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问题》2013年第3期从WTO与“文化例外”看国际文化贸易规则吴承忠牟阳摘要:本文首先厘清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研究国际文化贸易规则中应秉持的价值倾向是“文化例外”,重点分析的管理机制为WTO,然后结合三个经典的国际文化贸易案例对在WTO中体现“文化例外”精神的国际文化贸易规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归纳了相关的主要争议点和难点,最后进行了总结并就中国在国际文化贸易争端解决策略及其规则制定参与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国际文化贸易规则;文化例外;WTO一、引言国际文化贸易是指国际间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贸易方式,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份(李小牧、李嘉珊,2007)。当今国际文化贸易还主要是发达国家占支配地位,其得利也最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大力发展国际文化贸易。Scott(2004)指出,相比于发达国家,国际文化贸易对于发展中国家更为重要,文化产业可以成为发展中国家潜在的主要出口部门。发展中国家制造业相对落后,在其他快速发展的产业门类如高科技产品方面也缺乏竞争力,因而坐拥丰富文化和人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扶植文化产业并大力发展国际文化贸易将是政策首选。李怀亮、闫玉刚(2006)也表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发展对外文化贸易、促进文化产品出口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文化经济和文化贸易的“整体性效应”和“辐射效应”,使其具有非常强大的整体带动功能,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火车头”的作用。要发展文化贸易,就必须要对国际文化贸易规则有深入的了解,面对纷繁复杂的相关规则,我们应该选择哪些作为主要的学习研究对象,就涉及到了国际文化贸易规则的价值倾向和管理机制问题。(一)价值倾向的选择:“文化例外”还是文化贸易自由化“文化例外”是由法国提出的旨在保护本国文化不被其他文化侵袭的一种政策,反映在贸易领域,就是要重视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即商品属性和文化属性),不能和其他产品一样适用完全无限制的贸易政策。就如Chartrand(1992)所指出的,文化商品和服务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它们不像咖啡壶、汽车或银行卡那样只是具有某种实用功能,在本质上还只是价值观的携带者。Mas-Colell(1999)也[基金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1JGB6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吴承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化与休闲产业研究中心、公共管理学院牟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化与休闲产业研究中心。-132-
《国际贸易问题》2013年第3期国际经济法注意到了文化产品的独特属性,人们对文化产品的偏好具有集群性。因此,很多学者支持在国际贸易领域实行“文化例外”。Schiller(1976)基于对“媒介帝国主义”的解释,强调发达国家在国际文化贸易中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代价来使自己获利;Chu-Shore(2010)通过对文化产品贸易中产生的均质化效应的研究,提出贸易自由化并不是对所有人的必须,因为在这之中有胜利者也有失败者;Ven-kateshbala&NgoVanLong(2005)发现,如果A国远远大于B国,那么A国的偏好会取代B国的偏好,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小国把与文化相关的产品排除在自由贸易之外。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坚持应该实现国际文化贸易自由化。JoseMariaAznar(2004)认为,文化例外的思想实际上来自于那些文化衰弱的国家,它是文化衰败的避风港;WhileGuisoetal(2006)表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国际贸易会影响文化,因为那些认为外国文化产品会改变国内偏好而损害文化多样性的说法似乎仅仅是基于偶然的观察;Khoury&Savvides(2006)用回归模型证明了,如果一国的人均国民收入低于一个内生确定阀值,那么在该国电信服务领域的开放和经济发展之间就存在一个积极和显著的联系;Disdier&Head&Mayer(2010)同样通过回归模型研究发现,外国视听产品服务的引入对法国小孩命名的多样性有着积极影响并能增加父母的福利。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本文认为,基于丰富的文化资源和仍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的事实,中国应该在国际文化贸易中充分研究并运用体现“文化例外”价值的相关规则。(二)管理机制的选择:WTO还是非WTO规制Chen&Maxwell(2010)分析了三十年来中美版权贸易协商的历史,认为WTO在这期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除了WTO,国际社会还有其他的机制可以规制国际文化贸易,但它们与WTO相比,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不足。比如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它也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但在争端解决机制上,特别是在包括文化贸易的国际贸易领域,WTO则更为有效,WTO成立后十几年受理的案件数是国际法院80年受理案件数的2倍。(2009)确信,在所有的国际法司法机构中,WTO争端解决机构是最重要和权力最大的司法机构。但是,WTO毕竟更尊崇的是贸易自由化原则,对文化保护的力度还不够,所以世界上还有一些倡导文化多样性、反对文化控制的组织,它们之中既有全球性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又有政府间自发成立的机构,如“国际文化政策论坛(INCP)”,还有纯粹的非政府组织,如“国际文化多样性论坛(INCD)”,但张斌(2011)表示,无论哪一种组织,因其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机制,它们的主张也就难以得到实施。一些地区性协定也可以制定和实施国际文化贸易规则,比如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就赋予了加拿大一定的文化豁免权,但BrowneDennis(1999)指出,在美加FTA中规定,加拿大只要运用文化豁免权,美国就有权对加拿大实施等量商业影响的报复,加拿大可以采取保护其文化产业的措施,只要它愿意承担美国报复的代价。所以综合分析,在当今国际社会,WTO仍然是制定和实施国际文化贸易规则的最重要的主体,中国应该认真研究WTO中的国际文化贸易规则并趋利避害。-133-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问题》2013年第3期通过对国际文化贸易规则不同价值倾向和管理机制的分析,本文认为,“文化例外”应该作为现阶段中国参与国际文化贸易时秉承的一个价值态度,而WTO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国际文化贸易规则最权威的制定者和最有效的实施者,所以对在WTO中反映“文化例外”精神的国际文化贸易规则的研究便凸显出其必要性和实用性。二、国际文化贸易规则分析(一)在WTO中体现“文化例外”精神的国际文化贸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三项:第4条“电影配额”条款它是WTO规则中仅有的直接针对文化产品待遇的条款,它通过电影配额的方式为国产电影保留放映时间以达到保护国内电影产业的目的。欧洲的《无国界电视指令》和《欧洲跨国广播电视公约》就是运用这一条款的代表。但随着时间的发展,“电影配额”条款本身的局限性日益凸显,比如新媒体如何定性等。此条款(b)项规定,对进口的外国电影的放映时间并没有设定分配比例的权利,(d)项要求对其逐渐取消,此条款在维护WTO成员国文化主权的作用方面已逐渐式微,以至于有人将其比喻为“睡美人”(马冉,2009)。承诺表根据GATS第2条(最惠国待遇)和第16条(市场准入)规定,在服务贸易中,成员可以通过其在“具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