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属企业不实资产核销
及相关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区属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和相关资产的处置工作,根据沪财企一(1997)113号(见附件1)、沪财企一(1998)48号(见附件2)、沪国资产[1998]23号(见附件3)、沪府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区实施意见。
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的定义:
不实资产核销中的相关资产,是指按规定进入核销程序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权益性资产(简称“相关资产”)。
二、不实资产核销及相关资产处置的适用对象:
1.区属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国有独资的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
2.区属其他已改制的国有独资、控股(含相对控股)及参股(国有比例不低于20%或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3.区属其他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
以下简称“申请核销的单位”。
不实资产的核销程序:
“申请核销的单位”所申报的不实资产中涉及税前扣除项目的,按照沪财企一(1998)48号文(见附件2)中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冲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申请核销的单位”在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申请,并按沪国资产(1998)23号文的审批权限,由授权经营公司和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委、办、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国资办和财税部门。
2.区国资办将核销的有关资料移送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
3.区国资办会同财税部门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授权经营公司以及主管委、办、局的核准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核销意见报区国资委。
4.经区国资委同意后,区国资办批复“申请核销的单位”,核销不实资产,同时明确移交核销中的相关资产,并抄送区审计局、财税部门备案。“申请核销的单位”根据沪财企一(1997)113号文和现行财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调整各自权益)。
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的处置程序:
1.对本区不实资产核销中的相关资产,按沪府办发[2000]19号文精神,由区国资办委托上海徐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进行处置。
2.“区国资公司”与“申请核销的单位”按相关资产分门别类办理资产处置权、收益权转移的相关手续,“区国资公司”根据原始移交单,建立档案。移交手续必须在批复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3.“区国资公司”按照转移单的内容,采取先对帐核实,再拟定具体处置方案,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4.“区国资公司”必须按每项移交处置的相关资产建立统计台帐,全面反映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将处置结果定期报区国资办备案。统计台帐必须一企一档,一案一档。
5.“区国资公司”处置相关资产的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对无法进行处置的资产,由“区国资公司”上报区国资办办理销案手续。
处置结果的处理:
1.国有控股和参股(国有比例不低于20%或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核销单位,相关资产处置后的净收益,除国有股东外,按出资比例归还出资者。
2.国有参股(国有比例低于20%且投资额低于50万元)的混合型企业亦可委托“区国资公司”处置不实资产,其处置净收益扣除部分费用后,归还该企业。
处置相关资产的其他要求:
1.“区国资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根据相关资产的不同类型、性质,处置相关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变现。
2.“申请核销的单位”应支持、配合“区国资公司”进行相关资产的处置,提供的资料应详细、完备;实物资产在处置期间必须提供仓储服务。
七、不实资产核销及相关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规范操作。做到帐销案存,以备后查。区属企业必须严格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二OO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徐汇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徐 汇 区 财 政 局
徐 汇 区 审 计 局
上海市税务局徐汇分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
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48号)
3.《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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