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與違約連動之影響
本中心風險研究小組 蔡嘉倩*
前言
金融業者作信用風險評估時,除分析授信對象諸如負債比率、利息保障倍數、資產報酬率等財務指標,也必須審視該企業所屬之集團事業、對其具顯著控制力之法人股東、及其主要之轉投資事業,是否有財務指標偏弱,甚或已有遭拒絕往來、貸款被列為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等情事。惟欲檢視授信對象關係人之財務健全與否,則需釐清實務面常屬錯綜複雜之往來關係。
因為授信對象關係人之財務健全程度與兩者間往來關係密切程度可能為其重要之違約風險變數。在我國,為使銀行之可貸資金合理配置,並分散銀行授信之風險,銀行法中早已明訂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金額應予限制,對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授信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40%。新版巴塞爾協定內部評等法亦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評等制度以客觀一致地對授信對象進行信用評等,而合格信用評等應考慮各種對借款人及信用額度有影響之攸關因素。其中自應包含關係人間違約相關連動性與對違約損失之影響。
然而,不論在實業或學術界,對於企業與關係人間違約相關程度作系統性分析者不多。實務上檢視其大股東、董監事、主要經理人、甚至發起人的財務狀況,以及企業間交易往來情形的工作,通常是由銀行徵信審查部門執行,但不同案件調查深度與廣度可能因徵信審查人員而異。學術研究亦然,對於關係人研究著重在公司治理、財務報表揭露品質等方面,雖然部份財務違約預測模型發現關係人背書保證及關係人交易變數對預測企業財務危機有相當解釋力,但是這些研究常常有對關係企業主觀且非系統性之認定、範圍侷限於大企業、以及無法差異化分析不同層面關係型態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之限制。此外,金融機構及學者的實證作業,亦有受限於報表、附註揭露資料未詳實呈現關係人間互動,或關係人財務狀況對企業影響之問題。關係人定義缺乏完整性與客觀性、關係人間違約相互影響程度之衡量缺乏一致性與可比較性,均造成銀行風險管理實務應用上之困難,故本研究希望發展出一套系統性定義關係人與分類之邏輯,確認關係人間違約發生之相互影響程度,即其違約連動性;進一步,本研究希找出關係人間違約連動之影響因子,進而應用關係人變數預測違約可能性,提供主管機關與金融同業集團企業與內部關係人之相關資訊,以利金融監理或風險控管。
研究目標
本研究希冀透過整合各種可得資訊,達成以下之研究目標:
系統化建立關係人定義與關聯型態分類
確認關係人違約連動影響因子及其於違約預測模型之應用
分析不同層面關係型態衝擊程度的差異
探討關係人違約變數對於企業發生違約機率之邊際解釋力
探討違約企業影響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存活率之邊際解釋力
檢測關係人違約變數與企業財務變數間互補與替代關係
關係人間往來交易或是關係人財務狀況對於企業財務狀況之衝擊
集團企業之研究
關係企業集團的認定
關係企業集團的信用評分
進一步推衍到關係自然人間違約連動之研究
研究範圍與架構
我們同時檢視法律面、實務面對關係人之認定,以確認研究範圍。
法定關係
我國定義關係企業之法規,主要為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關係企業合併報表編製準則及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6號公報,其主要內容為:
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
公司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制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關係。所謂控制從屬關係,為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過半數股份/出資額者、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除直間接持股、控制,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董事或已發行有表決權股東半數以上相同者則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相互投資關係,為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銀行法
銀行法第25條規定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第33-3條規定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之規定。
關係企業合併報表編製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有符合公司法所訂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者或為他公司之控制公司,同時兼為另一公司之從屬公司者之任一情形者,應編製關係企業合併報表。
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為有關係企業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時,除依其法律之關係外,應考慮其實質關係,包括:
取得他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席位者。
指派人員獲聘為他公司總經理者。
對他公司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者。
對他公司資金融通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對他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財務會計準則
根據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及相關解釋函,對關係人之定義包括: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二親等內關係。
受企業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公司之董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公司之董監事、總經理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
其他符合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之規定
保證或其他關係
除了法令明定之關係型態,關係人定義仍存有相當大之解釋空間,所謂實質關係人認定,在不同機構亦有不同標準,例如有人認為主要供應商、主要客戶、債務保證人等皆應視為關係人。茲以市場上知名機構對關係人所作之定義,加以說明:
中華徵信所
根據其在「台灣地區集團企業研究」一書對集團企業有如下之定義:
客觀條件
凡經由法人轉投資關係,而持股50%以上;或相互投資持股33%以上;或未達上述比率,但實質上握有被投資公司較大股權者,視為同一集團。
資本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者,視為同一集團。
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及總經理有半數以上相同者,視為同一集團。
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及總經理有半數以上為配偶或三等以內之親屬者,視為同一集團。
受同一管理機構之指揮監督者。
主觀條件:必須具有「集團性」,各分子公司間相互承認為同一集團。
關係企業之形成首先必須具備五種客觀條件中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再配合主觀條件之認同而構成。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依銀行公會85年全授字O六O九號函要求,蒐集全國金融機構各項放款之授信保證人資料,包含統一編號、身分證號及與借款人之關係型態等,其中保證人與借款人之關係型態類型包括企業之負責人、董監事、法人代表、股東、經理人與其二等親內之親屬,在純法人關係方面包括借款人擔任負責人之企業及其他關係企業。
此外,自民國90年起,聯徵中心要求會員依公司法企業專章與銀行法規定,自行認定並每月報送借款人之關係企業。
研究範圍與流程
綜合上述,關係人範圍廣泛,包含自然人與法人,關係之建立方式包括直間接投資持股、相互投資控制、受同一企業、家庭或個人所管理、甚至是企業主觀相互認定對方為關係人者。為免失焦,本研究先將檢測範圍限定於法人關係中,亦即違約企業與其關係企業間違約連動程度及其影響因素。
釐清企業間控制關係應是關鍵的第一步,須探討兩兩企業間之關係脈絡,究為直接控制從屬關係如派任法人董監事關係、或推定控制從屬關係如同一董事長或總經理關係、抑或是實質控制關係如董事長或總經理互為配偶關係,始得以界定研究樣本,進行關係企業違約連動程度評估。也才能再深入探討不同關係深度如持股比率高低、關係人間交易重大性,對關係企業違約連動程度之影響。
這個工作旨在發展一套系統性釐清企業間控制關係工具, 不依賴已為坊間刊物定義之大集團企業名單,然而關係千頭萬緒不只是資料庫的整合,其間程式處理蘩瑣,更是本研究需要克服之困難與挑戰。
企業間控制關係釐清以後,才可能引申到財務狀況連動性研究,對企業與關係企業之違約可能性進行預測,也才可能建立企業整體關係網路推衍至集團體系研究,以評估集團信用狀況之優劣。
因此本研究將從已違約企業作為關係網路之起點,確認符合違約定義之違約企業後,找出所有與違約企業有關聯之企業,定義其間之關係型態與關係存在期間,並且收集違約資料、企業屬性及董監事名單資料等,衍生各種可能之關係型態。
當確認關係企業與違約企業之惟一關係型態後,才可能開始分析關係企業間違約連動程度,相關資料收集包括企業財務、及各項相關資料後,依關係型態特性進行統計分析與檢定,了解不同型態之關係企業與違約企業之連動程度,並探討影響違約連動之主要動因。
行有餘力,還需要針對各項違約連動影響動因進行敏感度測試,並利用對照組驗證該因子之解釋效力。茲將本研究整體架構列示如圖一。
圖一、研究架構圖
研究假說
本研究牽涉對象眾多、研究範圍廣泛,資料彙集與整理皆非短期內一蹴可及,故本研究將分數個階段完成。在本階段目標中,主要工作為釐清企業關係型態之差異,並試圖分析不同關係型態對企業間違約連動程度之影響,因此本研究擬針對下列假說進行測試,
假說一:關係企業存在之樣本中,違約企業之關係企業發生違約機率較高
若關係企業間存在違約連動性者,當某一企業發生違約時,其關係企業發生違約之機率也隨之提高。
假說二:企業發生違約情況下,關係型態較多元之關係企業,違約機率較高
關係越密切越複雜者,如控制能力越大、相互控制者甚至是多種關係均具備者,違約相互影響力越大,故若企業發生違約情況下,關係企業之違約機率越高,亦即違約連動程度越大。
假說三:企業發生違約情況下,關係型態較多元之關係企業,違約距離時間越短
關係越密切越複雜者,如控制能力越大、相互控制者甚至是多種關係均具備者,違約相互影響力越大,故若企業發生違約情況下,關係企業亦發生違約之反應時間越短,亦即違約連動程度越大。
假說四:違約預測模型中,關係變數對企業違約具增額解釋能力
在違約預測模型中,除了一般財務、產業、經濟變數,若能加入關係人相關影響變數,對於模型之預測能力應有提升之效果,亦即關係變數對於企業違約應具有增額解釋能力。所謂關係變數包括關係型態、關係人屬性、財務、信用狀況等資料。
資料來源與研究設計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除收集財務報表定義之關係人,亦收集全國金融機構各項放款之授信保證人資料,以及金融機構所認定之關係人等資料,堪稱全國相對最完整之資料庫。故本研究資料來源主要來自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各項資料庫,包括:
違約資料:企業授信資料庫、票信資料庫
關係資料:企業屬性資料庫、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明細資料庫、企業授信資料庫、企業財務資料庫
企業財務資料:企業財務資料庫
選樣標準
本研究選取民國85年(1996年)以後有違約紀錄之所有企業,並依本研究定義之關係型態,搜尋所有關係企業,組成關係企業樣本組。
違約定義
授信資料有逾期、催收、呆帳之記錄者
票信資料有拒絕往來之記錄者
取四者發生日孰先者為違約年月
關係存在期間
本研究定義關係存在期間為企業違約時點前6個月至後12個月共19個月期間內,與該企業有任一關係者,為關係企業。
關係型態分類方式與結果
根據各種資料來源所定義,本研究將違約企業與其關係企業之關係型態,依關係密切程度區分為四類,並圖示如圖二:
分類型態
依關係密切程度
控制關係
控制關係為某企業對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所謂控制能力為持股超過20%或擔任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或監察人。
控制關係包括直接控制或是透過另一企業持股間接控制該關係企業,本研究給予直接控制關係C1、間接控制關係C2之代號。
被控制關係
被控制關係為某企業受關係企業所控制,包括直接被控管或關係企業透過另一企業所控制,本研究給予直接被控制關係P1、間接被控制關係P2之代號。
相互控制關係
企業與關係企業相互具有控制能力,包括雙方直接控制對方或一方直接控制對方而另一方透過第三者間接控制對方。本研究將前者稱為直接相互控制關係,代號為P1C1;後者為間接相互控制關係,代號為P1C2或P2C1。
受同一人控制關係
兩企業均受同一企業或同一人所控制,即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企業或同一人,兩者間雖無直接持股或控制關係,但亦可推定為關係企業,本研究給予此類受同一人控制關係S0之代號。
圖二、關係型態示意圖
直接
間接
控制關係
被控制關係
相互控制關係
受同一人控制
分類做法
步驟一:分類首步係依前述定義之關係存在期間內,將聯徵中心各來源資料庫,違約企業與其關係企業間之關係資料,依型態加以區分並給予代號。
步驟二:依各組違約企業及關係企業,將各種資料來源之關係型態整合為一,為避免不同資料源資料報送有闕漏或不一致情況,導致同一組關係人有不同之關係之情況,關係整合以聯集處理。舉例而言,假說A與B為關係企業,上市櫃董監事資料庫中A對B為P1(直接受控制)之關係,但授信資料庫中A對B為S0(受同一人控制)(之關係,整合之後A對B為P1S0(直接受控制且受同一人控制)之關係。此外,
步驟三:違約戶及關係企業為同一組合時,將其互相報送對方之關係型態聯集整合,即確認雙方之唯一關係型態。舉例而言,整合後A對B為P1S0關係,但整合後B對A為C1C2關係,將兩者聯集之後, A對B關係應為P1P2S0,B對A應為C1C2S0。
同一組關係企業整合原則:
若違約企業A之關係企業B亦為違約者,可能導致同一組關係企業組合在研究樣本中出現兩組,即AB與BA兩組。為避免重複計算,本研究須對資料做下列特殊處理
A違約、B未違約則以A為起始企業
A、B皆為違約企業則以違約年月前者為起始企業
A、B同時違約則由程式隨機選取何者為起始企業
關係複雜程度與關係企業分類彙整
根據前述分類做法,對我國企業關係進行分類,我們可以發現,我國違約企業與其關係企業之最終關係型態共有29種,若依關係複雜程度來區分,可以發現這29種關係型態除了5個單一關係外、尚包括由兩種單一關係組成之雙重關係與三種以上單一關係組成之多重關係,茲將關係型態依複雜程度分別列示如表一:
表一、關係型態分類彙總表
複雜程度
密切程度
關係型態
複雜程度
密切程度
關係型態
單一
控制
P1
多重
相互控制
P1C1C2
單一
控制
P2
多重
相互控制
P1P2C1
單一
被控制
C1
多重
相互控制
P1P2C2
單一
被控制
C2
多重
相互控制
P2C1C2
單一
受同一人控制
S0
多重
相互控制
S0P1C1
雙重
相互控制
P1C1
多重
被控制
S0P1P2
雙重
相互控制
P1C2
多重
相互控制
S0P1C2
雙重
相互控制
P2C1
多重
被控制
S0C1C2
雙重
相互控制
P2C2
多重
相互控制
P1P2C1C2
雙重
控制
P1P2
多重
相互控制
S0P1C1C2
雙重
控制
S0P1
多重
相互控制
S0P2C1C2
雙重
控制
S0P2
多重
相互控制
S0P1P2C1
雙重
被控制
S0C1
多重
相互控制
S0P1P2C2
雙重
被控制
S0C2
多重
相互控制
S0P1P2C1C2
雙重
被控制
C1C2
研究結果
樣本敘述性統計
違約企業關係企業之關係型態分布
本研究所選取之違約企業及關係企業樣本組共6,324組,圖三所示為各種關係型態所佔比例,結果發現,違約企業對關係企業之關係型態已被控制關係為主,包含間接被控制關係(P2)及直接被控制關係(P1);受同一人控制關係(S0 )、直間接控制關係()與直接相互控制關係(P1C1)次之。
圖三、關係型態分布圖
驗證結果
違約連動比率
首先本研究將企業依關係企業有違約紀錄與關係企業無違約紀錄區分兩類,計算兩組企業中違約企業所佔之比率,以了解有任一關係企業違約時,企業違約比率是否會增加。
由於關係企業未違約之公司家數過多,為免影響分析結果,本研究以統一編號後四碼為4的倍數方式抽選樣本企業,並依本研究定義篩選出其關係企業,總計共抽出1600家關係企業未違約與223家關係企業有違約紀錄之樣本組,計算兩組企業違約比率並以T檢定檢測兩組樣本是否有顯著差異。
結果如表二所示,關係企業未違約者,樣本企業之違約比率僅約%,但關係企業已違約者,樣本企業違約比率則高達%,以T檢定測試兩者差異程度,P值小於%,亟具統計顯著性。代表若有任一關係企業違約者,其違約比率顯著高於無任何關係企業違約者,因此關係企業有無違約對企業違約可能性具有顯著影響力。此一結果支持假說一。
表二、違約連動程度分析結果
平均數
變異數
樣本數
p值
關係企業未違約
1600
<
關係企業已違約
223
關係多元性與違約連動程度
關係複雜程度
為了解企業違約連動程度之影響因素,本研究依關係複雜程度將違約企業之關係企業區分為單一關係、雙重關係、多重關係三種型態,分析各組違約比率,並以兩兩T檢定測試各組間是否有顯著差異,結果如表三所示。多重關係違約比率高達60%較雙重關係之43%與單一關係之18%為高,且兩兩檢定結果皆具統計顯著性。此一結果顯示,關係越複雜者違約比率顯著越高。
表三、關係複雜程度對違約連動之影響
平均數
變異數
樣本數
p值
單一
5676
<
雙重
476
多重
172
<
雙重
476
單一
5676
<
多重
172
關係密切程度
同樣地,本研究針對已違約企業分析其對關係企業之違約影響力。表四所示為關係企業依關係密切程度分組,分析各組之違約比率發現,與違約企業具有相互控制關係或違約企業對其具控制關係之關係企業,其違約比率超過50%,遠高於受同一人控制關係之37%與被控制關係10%。以兩兩T檢定檢測差異顯著性結果發現,除違約比率超過50%之相互控制與控制關係組並無顯著差異外,其他各個關係組間差異均具統計顯著性。此一結果顯示關係越緊密、違約企業對關係企業之控制能力越大者,違約連動程度越高。
表四、關係密切程度對違約連動之影響
平均數
變異數
樣本數
p值
相互控制
366
控制關係
905
控制關係
905
<
被控制關係
4,408
被控制關係
4,408
<
受同一人控制
645
相互控制
366
<
受同一人控制
645
控制關係
905
<
受同一人控制
645
相互控制
366
<
被控制關係
4,408
最終關係型態
最後進一步分析各種最終關係型態對於違約連動之影響力。本研究從最終29類關係中歸納幾個較主要型態,觀察這些關係型態與其他關係型態在違約連動之解釋上是否有顯著差異。
首先我們觀察單一關係中的直接控制(C1)、直接被控制(P1)、同一人控制(S0)三種關係型態,兩兩之間是否有顯著差異,結果如表五,本研究發現C1、P1、S0之間差異存有相當強之統計顯著性,違約連動程度依序為S0、C1、P1。接著本研究測試各該單一關係上再加上其他關係是否會增加解釋能力?結果發現C1、P1關係上再加上其他關係(C1+、P1+)違約比率均會提升且皆會增加對違約連動之解釋能力;但違約企業與關係企業間若已存在S0關係,再增加其他關係(S0+),則不會增加解釋能力。
我們再觀察雙重關係之直接相互控制(P1C1)關係,結果發現在P1C1關係上,若增加其他關係(P1C1+),則違約比率會有顯著提升,違約連動程度顯著。若將P1C1與S0之關係型態進行比較,結果可以發現P1C1之違約比率顯著較S0為高,即P1C1違約連動程度較高。
最後我們對多重關係中之直接相互控制與受同一人控制關係(P1C1S0)進行分析,若再增加任一種關係(或C2)結果是否會有差異?是否會增加違約連動解釋能力?結果發現,關係為P1C1S0之違約比率約63%,更多重之關係(P1C1S0+)違約比率僅為50%,且兩者差異並不顯著。因此我們可以推論,相互控制且受同一人控制(P1C1S0)之解釋力最強,再增加任何關係也無顯著差異。
最終關係型態分析結果大致與前述關係型態越複雜、關係越密切,多元程度越高者,違約連動程度越高之分析結果相同。亦即P1C1S0之違約連動程度最高,P1C1+高於P1C1、S0+高於S0,P1C1高於S0、C1、P1。值得注意者,為當企業間之關係為單一關係時,S0與C1違約連動程度是相當的。此點隱喻著雖然雙方沒有法律上控制關係,但若雙方接受同一人所控制,可以視為雙方間仍具潛在之控制能力,其密切程度與直接控制關係相當。
從關係密切程度、複雜程度及最終關係型態之分析,皆可以看出企業間關係型態越多元者,違約連動程度越高,假說二獲得支持。
表五、最終關係型態對違約連動之影響
測試組合
平均數
p值
P1
S0
C1
S0
<
P1
C1
<
P1
P1+
C1
C1+
S0
S0+
P1C1
P1C1+
P1C1
S0
P1C1S0
P1C1S0+
關係多元程度與違約連動時間
為了解關係型態對於違約連動反應時間之影響,本研究對於違約企業之關係企業依關係型態多元性包括複雜程度與密切程度,分組計算違約企業違約後,關係企業發生違約之反應時間。如表六所示,企業發生違約後,其關係企業發生違約平均時間約為8個月,若依關係複雜程度分組進行T檢定,發現各組間並無顯著差異。因此可以推論關係複雜程度對於違約連動反應時間長短無顯著解釋力。
表六、關係複雜程度對違約連動反應時間之影響
單位:月
平均數
中位數
變異數
樣本數
p值
單一
1045
雙重
204
多重
204
雙重
104
單一
1045
多重
104
雖然關係複雜程度對無約連動反應時間並無顯著影響,本研究仍嘗試透過分析關係型態密切程度,以了解有無其他影響違約連動時間之因素。結果如表七所示。從表七可以看出,受同一人控制關係組之違約連動反應時間最短約為個月,其他關係組則約~個月,就兩兩T檢定結果來看,除受同一人控制組與其他三組有顯著差異外,其他各組間差異並無統計顯著性。因此我們推論除了受同一人控制關係外,其他關係型態密切程度,對違約連動反應時間並無顯著影響,亦即假說三未獲得支持。
表七、關係密切程度對違約連動反應時間之影響
單位:月
平均數
中位數
變異數
樣本數
p值
相互控制
186
控制關係
481
控制關係
481
被控制關係
447
被控制關係
447
受同一人控制
239
相互控制
186
受同一人控制
239
控制關係
481
受同一人控制
239
相互控制
186
被控制關係
447
關係人變數增額解釋能力
為了解關係人變數對於信用評分模型是否具增額解釋能力,本研究擬採用聯徵中心所研發中之信用評分模型,加入本研究發展之關係企業變數,測試關係變數是否能夠增加模型解釋力。至於聯徵中心之信用評分模型評估方法,非本研究之重點,已於另文詳細說明,本文不再贅述。
無財報企業信用評分模型
本研究首先針對聯徵中心之無財報企業信用評分模型,加入「關係企業有無發生違約」與「 不同關係型態關係企業有無發生違約」 兩類關係變數,檢測加入前與加入後,評分回歸模型之殘差有無顯著差異。兩類變數分別說明如下:
關係企業有無發生違約類,投入三個區別變數分別為1家違約、2家違約、3家以上違約,三個變數皆以虛擬變數表示。
不同關係型態關係企業有無發生違約類,投入四個獨立區別變數:相互控制關係企業、控制關係企業、被控制關係企業、受同一人控制關係企業有無發生違約,皆以虛擬變數表示。
殘差回歸檢定結果如表八所示,可以發現兩類變數結果加入後,殘差回歸檢定結果皆具統計顯著性。因此可推論加入關係變數會增加無財報企業之信用評分模型之邊際解釋能力。
表八、殘差迴歸統計檢定結果
變數種類
F值
p值
考慮關係企業違約家數個數
<
考慮各型態關係企業違約與否
<
上市櫃企業信用評分模型
本研究引用聯徵中心之「上市櫃企業信用評分模型」所估計之違約率,依本研究關係企業定義方式,找出違約企業違約當時所有未違約關係企業,並依關係企業至目前之違約狀況,將樣本分為兩者皆違約及僅一家企業違約兩組,測試關係企業在違約企業違約前一年與前兩年兩組之模型預測違約比率高低,是否有顯著不同,以了解關係變數是否具邊際解釋力。結果如表九所示,我們可以發現在違約企業違約前兩年,兩者皆違約組中關係企業之模型預測違約率平均約%顯著超過僅一家企業違約組約%;而此現象至違約前一年更為顯著,兩者皆違約組模型預測違約率平均高達%,但僅1家企業違約組僅%。因此關係企業對於上市櫃企業違約之影響,亦具有邊際解釋力。
從表八與表九之結果,我們可以推論關係變數不論對無財報之未公開發行公司或上市櫃公司的信用評分模型皆具有邊際解釋能力,亦即假說四獲得支持。
表九、上市櫃評分模型預測違約率分析結果
單位:%
平均數
中位數
變異數
樣本數
P值
前一年
兩者皆違約組
43
僅一家企業違約組
167
前兩年
兩者皆違約組
41
僅一家企業違約組
235
研究結論
本研究認為關係企業研究最大的困難在於關係型態非惟一性,在不同資料來源可能都僅描述部分的關係,甚至關係人雙方認定與對方之關係也可能不一致,因此本研究研發一個系統化關係分類方法,透過資料庫整合與聯集,確認同一組關係人之惟一關係型態。
就本研究歸納結果,我國違約企業與其關係企業之關係型態共有29種。與關係企業具有直、間接被控制關係佔大多數,受同一人控制與直、間接控制關係次之,相互控制關係再次之。
分析企業違約連動程度,若關係企業若有違約情況發生,則該企業違約於關係企業未違約者,顯示關係企業間違約發生與否的確具有連動性。故再分析不同型態關係對違約連動影響程度,就關係複雜程度來看,與違約企業間具有多重關係型態者,其違約比率遠高於僅具有雙重或單一關係型態者。若就關係密切程度來看,對違約企業具有相互控制關係型態或被控制關係者,其違約比率遠高於受同一人控制關係與控制關係者。故可以推論關係越複雜、密切程度越高者,違約連動程度越高,亦即關係越多重、相互控制能力越高者,違約相互影響程度越高。
若就最終關係型態區分,與違約企業間具有相互控制且受同一人控制之關係者,違約連動程度最高,相互控制關係者次之,單一關係之各種關係再次之。此外,若違約企業與關係企業僅具單一關係,則受同一人控制關係與控制關係兩者違約連動程度相當,代表關係企業間雖無直間接持股控制之法律形式,但皆受同一人所控制時,其連動程度無顯著差異。
但就違約連動反應時間來分析,關係型態並沒有太大影響力,除受同一人控制關係之連動反應時間略短,其餘關係型態之反應時間並無顯著差異。
最後,本研究利用聯徵中心開發中之無財報企業信用評分模型,加入關係變數進行殘差迴歸檢定,並利用上市櫃信用評分模型估計之違約機率,檢測違約企業之關係企業違約前兩年與前一年違約機率是否有顯著差異。結果顯示,關係企業變數對於兩類模型,均具有區別與邊際解釋能力。
未來研究方向
本研究希冀利用全國最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違約與信用資料庫,對所有關係資訊加以解讀、分類與整理,自其中理出一套系統化有意義關係分類之邏輯,並且根據評估不同型態關係企業之間,違約相互影響程度以及分析主要之影響動因。惟在本階段研究中,在時間與資料限制之下,仍有以下之後續作業:
受限於部份資料來源完整性不足,中小企業與海外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也無法覓得替代性資料,故本次研究樣本多限於大型企業與其關係企業,未來將洽相關單位補齊資料以改善研究內涵
本研究之違約定義侷限於授信逾期與票信喪失,並未完整涵蓋新版巴塞爾協定之違約定義且海外關係企業違約資訊尚待收集。
囿於時間因素,本研究目前僅對違約企業之關係企業進行窮取,預測作業所需之大量未違約企業資料尚未完成關係企業窮取認定。
關係企業密切程度之判斷標準,本研究僅就控制程度高低進行分類,尚未依據量化指標如持股比率、交易重大性等加以分析。
評分模型中,關係變數與其他變數之相關性,對於模型預測能力之影響,將需再進一步評估。
除了需克服上述困難外,本研究在下階段研究中,擬進一步深入探討關係人違約連動程度,並加以落實至應用面,提供有用資訊或產品予會員使用,這些工作包括:
研究範圍之擴展:本階段研究樣本限於國內企業與其關係企業,未來應推展到非公開發行公司研究與海外企業甚至包括自然人之違約連動研究。
違約連動影響因素之探討:除了關係企業型態外,關係人的財務特性、公司治理要素(如董監組成、持股質押比率、經營者風險偏好等)、關係人交易重大性等等,研究各種對於關係人違約連動具有影響力之因子及其於違約預測模型中之解釋效力。
定義企業集團:除兩兩關係企業間之違約連動影響,本研究擬研討已確定關係企業整合成集團之邏輯,亦即找出如何將不同關係企業組依其類似特性組合成一個集團。
研析集團之違約連動因子:除確認集團企業之整合邏輯,本研究擬針對影響集團企業間違約連動情況進行迴歸分析以確認影響集團企業違約連動之主要動因,並將以未違約關係企業集團對照分析,驗證連動因子之預測能力。
集團企業信用評分模型:最後確認關係企業集團違約連動之主要動因後,本研究希望得以研發出評估集團企業信用狀況之評分模型,以提供會員銀行未來授信決策之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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