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互助保险
简 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会主办 2004 年 4 月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全国总工会发起建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
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它
的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把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自己的社会目标。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基本经济利益。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
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险业
务,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各项险种,管好用好保险金,使之保值增值,增强保障能力,
提高保障水平。我校工会自 2002 年开始为职工开办职工互助保险业务,截止目前已参加互助保险的有近 200
人,保险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职工安康互助保险”是中国职工保险互
助会开办的储蓄性保险,其主要内容:
1.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 18
周岁,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
职工,均可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以下简
称投保单位)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办事
处(以下简称本会)申请集体投保本互助保险
计划。
2.本互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
后可办理续转。
3.投保本互助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每
交纳保险储金 100 元,可享受保险金额为
500 元的经济保障。但每名被保险人保险金
额以不超过 5 万元为限。
4.本会对投保本互助计划的被保险人承
担以下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会返
还其缴纳的保险储金,并按不低于银行一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支付红利,保险
关系终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
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死亡,本会给付保险金额
全数,保险关系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
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本会按
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额。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
外伤害,本会给付每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累计以
不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5.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原因死亡或残疾,本会
不给付保险金。但于保险期满时返还保险储金并
支付红利。
(1)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残疾;
(2)由于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身体、违
法、犯罪行为造成本人死亡或残疾;
(3)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或核幅射造成
的会员死亡或残疾;
(4)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6.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返还的保险储金、
红利、以及残疾给付由被保险人受领;死亡给付,
由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7.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互助保险计划时指定受
益人,并可在保险期内变更受益人。
8.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或其受
益人、继承人近亲属及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应于
三日内通知本会。
9.申请给付,应向本会提交 以下单证:
(1)互助保险计划书的正本;
(2)事故证明;
(3)申请死亡给付,提交户籍管理机关或医
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申请残疾给付,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含县级)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证明。
存
款
同
时
又
可
投
保
险—
—
“
职
工
安
康
互
助
保
险”
简
介
发展互助保险 维护职工利益
10.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一年不向本
会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本会不再受
理。
11.被保险人要求中途退出互助计划,本会从被
保险人缴纳的互助储金中扣除 2%的手续费后,退还
给被保险人。
12.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
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
事件。
13.对本互助保险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
解决的,可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为解决职工在医疗体制改
革中的后顾之忧,缓解因患重大
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提高广大
职工的自我保障水平,中国职工
保险互助会推出“职工重大疾病团
体互助合作保险计划”。
一、参加本计划的要求
1.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会员(在职职工交 10 元入会会
费,均可成为会员;已参加职工
安康保险的教职工即为会员),
年满 16 周岁,60 周岁以下,身
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
均可参加本保险。
2. 符 合 上
述条件的职工,
向校工会统一申
请办投保手续。
3. 互 助 保
险和补助金的受益人必须是被
保险人。
4.被保险期满后可以续保。
但已参加本保险,并按照规定领
取特殊疾病保险金的会员,不能
续保。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
为三年,自缴纳保险费签发保险
计划书次日零时起生效,至到期
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交费方式不考虑年龄因素,
本保险每份缴纳保险费 36 元,
保险金额为 3000 元,被保险人
最多可以投保 5 万元。
2.本计划一经生效后,中途
不得变更,不得退保。
四、保险范围
1. 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 120
天后,经办事处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计划所列
的 8 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可以
向办事处申请赔付,赔付后,不
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如首次参加在保
险生效 120 天内,经办事处指定
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
本计划所列的 8 种疾病的一种
或多种,办事处按保险金额的
10%一次性给予互助补助金,不
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到期后 15 日内续
保,可继续享有保险责任。
五、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办不
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本人曾
患或者已患本计划所指的重大
疾病,或者在投保时正在患病住
院、全休及半休。
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隐瞒
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
他各种欺诈行动。
3.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核辐射、艾滋病所致的重大疾病。
4.酗酒或者违规、违法犯罪
行为所致的疾病或死亡。
5.被保险人在保险计划期内
自杀。
6.医院误诊及因医疗事故导
致患有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
六、保险金申请要求
发生本保险范围的事件后,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
当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办事处。否则,
造成无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
责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索赔时需填写申请书,
并持下列材料申请赔付:
1.保险计划书(投保材料)。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
证明材料。
4. 由办事处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
历、必要病理检验报
告、血液检验及其他
科学诊断报告的诊
断书、手术证明等。
5. 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
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向办事处申请赔
付的权力,自知道或应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
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七、8 种重大疾病的范围(具
体症状、要求以正式保险计划为
准);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
3.恶性肿瘤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5.重要器官移植
6.白血病
7.截瘫
8.四肢瘫痪
为了保障广大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使其在患有
某些特殊疾病后得到必要的经济扶助,能够及时的
职工重大疾病团体互助合作保险计划(甲种)
简 介
进行治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特推出《女教职工
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
一、参加本保险的要求
1 .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在职
职工交 10 元入会会费,均可成为会员;已
参加职工安康保险的教职工为会员),年满 16 周
岁,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
女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计划。
2 .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由所在单位部
门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向校工会统一申请办
理投保手续,也可由个人直接到校工会办理
入会投保手续。
3 .首次参加本保险的女职工在 120 天内
发现患有本保险所列的 4 种特殊疾病,办事处
不负责赔付。
4 .符合投保年龄及要求的续保者,自保
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续保,不受上款免赔期
限规定的限制。
5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
为被保险人。
6 .已经参加本保险,并按照规定领取特
殊疾病保险金的会员,不能续保。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期限为三年,自缴纳保险费次日
零
时至到期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到期日没有相应
日期,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准。本保险开始生效后
不得退保,期满续保,手续另办。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每份缴纳保险费 30 元,保险金
额为 1 万元,被保险人最多可以投保 5 份,保险金
额 5 万元。
四、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 120 天后,经县级(含县
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卵巢
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一种或多种特殊疾病,可以
向办事处申请赔付,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五、不属于本计划保险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本人曾患有本计划所指
的疾病或者在投保时正在患疾病住院、全休或半休
的。
2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隐瞒病史、伪造
或篡改病史以及其它欺诈行为。
3.从事辐射性工作患有上述疾病。
4.医院误诊。
5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核辐
射所致的特殊疾病。
6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本计划所指
的重大疾病。
六、保险金申请要求
发生在本保险范围的事件后,投保人、被
投保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
事故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办事处。否则,造成无
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投保人、被保险
人承担。
保险索赔时需填写申请书,并持下列材料
申请赔付:
1.保险计划书(投保材料)。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 .由办事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
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
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5.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向办事处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或应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
不行使,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七、被保险人如果以获取保险金为目的,
故意隐瞒病情并已经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保险金,
本会将通过法律予以解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由
职工本人负责。
八、本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交由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1.工会为什么要搞职工互助保险?
职工互助保险工作是工会全局工作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这是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工会工作的主
要任务决定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主
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职
工互助保险就是维护职工的基本经济利益,提高职
工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提高职工的社会保
障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通过职工互助保险,可
进一步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同时也是工会开展送
温暖活动具体化、日常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认真搞好职工互助保险工
作。
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组织系统。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
女
教
职
工
特
殊
疾
病
互
助
合
作
保
险
计
划
职工互助保险知识
国性社团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其宗旨是: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改
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省级和
中心城市派出机构——办事处;办事处根据业务需
要设立若干代办处或代办点。各办事处及代办点、
代办点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办事处在总工会的授权
下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代办处、代办点在办事
处授权下开展工作。办事处实行总会业务领导与地
方工会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代办处、代办点
实行办事处业务领导与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工
会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
3.什么叫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
职工安康互助合作保险计划是为了体现“更好
的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这一互助会的宗
旨,以非商业性、非盈利性为原则,借鉴商业保险
原理,办理的一种返还储金式的互助保险。它除了
可以按照规定,在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时给予经济补
偿外,到期后还能返还本金及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税后)的红利。
本险种也叫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限为
一年。在保险有效期内,凡因意外伤害造成投保会
员死亡、永久性残疾和伤残,均能到得总会的赔付。
最高赔付金额为投保金额的 5 倍。
4.参加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有什么好处?
参加安康互助保险计划的会员享受以下待遇:
(1)还本:保险期满,要求退保的会员,总
会返还全额本金。
(2)分红:总会每年度公布一次分红利率,
同时承诺,每年的分红比率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
存款税后利率。
(3)保险:投保的会员在保期内,因遭受意
外伤害以致死亡(含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天内死亡),总会将给付全额保险金(投保储金的 5
倍);因受意外伤害致残的,根据伤残程度,按规
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在一年内多次因意外伤
害致伤致残的,可多次领取保险金(但累计保险金
不得超过投保储金的 5 倍)。
(4)投保会员如因意外伤害而得到赔付后,
并不影响本人保险期满时的还本和分得红利。
5.什么叫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
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是中国职
工保险互助会为了保护女工权益,针对女工中最常
见易发的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而设计
的职工互助保险计划。当女工参加本计划 120 天后
至三年内被发现患有上述一种或多种疾病时,办事
处负责给付保险金。本保险计划对于已经实行医疗
制度改革的职工,在患上述疾病时可以减轻本人由
于医疗费自费部分的支出所造成的经济困难,确确
实实起到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对于少数未实行医
疗改革的职工,在患上述疾病时也能起到一定的经
济补偿作用。
另外,本保险计划中,参保会员交纳的保险费,
在该会员三年保险期内,未发生上述疾病时不予退
还,也能体现工人阶级互帮互助、团结合作的优良
风格。
一、安康(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案例
我省某高校一中年男教师,2003 年初参加安康
保险,投保 100 份 1 万元。2003 年 10 月发生
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办事处根据事故调查情
况和相关证明,将赔付金 5 万元送到家属手中。
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
西安某高校一女职工,40 岁,2002 年参加女
职工特殊疾病保险,投保 5 份,交保费 150 元。
2003 年患子宫癌,就医做了切除手术。该校工
会将这位女职工的情况向办事处作了报告,办
事处领导将赔付金 5 万元及时达到患者手中。
三、大病保险赔付案例
穆亚娟,女,36 岁,周新友,男,53 岁,郭
增勤,男,45 岁,均系金堆城钼业公司职工。
2001 年 10 月穆亚娟在单位体检时发现卵巢肌
瘤,12 月经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检查为右侧
卵巢有包块,12 月 13 日手术切除,病检结果
为腹浆液性囊腺癌。2001 年 9 月期间周新友经
常拉肚子,在单位职工医院治疗两月无效,11
月经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并做了
手术,病检结果为乙状结肠癌。2002 年 2 月 4
日,郭增勤因身体不适经华山医院诊断为肝癌、
肝硬化腹水,7 日经第四军医大学确诊无误,8
日住院因属肝癌晚期,医治无效于 3 月 19 日
死亡。办事处何主任、惠主任就此事专程赴金
堆城钼业公司进行理赔,这三起赔付各获赔付
3000 元。这次赔付在金堆城钼业公司引起了较
大反响,该公司上上下下达成共识:职工互助
保险在维护职工基本利益方面做出了重大的
工作,极大地增强了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联系电话:029-87082294、87091094
赔付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