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外资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概论
一、政策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2、遵循税收国际惯例
3、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4、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制度演变
(一)80年代建立涉外企业所
得税制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
所得税法》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
(二)90年代涉外企业所得税
制的统一
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发展趋势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纳税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二)外国企业
总机构不设在我国,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设立机构、场
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还包括不组成企业法人,
但从事中外合作经营的外国合作者。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
的,合作中方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规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
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
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请,
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办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
也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
(一)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纳税义务
1、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义务。外商投资企业一
般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注册登记,
并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居民公司,应该根
据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
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2、外国企业纳税义务。外国企业一般总机构
设在境外,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未
设立机构、场所,属于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
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三、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和在我国境内设立从事生
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
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
税。两项合计税率为33%。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
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
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如财
产转让收入的计算)外,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税,税
率为10%。
第三节 应税收入
一、应税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产
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
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
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
时间超过1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
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构设备、船
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
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二、应税收入确认的特殊规定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
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
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
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
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
其收入额应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
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包括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应当按照合理的
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
本年度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
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的应付末付款,凡是债权人逾期2年没
有要求偿还的,应当计入企业本年度收益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其他非货币资产或者权
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估定。
6、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
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
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
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
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
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7、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
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
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
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
8、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
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
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
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
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
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9、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
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收入有
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企
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
的获利年度。
10、股票转让净收益。
11、企业发行股票,期发行价高于股票
面值的溢价。
12、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
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
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
应按境内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房
地产销售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
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
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外商投资
企业的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
地产销售收入的10%。
13、外商投资企业的咨询收入,
按以下规定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
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收入,在
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
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
生在境内和境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
划分境内和境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
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
咨询业务中凡以我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
其划为我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
60%。
(2)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
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咨询业务取
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
的比例,划分境内和境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
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
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咨询业务中
凡以我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为我国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不应低于总
收入的60%。凡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咨
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
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
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
第四节 税前扣除
一、不准扣除项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罚款、被没收财物损失和罚款。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9、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限额扣除项目
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2、借款利息。
(1)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
借款利息。
(2)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
贷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
或进行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
3、交际应酬费。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
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
额超过15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
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
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
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业
务的收入总额的5‰。
4、汇兑损益。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
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
地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
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
据的文件及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
支在我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
费。
6、坏帐准备金。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
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
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同业折借),
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
得税额中扣除。其他行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
计提,计提比例为: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
地产开发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
其他行业为3-5%。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
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小于上
年度的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可。
7、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我国境外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在境外缴纳
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
费用扣除。
8、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
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
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
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
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
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9、技术开发费。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技术
开发费,包括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
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
等不受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在税前扣除。如
果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在当年应应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加计扣除如果大于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不足抵扣的,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
均不再抵扣。
10、资助科研开发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
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养
保险基金,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
费。企业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计提开
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在不超
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14%内
扣除。
第五节 资产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存货计价
五、资产重估变值
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股份
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注销登记,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
帐面价值变动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
以对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按重估确认的价
值作为投资入帐,并据以计算资产的折旧和摊
销。否则,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原外商投资
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不计入企业资
产价值。或计入企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
但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相应调整应税所得。
第六节 应税所得
一、会计利润的计算
1、制造业
2、商业
3、服务业
4、其他行业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规
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企业不能提供完整、
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的,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当地税务
机关可以参考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
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
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
入额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成本、费用加
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
得额。
2、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以其在我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
税所得额。
3、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
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
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投资所发生的
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
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
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帐
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
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
(一)关联企业及其转让定价
我国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
之间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就被认定为关
联企业或有关联关系的企业:(1)在资
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
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
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
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其中的所
谓“控制”,包括管理控制和股权控制。
具体来讲:(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
一方股份总和达25%或以上;(2)直接或间同
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3)企业与另一企
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或
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由另一企业担
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由另一企业委派;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另一企业提
供的特权才能正常进行;(6)企业生产经营
购进的原料、零配件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销售是由另一企
业控制;(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
际控制的其他利益相关联关系。
(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
务调整。
1、购销业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
下列顺序和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
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
(2)转售价格法。即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
系的第三者价格应该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3)成本加价法。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
利润进行调整。
(4)对于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难以依次采用
上述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调整的情况下,税务机
关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调整。
2、融通资金。
3、 提供劳务。
4、转让财产、
5、管理费。企业不得列支其关联企业支付的
管理费。因为关联企业间的关系属于独立法人
与独立法人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商业和财务
关系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应
因资本或管理上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产生
行政管理行为。
四、亏损抵补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
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
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
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该项弥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第七节 优惠政策
一、产业税收优惠
1、新办的生产性外投资企业税
收优惠。
新办的生产性外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
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
收所得税。
例1:某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20
年,各年获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至2002年应纳企业
所得税 (所得税税率30%,免征地方所得税)。
解:
1996年为获利年度,1996年、1997年免税
1998年应纳所得税=230×30%×50%=万
元
1999年应纳所得税=410×30%×50%=万
元
2000年应纳所得税=540×30%×50%=81万元
2001年应纳所得税=470×30%=141万元
2002年应纳所得税=620×30%=186万元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
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1)追加投
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
元的;(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
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
册资本50%的。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
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
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
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
3、新办的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
设企业的所得税定期优惠。
在我国境内任何地区设立的从事港口、码头建
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
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
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农业开发经
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
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
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
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
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
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
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
品出口企业,在延长减半征税期间税率
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5、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
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
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
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
纳所得税的先进技术个业,延长减半征
税后期间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
征收。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
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
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
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
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7、股份制改组企业减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
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了注销登记,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凡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末达到税法规定
的可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经营期限的,
已按规定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
依照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至期满。
二、地区税收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
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济特区是
指依法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
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
国务院批准开放的沿边城市、沿江城市
和内陆、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
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
技术、知识密集的项目,或外商投资在
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较长的项
目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
他均减按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
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
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15%税率征税。
经企业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
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税,第2年和
第3年减半征税。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
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
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
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
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1年免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
6、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
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三、预提所得税优惠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
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
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
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
2、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
我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
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或者将
从海南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
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
企业,经申请由税务机关批准后,全部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再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
如下:
再投资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
(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
税率)] ×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退
税率
五、购买国产设备的税收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符合我国国务院规定
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购买我国
生产的设备,这部分设备投资的40%可以
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中抵免。如果企业当年新增的所得
税不足抵免,其余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以设备购置前一
年的所得税税额为基数),但是延续抵
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节 应纳税额
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地
方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
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
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税率
(一)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上年应
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计算应纳税额,或者按
照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预缴。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30%)
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适用税率
(30%)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3%)
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适用税率
(3%)
(二)年度汇算清缴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地方所得税额,都应当在分
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30%)
全年应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全年应纳企业所
得税税额-1至4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2、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税率(3%)
全年应汇算清缴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地方
所得税税额-1至4季度已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方
法
(一)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税
款的扣除
对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
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
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
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
的应纳税额。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
计算。
(二)非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
税款的扣除。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从我国境外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
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
所得,应视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如果这部分所得被境外税务当局征收了
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在境外
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三、预提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四、企业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
计算方法
企业因解散、合并、终了进行清算时,首先以
当年生产、经营期间的财务决算,申报缴纳所
得税,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外商
投资期间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
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
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
产-(各项负债+损失)
清算所得或亏损=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
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
第九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年度
二、申报缴纳期限
三、申报缴纳方法
四、合并申报纳税
对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两个
以上营业机构的,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对合并申报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若有适用不同
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
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如果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
利润的,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选用的
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
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换言之,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
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
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例5:某外国企业在我国设有A和B两个
分支机构,其中A机构设在上海,适用税
率30%,B机构设在深圳,适用税率15%,
两地均免征地方所得税。2001年,A机构
赢利100万元,B机构亏损50万元;2002
年,A机构赢利120万元,B机构赢利150
万元。按分别申报和合并申报计算该企
业2001年和2002年应纳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
解:
(1)分别申报纳税
2001年
A机构应纳税=100×30%=30万元
B机构应纳税=0
2001年
A机构应纳税=120×30%=36万元
B机构应纳税=(150-50)×15%=15万元
(2)合并申报纳税
2001年应纳税=(100-50)×30%=15万元
2002年应纳税=(120+50)×30%+(150-
50)×15%=66万元
第九章 优惠政策
一、产业税收优惠
1、新办的生产性外投资企业税收
优惠。
新办的生产性外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
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
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优惠:
第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
万美元的;
第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
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
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
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
3、新办的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企业的所得税定期优惠。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
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
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
5、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
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
半征收。
二、地区税收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
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务院批准开放的沿边城市、
沿江城市和内陆、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
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技术、知识密集的
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较
长的项目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均减
按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
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
15%税率征税。
5、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
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
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
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预提所得税优惠
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
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等应税所的外国企业,或
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同其设立
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规
定应征20%的预提所得税,除按税法规定享受
10%优惠税率以外,下列项目可免征或减征预
提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
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
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
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
40%。
2、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国境内再投
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5年的,或者将从海南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
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
农业开发企业,经申请由税务机关批准后,全部退还
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再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再投资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
的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 ×实际适
用的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该企业将税后利润60%用于分给投资者,外方股
份占50%,外方在1996年将分得利润用于本企
业5年以上项目再投资,1999年将分得利润再投
资新建5年以上先进技术企业,2002年用税后
分得利润再投资新建其他5年以上普通项目。
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30%,免征地方所
得税。计算该外商再投资应退所得税。
解:
1996年再投资退税=0
1999年再投资退税=[410×(1-
30%×50%)×60%×50%/(1-
30%×50%)]×30%×50%×100%=万元
2002年再投资退税=[620×(1-
30%)×60%×50%/(1-30%)]×30%×4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