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
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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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渡期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
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四)过户登记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
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
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
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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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制度
一、反收购制度的立法取向
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对上市公司收购持反对意见时,其往
往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对收购行为加以阻挠,这就是
所谓的反收购措施(antitakeover measures)。针对目
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即
为反收购制度。反收购制度的立法取向,直接决定着目
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合法与否及措施种类,决定着
上市公司收购的顺利与否。而反收购制度的立法取向,
又决定于对上市公司收购功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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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既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
为,又有利于中小股东的市场收益。而且,上市公司
收购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机能的一种
正常体现,立法者也好,目标公司管理层也罢,似不
应给予过多干涉。换言之,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
购措施,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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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收购措施的简单介绍
各国家、地区证券市场上常见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有以下三
类:(1)诉诸法律的保护;(2)采取管理上的策略防止
被收购;(3)采取股票交易策略防止被收购。
美国堪称反收购措施的集大成者,举其要者如下:
1“驱鲨剂”(Shark Repellants)条款:即在目标公司章
程中为敌意收购设置的障碍性条款,旨在吓阻或驱逐敌意
收购人。
2“毒丸”(Poison Pill)计划:即目标公司授予股东特
定的优先权利,如以优惠价格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或按优惠
条件将手中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并以出现特定情形
(典型的是敌意收购人获取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
为该权利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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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协议:即目标公司与
其核心高管人员签订的协议,规定后者在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时将获得巨额补偿金。
4“讹诈赎金”(Greenmail):直译应为“绿讹诈函”,
由green(美元的俚称)和blackmail(讹诈函)两个词演
绎而来,指的是单个或一组投资者大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
票,其主要目的是迫使目标公司溢价回购上述股票(进行
讹诈)。
5“皇冠之珠”(Crown Jewel):即目标公司将其最有
价值、对收购人最具吸引力的资产(即所谓“皇冠之珠
”)出售给第三方,或者赋予第三方购买该资产的期权,
使得收购人对目标公司失去兴趣,放弃收购。
6“焦土”(Scorched Earth)政策:即目标公司大量出售
公司资产,或者破坏公司的特性,以挫败敌意收购人的收
购意图。出售“皇冠之珠”常常是焦土政策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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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锁定”(LockUp)安排:即目标公司与意向收
购者之间的安排,旨在使该收购者相较于其他收购者
具有一定优势。
8“白衣骑士”(White Knight):即目标公司面临
敌意收购时,邀请一家实力雄厚的友好公司发出竞争
要约,迫使敌意收购人抬高收购价格,增加收购成本,
并促成友好公司的收购。
9“帕克门”(Pacman)战略:“帕克门”本来是
20世纪80年代初流行的一款电子游戏的名称,在该游
戏中,任何没有消灭敌手的一方遭到自我毁灭。作为
反收购措施,帕克门战略是指目标公司针锋相对地向
收购公司发起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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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 “毒丸”计划
•在所有反收购措施中,“毒丸”长期以来就是理想武器。“毒
丸”计划由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于1982年发明,正
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经过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
利法院的判决被合法化,由于它不需要股东的直接批准就可以
实施,故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被广泛采用。“毒丸”计划最初
的形式很简单,就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
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
方股票。
• “毒丸”计划一般分为“弹出”计划和“弹入”计划。“弹出
”计划通常指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在“弹入”计划中,
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通常溢价高达
100%,就是说, 100元的优先股以 200元的价格被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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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阅读】
•1陈甦证券法专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六章
•2叶林证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十二章
•3符启林证券法:理论·实务·案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
八章
•4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第三、四、六专题
•5谈萧一致行动人的比较法考察证券市场导报,2006(6)
•6廖凡抵抗的界限:美国反收购措施规制研究金融法苑,
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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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利与弊?
2如何理解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
3如何评价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存与废?
4如何规制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