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 查 内 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
备注
1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运行和维护的管理制度:
(1)人员和车辆进入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艺管道与设备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上报程序。
J-10
燃气供气企业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C-第三十三条
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C-第三十二条
C-第三十五条
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
K
有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E-第十三条
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
E-第十七条
E-第四十五条
E-第四十六条
2
从
业
人
员
要
求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
E-第十 一条、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I-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D-第六条
燃气作业人员应经燃气从业技能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C-第十九条
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F-第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
C-第十九条
项目
检 查 内 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
备注
3
相关资质和检验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经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建成后的监检报告。
D-第九条
C-第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稳定的气源(供气合同)。
N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所有压力容器和安全阀必须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察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有压力容器检测的报告,且合格有效。
J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有检测报告且合格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经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企业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消防器材应在有效期内。
L
新建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N-第十四条
4
压缩天然气站要求
重要设施或部位须设识别标志。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须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C-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F-第二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站进站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规定的II类气质标准和压缩机运行要求的有关规定。
进站天然气需脱硫处理时,脱硫装置应设在压缩机前,脱硫装置应设双塔;当进站天然气需脱水处理时,脱水装置应设双塔。
天然气出站管道上宜设置调压装置,且应设计量装置。
压缩天然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凡经输送、储存需显示压力的地方,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泄气孔。
压缩天然气站内压缩天然气的储气设施宜选用储气瓶或储气井。
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应为25MPa,其设计温度应满足环境温度要求。
项目
检 查 内 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
备注
4
压
缩
天
然
气
站
要
求
压缩天然气站内储气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且宜选用同一规格型号的大容积储气瓶。当选用小容积储气瓶时,每组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宜大于4m3,且瓶数不宜大于60个。
压缩天然气站内的储气瓶宜按运行压力分高、中、低三级设置,各级瓶组应自成系统。
压缩天然气站小容积储气瓶组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且宜卧式存放。卧式瓶组限宽为1个储气瓶的长度,限高,限长。同组储气瓶之间净距不应小于,储气瓶组间距不应小于。
压缩天然气站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栏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
压缩天然气站内卸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卸气软管上的拉断阀、卸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符合:
(1)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自行封闭。当卸气软管内的天然气工作压力为20MPa时,拉断阀的分离拉力范围宜为400~600N;
(2)卸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
压缩天然气站出站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手动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压缩天然气站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截止阀。
压缩天然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塞和防冻措施。泄放气体应符合:
(1)一次泄放量大于500m3(基准状态)的高压气体应通过放散管迅速排放;
(2)一次泄放量大于2m3(基准状态),泄放次数平均每小时2~3次的操作排放,应设置专用回收罐;
(3)一次泄放量小于2m3(基准状态)的气体可排入大气。
压缩天然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
(1)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
(2)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项目
检 查 内 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
备注
5
燃气管网要求
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且燃气加臭装置与流量计联锁。
燃气输配系统各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
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燃气管道采用的PE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等应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条的要求。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条的要求。
门站和储配站应分区布置。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门站和储配站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宜设分离器。进出站管线应设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储配站内进罐管线上宜设置控制进站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
储配站内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1)湿式罐之间、干式罐之间、湿式与干式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2)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4)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总容积大余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
(5)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
L
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和放散装置;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站内宜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宜作为输配系统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
储罐区宜设有排水设施。
项目
检 查 内 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
备注
5
燃气管网要求
低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各管应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断装置,并宜设置水封阀
低压储气罐应设储气量指示器,并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的高低限位声、光报警装置。
储气罐的高度超过当地有关的规定时,应设高度障碍标志。
寒冷地区湿式储气罐的水封应有防冻措施;干式储气罐应设置紧急放散装置,并应配有检修通道。稀油密封干式储气罐外部应设检修电梯。
高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检修排空装置。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条要求。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储配站内工艺管道应采用钢管。
站内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净距不宜小于;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高出地面2m以上的检修部位应设移动或可拆卸式维修平台或扶梯;维修平台及地坑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压缩机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压缩机间、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甲类生产厂房”要求。
L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要求。
调压装置/含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条要求。
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应设围墙、护栏或车挡。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
调压箱(悬挂式)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的上、下方墙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项目
检 查 内 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
备注
5
燃气管网要求
调压柜(落地式)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调押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四周应设护栏。
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地下调压箱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
调压站(或调压箱/调压柜):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阀门。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应:(1)当为地上独立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时不宜小于5m);(2)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3)当为露天调压站时不宜小于10m。
在调压器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且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离地面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以上。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6
高压燃气管道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表的规定。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表规定。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表-1和-2次高压A的规定。
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不宜从县城、卫星城、镇或居民区中间通过。
高压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项目
检 查 内 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
备注
6
高压燃气管道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
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
在高压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需要通过清管器或电子检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
高压燃气管道及管件设计应考虑日后清管或电子检管的需要,并宜预留安装电子检管器收发装置的位置。
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500mm处应埋设警示带。
注:
(1)“依据”栏中符号代表本安全检查表参考依据:
A:《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 GB 50028-93
B:《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51-2001
C:《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第62号令
D:《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
E:《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F:《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I:《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J:《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K:《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4-1999
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 16-87
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02
N:《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令第135号
(2)“检查结果”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发现”栏填写现场检查时的真实记录情况;当该项内容不适合被评价项目时,“检查结果”填“—”,“检查发现”栏“不适合本评价项目”,“备注”栏中填写相关原因。
(3)由于采用撬装车供气的压缩天然气站的工艺及设施是参照汽车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来设计的,因此,对于这类燃气站在此次评价中,对相关的工艺及设施部分参照采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