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 度
名称
考勤、休假和劳动纪律管
理制度
制 度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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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共 38
页
编写部门: 制度审核人: 签署: 生效日期:
发放部门:
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员工素质,
增强公司活力,推动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范围内
的劳动者均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有关
规定和江西省劳动管理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制定。
公司劳动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动岗位,根
据岗位设置情况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应聘上岗人员全部实行
合同制。
第二章 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
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
人依法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实行全员劳动
合同制管理。
招收新员工。本着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素质为宗旨,精简
高效为原则。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采用供需见面方式从各高
校上选择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从社会上招聘有多年工作经验和专长的人才时,采用先
试用后录用的方式。
普通工。一般采用面向社会劳动力市场招聘,在相同
条件下,优先录用本企业下岗、待岗人员上岗。
公司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作为合同制员工: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已被公司开除的人员。
受公司处分而自动离职未满三年者。
公司用人只通过公开招聘。禁止通过其它非公开渠道,
照顾公司领导或职工的子女、亲属或相关友人、领导介绍任
何人进公司工作。
公司下属单位不得自行招工。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
动合同”)是公司员工和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解除应遵照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
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
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所有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
劳动关系。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接到签订劳动合同
通知书之日起须在三十天后将按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给
予经济补偿金。
本标准所涉及的公司工作年限,均包括原在南昌硬质
合金厂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其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生产工
作需要及员工情况决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合同期限、长期合同期限、
无固定合同期限三种。
对新招收的员工,视不同情况确定1至6个月的试用期,
每位新招收的员工只试用一次。
以下情形适用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
(2)公司招聘的学士学位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期
限为五年;
(3)公司特殊生产岗位的技术工人,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
(4)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员工,劳动合同期为
五年;
(5)本公司工作未满五年的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一年;
(6)离岗病休、病养人员(不含按规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者),合同期限为3-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法定医疗期确定。
(7) 执行议付工资人员合同期限为一年。
以下情形适用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1)主任科员以上的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
(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定向培训的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为十年;
以下情形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
同的员工。
(2)劳动者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
同的员工。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员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员工。
(4)转业、复员军人初次参加工作的员工。
员工同时适合于两个合同期限的,根据公司建议及本
人自愿选择一种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本公司
根据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长代表本公司与前述人员签
订劳动合同。
本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的各类员工均与公司总经理签订
劳动合同。
由本公司出资参加脱产学习、定向培训而离开原岗位
的员工,还应与人力资源部签订相关的协议书。协议书作为
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延长、变更及解除
劳动合同到期三十天内,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
合同,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续签合同。
经公司确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免责单
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
(4)偷盗、破坏公司财产,在生产工作场所聚众赌博、斗
殴,严重违反共公道德等行为,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害的或
受公司警告处分三次、记过处分二次或记大过处分一次者。
(5)仲裁机关依法裁决终止劳动合同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南昌市劳动签委员会确认丧
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或支援边疆的;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给予一定赔偿: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岗位消失后的待岗人员,经
培训安排相应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未能竞争上岗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可采取单方解除和协商解
除的两种方式;单方解除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属条
规定情形的按条规定执行。协商解除的也应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同意后,30日内办理
完在手业务和移交手续,如非因员工个人原因致使移交手续
在30日内无法办理完毕的,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解除劳动合同。有(4)、(5)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
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补缴社会统筹保险金: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条件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
康的;
(3)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4) 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
件的。
(5)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退休、辞职或当事
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员工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
酬,按《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管理标准》及公司
有关工资和考核标准执行。
员工的工作时间及节假日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员
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应安
排调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在执行劳动合同期间,享受本公司规章制度中规
定的福利待遇。
对于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精神和
物质的奖励。
员工在职期间享有培训的权利。公司将采取转岗培训、
在职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公司和员工按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障的有关
规定交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统筹金及住房公积金。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按有关规定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间按照劳动部制定
颁发的《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其
医疗期满后关于劳动合同的办理参照本细则第条有关
规定执行。
员工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及赔偿
公司无故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按
规定金额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正常的劳动情况下,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报酬不
得低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
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补偿办法;
(1)因公司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其在公司已
经履行的合同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以公司上年度12个月平
均工资标准为基数,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
月;根据员工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
月的经济补偿金,每月按800元计发。本标准第条所列
情形除外。
(2)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
公司按其在公司已经履行的合同年限给予生活补助费,以公
司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
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根据员工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每月按800元计发。员
工劳动合同到期,个人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公司按其在公
司已经履行的合同年限给予生活补助费,以公司上年度12个
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
个月。
(3)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单方申请辞职的,经公司批准,终
止其劳动关系。公司按其在公司已经履行的合同年限给予生
活补助费,以公司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每满
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根据员工在原国有企
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每月按
800元计发。
(4)由于员工原因,未经公司同意,单方解除与公司劳动
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并根据本标准第
条规定交违约金和培训费。
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
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
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并按
条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应发给不低于9个月工
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应发给不低于12个月工资的医
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南昌市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标准。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岗位消失后的待岗人员,经
培训安排相应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未能在规定的培训
期内竞争上岗的,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按其在公司和国有
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第 条规定分别发给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协议,可参照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并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必须裁减人员时(除国
家规定不能裁减的人员外), 按被裁减人员在公司和国有企
业的工作年限,按照第条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
助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九十天内,未按规定给予员工经
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
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培训
费。
(1)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人
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5倍交纳违约金。
(2)公司直接招收录用的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中专毕
业生,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公司服务未满五年,由
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每年按 3000-8000 元不
等计算交纳违约金。研究生毕业为 8000 元,本科毕业为
5000 元,大专毕业生每年为 3000 元。
(3)由公司出资培训的人员,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由员
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交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
约金外,应向公司交纳培训费,以公司出资的各种费用和国
家统一规定的费用为标准,在公司规定的服务年限内,五年
期的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十年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工作每
满一年减交费用10%计算。
(4)公司直接招收录用的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中专毕
业生,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公司服务未满五年,
由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交纳本条第一款规
定违约金外,还应交纳企业在岗培训费,在岗培训费以实
际工作年限为基数,每满一年交纳一个月的工资。以前十
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本章内的工资、国有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1) 工
资标准是指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本人
的月平均工资。
(2) 计
算经济补偿金的国有企业工作年限,只限于原南昌硬质
合金厂的员工。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违反《劳动法》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
益,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害的;
(2)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或者订立部分无效
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公司违反《劳动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及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
动合同的。
员工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
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员工在合同期内未解除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而擅自离
职他就,除按条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外,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据实赔偿,公司并应按《劳动法》第九十九条依
法追究接收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2) 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商业合同、档案、信息、
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工艺技术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员工应按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3) 掌握公司商业的秘密(是指商业合同、档案、信息、知
识产权、专利技术、工艺技术等)的员工,因个人要求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三年内不
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相关、相同的单位工作,否则,公司将按
本人在公司期间掌握的技术水平在同行中的先进程度收取
违约赔偿金,约赔偿金标准不少于本公司上一年人均年工资
的十倍至二十倍;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4)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岗位,上岗前要签订劳动合同,
还需签订保密合同。公司并按规定发给保密津贴。
劳动争议和调解
如有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在劳动
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公司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的管理及其它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二份,公司人力资源
部及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及各种协议的签订和日常
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本实施标准、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解释。
本实施标准未尽事宜均按《劳动法》和国家及江西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制度
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时间以打卡钟为准,员工在规
定的上、下班时间前后 30 分钟内打卡方有效。
员工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内未能打上卡的,应在本次
打卡时间内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否则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并处罚金 50 元。
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卡,必须最迟在次日将有部室、
车间领导和能证明上、下班时间的证明人及本人签字的考勤
卡交人力资源部(遇节假日交公司值班领导)作为考勤依据,
并处罚款 5 元。若属迟到、早退,则应注明迟到、早退时间,
按有关规定处理。若不报或少报迟到、早退时间,经查出,
当事人和所有签字者各罚款 50 元。
员工请事假或因公外出都必须提交本部室、车间领导
的批准条,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作旷工处理,并每例处罚金
100 元。
各单位在按要求打卡的同时,还必须按员工上班时间进
行每天的《考勤表》登记制度,对不及时登记和弄虚作假的
扣罚责任人 20 元/次。
因公出差的,应在前一天填写《员工出差申报表》按
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好手续,并将审批好的《员工出差
申报表》交给人力资源部,以便输入计算机销假。
急需出差南昌或外地,本人来不及办理《员工出差申
报表》的,部室、车间领导应在该员工出差后的二天内代为
办理《员工出差申报表》并交到人力资源部。未按规定时间
办理者,部室、车间领导扣罚款 10 元。
部室、车间领导出差需向公司分管领导申报;其它员
工出差向部室、车间领导申报。
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当天既无打卡也无请假、出差
手续的,即为缺勤,按旷工处理。
严禁请他人代替打卡。若违反者对代打卡的和密码使用
者,各处罚款 100 元。
分设在各车间的打卡点必须在次月初 1—3 日前将打卡
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并根据打卡情况,各单位对违纪人员按
规定在工资表中进行扣罚,延期 1 日未报和本月未扣罚者的
扣责任人罚金 20 元。
因生产工作需要,非四班三运转的有关岗位星期六、星
期日安排人员上班的,则安排调休并按 条(1)(2)(3)
执行。
需有人上班的,但上班人员可变的,如质量管理部的
分析工、物资管理部仓库等则:
(1)星期六上班,休息星期日、一;
(2)星期日上班,休息星期五、六;
(3)星期六、日上班,休息星期一、二;
调休时应填写《员工调休登记表》,经部门审核后交人力
资源部。遇有跨月休息时,月底前应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手
续。正常调休日,调休不能连续执行二天以上,超过二天
的由所在单位上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不属 条规定,临时需上班的按加班处理,加班
费按 处理,不再调休。
员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串岗、睡岗,不得搞“小
倒班”、“对轮班”或擅自顶(替)岗,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
的活动,违反者每人次扣罚不低于 50 元。发现上班时喝酒
和在工作场所煮饭者每人次罚款 100 元。
员工上班必须佩戴岗位胸牌,凡未戴胸牌的每次扣罚
金 20 元。
上、下班迟到、早退者在五分钟之内者,扣 10 元、五至
十分钟,扣 30 元、十分钟以上扣 50 元、30 分钟以上,扣
款 50 元另视为旷工半天。
上班时间因病需到医务室就诊者,应经部室、车间领导
批准。
员工因病、伤需要休息治疗者,按 款规定办理。
休假日参加公司性的活动、开会等,一律不予调休。
每旷工一天扣本人当天工资的 200%,并取消当月奖
励工资,当月不够扣的,下月工资补扣。连续旷工 15 天或
一年累计旷工 30 天者,公司将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除名。
员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返厂上班,如有特殊原因,
需续假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公司
人力资源部批准。无手续超假十五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员工请假回家,因急病住院者,应委托他人办理续假
手续,返公司后凭医院证明等销假。
关于加班
(1)对于加班应严格控制。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
间的,由部室、车间事先提出,并填写《员工加班申报表》
确定加班人数、工时,报生产安全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
副总经理审批。并按 条标准计发加班工资,不再补休。
审批的申报表必须在一周内交人力资源部,逾期不缴的,加
班工资由本单位支付。
(2)因生产工作需要,休息日上班的,部室、车间应事先
填写《员工加班申报表》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按 条标
准发放加班工资,不再补休。
(3)员工履行国家义务、社会义务和党团组织活动等所占
用的时间,不另安排补休,也不发加班工资。
(4)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禁止加班加点。
(5)如工作急需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不能以各种
借口拒绝加班,否则以不服从分配扣发本人当天工资的 200
%,年累计 3 次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凡派出学习、定向培训和因工出差人员不论遇到法定
节日或其他假日均不发加班工资,回公司后也不予补休。
(7)参与绩效考核的人员加班不发加班工资,其他管理、
技术人员除因生产值班等特别需要经总经理特别批准外,一
般不发加班工资。
出差、出厂及各种休假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的,每
例扣当事人 10 元。
本人申请参加各类考试的,部门领导同意公司分管领
导批准,公司不扣罚工资。
本人申请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学习的员工(除公派外),需要
占用工作时间的,部门领导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脱产者
停发工资,保留劳动关系。面授时间为 1-2 个月的,面授生
活费标准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第五章 假期及其待遇
事假
员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按请假
手续办理审批。
事假每月累计在三天之内的每天按(技能工资+岗位
工资)÷ 每月累计事假超过三天(技能工资+岗位工资)
×15%扣除;,超过五天者只发给技能工资和预备岗工资;
超过十天者发给南昌市最低生活费。
在实习、试用期内一律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
假时,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发工资。
婚、丧假
员工本人结婚,须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经单位同意,
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可申请带薪婚假三天(晚婚假十八
天),自结婚登记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死亡,办丧期
间给带薪丧假三天,丧假须持本部门领导批准单在死亡日之
后十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
实习、试用期不给婚假。
请婚、丧假超过 3 天(晚婚 7 天)的并有续假请求的,
按事假处理,假期满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婚、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假期可顺延。
配偶一方不在本市的、死亡者不住本市的员工请假,按
以下规定增加往返路途期限:
(1)省内 2 天;
(2)省外按实际时间给假。
产假
(1)结合公司实际,女员工产假定为四个月(晚育四个半
月),产假从开始请假算起;
(2)请四个月(晚育四个半月)产假后,根据本人自愿可
在孕期(怀孕七个月以上)请 1-2 年的哺乳假;不请哺乳假
者,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
(3)女员工产假期间:四个月(晚育四个半月)工资待遇
按 条执行;
(4)女员工怀孕不满 4 个月小产时,给予十五天产假;怀
孕 4 个月以上小产时,给予三十天产假,工资待遇按
条计发;
(5)未办理结婚手续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者,一律不享受
产假待遇;并按事假处理。
(6)男方是本公司员工,其妻自小孩出生之日起,可一次
性享受十天有薪假期照顾。
计划生育假
(1)凡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女工,第一次人流时,可享受 14
天假期;
(2)上节育环者,给予 4 天假期;7 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3)生育一胎,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小孩 14 周岁以前
因病住院的,其母亲可有 7 天带薪的照顾假,假期内技能工
资照发、岗位工资按天扣减。但必须出示省、市级医院住院
证明和病历,经部室、车间领导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4)结扎输精管者,休假 7 日;
(5)结扎输卵管者,休假 21 日;
(6)怀孕不满 3 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 25 日;
怀孕 3 个月以上者,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 42 日。
(7)凡计划生育假,假期内技能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天
扣减。
凡申请产假、计生假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
党群工作办公室认可,由医务部门签发产假、计生假单,经
人力资源部审批,方可有效。
为了依法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允许公司
女员工在孕期(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四个月产假期满请 1-2
年内可请哺乳假期,工资待遇按 条执行。哺乳假期满
转入人力资源部技能培训,待遇按 条标准计发。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
请假有关手续。
请假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统筹保险金和公积
金。
培训结束后,公司根据岗位需要安排上岗,不愿上岗的
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 给予经济补偿金和
生活补助费。
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 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Ⅱ、实际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
①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
② 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Ⅱ 实际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
①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
②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③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
④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⑤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医疗期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
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休息时,应持省、市
级医院的病假单(在外就诊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
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病假手续方可,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待遇按 、 条办理。病假超过三天期间取消技术津
贴、通讯补贴等。员工若在审批假期到期仍不能上班者,应
提前续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原则上就地休息治疗。但个
别病情严重,生活起居确有困难或需转院治疗者,应按南昌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对达不到厂内退休或病休
年龄,又确有疾病,难于坚持正常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确因病情原因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
延长病假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款的 1 倍。
凡在病假问题上弄虚作假者按旷工论处。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请病假 4 个月以上或相应的医
疗期满后的员工,要求复工时,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
证明,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复工。但须经三个月试
用期,如在试用期间旧病复发,前后累计计算。
往前累计 12 个月其病假时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在
1-6 个月以内的,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若实得病假工
资低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标准如
下:
1.连续工龄 5 年以下,扣技能工资+岗位工资×30%;
2.连续工龄满 5—不满 10 年,扣技能工资+岗位工资×25%;
3.连续工龄满 10--不满 15 年,扣技能工资+岗位工资×
20%;
4.连续工龄满 15--不满 20 年,扣技能工资+岗位工资×
15%;
5 .连续工龄满 20-- 不满 25 年,扣技能工资+岗位工资×
10%;
6.连续工龄满 25--不满 30 年,扣技能工资+岗位工资×5%;
7.连续工龄满 30 年以上,不扣技能工资+岗位工资;
8. 中层以上人员按扣款比例的 倍扣除,其他人员按扣款
比例× 倍扣除。
9. 议付工资按上述比例扣款。
10. 计算方法:(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比例×倍数×
实际病假天数
在实习、试用期内不扣工资,但分别按 条处理或
延长相应的实习期处理;
对短期固定合同者,每年请病假达 3 次累计 30 天以上
者年终时将考虑其身体是否适应本公司工作,该合同期满后
不再续签合同;
往前累计 12 个月,病假时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且在
6 个月以上者,停发病假工资,改按月发给疾病救济费,疾
病救济费按技能工资+(岗位工资÷4)发给。
12 个月以上的改发生活费,其标准为:技能工资+预备
岗工资,但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病、伤假医疗期满或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能够复工而
拒绝复工的或复工后不服从分配无理取闹者,停发其病假救
济费,按旷工处理。对弄虚作假休病、伤假或在病、伤假期
间从事第二职业者,一经发现,除停发病假救济费,予以除
名。
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工作时负伤、中毒或因公出差
途中发生车祸,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所受到的伤害均可列为
工伤;
(2)员工因公负伤(职业病、中毒)时,应保护好现场,
经公司安全员、医务人员、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同志进行事
故调查,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确定是否享受工伤;
(3)因公负伤者(除急救外)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工伤
假和工作医疗期审批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审批时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
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由公
司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
伤前 12 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
残等级后应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如经南昌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可以复工时,而本人拒不上班者,
停发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
探亲假
(1)探亲应尽量利用停产、放假时间安排;
(2)凡家庭居住地和公司之间两天不能往返的,且进公司
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
不予顺延。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各种假期的审批权限
(1)请假应统一使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的请假单。在离
开公司的前一天办完审批手续(除急事外),不能补办,也
不能由他人代办;
(2)中层管理干部请假,均需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主要领
导请假超过二天以上或离开本地的,报总经理批准。
(3)其他员工请假一天的,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一天以上
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批;
(4)员工实际假期未达到所请假期时,在返回公司的三天
内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不按时销假的,以销假
之日计算假期。
(5)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为:技能工资+预备岗工资,超假
的(又未及时续假的)按旷工处理。超假十五日以上,按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已办理续假的按事假处理,并按 条
扣罚。
(6)探亲假期满非自身及亲属原因或自然不可抗力造成不
能按时返回岗位的,经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可酌
情延长其假期。
第六章 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制度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应支付不低于
南昌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公司的工资总额由董事会确定。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员工考勤以打卡为准。
员工每月按 天考勤,月工资当月 15 日发放。
因生产工作需要,每遇法定节假日需加班时,各单位
应根据公司生产的需要安排加班,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将加
班人员名单在该节日到来前一天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凡不报
者均不享受加班待遇。
新加入公司的员工工资相应套入公司工资标准,凡在
十五号前报到的发给整月工资;十五号以后报到的只发给半
个月工资。
公司内工作调动,按所到岗位重新评定工资,并从下
月起执行。若非属工作需要转岗,落聘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管
理,集中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进行为期一年的技能培
训, 在培训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费。参加第一期培训的生活
费标准为技能工资+待岗岗位工资,参加第二期培训的生活
费标准为技能工资-100+待岗岗位工资。参加第三期培训的
生活费标准为为技能工资-200+待岗岗位工资(低于最低生
活费 182 元的,按 182 元计发)。参加第四期培训的生活费
标准为为技能工资-300+待岗岗位工资(低于最低生活费
182 元的,按 182 元计发)。同时,公司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
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四期培训结束仍未上岗者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 条第一款给生活补助费和经济
补偿金。
产假期间生活费标准为:技能工资按其档案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预备岗工资,独生子女费按规定发给,各种津补
贴照发。
请哺乳假期间按月发给生活费,其待遇标准:260 元/
月。
在岗员工视企业效益和经济责任制考评情况发放部分
奖金。
加班工资标准:每天加班工资基数为 30 元。议付工
资以议付标准除 天计算。超过三个小时计半天加班,
超过六个小时计 1 天加班。每人每月加班工资不得超过 2 天。
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之和为计算住房公积金依据。
工资形式,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实行多种工资形式的
分配。
计件工资:
每月根据基本工作量核定形式月工资,并据此公司承担缴纳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公积金等公司应承担的部分,每月实
际发放工资按实际工作量发给计件工资。
议付工资:月给工资标准每年根据本市劳力市场的价
格一次性核定,当年不变。并据此,公司承担合同期内公司
应交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月薪考核工资:除实行以上工资的,全部实行月薪考
核工资制。
工资结构
月薪工资标准:由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各种津补贴
组成。
(1)技能工资。以档案工资为标准确定,每月按规定标准
发给。
(2)岗位工资。以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所负责任、
劳动强度及岗位对员工的素质要求确定该岗位工资级别,岗
位工资经过责任制考核后按规定发给。
(3)预备岗工资标准为 42 元。
岗位工资分为两个级别,I 类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
部,Ⅱ类适用于一般员工。
(4)住房补贴按技能工资的 2%计发;技术职称补贴高级
(博士)150 元;中级(硕士)80 元;学士 50 元;取消合
同津贴,其它补贴按公司规定发给。
议付工资。除议定的每月工资外,不发给其它任何报
酬。
(1)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员工按所在岗位应得额的 80%计发;
试用期满按 100%计发;
(2)属从事尘毒污染严重工作的,议付工资标准中应考虑
加入规定的保健补贴。
(3)议付工资岗位,属本职工作性质需加班、夜班工作的,
不另发加班、夜班费(但法定假日除外)
当车间停产,个别岗位确因工作需坚持正常上班的,
应从严控制,部门先提出人员名单报公司审批后方才有效,
同时工资遵照如下原则发放:
(1)月薪考核工资按天计算岗位工资;
(2)非原四班三班的岗位,临时需夜班工作的其工资可由
车间及人力资源部领导临时研究后决定;
(3)与车间是否停产、减产无关的,必须每天坚持正常工
作的岗位,月考核工资考核后应正常发给。
加班工资支付制度
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经分管副
总经理批准延长生产工作时间的,按 30 元计算标准÷8×加点
时数×150%计发加班工资,不再补休,加班加点时间以核定
的加班时数为准。
法定节日加班,每天按 30 元计算标准×300%加发加
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每天按 30 元计算标准×200%
加发加班工资。
有关规定
(1)派到外单位学习,培训或因公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发
夜班费。但在培训期间根据需要三班倒的由公司发给;
(2)因工作需要上晚班的,非议付工资制仓管员每月最多
不超过 4 天夜班补贴;
(3)车间倒班人员按实际上班天数发给夜班补贴 元/天
(16:00-24:00);早班补贴 元/天(0:00-8:00);
(4)不属上述情况,且需上夜班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发
放。
第七章 劳动保护
劳保服装
凡公司规定应发工作服的员工,上班时间一律要穿工
作服。
凡上班后未按规定穿好工作服者每人次罚款 50 元。
保健津贴
保健津贴是公司员工因工作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粉、
尘、噪音等而影响身体健康的一种特殊营养需要补偿,公司
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享受保健的岗位和标准。
保健费划分为三个等级:甲等: 元/天;乙等:
元/天;丙等: 元/天。
享受保健的岗位及其等级如下:
甲等:钨氧车间:磨矿;中压釜;浸出;配解吸剂;交换柱;
除锡、钼;烘干;黄(蓝)钨;锅炉;塑料、防腐;酸分解;
钨酸洗涤;氨溶。 碳化钨车间:铸造碳化钨;多管炉;
碳化;碳化钨修炉工;蓝钨;配碳球磨过筛;过筛包装;锅
炉;碳化钨球磨过筛;钴还原过筛。 合金车间:掺胶;
湿磨;Ck 料;喷砂(含成品加工);碳制品加工;制胶;液
压。 异型车间:湿磨;混炼、制胶掺胶;挤压、喷砂;精
加工(磨工);微型钻车间:清洗。 机械动力部:制桶(含
喷漆)。
乙等:钨氧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纯水;配液;结
晶;维修钳工;值班调度;维修电工;炉前化验;包装;取
样计量;压风。 碳化钨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
配碳。 合金车间:压制;烧结;半成品检验;热处理
工。 异型车间:切断;非标制作;真空烧结;自压;半烧
结;精加工(线切割)。 微型钻车间:Nc 沟磨;刃磨;阶
梯磨;无芯磨;压风。 质量管理部:合金质检(成品);异
型质检(成品);合金断口质检;钨氧质检(取样);碳化钨
质检(取样)。
丙等:钨氧车间:污水处理。 碳化钨车间:车间调度;
维修钳工;维修电工;氧压站;制氢氧;氢气净化。 合
金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模具钳工;工艺;混合料
鉴定;维修钳工;车床;模具检验;磨工;模具线切割;合
金包装。 异型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工艺;混
合料鉴定;压坯测算;维修钳工;维修电工;车间调度;划
线。 微型钻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平磨、倒角;
设备技术保障;工艺;激光检验;半成品检验。 质量管理
部:化验物检班(金样);微钻质检(成品);化验产品班;
化验光谱班;异型质检(精磨);化验原材料班;物检班(比
硬磁);计量班;化验粒度班。 机械动力部:铆焊班;电
力维修;维修、安装钳工;起重;热工仪表维修;金属切削
机床;水泵房。 机关:打酸班;汽车司机。
根据工作条件、工作性质、直接或间接接触有毒有
害气体,粉尘等的不同,有关规定如下:
(1)属享受保健范围的各生产岗位,只有在正常生产时,
才能按标准和实际出勤天数记载保健;以上未标明的工种不
享受保健。
(2)属享受保健范围的各生产岗位在停产检修时间,一律
不享受;
第八章 社会统筹保险
按南昌市政府规定,每年 7 月对各种社会统筹保险基数
进行审定,每年 1 月对住房公积金作调整,中途无论工资升
降都不作任何变更。
社会统筹保险
公司录用的员工应按政府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为其办
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以及住房公积,
个人应缴部分按其缴费基数的比例从工资中扣除。
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和个人各承担一半,个人部分按技能
工资加岗位工资之和的比例从工资中扣除。
第九章 其 它
公司内部工作变动
公司内工作调动,员工接到通知,应在三日内及时办
理移交手续,按时到新的单位报到,并接续考勤。凡不服从
调动或无理取闹,拖延报到日期,经教育仍拒不到职者,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
各部门凡需改变员工工种(或调换班组)应事先报人
力资源部备案。
调离公司(含离职)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
交人力资源部办理。
调离公司的员工,以开具行政介绍信为限,当月的工
资、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发给,一经离开公司,则停止一切
待遇。
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员工要求调离公司,应按劳动合同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夫妻双方都在公司工作,要求调出公司时应同时办
理。否则公司将与其另一方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调动者不论能否调走或何时调走,一经批准必须
立即移交原来工作,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人事代理制。对新聘用到公
司工作的普通工,公司将按规定试用 30 天,期满后签订一
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暂不进公司,由公司委托人事代理
机构管理。公司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入
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负责缴纳。一年期满后,公司根据生
产需要及本人表现和专业技能择优录用,被录用的员工根据
本人自愿,可将人事关系正式调入公司,也可继续由人事代
理机构管理。
退职
不具备退休、离岗休养、病退条件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
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经南昌市劳动部门
批准,可办理退职。退职后的按月发给本人(技能工资+预
备岗)×40%,低于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南
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
辞职
员工申请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呈,所在单位签署
意见并报公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并按照 条
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在有关手续未办理完毕
之前,不得离开公司。
移交手续。凡属 、、、 条规定的员工离开公
司前,应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移交通知单,前往有关部门办理
移交,有关部门确认其公物、工具及财务已移交清楚后签字,
最后将该单交回人力资源部。
凡属 、、、 条款规定的员工离开公司后,三
年内不得从事与我公司同行业、同性质的工作,发现泄露公
司商业机密,按 条款收取违约金。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10.1 若遇国家有新的文件精神时,则按新文件精神办理。
10.2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0.3 本标准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10.4 本标准自二○○三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