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古高速公路 A1 标段工程项目
建设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计划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保险人公司简介
第三章 承保服务方案
第四章 理赔服务
第五章 保险条款
第六章 结束语
第一章 前言
诚致: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十分荣幸愿为贵公司提
供保险服务。为向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我公司
认真分析了贵公司承建工程的项目特点和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并结合我司以往的保险经营和服务的专业经验,特为贵公司量身
定做了保险服务方案。希望该服务方案既能使贵司以合理的保险
费开支,获得较全面的安全保障,又能最大限度地转移日常经营
活动中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经过我司全体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在四川保险市场我们创
出了自己的品牌,特别是在对重大客户的保险服务的专业性方面
及建设工程保险经营的诚信服务方面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取得了
一定的业绩。我司愿以自身的实力及承保理赔经验,竭诚为贵司
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衷心希望通过此次合作,与贵公司
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顺祝贵公司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
第二章 保险人公司简介
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介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即原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保
险”),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旗下的成员公司,是中国太平在国内拓展财产保险业务的
主力军。
太平保险是当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保险品牌。 1929 年,太平水
火保险公司在上海发端,1933 年更名为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步成为当时我国最大的
华商保险企业。1956 年,经过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移师海外,专营海外业务。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太平保险也应运老店新张。1998 年,经国务院批准,太平
保险成为隶属于国务院的国有金融保险集团,中国第一家金融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也是国内
唯一一家将总部设在香港的保险主体——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2001 年
12 月 20 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太平保险全面恢复中国境内的财产保险业务。
2009 年 8 月 7 日,太平保险更名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险总部设在深圳,注册资本金 亿元。现股东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
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原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保险业首家香港上市公司)。
复业以来,太平财险以“创造富裕的安宁生活”为使命,秉承“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
营理念,坚持“诚信、专业、价值”的核心价值观。公司始终坚持规范管理、专业经营的引才
机制;能力取向、有效激励的用才机制;业绩导向、物质与精神并重的留才机制;全员教育、
终身教育的培训育才机制,已拥有一批专业的管理队伍和业务精英,内外勤员工近万人。
2012 年 3 月 16 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正式宣布中国太平保险集团等四大保险企业正式
升格为副部级央企,其组织关系及人事权统一由保监会移至中组部。
截至 2012 年 4 月,太平财险已在中国主要经济区域构建了广泛的服务网络,在全国已
开设 28 家分公司、400 余家三、四级机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5529,随时为广大客户
提供专业、便利、快捷的优质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涵盖从航空航天、核电工程到私家汽车、
个人旅游,从工业企业到个人客户的几乎全部非寿险领域。十年来,公司业务稳健发展,在
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上一直稳居第二集团阵营。
今天,太平财险以价值管理推动经营模式转型,以文化重塑促进管理方式变革,坚持
“稳健发展、积极进取、完善管理、追求价值”指导方针,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化运营
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形成了总公司集中、垂直的管理模式,逐步塑造了专业化的品牌形象,
从而掀开了太平财险发展史上崭新的一页,为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财产保险公司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
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介
2003 年 7 月 16 日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太 平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分 公 司 正 式 开 业 。 公 司 地 址 位 于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三 段 二 号 “ 汇 日 · 央
扩 ” 国 际 广 场 七 楼 。 业 务 范 围 包 括:各 种 财 产 险 、 建 工 险 、 责 任 险 、 意 外 伤 害
险 和 短 期 健 康 险 等 业 务 。 公司目前已在绵阳、攀枝花、德阳、乐山、泸州、南充、宜
宾、凉山、雅安开设了 9 家中心支公司,在成都郊县开设了双流支公司、温江支公司、郫县
支公司、邛崃支公司,并已在龙泉、新津、峨眉山、锦屏、广汉、叙永设立了营销服务部,
覆盖全省主要经济发达地区的销售和服务网络基本成形。
公司秉承“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以“诚信为本,服务社会”为己任,“以开拓
创新为动力、防范风险为主线、以服务和谐四川为目的”,致力于服务四川经济建设、积极
参与社会管理,参与构建和谐社会,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开业以来,太平财 产 保险四川分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保费收入每年高速度增长,成立
两年便实现了承保盈利,书写了四川产险市场的新篇章。目前,公司已发展成为机构网络健
全、发展速度较快、盈利能力较强的省级财产险公司之一。
公司情况
单位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地 址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三 段 二 号“汇 日 ·央 扩 ”
国 际 广 场 七 楼
负责人 张玮
成立时间 2003 年 7 月 16 日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人民币和外币保险业务;短期
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各类财产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及其再保
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其他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资金运用业务;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员工人数 670 高级职称人数 64 中级职称人数 179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目前在四川省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全部开设了地区级中心
支公司,具体情况见下表:
地级市 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
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 楼
028-8551690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郫县营销服务部
郫县郫筒镇望丛西路 261 号
桃源柳岸 245 号
028-87921812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犀浦保险营销服务部
郫县犀浦镇国宁村 028-8551690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杨柳东路中段 125 号 028-8271477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成都市双流县白河路 4 段 169 号御苑枫景二楼 028-85504338
成都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华阳营销服务部
双流县华阳镇华阳大道华宇苑 2 栋一层 7 号 028-85504338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
公司
四川省乐山市凤凰路领地
国际公寓二层 206 号
0833-2429335
乐山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
公司天星营销服务部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中段
市车管所内
0833-2429335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
公司
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 14 号 0838-2516283
德阳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
公司广汉营销服务部
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二段 39 号 0838-5352268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
公司
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 20 号 0816-2379807
绵阳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
公司高水营销服务部
四川绵阳市长虹大道北段 104 号 0816-2379807
西昌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
公司
西昌市三岔口南路碧海蓝天商业 S3-2-1 0834-3302696
凉山彝族
自治州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锦屏营销服务部
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倮波乡 0834-6759497
宜宾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
公司
宜宾市南岸西区"海韵名都"商业二号楼三楼 0831-8217666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
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
13 号 1 号楼 5 层
0830-3107916
泸州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
公司叙永营销服务部
叙永县叙永镇南城社区菱角塘民政大楼 2 楼 0830-3107916
攀枝花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攀枝花市泰隆大厦西塔楼 16 楼 0812-3359800
南充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
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 153 号 0817-2810178
雅安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
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 90 号 0835-2635888
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获得的殊荣
完善的制度、科学的流程、严谨的作风、强有力的执行、规范的经营,使太平财 产 保
险四川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作为四川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2005 年底在《2005
年辖区财产保险市场分析》中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给予了以下评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保费增长贡献率最大、市场占比增长最快、
专业化探索初见成效。”
2006 年,分公司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被授予“保险工作先进单位”。
2009 年 1 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授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
公司“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全国保险行业仅 3 家单位获此荣誉)。
2009 年 6 月,中国保监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授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
司“中国保监会系统文明单位”光荣称号(全国保险行业仅 13 家单位获此荣誉)。
2009 年,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授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009 年度省级在蓉
纳税大户”光荣称号。
2011 年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连续九年被集团公司表彰,获得集团公
司“优秀管理单位”称号,全年涌现出一批业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共 26 名员工、16
个集体获得集团公司、总公司年度各类先进表彰。
2011 年 9 月,由成都商报、每日经济新闻主办,明宇金融广场联合主办、成都电视台
(CDTV-2)、成都全搜索协办的“明宇金融广场·2011 中国(成都)金融理财节”中,太
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荣获“年度最受信赖保险公司”和“年度最佳快捷理赔服
务奖”。
2011 年 12 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全
国文明单位”光荣称号(全国保险行业仅 6 家单位获此荣誉)。
四、经营近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分公司”)
实现净保费收入 84455 万元,同比增加 7241 万元、增长 %,超预算 10441 万元,完成
总公司下达预算计划的 %。其中车险保费收入 68026 万元,;非车险保费收入 16429
万元。2011 年,四川分公司保费规模继续居太平财险全系统第 1 位,保费收入增幅高于总
公司平均增长水平 个百分点,保费规模占全系统保费的 %,同比上升了 个百
分点。
2011 年,四川分公司发展质量持续提升,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释放 IBNR 后,
四川分公司综合赔付率 %,低于总公司下达预算 个百分点,其中车险整体业务综合
赔付率 53%,非车险综合赔付率 %,整体业务品质可控。
2011 年,四川分公司实现净利润 6408 万元,利润总额排全系统盈利机构之首;边际贡
献额 亿,边际贡献率 %,边际贡献覆盖率 257%,已赚保费综合成本率 91%。
截至 2012 年 8 月,四川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四川分公司市场排名全省第 5,市场份额
%,成都地区排名第 3,市场份额 %,稳居第二集团领头羊位置。
五、公司证照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三章 承保服务方案
(一)被保险人名称
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工程项目部
(二)承保险种
建设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三)保险工程名称
xx 工程
(四)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每人赔偿限额:
意外死亡、伤残: 60 万元;意外医疗: 5 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 万
(五)每次事故免赔额
意外医疗部分: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100 元后,剩余部分在赔偿限额
内按照 90%给付。
(六)保险期限
暂定 48 个月(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期为准)
(七)费率
(八)保费
保费=施工合同造价* %
(九)适用条款
主险:《建设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自然灾害保险条款》
(十)特别约定
1、本保单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工程有直接关系的业主、承包商、上
级检查单位,保险人仅承担以上被保险人及以上关系方的雇员因从事本工程相关
工作时在施工区域内所发生的保单约定责任,以及叙永至古蔺高速公路 A1 标段
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等保险责任。
2、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住院津贴、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为 100 元/天,休
息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为 50 元/天,上述住院期及休息期之和每次
事故每人最长不超过 90 天。
3、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以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与当次事故相关的
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执行,同时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按 90%比例
在保单约定的相应责任限额内给予赔付;
4、伤残等级根据本合同签发时国家实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鉴定标准为准,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在保单约定的相应
责任限额内给予赔付。鉴定机构及结论可以是国家劳动工伤鉴定部门或者事发地
司法鉴定部门;
5、本保单每人死亡、残疾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60 万元,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死亡或残疾事故,保险人完全按照赔偿限额对应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6、因本项目办公区、生活区、临时驻地或本项目人员租住民房或在施工期
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
司按照本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
7、本保单为不记名保单,被保险人无需向保险人提供雇员清单,但在索赔
时需提供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8、在保险人收到首期保费的次日,保单责任开始生效。
9、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三人以上(含三人),索赔时需要提供安全生产主管
部门的证明材料,其余事故被保险人索赔时在保险双方对事故原因、性质认定清
楚的前提下,可以无需提供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
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安监证明”)
第四章 理赔服务
一、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使被保险人得到最快的补
偿,将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是我司处理赔案的原则。
在索赔过程中,我司将与被保险人分工协调,各尽其职,一切以
减少事故造成损失为出发点,保证被保险人的投保项目在遭受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经济补偿,为被保险人提供专
业的理赔服务。
二、理赔承诺:
1. 针对保险项目建立方便、快捷的理赔操作程序。
2. 24 小时接受报案(电话:95529)和专人理赔。
3. 遵循被保险人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
5. 与被保险人充分沟通, 合理定损, 及时赔付。
三、理赔流程示意图及说明:
理赔流程示意图
出险(拨打 95529)
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或理赔检验代理人受理
先期查勘、拍照、记录、清点损失程度
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报保险公司
太平理赔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审核所有材料
说明
报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以电话报案或书面(传真)
形式通知保险人(24 小时报案电话 95529)。
报案告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主要损失项目和损失程度,报案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现场,并拍照留存,同时向
相关部门索要受损证明或受损记录。在针得保险人同意,并在对事故
现场所有损失点进行拍照后,被保险人可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救以减
少损失。
查勘
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我司以书面(或电
话)形式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核实工作,如
实告知损失情况,并及时提供理赔资料。
如保险公司人员及相关查勘专家因恶劣气候原因等不可抗力而
理赔人进行理算,出具理算报告
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
结案赔付
未到达现场查勘和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先
行处理事故现场,但是被保险人应保留现场照片或有关的证明资料,
保险公司可依据上述单证予以理赔。
提交索赔资料
保险人现场查勘后,向被保险人给据索赔清单,被保险人根据清
单,准备资料并及时向保险人提供。
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资料后,保险人应及时审核,合格后签收。资
料不合格时,应向被保险人进行解释说明,被保险人有义务按要求提
供真实、有效、准确的索赔资料。
被保险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旦查实,被保险人应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我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理算
保险人应根据核定的损失情况并按保单条款约定进行理算,及时
提交上级核赔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被保险人。
赔偿
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四、索赔单证
共性单证 涉及人伤单证 死亡伤残
页
数
□保险单及投保单、保费缴纳凭证 □医疗费用单据(由救治医院出具) □法医鉴定报告
□索赔通知书
□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
疗/诊断证明(处方、诊断记录、休假证
明)、伤残鉴定
□由地市级以上(含)的职业病医
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及程度证明
(涉及雇主责任险
□出险经过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经过
及处理措施)
□劳动聘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纳
税证明
□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尸体
火化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救
治医院出具,否则,由死者长住户
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有条件的应
复印户口登记簿。)
□被保险人向受害方支付赔款的凭
证
□诉讼材料(起诉书、判决书、调解书、
仲裁书、诉讼费用支付凭证等)
□尸体检验报告。不在医院死亡的,
由公安部门派法医验尸并出具尸
检报告。
□与事故及损失相关的照片(包括事
故现场和伤残者的照片)
□永久性残疾证明。(一般由救治
医院按有关规定出具,也可由相关
机构出具专业鉴定结果)
□事故证明(如当地公安、消防、安
监、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证明等)
投和资料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
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上述索赔材料我公司人员将协助贵方有关人员进行准备。在具体
案件处理中,我公司将根据赔案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尽可能减少
对索赔材料的要求。我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将立即审查核实,若认
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将立即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应
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
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我公司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五、服务方案
1、项目服务小组
根据我公司服务理念,为确保本项目的各项保险服务确实履行,保证各项服
务的质量,我公司将成立由四川省分公司市场总监牵头的项目服务小组,由四川
省分公司综合开拓部提供日常承保理赔服务支持。
我公司专门成立的项目服务小组,承诺在整个保险期限内负责受理所有涉及
本项目的出单、承保、日常维护及理赔等事宜。服务小组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立
即投入正式运作,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
项目小组设置: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叙永至古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服务小组
职责 姓名 职务 手机 固话
组长 陈 忠 四川分公司市场总监 18628216983 028-85516015
副组长 赵光屏
四川分公司综合开拓部
总经理
13668283634 028-85516648
服务人员/承
保支持
蒋立宇
四川分公司财产险部助
理总经理
13881881876 028-85516721
服务人员/理
赔支持
张静文
四川分公司财产险部承
保室主任
13980569366 028-85516813
服务人员/日
常联系人
潘炯
四川省分公司综合开拓
部高级经理
13438102272 ————
2、理赔时效及服务
报案及查勘
(1)报案
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 48 小时内立即向我公司报案;
(2)查勘时限
保险服务小组接到报案后,在 15 分钟内查询投保信息并与客户取得联系,1
小时内确认是否前往现场查勘或在 12 小时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赶到
损失现场,直线距离 200 公里以内的案件,须在与客户确认现场查勘后 1 个工作
日内到达现场;免查勘的小额损失赔案按协议规定执行。
(3)查勘内容
查勘人员赶赴现场、就诊医院后须核实出险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伤情
及费用金额等,拍照取证,缮制调查笔录(客户签字确认)及查勘报告,必要时
绘制出险现场草图,填写《建雇险索赔须知》,客户签收。若情况紧急,现场查
勘人员有义务协助被保险人施救,防止人员伤亡、减少受灾损失。
若受灾或事故损失严重,应增加人员并组成专门小组进行查勘,确保查勘的
时效性与准确性。
单证审核
为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求,针对本项目我公司在单证审核方面提供以下便
捷服务:
(1)出险后,被保险人应按《建雇险索赔须知》提供保单正本复印件、出
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员名单、考勤表、劳动合同、医疗费用清单、
以及理赔所必须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我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
将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
明或资料。若我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
索赔资料完整,并出具书面确认。
(3)我公司将在以下时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提出
定责定损意见。对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的不同意见,我公司将本着为VIP客户提
供良好保险服务的原则与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沟通协商。
估损金额 理算时限
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的 3个工作日
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含) 5个工作日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7个工作日
理算赔付时限
对于被保险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我公司将迅速处理,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理算工作。对责任明确、资料齐全的案件,服务承诺如下:
估损金额 理算支付时限
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的 3个工作日
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含) 5个工作日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7个工作日
(1)小额案件快速处理
对于小额的损失案件(扣除免赔后估计损失不超过 RMB10 万元),我公司
同意免现场查勘,认可贵公司所申报的事故经过属实。在收到完整的索赔单证后,
我公司服务机构与贵公司就赔偿金额进行确认,在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我公司
服务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2)优先处理原则
发生重大案件时,特别是同时波及 2 个(含)以上地市的大面积灾害损失我
公司优先处理贵公司发生的赔案。
(3)预付赔款处理原则
如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最终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前提下,按
照被保险人的要求支付责任及损失明确部分 50%的预付赔款,双方在对预付赔偿
金额达成一致后,我公司在下列时效内划付预付赔款。
RMB10 万元以内赔案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10 至 RMB100 万元以内赔案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大于 RMB100 万元赔案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他理赔增值服务计划
①理赔统计报表
我公司将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供有关人员参考。
(A)出险情况统计分析
我公司将定期对出险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B)赔付情况统计分析
我公司将定期向贵公司提供《保险理赔报告》,该报告包括理赔清单(含意
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损失金额、案件状态、赔付金额等)、
最新工作动态汇报、重大理赔事件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建议。
①法律服务
对于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被保险人可以自行聘请律师,我公司承
担律师费;如被保险人没有聘请律师,我公司可以委派律师。如业主或施工方有
需求,我公司将在事故发生之初就及时介入调解处理,提供处理建议和法律咨询
服务,防止事件扩大。
①建立投诉制度
(A)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在我公司各服务机构未有效履行本协议中有关理赔
服务条款,各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可提出投诉。有效投诉由被保险人和经纪公司
共同确认。
(B)我公司为本项目管理小组设立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为:95529,工作时间:
24 小时×365 天受理。项目管理小组将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的保险投
诉,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①上门理赔及“险后两访”服务
我公司设理赔专员定期上门收取索赔材料,并安排专人进行回访,回访内容
包括:对查勘定损人员查勘时效、服务态度、工作技能的满意度等。赔付结案后,
我公司将实施第二次回访,回访内容主要为赔付时效、客户满意度等。
第五章 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设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均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被保险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范围内(包括办
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致伤、残疾
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
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20%。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有效
驾驶证驾驶各种车船;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患疾病(不含职业性疾病)、传染病、分娩、堕胎、流产(因遭受保
险事故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被保险人雇员非法从事建设施工活动、或从事任何与被保险建
设工程无关的建设施工活动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任何财产损失;
(六)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被保险
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职业性疾病;
(七)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
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包含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每人
伤亡赔偿限额的 20%。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以被保险人的雇员进驻被保险建设工程工地次日零时起,至
被保险建设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合格证书)或至工程建筑合同规定施工期限结束之日二
十四时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
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
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
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
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
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雇员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
预防措施,特别是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
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
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
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
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索赔申请书;
(三) 事故证明书;
(四) 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份证明,包括雇佣关系、雇员工资等证明;
(五)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雇员的医疗
证明,包括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雇员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雇员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
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雇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雇员患职业性疾病的,应当提供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六) 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
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
(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
雇员工死亡前保险人已根据本条第(二)项约定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死亡赔偿金额为扣
除已支付残疾赔偿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保险合
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附录)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赔偿限额的数额内赔偿。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同一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如果两项残疾对应
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级别较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残疾对应相同的伤残等级,以该级别
的上浮一级为伤残等级;如伤残项目对应三项以上伤残等级的(含三项),以其中最高级别
上浮一级为伤残等级。但在任何情况下,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附录)
所规定的“一级”。
(三)医疗费用: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雇员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
必需的、合费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
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
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四)赔偿金的赔付
1、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对被保险人单个雇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
明细表中载明的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其中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
额。保险人一次或多次赔偿的金额达到分项责任限额时,该分项的赔偿责任终止。
2、在依据第 1 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率)后进行赔偿;
3、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七
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九条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可以直接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雇
员或其家属、法定继承人支付赔款。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
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
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
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
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
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 5%,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
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
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保险人』: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人』: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
可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
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
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
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被保险建设工程』: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或装修工程。
『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期间内确诊
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保险事故』:指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每次事故/每次保险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不论是涉
及一人或多人)。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酒后驾驶】: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时的
驾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一)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四)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
备证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
情况下驾车。
附录: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伤残等级 赔偿比例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80%
三级伤残 70%
四级伤残 60%
五级伤残 50%
六级伤残 40%
七级伤残 30%
八级伤残 20%
九级伤残 10%
十级伤残 5%
注: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GB/T16180-2006)的规定执行。
结束语
我公司殷切希望与贵单位进行保险业务合作,相信这种
合作将是互惠互利的;我们将本着“客户第一、服务至上”的
宗旨为贵单位提供全面细致的保险保障服务。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太平保险的信任,我们衷心地期待着
与贵单位一同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13 年 5 月 3 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