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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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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State Secre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之一)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
规范定密管理、推动定密精准化,对于提高保密工作科
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定密工作第一次有了相对
系统的具体规则。
《规定》出台的背景
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需要细化落
实。
20xx 年修订公布的保密法,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上
收了定密权限、明确了保密期限、规定了定期审核制度。
今年 1 月 17 日修订公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对保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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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范围、定密责任人职责、定密授权、定密内容和流程、定
密不当行为纠正以及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作
出了进一步规范。
总的看,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如,定密授权如何进行、
定密程序如何细化、解密程序如何履行等,需要通过更加详
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加以落实。
定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制定专门规定加以
解决。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国家秘密该
定不定、不该定乱定,机关、单位定密过多过滥、一定终身、
只定不解等问题和乱象,依然是定密精准化道路上的“绊脚石”、
“拦路虎”,影响了国家秘密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大大
增加了国家的保密管理成本,亟须制定专门规定,有针对性
地加以解决。
定密试点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总结固化。
早在 20xx 年,国家保密局就研究起草了《国家秘密定
密管理规定(试行,仅供试点工作使用)》,并选取 6 个中央和
国家机关、5 个省(区、市)开展了定密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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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多的试点工作中,有关机关、单位积极创新、勇
于探索,在定密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如,
定密责任人公示备案、严格定密授权条件、定密流程责任到
人等,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确认。
《规定》正是在试行稿的基础上,经过全面总结试点经
验,反复听取有关地区、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历时两年多起
草而成。
期间,国家保密局多次就有关重点问题听取中央有关部
门和立法机关的建议,并面向 31 个省(区、市)和 170 多个
中央国家机关书面征求了意见。
今年 1 月,《规定》上报中央保密委员会,并于 1 月 17
日经中央保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制定的原则
《规定》是规范定密管理的重要规章,但不是唯一遵循,
必须与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实施。
在制定中,《规定》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
注重体例协调。
牢牢把握《规定》是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下位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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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如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
职责、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处理等,不再简单
重复;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需要具体化
的,如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确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程
序等,进一步细化、规范,实现与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效衔接。
注重科学规范。
根据保密法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
利用的原则,《规定》设计了较为科学、严谨的定密制度,
如明确定密依据和禁止定密事项,规范定密授权特别是主动
授权行为,明确机关、单位及其定密责任人职责,建立定期
解密审核制度,强化定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从制度上推进
机关、单位准确、规范定密。
注重新旧兼容。
《规定》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定密管理的内
容加以整合,特别是对 1990 年 9 月 19 日国家保密局令第 2
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 1990 年 10 月 6
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发布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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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中,经多年实践证明,
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内容加以吸收,努力形成较为完整、
全面的定密工作制度规范。
注重可操作性。
《规定》全面总结定密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定密
程序,将现行成熟做法转化为具体规定;从实际出发,反映定
密工作现实需要,不再对机关、单位制定保密事项范围一览
表、使用定密专用章等作出强制性规定,便利定密工作开展。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九章四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界定了定密概念。
明确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依法确
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二条)
2.明确了定密原则。
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
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
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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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3.规范了定密授权。
明确定密授权主体和定密授权的基本原则,规定定密授
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定密权限及不得再行授权原则,对申请
授权的主体、申请程序、主动授权程序、授权决定、授权监
督、撤销授权以及授权备案作出详细规定。
(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4.完善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在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
定密责任人范围,并对公布、报备定密责任人名单,定密责
任人履职情况监督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5.规范了定密程序。
明确定密的依据是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列举
了四种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要求国家秘密的确定、
变更和解除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对具体定密程序、国家秘密
标志等作出规范,对派生定密、共同定密等特殊情形作出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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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
6.强化了定密监督和法律责任。
要求机关、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定密自查、
定密统计;中央国家机关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定密指导、监督
和检查;明确对机关、单位违规定密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
7.设置了例外条款。
考虑到档案解密工作较为复杂,经商国家档案局,规定
涉密档案解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定密工作中有特殊需求,
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规定其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
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央编办意见,
对“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
关”、“经常”等用语的涵义作出解释,防止发生理解偏差,确
保保密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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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之二)
关于定密授权的几个主要问题(上)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
什么是定密权和定密授权
定密权是指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
属于何种密级进行确定,以及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权
力。
定密权有两种类型:即法定的定密权和授予的定密权。
法定的定密权是指依据保密法直接享有的确定、变更和
解除国家秘密的权力。
授予的定密权,是指通过授权途径获得的确定、变更和
解除国家秘密的权力。
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定密权或者没有相应定
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
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同时,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
动作出定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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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法定的定密权和授予的定密权,对于机关、单位明
确自身权限、做好定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法享有定密权的机关,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
认真做好定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
位的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没有法定的定密权,但实际工作需要定密的机关、单位,
或者已有定密权,但实际需要的定密权限超出现有权限的,
应当依据保密法规规定申请定密授权,以便及时开展定密工
作。
为什么要开展定密授权工作
定密权是确定国家秘密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力,是定密工
作的前提和基础。
20xx 年新修订保密法规定了定密授权制度,为不具备法
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通过授权方式取得定密权,依法开展
定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新修订保密法公布实施以来,由于缺少统一要求和操作
性规范,定密授权制度未能全面实施,一些机关、单位定密
权限不明确或者定密权不落实,影响了定密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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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对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定密授权的规定作了进
一步细化,规范了授权的主体、条件、形式和程序,为定密
授权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具体制度。
开展定密授权工作,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
是有利于提高保密依法行政的意识。
定密权属于国家的行政权力,机关、单位行使定密权开
展定密工作是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通过开展定密授权工作,
可以使机关、单位明确自身的定密权的合法来源,正确认识
定密权的属性,切实提高依法定密、依法行政的意识,从思
想上打牢保密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基础。
二是有利于明确机关、单位的定密权力和责任。
定密权作为国家的一项行政权力,其如何流转到机关、
单位直至定密责任人的手中,必须有合法、清晰的路径和程
序。
通过开展定密授
权工作,可以依法明确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包括法定
的和授予的),保障其定密权的合法性,彻底杜绝定密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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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据、权限不清的问题,使每一个机关、单位直至定密责任
人都权责明确。
三是有利于准确掌握国家秘密的分布情况。
由于国家秘密产生在需要定密且具有相应定密权的机
关、单位中,通过开展定密授权工作,可以将所有具有定密
权(包括法定的和授予的)的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全部确定,
同时也明确了保密管理的具体对象,由此进一步摸清全部国
家秘密的产生和分布情况,对于提高保密管理的科学化、精
准化、法制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保密法第十三条关于定密权和定密授权的规
定
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
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
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
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具有法定定密权,其中,中
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具有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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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秘密的定密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具有确定机密
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定密权。
二是明确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
州一级的机关也是法定的定密授权机关,其中,中央国家机
关、省级机关可以授予机关、单位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
密级国家秘密的定密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授
予机关、单位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定密权。
正确理解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含义,是机关、单位明
确自身定密权限,依法开展定密授权,做好定密工作的重要
前提。
需要强调的是,与原保密法有关定密权的规定相比较,
新修订保密法取消了县级机关、单位的法定定密权,以及设
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权力,既适
应了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满足了新形势下保
密工作形势任务的需要,也符合国家秘密产生的基本规律和
实际情况,对于严格控制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数量,具有重要
意义。
为什么要编制定密授权机关名录,地方如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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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
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保密法第十三条中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设区
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这三类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同
时也是法定的定密授权机关,是各级机关、单位定密权的源
头。
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除这三类机关外任何其他机
关都不具有定
密授权的主体资格,同时,也为需要申请定密授权的机
关、单位提供了重要指引,即机关、单位只能向这三类机关
申请取得定密权。
所以组织编制定密授权机关名录,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明
确定密授权机关的具体名称和授权权限,把有关定密权的法
律规定具体化、精准化,实现国家秘密定密权合法、有序地
流转到机关、单位。
具体来说,根据职责分工,定密授权机关(中央国家机关)
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目前,编制工作已经初步完成,待进一步审核报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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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尽快印发各地区各部门。
定密授权机关(省级机关)名录和定密授权机关(设区的市、
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名录由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编制。
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过程中,可以参照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名录的方法和形式,按照《暂行
规定》第四十四条,争取地方政府办公厅和机构编制部门支
持,要求协助提供具体的各类机构名称,以确保名录编制的
完整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主要精神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
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
密权的决定。
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
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
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
密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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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定密授权需要把握的“业务为主,
便利工作”的基本原则。
考虑到中央国家机关是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机关,且多
数中央国家机关具有系统管理或者指导的职能,以主管业务
工作为主进行授权,有利于保障定密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准
确性,便于工作部署和指导。
同时,考虑到地方情况的复杂性,对地方的定密授权工
作明确了省级机关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在主管业
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两种授权途径,以便于地方
的机关、单位更加方便地申请定密授权,顺利完成定密授权
工作。
在具体开展定密授权工作时,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特
别是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
政策把握、工作部署和具体落实等方面加强对机关、单位的
指导。
对机关、单位在定密授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耐
心细致地做好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同时,做好定密授权机关(省级机关)名录编制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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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地(市、州)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定密授权机关(设区
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名
录编制工作。
如何理解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及定密授权机关的范
围
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
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既是法定的具有定密权的机
关,同时也是具有定密授权资格的定密授权机关。
其具体范围,《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作了阐释: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
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
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
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机关。
“省级机关”包括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包括地(市、州、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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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省(区、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区、
市)的直属机构,省(区、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
上述阐释,只是明确了划分三类机关的原则标准,还不
能明确具体的机关名称。
因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要通过编制三类定密授权机
关名录,即以书面形式列出具有法定的定密授权资格的中央
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的具体
名称和权限,最后编制完成统一的定密授权机关总名录。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之三)
关于定密授权的几个主要问题(下)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授权机关特别是省级机关的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还
存在不同理解。
这里需要说明,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省级机关”是一
个行政区域的概念,即仅指在某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范
围内行使职权的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省级城市机关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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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授权的原则
定密授权制度是在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的基础上,为满
足机关、单位实际定密需要,作出的补充完善。
因此,定密授权要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定密授权以行业授权为主,区域授权为辅。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拟申请的定密权超出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工作范围的,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2.定密授权不得超出主管工作范围。
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主管业务工作和职权范围内作出
定密授权决定,对不属于主管业务工作范围或者非本行政区
域范围的事项,不能作出定密授权。
“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不是可选择
的关系,而是要求授权机关有明确主管业务范围的,必须在
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授权,没有明确主管业务范围的,则应
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授权。
3.定密授权不得超出定密权限。
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定密权限内作出授权,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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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得超出本机关的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
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则只能作出授予机密级和
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4.不得转授权。
机关、单位获得定密授权后,不得将被授予的定密权再
次授予其他机关、单位。
定密授权与其他行政授权行为一样,必须遵循“一次性授
权原则”,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转授。
5.定密授权应当确有必要和最小化。
“确有必要”是指确实符合定密授权条件,即被授权机关、
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具有有限的定密权,但依据有关保密事
项范围必然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从实际工作来看,近 3
年来年均产生 6 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或者超出原有定密权限
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最小化”是指作出定密授权应当明确授予的具体事项、
最高密级和授权期限,做到授予权限最小、范围最小、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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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
定密授权的方式
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密授权有主动授权和依
申请授权两种方式。
1.主动授权。
主动授权是指授权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在有关
其他机关、单位没有提出定密授权申请的情况下,
主动授予其必要的定密权限。
为了与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防止
授权机关随意授权,导致定密权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将主动授权的范围作了限制,
规定“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
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
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也就是说,主动授权只能在授权机关有涉密科研、生产
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
2.依申请授权。
依申请授权是指授权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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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定密授权。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定密
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
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
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这里的“经常”是指近 3 年来年均产生 6 件以上国家秘密
事项的情形。
“经常”概念的界定,是全面总结定密试点工作经验、反
复研究讨论的结果。
大家认为,“年均产生 6 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相当于每
2 个月产生 1 件国家秘密事项,频率较高,需要机关、单位
获得一定的定密权限,以便开展定密工作。
对年均产生 6 件以下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申请定密授
权条件的机关、单位,在产生国家秘密时,按照保密法第十
三条第三款规定,提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定密即可。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书面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
授权期限以及申请的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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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
和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授权机关应
当及时作出书面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
出不予授权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机关名称,被授权机关、单
位名称以及授予权限、授权内容(若授予定密权仅限于就某一
项或一类事项定密时,要注明具体授权内容)、授权期限以及
作出定密授权的依据或理由,以便于授权机关和被授权机关、
单位接受监督检查。
定密授权的变更和撤销
定密授权不是一授终生、一成不变的,授权机关应当根
据形势的变化和定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作出变更。
基于这一考虑,定密授权机关在作出定密授权决定时,
应当明确一定的授权期限。
一般而言,建议定密授权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
定密授权期限届满后需要延长的,授权机关应当根据工
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重新作出授权决定。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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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
作为国家秘密的,被授权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撤销授权
的申请,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授予的定密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
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决定。
定密授权监督
对定密授权进行监督,是确保定密权合法、规范行使的
重要手段。
定密授权监督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授权机关的监督。
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
进行监督,发现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发现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
事项的,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二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定密
工作的指导,推动被授权机关、单位规范行使定密权,依法
做好定密工作;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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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密授权工作的监督主要通过备
案程序进行。
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授权机关作出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的,机关、
单位收到决定的,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觉接受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漏报、错报。
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应当先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向国家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
决定,属于市(地、州)机关的,应当先报市(地、州)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由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属于省直机关的,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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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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