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做好 200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已取
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相关的规
定,为了使您全面了解这些政策,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印了本
辅导材料。
本辅导材料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要求、
2004 年度政策变化要点、管理方式变化要点等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2004、12
目 录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与往年有什么变化?
(二)纳税人年度亏损,没有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还要报送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四)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哪些具体要求?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事项
(一)纳税人发生哪些事项需要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二)为何有些事项需要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三、2004 年度政策变化要点
四、企业所得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规定
(一)什么是后续管理?其范围、内容、基本要求是什么?
(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
税的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2、 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3、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有
哪些规定?
4、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有哪些管理规定?
5、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有哪些
管理规定?
6、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7、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
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9、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有哪些具体
规定?
10、纳税人未按后续管理具体项目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应负什么
法律责任?
1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备资料后,取得何种文书?
12、《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如何取得?
13、《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有何要求?
14、《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中“弥补亏损项目”填写举
例
六、纳税人如何取得 200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
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式及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表式及说明《企业所
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表式及说明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表式及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表式及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表式及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及说明
(二)《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人纳税计算表》表
式及说明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表式及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与往年有什么变化?
没有,仍与往年一样。无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的企业,纳税申报期限为
2005 年 2 月底前;有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的企业纳税申报期限为 2005 年 3 月
底前。
(二)纳税人年度亏损,没有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还要报送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应当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履
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
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另外要提示您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
定,纳税人未按时报送申报表及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1、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全市各区、县使用统一的申报表
(表样附后)。
2、与往年相比,填报口径有所修改: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第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税前自行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
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
后的金额。
第4行“补亏后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按表内数据关系计算
所得,即:4行=2-3行。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38行“广告费”:填写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数额。
第 63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口径同上。
第 77 行“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纳税人按照税法
规定,计算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哪些具体要求?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为主表及附表。纳税人请务必按
照要求填写主表及附表,填报数据要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无误、表与表之
间制约关系正确,并保证填报数据的完整,无数据的项目填“0”,不得漏项。
附表是为计算主表的相关项目而设置的,是主表项目的细化,在填写
主表前先填写附表,并随主表一同报送。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应税收入,须同时报送《申报表》主表、
附表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3、有报备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及相关资料。
4、有审批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
批。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事项
(一)纳税人发生哪些事项需要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
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在向
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
的审核报告。
(1)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未经财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税前
扣除审核事项;
(2)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
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
项;
2、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
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
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
审核报告。
(1)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
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
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
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3、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
质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
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1)本年度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3)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
(二)为何有些事项需要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
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号)文件精神,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5 条规定,税务机关要在依法征税的同时,
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利益,企业所得税是终端税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征管
方式非常复杂,纳税人往往对税收政策不易很好把握,企业在生存和发展
过程中,既要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又要全面投入精力去熟悉和掌握所有
的税收法律法规,事实上很困难。通过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对复杂涉税事
项进行鉴证,对于改善税收执法手段,保障征纳双方合法权益,都将发挥
重要作用。因此,在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中需要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
鉴证报告。
对于报备事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税务机
关对于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办理报
备事项时都即时受理,但对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要区别不同
情况,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纳税评估或检查。
三、2004 年度政策变化要点
(一)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
的,可在 2004 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
组改制的,不予免企业所得税。(京地税企〔2004〕126 号)
(二)为了支持中介代理事业的发展,凡中介机构对纳税人亏损年度
(含以前年度)进行亏损确认的审核中,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使纳税人
当期由亏损改为盈利的,允许纳税人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
度未超过法定弥补期的亏损;如果弥补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需按
规定纳税。(京地税企〔2004〕153 号)
(三)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统一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取消按
月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京地税企〔2004〕153 号)
(四)由于发票制度的改革,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对部分服务
业、娱乐业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对已实现定额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上述行业的企业,由各区县局、分局对其核算情况进行认真鉴定。对
核算健全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核算不健全的企
业, 实行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京地税企〔2004〕153 号)
(五)凡 2001 年青藏铁路建设开工后,参建单位已经缴纳符合财税
〔2003〕128 号文应免征的税款应一律退还纳税人。(京地税企〔2004〕172
号)
(六)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京地税企〔2004〕173 号)
(七)有关股权投资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京地税企〔2004〕196 号)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
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
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
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
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
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
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
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
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
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上述规定自国税发〔2000〕118 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京地税企〔2004〕266 号)
1、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
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鉴于旅行社为
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旅行社提供的为
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
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
关资料。
2、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
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九)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京地
税企〔2004〕377 号)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凡符合上述
文件规定条件的,无论其户籍是否在京,均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
出具户籍所在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证明。(京地税企〔2004〕482
号)
(十一)纳税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
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
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172
号)
(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
[2004]132)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 2005 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第一批)》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
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 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
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
核算;
4、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
辅助条件。其中:(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
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
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
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
用设备和工具。(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 15 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
不少于 20 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 80 平方米。
四、企业所得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不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1、经国务院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
项
2、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事项
3、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事项
4、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事项
5、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事项
6、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事项
7、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事项
8、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事项
9、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
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事项
10、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事项
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规定
(一)什么是后续管理?其范围、内容、基本要求是什么?
1、后续管理的概念
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纳
税人在取消审批项目的申报有关事项和税务机关受理取消审批项目事项、
做好纳税服务、加强评估和检查的一项综合性税政管理措施。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后续管理的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取消
审批项目后申报(或备案、备查)相关事项均属于后续管理工作的范围。
3、后续管理规定的内容及流程
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申报受理、审核与分类管理、
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数据统计与问题分析、档案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等
方面。
4、后续管理对纳税人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年度内发生的涉及取
消审批项目的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
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号)文件及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后续管理具体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
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及报备资料,并
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
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索要《受理备案通知书》。
后续管理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共同配合完成的工作,取消行政审批后,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用的税收政策,这就要求纳税人自觉加
强相关税收法规的学习,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务必按照税
务机关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建立监
管台账、修改计算机系统记录等,最大限度的保障您的权益。
(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
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纳税人如何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
务登记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
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号)中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原
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凡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务必到税务机关办
理报备手续,以免税务机关申报系统中缺少免税核定记录,影响企业纳税
申报。
(2)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
术企业条件应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
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
补征税款。
2、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不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
允许税前扣除比例的标准及提取范围,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 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无论采取坏帐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处理坏
帐损失,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 号)文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有哪些
规定?
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审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4、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有哪些管理规定?
实行查帐、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
期限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4〕153 号)文件规定实行按季预缴。
5、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有哪些管理
规定?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
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
的文件。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
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
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
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6、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亏损的概念
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
额。
(2)纳税人如何自行弥补亏损?
纳税人可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
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3)纳税人弥补亏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哪些资料?
纳税人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同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5 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
它资料”之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需要附送中介
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7、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报备?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查帐征收的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
营科技企业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
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
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
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长未
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的办法。
(2)纳税人如何办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报备?
需要办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须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计扣除项目备案。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①税务登记复印件;
①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①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①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清单;
①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有关发票复印件;
①《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5 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的其他资料”之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时,需要附送
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三项所得的概念
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
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
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
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
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
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 5 个纳税年度内
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①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
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不超过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捐赠收入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
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
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三项所得报备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数额较大,要求将“三项所得”自当期起
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上述“三项所得”的数额较大,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三项
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 50%及以上。
(3)纳税人如何办理三项所得报备?
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应在企业所得
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
表》,说明其“三项所得”的交易及分摊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5 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的其它资料”之规定,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三项所得”自当期起,在
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
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
9、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纳税人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必备的条件
①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由市(区、县)
国资委或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
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
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①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须由企
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
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
始实行年度。
①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核定或清算结果提取的工资总额,
其实发数小于提取数的差额当期不得在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动用时允许
在动用年度扣除。对于企业工资结余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须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计算扣除,
即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
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计算扣除。凡不符合
“两个低于”原则的,一经发现将按限额计税工资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纳税
调整。
(2)纳税人如何办理“工效挂钩”报备?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市(区、县)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监管的集体企
业),须提供市(区、县)国资委审定的年度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
复性文件;
市(区、县)国资委监管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提供市劳动
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认定的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其他企业须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自主确定的“工效挂
钩”方案。
①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
(3)特殊企业的工资如何规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扣除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
号)文件规定执行。
参加北京市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的部分国有企业其工资扣除按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原市体改办《关于对我市部分国有企业
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1〕79 号)文件
规定执行。
10、纳税人未按后续管理具体项目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应负什么法
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后续管理具体项目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主管税务机
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备资料后,取得何种文书?
纳税人报送相关报备资料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索要《受理备案通知
书》。
12、《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如何取得?
《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免费领取,
也可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报备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本辅
导材料附件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13、《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有何要求?
(1)《报备表》的填报范围是什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弥
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事项时均应填报此表。
(2)《报备表》具体项目填写有何要求?
①弥补亏损
A、本项目只在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填报。
B、填写时各列按项目只填写当年度实际发生数,不对以前年度发生数
进行累加。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在第 6 列。
C、按相关规定,企业弥补亏损时应逐年顺时弥补,先亏先补。
①债务重组所得
年度内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
三项相加占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需要以后年度均匀摊销时填写本
表 8—15 行;第 14 行分摊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①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
凡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政策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年发生
的技术开发费超过上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10%以上,需再按当年实际发生
额的 50%直接抵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填报。
①工效挂钩
A、本项目填写范围为所有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纳税人
B、挂钩比例:
a、国资委等部门管理的企业填写由国资委等部门核定的挂钩比例。
b、其他企业按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填写。
C、挂钩形式是指: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或与实现利税挂钩.
D、核定部门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市(区、县)国资委或市
劳动局、市财政局;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为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
定的挂钩方案和挂钩基数及浮动比例。
(3)《报备表》填报的其他填报要求
《报备表》做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报送此表时要按“项目
具体管理规定”与其他报备资料一并报送;《报备表》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报备表》表中“评估(检查)确认数”由税务机关填写。
(4)纳税人报送《报备表》的时间
《报备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一致。
14、《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中“弥补亏损项目”填写举例
例:某设备厂 1999 年亏损 9000 元,2000 年盈利 3000 元,2001 年亏
损 4000 元,2002 年盈利 2000 元,2003 年盈利 1000 元,2004 年盈利 2000
元,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亏损,现用 2004 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见图
一)。
图一:
项目 行次 企业(中介)申报数
年度 1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 2 -9000 3000 -4000 2000 1000 2000
当期已弥补亏损数额 3 3000 2000 1000
当期未弥补亏损数额(用负号表
示)
4 -3000 -4000
本期弥补亏损金额 5 2000
当期弥补后亏损余额(用负号表
示)
6 -1000 -4000
弥
补
亏
损
当期弥补后纳税调整后所得 7 0 0 0 0
图一:该设备厂以 2000 年、2002 年、2003 年、2004 年盈利弥补了 1999
年亏损 8000 元。
如该厂 2005 年实现盈利 6000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见图二):
图二
项目 行次 企业(中介)申报数
年度 1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 2 -4000 2000 1000 2000 6000
当期已弥补亏损数额 3 2000 1000 2000
当期未弥补亏损数额(用负号表示) 4 4000
本期弥补亏损金额 5 4000
当期弥补后亏损余额(用负号表示) 6 0
弥
补
亏
损
当期弥补后纳税调整后所得 7 0 0 0 2000
图二:该设备厂以 2005 年实现的盈利 6000 元弥补了 2001 年度亏损
4000 元,1999 年未弥补的 1000 元亏损因超过五年,不能再弥补。
六、纳税人如何取得 200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
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式及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表式及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格式: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申报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 申报单位名称
地址及电话 缴款书号
经济类型 行业 入库级次
项 目 行次 本期累计数
收入总额 1
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2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
补亏后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4=2-3 4
适用税率 5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6=4×5 6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7
减:减免所得税额 8
加:查补以前年度税额 9
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10
减:本期申报延交所得税额 11
本期实际应缴所得税额12=6+7-8+9-10-11 12
企业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办税人员姓名: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录入人: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亏损还是享受减免税,均应按
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表头、表尾的填写:
计算机代码: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由于企
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季度预征、年度汇算清缴,因此季度申报表
数据均按累计数据填报。所属日期是:
一季度:1月1日一3月31日
二季度:1月1日一6月30日
三季度:1月1日一9月30日
申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地址及电话:填写申报单位核算地详细地址及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
手机)。
缴款书号:填写申报当期填开的缴款书号。
入库级次:均填写“地方级”。
经济类型:按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
行业类别:按照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写。未执行企业财务会
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其他”。
表尾项目的填写要真实、完整。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表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 收入总额:填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
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净
额。
第2行 利润总额: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人填写本期按现行财务会计制
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实行纯益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纯益率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
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净额-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第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税前自行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
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
后的金额。
第4行“补亏后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按表内数据关系计算
所得,即:4行=2-3行。
第5行 适用税率:按纳税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税
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的比例税率。两档优惠税率为:应纳税
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在中关村科技
园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
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
第6行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
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直接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填
入“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7行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根据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
税额填写。多缴的应以“-”表示,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
第8行 减免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经批准减、免的企
业所得税额。
第9行 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填写申报所属期内查补入库的以前年度企
业所得税额。
第10行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累计已经缴库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11行 本期申报延交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的缓交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12行 本期实际应缴所得税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
12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即申报当期填开税票入库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表式及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表式及说明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格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1)
申报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项 目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项 目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一、销售 (营业)收入 1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27=28+42+53 27
减 :销售折扣与折让(商业填写) 2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28=29+30+…+41 28
销售(营业)成本 3 (1)工资支出 29
销售(营业)费用 4 (2)职工福利费 30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5 (3)职工教育经费 31
二、销售(营业)利润 6=1-2-3-4-5 6 (4)工会经费 32
加:代购代销收入 7 (5)利息支出 33
其它业务利润 8 (6)业务招待费 34
其中:技术转让收益 9 (7)公益救济性捐赠 35
境外劳务收益 10 (8)提取折旧费 36
减:管理费用 11 (9)无形资产摊销 37
其中: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12 (10)广告费 38
财务费用 13 (11)业务宣传费 39
汇兑损失 14 (12)管理费 40
三、营业利润 15=6+7+8-11-13-14 15 (13)其他 41
加:投资收益 16 2 不允许扣除项目 42=43+44+…52 42
其中: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17 (1)资本性支出 43
境外投资收益 18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44
股息收益 19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45
国库券利息收入 20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46
国家补贴收入 21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47
营业外收入 22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48
减:营业外支出 23 (7)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49
其中:财产损失扣除额 24 (8)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50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 25 (9)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项目 51
四、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前所得)26=15+16+21+22-23+25 26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5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2)
申报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项 目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项 目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3、应税收益项目 53=54+55+56 53 适用税率 79
(1)少计应税收益 54 八、应纳所得税额 80=78×79 80
(2)未计应税收益 55 减:减、免所得税额 81
(3)收回坏帐损失 56 减: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82
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 57=58+59+60+61 57 加: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 83
1、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58 股息收入补税额 84
2、境外收益 59 中外合资企业补税额 85
3、管理费 60 投资收益补税额 86
4、其他 61 境外收益补税额 87
五、纳税调整后所得 62=26+27-57 62 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88=80-81-82+83+。。87 88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3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89
减:免税所得 64=65+66+。。。+75 64 查补以前年度税额 90
其中: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65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91
免税的补贴收入 66 十、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92=88+89+90-91 92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67 减:本期申报延交数额 93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68 十一、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94=92-93 94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69 十二、税后利润 95=77+81+82+(78-80) 95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70 十三、补充资料 :期末(平均)职工人数(人) 96
免税的股息收入 71 工资总额(实发数)(元) 97
免税的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 72 其中:税前扣除部分(元) 98
免税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 73 技术合同成交金额 99
免税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 74 实现技术交易额 100
其他免税所得 75 实现技术交易净额 101
六、应纳税所得额 76=62-63-64 76 提取奖酬金 102
减: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 77 安置待业人员(人) 103
七、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78=76-77 78 安置四残人员(人) 104
企业公章 代理中介机构代码:
企业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中介机构名称:
办税人员姓名: 声明: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录入人: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亏损还是享受减免税,均应按
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头、表尾的填写
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由于企
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季度预征、年度汇算清缴,因此年度申报表
数据均按累计数据填报。所属日期是:1 月 1 日一 12 月 31 日
计算机代码: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申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联系电话:填写申报单位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代理中介机构代码:填写中介机构的计算机代码。
代理中介机构名称:按照中介机构公章填写全称。
4、表体具体项目的填写
第 1 行 销售(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
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
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写营业收入,其他纳税人以此类推,按
相关口径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即:应税收入总额一
收入总额一非应税收入总额,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应
税收入净额。
第 2 行 销售折扣与折让: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
写,其他纳税人在本表第 1 行中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执行新《企业会计制
度》的纳税人,此行填“0”。
第 3、4 行: 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填写纳税人销
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实
际成本和销售费用。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填写在第 3 行中。
第 5 行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纳税人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
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
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建设事业费。
第 6 行 销售(营业)利润 按照本表计算所得。
商品流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一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营业)成
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即 6 行=1-2-3-4-5 行。
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
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即 6 行=1-3-4-5 行。
第 7 行代购代销收入:仅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商品流通企业
填写。
第 8 行 其它业务利润:填写纳税人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收人扣
除其它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额。
第 9 行 技术转让收益: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
第 10 行 境外劳务收益:填写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
第 11 行 管理费用 :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 12 行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
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总额。
第 13 行 财务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财务费用。
第 14 行 汇兑损失 :仅限于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
如为净收益,应以“-”号表示;其他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
反映。
第 15 行 营业利润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
商品流通企业按本表:销售(营业)利润+代购代销收入+其它业务利
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计算所得填写,即 15 行= 6 +7+ 8- 11-
13-14 行;
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按本表:销售(营业)利润+其它业务利润-管
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所得填写。即 15 行=6+8-11-13 行。
第 16 行 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表示。
第 17 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
税后利润额。
第 18 行 境外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 19 行 股息收益:填写纳税人因持有其他股份制企业股票所取得的
利息收入。
第 20 行 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纳税人因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
入。
第 21 行 国家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
贴收入。
第 22、23 行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填写纳税人经营业务以外的
收入和支出。
第 24 行 财产损失扣除额:填写经审核批准后允许列支的财产损失扣除
额。
第 25 行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 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
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以“-”表示。执行新《企业
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此行填“0”。
如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财务报表的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中“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其他”项目中同时反映。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
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
补扣。如财务报表中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含上述项目,须在纳税调整
表纳税调整增加额“不允许扣除项目”中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中调整。
第 26 行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前所得):填写本表计算所得:营业利
润+投资收益+国家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额。即 26 行=15+16+21+22-23+25 行。
第 27 行 纳税调整增加额:本表计算填列,27=28+42+53
第 28 行 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
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
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
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8 行
=29+30+…41 行。
第 29 行 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
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
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第 30 行 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 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 31 行 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 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 32 行 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
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
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 33 行 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
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
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含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
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超过扣除标准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 34 行 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的有关业务招待
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独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下
列限额内据实列人管理费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含
1500 万元)以下的 5‰;1500 万元以上的 3‰。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提取
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 35 行 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政策规定,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部分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第 36 行 提取折旧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固
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具体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
方法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
关(集体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此处填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
折旧额。
第 37 行 无形资产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
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
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
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
少于 10 年。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细则”规定而摊销的部分。
第38行 广告费:填写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数额。
第 39 行 业务宣传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
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5‰的部分。
第 40 行 管理费:按规定,纳税人支付给主管部门的与本企业生产、
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
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批准的比例或额度在税前
予以扣除。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标准或额度支付的管理费及主管
部门超过审批范围和额度收缴的管理费。
第 41 行 其他:指上述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项目中未包括、但纳税
人超过税法有关政策规定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支出。
第 42 行 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已作为成本、
费用和损失列支但税法不允许扣除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按
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 42 行=43+44+…52 行。
第 43 行 资本性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属资本性支
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 44 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作为
支出准予扣除,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直接扣除(须按直线法摊销),填写
在此行中。
第 45 行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中。
第 46 行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
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
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中。
第 47 行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包括意外事故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 48 行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及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未通过政策规定的单位部门向教育、
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和纳税人直接向受
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 49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填写
在此行中。
第 50 行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第 51 行 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
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
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 52 行 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
各项支出,填写在此行中。含已在本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的以
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
第 53 行 应税收益项目: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少计应税收益+未计应税
收益+收回坏账损失。即:53 行=54+55+56
第 54 行 少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少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
报的收益,对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
示。”
第 55 行 未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未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
报的收益。其中包括:
(1)按照国税发〔2003〕45 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
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
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
处理。此行填写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因对外捐赠事项产生的按公允
价值视同销售而产生的收益金额。所计算的“因对外捐赠事项产生的按公允
价值视同销售而产生的收益金额”小于 0 用“—”号表示。
计算公式:因对外捐赠事项而产生的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的金额=按税
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
(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
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
费。
(2)按照国税发〔2003〕45 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
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行填写纳税人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
(3)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 号规定,因债务重组而需调增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4)纳税人因股权投资所产生的需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第 56 行 收回的坏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
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人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在此行中。
第 57 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即 57 行=58+59+60+61
行。
第 58 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境内)投资从联营企
业分回的利润额。含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投资收益。当纳税人当期既有投资
收益又有损失时,只填写投资收益,不含投资损失。此行的填写不含免于
补税的投资收益。
第 59 行 境外收益 :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含劳务
收益)。
第 60 行 管理费:按规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未超过税务部门批
准其收缴的额度或比例的,作全额调减;超过部分不作纳税调减。
第 61 行 其他:填写上述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须作纳税调减的有关收入。含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在本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项目数。其中包括:
(1)按照国税发〔2003〕45 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准备
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
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此行填写纳税人按
规定计算的调减额。
(2)按照国税发〔2003〕45 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
账准备的资产,其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
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此处填写纳税人对已计提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
折旧额或摊销额减去按照会计处理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新确定折
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在此行填列。
(3)纳税人按照市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前(即
1998 年 12 月 31 日)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
性住房补贴资金,如果在会计处理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
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 号)文件规定
执行,即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发放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未进行扣除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不少于 3 年内分期均匀扣除。
此处填写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分期扣除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4)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 号规定,因债务重组而需调减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5)纳税人因股权投资所产生的需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第 62 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62 行=26+27-57 行。
本行如为负数,即为企业当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含-5)万元以
上须经中介机构审核)的,并按有关规定确认可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
度亏损额。
第 63 行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税前自行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
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
整后的金额。
第 64 行 免税所得: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64 行=65+66+…+75 行。
第 65 行 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 号文件中明确的纳税人购买财政部发行
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 66 行 免税的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
贴收人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文件明确的有专项用途的国家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如无文件明确,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纳税。此处填写有文件明确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补贴收入。
第 67 行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填写按照市财政
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8〕882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入
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第 68 行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免于补税的投
资收益。本行特指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第 69 行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94)001 号《通知》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
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
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减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收入。
第 70 行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94)001 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 2 项规定中明确的对企业治理“三废”
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收入。
第 71 行 免税的股息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
号文件中明确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分回
利润规定进行补税的收益。
第 72 行 免税的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字(94)001 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第 2 项规定中明确的
暂免征收所得税的培训收入。
第 73 行 免税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 填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中明确
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性服务收益。
第 74 行 免税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填写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 1 项规定中
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收入。
第 75 行 其他免税所得:填写本表免税所得之外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
免税所得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 76 行 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76 行=62-63-64 行。
本表 62—76 行填写,分为 3 种情况,现举例说明具体填报方法:
项 目
行次 如 为 盈 利
企业
如盈利额与需弥
补亏损额一致
如 为 亏 损
企业
纳税调整后所得 62 100 100 -100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3 50 100
减:免税所得 64 20
: :
应纳税所得额 76 30 0 0
注:
1、76 行“应纳税所得额”≥0 时,76 行关系式成立。
2、62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 时,76 行填写“0”。
3、如有“免税所得”项目(65 行至 75 行),无论何种情况均须按要求填写。
但不进入 76 行关系式计算。
4、76 行以后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第 77 行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纳税人按照税法
规定,计算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 78 行 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即 78 行=76-77 行。
第 79 行 适用税率:按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 33%的比例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
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优惠税率照顾。其优惠税率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以下(含 3 万元)的减按 18%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减按 27%税率征收。在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
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
第 80 行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得税税率计算出
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本表“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填写,即:
80 行= 78×79 行。
第 81 行 减、免所得税额 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批准减、免的企业
所得税额。
境外投资收益
抵免税款限额
第 82 行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照“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
地税企[ 2000]244 号)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 83 行 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 :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
业分利、股息收人纳税计算表》(附表)第 1 行、第 6 栏“应补所得税额”合
计数填写。
第 84 行 股息收入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分
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第 8 行,第 6 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 85 行 中外合资企业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
业收入纳税计算表》第 16 行、第 6 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 86 行 投资收益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
入纳税计算表》第 20 行、第 6 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 87 行 境外收益补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外所得补税原则和计算公式计算填写。
计算公式 1:
应纳税款=(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税率
计算公式 2:
= ×
计算公式 3: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税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实际应纳税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款总额-不同国家的抵扣限额
第 88 行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为本
表计算所得,即:88=80-81-82+83+…+87 行
第 89 行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上年 12 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
得税额,多缴的应以“-”号表示。即填写上年汇算清缴申报表主表中期末
应补(退)所得税额。年度中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附有说明。
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
第 90 行 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填写申报所属期内(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已查补入库的以前年度补税额。
第 91 行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累计已经缴库
的所得税净额。即含上年汇算清缴在本年的入库金额和本年度(不含本期
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入库金额。
第 92 行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 92 行=
88+89+90-91 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本行数作为次年“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第 93 行 本期申报延交数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请批准的缓缴税额数
额。
第 94 行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94 行=92-93
行,即申报当期填开税票的企业所得税入库金额。
第 95 行 税 后 利 润 : 按 本 表 计 算 填 写 , 即 : 95 行 =77+81+82+
(78-80)
第 96 行 补充资料 期末(平均)职工人数: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填写年
末平均职工人数。
第 97 行 工资总额(实发数):填写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
括税前实际发放数和税后发放数额。
第 98 行 税前扣除部分:填写经税务机关等部门批准的、按不同工资
办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第 99 行 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在技术合同中,
订立合同双方协商确立的合同交易额。纳税人接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
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 100 行 实现技术交易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实现的合同中的技
术交易额。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 101 行 实现技术交易净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实现的合同交易
额中技术交易部分扣除成本、费用后技术性收入净额,是科研人员提取奖
酬金的依据。纳税人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
填写。
第 102 行 提取奖酬金: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技术合同完成后,根据
技术性收入净额提取的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奖金额。纳税人按技术合同或
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 103 行 安置待业人员:填写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包括
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区县级以
上大集体企业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第 104 行 安置四残人员:填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人数。
“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以及弱视、弱智。
实行定额(定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要求
实行定额(定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只填写
第 1、76、80、88 行以下的有关项目。并填报代理审核中介机构的计算机
代码。
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只填报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及
以下有关项目。
汽驾定额征收所得税额= 100 元×人数
摩托车定额征收所得税额=20 元×人数
换算学员人数=零散收入总额÷汽驾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额。
砖窑、灰窑、煤窑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申报时只填
写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及以下有关项目。税款定额为
砖:元—5元/千块
煤:元—4元/吨
灰:元—2元/吨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表式及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及说明
1、《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
2、《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具体项目的填写
(1)表头部分的填写
计算机代码: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纳税人名称: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纳税人联系电话:填写本单位办税人员所在部门联系电话
代理中介机构名称:按照中介机构公章填写全称。
代理中介机构联系电话:填写中介机构编制鉴证报告人员所在部
门联系电话。
报备事项所属年度:填写报备事项发生的年度。
经济类型:按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
(2)表体具体项目的填写
① 弥补亏损
(一)弥补亏损
第 2 行“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每一纳税年度当年纳税调整
后所得。
注:此行为判定企业盈利或亏损的标准,如亏损额用负号表示。
此行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数据一
致。
第 3 行“当期已弥补亏损数额”:填写每一盈利年度当年用于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数额,只有在盈利年度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填写。
第 4 行“当期未弥补亏损数额”:填写企业于报备年度前各亏损年
度尚未弥补的亏损数额。亏损额用负号表示。
第 5 行“本期弥补亏损金额”:填写报备年度用于弥补亏损的数额。
注:此行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63 行数据一
致。
第 6 行“当期弥补后亏损余额”:按本表数据关系计算所得填写,
即:当期弥补后亏损余额=当期未弥补亏损数额 + 本期弥补亏损金额
亏损年度已弥补后亏损余额。
第 7 行“当期弥补后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盈利年度弥补亏损后
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应大于或等于零。
②债务重组等所得
第 8 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填写本年实现的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是指: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
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
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
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
第 9 行“债务重组所得”:填写本年实现的债务重组所得。债务重
组所得是指: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
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
第 10 行“捐赠收入”:填写本年接受的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是指: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的
捐赠收入。
第 11 行“小计”:填写上述三项所得之和。
第 12 行“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填写有三项所得年度实现的应
纳税所得。
注:此行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 76 行数据一致。
第 13 行“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填写。比例=(三项所得小
计÷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100%
第 14 行“分摊年限”:按政策规定分摊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第 15 行“每年分摊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填写。每年分摊金
额=三项所得小计÷分摊年限
②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
第 16 行“上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填写报备年度上一年技术
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
第 17 行“本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填写报备年度技术开发费
的实际发生额。
注:此行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2 行数据一
致。
第 18 行“增长幅度”: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填写。
增长幅度=(本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上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
生额)÷上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00%
第 19 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报备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此行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76 行数据一
致。
第 20 行“加计扣除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填写。加计扣除额=
本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
注:此数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 77 行数据一致。
第 21 行“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填写。
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额
注:本行数不得小于零。并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 78 行数据一致。
②工效挂钩
第 22 行“挂钩起始年度”:填写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第一个实行工效
挂钩年度。
第 23 行“核定部门”:填写按文件规定有权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方案
的部门,如:市(区、县)国资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或企业董事
会、职工代表大会。
第 24 行“挂钩形式”:填写企业所选用的具体挂钩方式。按现行政
策规定:企业的工效挂钩方式有两种,即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或
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并将选择的方
式填入此行。
第 25 至 29 行“核定的效益基数”、“挂钩比例”:填写经有关部门核
定的挂钩方案中核定的数据。
第 30、31 行“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填写实际提取的工资总
额。
第 32、33 行“期末平均职工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填写。期
末平均人数=(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 或: =年内各季平均人数
之和÷4
(二)《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人纳税计算表》表式
及说明
1、《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表式
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申报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
及投资企业税率
分回利润、股息、
红利、收益
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 税收扣除额 应补所得税额
项 目
行(栏)
次
1 2 3 4 5 6
1. 1
2. 2
3. 3
4. 4
联
营
企
业
名
称
合计. 5
1. 6
2. 7
3. 8
4. 9
5. 10
6. 11
股
份
制
企
业
名
称
合计 12
1. 13
2. 14
3. 15
合资
企业
名称
合计 16
1. 17
2. 18
3. 19
4. 20
被投资
企业名称
合计 21
企业公章 代理中介机构代码:
企业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中介机构名称:
办税人员姓名: 声明: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录入人:
2、《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的填报
范围
凡投资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及其《实
施细则》的规定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等分回利润、
股息、红利收入的,均应按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换算、填报本表。
3、《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人纳税计算表》具体项
目的填写
第 1 栏 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及投资企业税率:填写被投资的
联营实体、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 2 栏 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益: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额及股息、红利收入。
第 3 栏 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或中外合资企业等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后,按税法规定换算的应
纳税所得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等的应纳
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或股息、红利收入①(1-联营企业或股份
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企业所得税税率)即:第 3 栏=2 栏①(1 一
被投资方税率〔第 1 栏〕)
第 4 栏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
外合资企业等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后,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的
应缴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
外合资企业等的应纳税所得额①投资方适用税率。即:第 4 栏=3 栏①
投资方税率。
第 5 栏 税收扣除额:填写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
业一方在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等的应纳
税所得额①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等所得税税率。
第 6 栏 应补所得税额: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
外合资企业等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后,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
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一税收扣除额。
即:第 6 栏=4 栏一 5 栏。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表式及说明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的格式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申报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选项(√)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应税收入选项(√) 有 无
一、收入总额
二、非应税收入(2 行=3 行+①+10 行)
1、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2、由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收入
3、经财政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政府补助
5、会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
6、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7、经营单位上缴税后利润
8、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的收入
三、应税收入总额(11 行=1 行-2 行)
四、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非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
其中:技术性收入
五、应税收入净额(14 行=11 行-12 行)
六、应税收入净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15 行=14 行÷1 行×100%)
七、支出总额
八、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7 行=16 行×15 行)
补充资料:第 3 行的批准文号
第 4 行的批准文号
第 5 行的批准文号
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办税人员姓名: 审核人: 录入人: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适用范围
凡经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均应先按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本表。
本表既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度申报收入,也适用于季度申报
收入。
3、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的要求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只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
申报表》表头项目,表体项目不必填写。
①纳税人能够正确划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同时也能正确划分与
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损失。
①纳税人只取得非应税收入而无应税收入。
(2)对不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
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但是能够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
度》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全部支出的,必须完整填报《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3)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收入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同时使用。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表头填报内容的规定
单位类型选项: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后面的框内划“对勾”;社会团
体在“社会团体”后面的框内划“对勾”。
应税收人选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应税收入在“有”后面的框内
划“对勾”;无应税收入在“无”后面的框内划“对勾”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表体填报内容的填写
第 1 行 收入总额: 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所有收入的合计
数。
第 2 行 非应税收入: 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非应税收入=财政拨
款补助收入+由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
加收人等收入+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政府资
助+会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
入+经营单位上缴税后利润十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的收入,即 2
行=3 行+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9 行+10 行。
第 3 行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填写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
政拨付的专项经费收入。
第 4 行 由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
加收入等收入: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行政府职能,收取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
(额度)拨付或者核定的收入。
第 5 行 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填写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
入。
第 6 行 政府资助:填写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的资助收入。
第 7 行 会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填写社会团体取得按市级民政、
财政部门批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和取得的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 8 行 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填写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第 9 行 经营单位上缴税后利润: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其所属
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取得的税后利润。
第 10 行 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的收入:填写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取得的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不计入应税收入项目的收入。
第 11 行 应税收入总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应税收入总额=收
入总额-非应税收入,即 11 行=1 行-2 行。
第 12 行 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非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填写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取得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第 13 行 技术性收入: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经税务机关
批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性收入”,如技术转让收入等。
第 14 行 应税收入净额 :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应税收入净额=应
税收入总额-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非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即 14 行=11 行
-12 行。
第 15 行 应税收入净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根据本表计算所得
填写,应税收入净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应税收入净额除以收入总额再乘
以 100%,即 15 行= 14 行÷1 行×100 %。
第 16 行 支出总额: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
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正确核算的全部支出总额。
第 17 行 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分摊的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支出总额乘以应税收入净额占收人总额的比重,即 17
行=16 行× 15 行。
第 18、19、20 行补充资料: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第 3、4、
5 行等收入的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