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 年 1 月修订
版)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
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
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业务”中
(一)增加了“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融资融券结算业务”;
(二)增加了“托管银行申请办理ETF及联接基金结算业务”;
(三)修订了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并统一在网站 “业务表格”
中公布。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
(一)结构上由原来按证券品种描述调整为按三种结算方式
进行描述;
(二)增加了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发行和代收付等业务交
收顺序的描述;
(三)增加了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下的结算金额计算
方法,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计算方法;
(四)修订了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模式,从原来在建设银
行进行资金交收模式,调整为结算公司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进行 T+1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五)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的计算,由原来按证券品种
进行描述调整为按业务分类描述;
(六)增加了发行数据发送途径、新股申购无效处理(拉单)
及配股失败处理流程。
三、 第三篇“相关资料”中
(一)修订了以下收费标准,包括 A 股交易印花税、代办股份
转让 A 类印花税、B 股大宗交易经手费、代办股份转让 B 类相关
费率;
(二)修订了“数据接口规范”查询路径;
(三)删除了原第二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
息表》,增加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的查
询路径;
(四)删除了原第四章《资金结算业务类别》,业务类别相关
内容可通过数据接口规范或通过 IST“业务代码导入”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
结算业务指南》(2011 年 1 月版)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2011 年 1 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CHINA SECURIT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HENZHEN BRANCH
声 明
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相关业务,并非本公司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
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2011-1-25
释义: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总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资金交收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结算账户:包括证券结算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TA 登记结算系统。
T 日:指证券交易日。
LOF:指上市开放式基金。
ETF: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目录
第一篇 结算参与人 .......................................................................................................................1
第一章 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1
第一节 申请基本流程............................................................................................................1
第二节 证券公司申请参与结算业务....................................................................................2
一、证券公司参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2
(一)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自营及经纪结算业务 ..............................................2
(二)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3
(三)申请参与代办证券公司(PD)ETF 申购、赎回结算业务.................4
(四)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融资融券结算业务 ..................................................4
二、证券公司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 ......................................................................5
(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结算账户 ..............................5
(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 ..........6
第三节 商业银行申请参与结算业务....................................................................................7
一、商业银行参与结算业务 .....................................................................................7
(一)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托管)结算业务 ..................................................................7
(二)商业银行申请 QFII 托管人结算业务 ....................................................8
(三)商业银行申请证券质押结算业务 ..........................................................8
(四)商业银行申请 ETF 联接基金申购、赎回托管结算业务.....................9
二、商业银行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 ......................................................................9
第四节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 ............................................................9
一、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 .........................9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基金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10
第五节 其他机构申请参与结算业务..................................................................................11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12
一、基础资料变更 ...................................................................................................12
(一)结算参与人变更(或新增、撤销)指定收款账户 ............................12
(二)结算参与人变更预留印鉴 ....................................................................13
(三)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名称 ............................................................13
二、其他基础资料变更 ...........................................................................................13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申请撤销结算账户 ..................................................................................14
一、申请撤销结算账户 ...........................................................................................14
二、结算账户余额结转 ...........................................................................................14
第四章 交易单元相关业务 ......................................................................................................15
第一节 普通交易单元相关业务..........................................................................................15
一、交易单元开通(或新增) ...............................................................................15
二、交易单元更名 ...................................................................................................16
三、交易单元中止 ...................................................................................................16
(一)结算参与人自用的交易单元中止 ........................................................16
(二)结算参与人出租的交易单元中止 ........................................................16
四、交易单元转让 ...................................................................................................16
五、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整体转让 ...........................................................................17
第二节 托管人交易单元相关结算业务..............................................................................17
一、托管人新增交易单元 .......................................................................................17
二、托管人减少交易单元 .......................................................................................18
第五章 询证业务 ......................................................................................................................19
一、询证内容 ...........................................................................................................19
二、询证函要求 .......................................................................................................19
第六章 常见业务案例 ..............................................................................................................20
[案例一] 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案例 ................................................................20
[案例二] 结算参与人撤销结算账户案例 ............................................................21
[案例三] 深交所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出租交易单元业务案例 ........................22
[案例四] 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案例 ........................................................................22
例表一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24
例表二 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 ...........................................................................25
例表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6
例表四 银行转账凭证 ...........................................................................................27
例表五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28
例表六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29
例表七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30
第二篇 资金结算 .........................................................................................................................31
第一章 结算基本要点 ..............................................................................................................31
一、法人结算 ...........................................................................................................31
二、分级结算 ...........................................................................................................31
三、资金交收账户 ...................................................................................................31
四、结算方式 ...........................................................................................................31
五、最终交收时点 ...................................................................................................32
第二章 资金清算 ......................................................................................................................33
一、A 股、封闭式基金、LOF、国债、企业债、分离债和可转债交易,质押式
回购、代办股份转让等业务采用多边净额清算 ...................................................33
二、权证交易、ETF 交易及申购赎回、公司债集中交易等业务,采用多边净额
清算 ...........................................................................................................................34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权
证行权等业务,采用逐笔全额清算 .......................................................................35
四、其他业务的清算 ...............................................................................................36
第三章 资金交收 ......................................................................................................................37
一、资金交收要点 ...................................................................................................37
二、A 股、封闭式基金、LOF、国债、企业债、分离债和可转债交易、质押式
回购、代办股份转让等业务,实行担保交收 .......................................................38
三、 权证交易、ETF 交易及申购赎回、公司债集中交易等业务,实行担保交
收 ...............................................................................................................................38
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权
证行权等业务,实行非担保交收 ...........................................................................38
五、其他业务的交收 ...............................................................................................39
六、资金划拨 ...........................................................................................................40
七、资金账户余额查询 ...........................................................................................40
[案例] ........................................................................................................................40
第四章 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42
一、A 股发行业务资金结算 ...................................................................................42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申购资金 T+3 解冻,T 为网上申购日及网
下缴款日) ........................................................................................................42
(二)增发业务资金结算(申购资金 T+4 解冻,T 为网上申购日,采用原
股东优先配售、资金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44
(三)配股业务资金结算(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发行方式) ................45
二、债券发行业务资金结算 ...................................................................................45
(一)国债网上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的发行方式) ....45
(二)公司债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资金申购-摇号抽
签、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方式) ....................................................................46
(三)企业债网上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的发行方式)46
(四)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资金申购-
摇号抽签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47
(五)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结算 ........................................47
三、基金发行业务资金结算 ...................................................................................47
第五章 其他业务的资金结算 ..................................................................................................48
一、融资融券业务 ...................................................................................................48
二、权益分派业务资金结算 ...................................................................................48
三、要约收购业务资金结算 ...................................................................................48
四、可转债的转股、赎回、回售的资金结算 .......................................................49
五、季度结息 ...........................................................................................................49
六、客户、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调整 ...........................................................49
七、手工提款 ...........................................................................................................50
第六章 风险管理 ......................................................................................................................51
一、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管理 ...............................................................................51
二、结算互保金管理 ...............................................................................................52
三、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 ...............................................................................52
四、ETF 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 ...............................................................53
五、风险基金管理 ...................................................................................................53
六、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54
第七章 结算数据及相关通知 ..................................................................................................55
一、主要结算数据及发布途径 ...............................................................................55
二、通过综合通信平台接收通知 ...........................................................................55
第三篇 相关资料 .........................................................................................................................56
第一章 收费标准 ......................................................................................................................56
第二章 结算银行信息 ..............................................................................................................59
第三章 业务联系方式 ..............................................................................................................60
第四章 数据接口规范 ..............................................................................................................61
第五章 业务规则 ......................................................................................................................62
附件一:“D-COM 系统灾备方案指引”....................................................................................63
附件二:“B 类代办股份转让结算业务申请程序” ..................................................................65
第一篇 结算参与人
第一章 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在本公司总部获得结算参与人
资格或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或获准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可以向本公司申
请开立结算账户,参与相关的结算业务。
第一节 申请基本流程
申请参与本公司的结算业务,应按以下基本流程办理:
向本公司总
部申请相关
结算资格
提交申请
资料:
向本公司提
交资料、申
请参与本公
司结算系统
IST
系 统
安 装
及 参
数 维
护
开 始
参 与
结 算
业务
缴 纳
初 始
结 算
资金
开立银行账户: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结 算 银 行 开 立 银
行存款账户,作为
与 本 公 司 资 金 往
来 的 指 定 收 款 账
户
获取结算
账号:
由本公司分
配结算账号
第二节 证券公司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一、证券公司参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一)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自营及经纪结算业务
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参与结算业务,开立自营结
算账户和客户结算账户。结算账号由资金交收部向证券公司配号。
1.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本公司总部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①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① 《预留印鉴卡》(自营、客户结算账户分别一式两份);
①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①《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
① 开户银行出具的《指定收款账户证明》:每个银行账户各一份,应分别
注明账户性质以及报备情况;
①《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
○9 《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① 《证券处置账户开立申请表》;
① 结算参与人选择开立交收担保品账户时,应提交《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
开立申请表》;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上述资料后,应做好 IST 系统维护
若首次申请使用资金交收操作终端(),应在完成与深圳证券通信公
司的系统测试、并收到其寄送的 USB-eKey 以及《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
eKey 签收表》、《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入网开通申请书》后,填妥上述
两份资料并送达资金交收部。同时,按照《深圳证券综合结算通信平台资金交收
操作终端用户手册》和《深圳证券综合结算通信平台 D-COM 用户手册》(可在
“→技术专区→深圳市场→IST 操作手册”或“→下载专区→深圳证券综合
结算通信平台[D-COM、IST]”下载),进行系统安装和维护。
若已有资金交收操作终端的 USB-eKey,则按照《深圳证券综合结算通信平
台资金交收操作终端用户手册》操作和使用。
拟建立 D-COM(含 IST 终端)灾备系统的结算参与人,详见附件“ D-COM
系统灾备方案指引”。
3.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书》。
(二)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1.获得权证结算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权证买入结算,应缴纳初始履约保证
金二百万元。证券公司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从其现有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将该笔保
证金直接划至对应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
2.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但参与权证买入交易的证券公司可选择担保结算模
式,由具有权证结算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保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证券公
司应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担保方出具的、承担被担保方权证交易交收违约责任、并已报备双方所
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承诺书;
① 担保双方共同提交的担保结算申请;
① 担保双方签署的担保协议。
3.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但参与权证买入交易的证券公司可选择代理结算模
式,通过具有权证结算资格的证券公司代理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权证交
易、资金结算、证券资金对账以及相关的技术实施等由代理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证券公司应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代理方出具的、承诺包括被代理方权证交易在内的被代理交易单元的全
部资金交收责任、并已报备双方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代理结算承诺书》;
① 代理双方共同出具的《代理结算申请表》;
① 代理双方签署的代理结算协议。
(三)申请参与代办证券公司(PD)ETF 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获得 PD 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与发行 ETF 的基金管理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时,
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结算业务,开立 ETF 申购赎回履约保
证金账户。
1.提交《ETF 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
2.与本公司签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结算协议》;
3.缴纳初始履约保证金二百万元。证券公司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从其现有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将该笔保证金直接划至对应的 ETF 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
账户。
4.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关于新增 ETF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通知
(四)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融资融券结算业务
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向
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包括
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账户,信用交易证券账户包括融
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
完成的交易的资金交收。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账户用于记录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
的结算互保金及其调整情况。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相关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需向资金交收部提交
以下材料:
①《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业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申请表》。其中信用交易
结算备付金账户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应为结算参与人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上述银行账
户应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 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应包括开立信用
交易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账户,指定结算业务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指定预
留印鉴卡内容等;
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①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①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①《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①《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①《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① 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审核合格的,两个交易日内为该公司开立信用交易相关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二、证券公司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
(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参与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可选择在本
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中国结算 TA 系统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结
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互保金账户),用于开放式基金代销的资金交收。
1.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结算账号应与证券公司的客户结算账号相同);
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①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①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已开立客户资金结算账户的
证券公司不需提交);
① 开户银行出具的《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2.提交上述资料后,应做好如下事项:
(1)向本公司缴纳初始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互保金各三十万元。
证券公司可选择下述两种方式之一缴纳:
① 从现有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直接内转;
① 汇款至本公司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详见第三篇、第二章、结算银行信
息),汇款凭证备注栏应注明资金结算账号等信息。
(2)IST 系统维护,参见本章“第二节、一、(一)、2、(2)IST 系统维护”。
(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购赎回业
务,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相关业务的资金交收。证券公
司的每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分别开立资金结算账户,证券公司属首次加入中国
结算 TA 系统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结算业务时,须开立管理人费用账
户。
1.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结算账号由资金交收部向证券公司配号,结算账户名称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的全称;
证券公司应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作为与本公
司资金结算业务往来的指定收款账户;以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作为
管理人费用账户与本公司资金往来的指定收款账户。指定收款账户应在结算账户
开立时统一申请,如因托管银行原因无法及时开出的,可申请延后处理。
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①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①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① 开户银行出具的《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2.提交上述资料后,结算参与人应做好如下事项:
(1)向本公司缴纳初始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互保金各十五万元。
证券公司应直接向本公司银行账户(银行账号详见第三篇、第二章、结算银
行信息)汇款,并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资金结算账号等信息。
(2)IST 系统维护,参见本章“第二节、一、(一)、2、(2)IST 系统维护”。
第三节 商业银行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一、商业银行参与结算业务
(一)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等的托管)结算业务
银行获得本公司总部有关批文、准许其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可向资金
交收部申请开立托管人结算账户,用于其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
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的结算业务。
1.银行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 本公司总部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①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结算账号由资金交收部向商业银行配发,结
算账户名称应为“XX 银行托管专用资金结算账户”;
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①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①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①《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
① 开户银行出具的《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①《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
①《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①《证券处置账户开立申请表》;
① 选择开立交收担保品账户时,应提交《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开立申请
表》;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4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上述资料后,银行应做好 IST 系统维护,参见本章“第二节、一、
(一)、2、(2)IST 系统维护”。
3.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托管人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书》。
(二)商业银行申请 QFII 托管人结算业务
银行获得本公司总部有关批文、准许其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可向资
金交收部申请开立 QFII 托管人结算账户,用于其托管的 QFII 的结算。
1.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开办 QFII 托管业务批复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
① 本公司总部关于准许开立结算账户的批文复印件;
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参与深圳结算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其余申请资料参见本节“一、(一)、1、①至○14”。
2.提交上述资料后,应做好如下事项:
(1)向本公司缴纳初始结算互保金一百万元。
银行应直接向本公司银行账户(银行账号详见第三篇、第二章、结算银行信
息)汇款,并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资金结算账号等信息。
(2)IST 系统维护,参见本章“第二节、一、(一)、2、(2)IST 系统维护”。
3.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 QFII 托管人发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人参与深圳结算业务确认书》。
(三)商业银行申请证券质押结算业务
银行获得本公司总部有关批文、准许其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并取得深交
所交易单元后,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和证券质押业务相关的
结算业务。
1.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批复的复印件(加
盖公章);
① 本公司总部关于准许开立结算账户的批文复印件;
①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其余申请资料参见本节“一、(一)、1、①至○14”。
2.提交上述资料后,应做好如下事项:
(1)向本公司缴纳初始结算互保金十万元。
汇款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资金结算账号等信息。
(2)IST 系统维护,参见本章“第二节、一、(一)、2、(2)IST 系统维护”。
3.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银行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书》。
(四)商业银行申请 ETF 联接基金申购、赎回托管结算业务
获得本公司总部有关联接基金申购、赎回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可向资金交
收部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结算业务,开立 ETF 申购赎回履约保证金账户。
1.提交《ETF 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
2.缴纳初始履约保证金二百万元。银行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从其现有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将该笔保证金直接划至对应的 ETF 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
二、商业银行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
商业银行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参与基金代销业务后,可向资金交收部
申请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代销开放式基金的资金交收。具体申请手续参见“第
二节、二、(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结算账户”(除下列情况
外,其他手续参照执行:①结算账号由资金交收部向商业银行配发、①结算账户
名称为“XX 银行开放式基金销售清算专户”①只可采用直接向本公司银行账户汇
款的方式缴纳结算资金)。
第四节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
一、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时,须开立管理人费用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为每只基金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
户,用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资金交收。
1.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结算账号由基金管理公司向资金交收部申请配发,结算账户名称应为证券投
资基金的全称;
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开放式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作为与本公司
办理开放式基金发行、申购和赎回资金结算业务往来的指定收款账户;以基金公
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作为管理人费用账户与本公司资金往来的指定
收款账户。指定收款账户应在结算账户开立时统一申请,如因托管银行原因无法
及时开出的,可申请延后处理。
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①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①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① 《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
○6 开户银行出具的《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2.提交上述资料后,应做好如下事项:
(1)向本公司缴纳初始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互保金各十五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应直接向本公司银行账户(银行账号详见第三篇、第二章、结
算银行信息)汇款,并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资金结算账号等信息。
(2)IST 系统维护,参见本章“第二节、一、(一)、2、(2)IST 系统维护”。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基金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参与基金直销业务后,向资金交收
部申请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开放式基金直销的资金交收。具体申请手续参见本章
“第二节、二、(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结算账户”(除下列
情况外,其他手续参照执行:①结算账号由资金交收部向基金公司配发①结算账
户名称为“XX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专户”①只可采用直接向本公司银行
账户汇款的方式缴纳结算资金)。
第五节 其他机构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其他拟实施自行结算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在取得
深交所交易单元、并获得本公司总部批准开立结算账户后,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
开立结算账户。具体申请手续参见“第三节、一、(三)银行申请证券质押结算业
务”(除“第三节、一、(三)、1、①”主管机关的批复文件因单位不同有所差别,
其他手续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包括指定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名称、结算
账号、预留印鉴、以及其他基础资料)时,必须通知资金交收部,并提交有关申
请变更的资料,以保证日常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变
更结算账户资料可参照执行。
一、基础资料变更
(一)结算参与人变更(或新增、撤销)指定收款账户
1.向资金交收部提交申请资料
(1)变更(或新增、减少)指定收款账户
结算参与人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中的“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和“联行行号(或银行行号)”中任一项(或多项)发生变更时,须向资金交收部
申请变更指定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① 《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2)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
在上海分公司也开立了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需要将其在本公司的结算备
付金直接划付至该结算参与人在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可向资金交收
部提交《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
(3)开通证券公司自有、客户资金互划
证券公司需要开通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向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资金的
通道时,应向资金交收部提交《结算备付金互划申请表》。
2.IST 系统维护
结算参与人接到资金交收部关于指定收款账户的变更(或新增、减少)、结
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以及自有、客户资金互划业务的开通已完成的通知后,应
在其 IST 系统中维护相应的参数。
(二)结算参与人变更预留印鉴
结算参与人变更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预留印鉴样本中业务专用章、人
名章时,应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①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旧印鉴样本栏内应加盖旧印鉴样本。
(三)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名称
1.结算参与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深交所申请变更交易单元名
称,同时向本公司总部提交有关申请,并变更在本公司的结算账户名称。结算参
与人应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本公司总部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①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①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旧印鉴样本栏内加盖旧印鉴样本;
① 《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
① 银行出具的《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① 《结算参与人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原有证券账户编号不变,若结
算参与人已开立交收担保品账户时,还需要相应变更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加入中国结算 TA 系统的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时,应及时向本公司总部提
交有关申请,并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上述申请资料(除①与①项)。
二、其他基础资料变更
结算参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结算业务负责人、经办人、单位注册地址、通
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他基础资料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资金交收部,确保相关
资料的准确性。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申请撤销结算账户
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请撤销结算账户、划回结算账户中余额款项前,必须
中止与该结算账户相关的所有交易单元(拟申请撤销中国结算 TA 系统资金结算
账户的,应向本公司总部提交有关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办理
(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撤销结算账户可参照执行):
一、申请撤销结算账户
结算参与人向资金交收部申请撤销结算账户,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关于撤销结算账户、结算资金划拨的申请
申请书内容须包括:结算账号、结算账户名称、预留印鉴、对应的指定收款
账户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①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
件);
① 关于代理清算交易单元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的申请(有代理结算业务的申
请人,应妥善处理好代理结算交易单元的资金清算归属关系)
①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①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结算账户余额结转
资金交收部审核结算参与人申请材料合格,并确认其与本公司无债权债务关
系后,将该申请人的结算账户资金余额划转至其指定收款账户。
第四章 交易单元相关业务
本公司实行以交易单元为单位的资金合并清算模式,结算参与人向深交所申
请交易单元相关业务时,应同时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第一节 普通交易单元相关业务
一、交易单元开通(或新增)
1.结算参与人自用的交易单元开通(或新增)
(1)结算参与人自行结算的交易单元开通(或新增)
证券公司等机构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单元时,应通过会员系统向资金交收
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专用交易单元的开通,还须向资金交收部提交证券业
协会关于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相关资格的文件(复印件)。证券公司
办理 B 类代办股份转让结算业务程序请参见附件二“B 类代办股份转让结算业务
申请程序”。
(2)由托管人结算的交易单元开通(或新增)
若拟开通的交易单元的业务由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则结算参与人向深交所申
请开通该交易单元时,须同时通知托管人向资金交收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托管
人的具体申请手续详见本章“第二节、一、托管人新增交易单元”。
2.证券公司出租的交易单元开通(或新增)
结算参与人向深交所申请开通该交易单元时,须同时通知托管人向资金交收
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托管人的具体申请手续详见本章“第二节、一、托管人新
增交易单元”。
二、交易单元更名
交易单元更名不涉及结算参与人主体的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向深交所申请办
理即可。
若涉及结算参与人主体名称的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向深交所申请交易单元更
名的同时,应按照“第二章、一、(三)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名称”,向资金
交收部申请办理。
三、交易单元中止
结算参与人办理交易单元中止业务后,该交易单元的股份转托管转入权限将
同时取消;在结算互保金季度调整时,本公司将不再计算该交易单元的结算互保
金基数。
(一)结算参与人自用的交易单元中止
1.结算参与人自行结算的交易单元中止
结算参与人向深交所申请办理即可。
2.由托管人结算的交易单元中止
由托管人结算的交易单元中止时,结算参与人应通过会员系统提交《资金合
并清算申请表》,并通知托管人向资金交收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二)结算参与人出租的交易单元中止
由托管人结算的交易单元中止时,结算参与人应通过会员系统提交《资金合
并清算申请表》,并通知托管人向资金交收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四、交易单元转让
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时,交易单元转让双方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定转让的
具体日期,并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转让方出具的《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① 受让方出具的《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五、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整体转让
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交易单元整体转让时,证券公司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确定转让的具体日期,并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 有关部门关于证券公司转让的文件;
① 受让方证券公司出具的《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该表应包含转让方的所
有交易单元;
① 转让方出具关于撤销原结算账户、结转账户资金余额至受让方证券公司相
应的结算账户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双方结算账号、结算账户名称、确定的转
让日期、转让方预留印鉴以及单位公章,并加盖受让方公章;
① 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
件);
① 转让方出具的《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①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托管人交易单元相关结算业务
托管人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资金交收部申请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
以便对其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ETF 联接基金等进行结算。
一、托管人新增交易单元
托管人新增交易单元,应通过深交所会员专区向资金交收部提交《资金合并
清算申请表》;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同一证券公司、或同一保险公司等)托管在同一托管
人的基金等同类产品可以共用同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基金管理公司(或同一证
券公司、同一保险公司等)和托管人须自行做好共用交易单元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ETF 联接基金交易单元开通前,托管人须确认已取得本公司总部相关业务资
格。
二、托管人减少交易单元
托管人通过深交所会员专区向资金交收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申请解除该交易单元与托管人结算账户的合并清算;同时,通知证券公司向资金
交收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将上述交易单元与证券公司的结算账户合
并清算。
第五章 询证业务
结算参与人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
本公司询证其结算账户余额情况(基金管理公司等询证可参照执行),注意事项
如下:
一、询证内容
资金交收部仅接受以结算参与人为审计对象的询证函,具体询证内容如下:
① 结算参与人截止某日在本公司的资金结算账户余额,该余额不含当日证
券交易的应收、应付金额。
① 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账户中某一日的持股余额。
二、询证函要求
① 注明被审计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结算账号和需要核对的项目、截止日期、
币种以及资金余额;
① 列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① 加盖被审计方结算参与人的公章。
本公司收到询证函原件,对询证内容核实后,将直接函复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章 常见业务案例
结算参与人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可能会涉及到本篇上述有关业务的一项或多
项,现将部分常见业务操作程序和申请表格例表,举例如下。示例内容仅为便于
申请人了解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为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参考(其中蓝色字体部分为
申请人填写部分),不作其他用途。
[案例一] 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案例
1.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假设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获得了会员资格,同时也已获得本公
司总部的结算参与人资格,现准备申请开展深市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甲证券公司已在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指定收款账号 1111111111,开户行为 AA
银行 aa 分行;自有资金指定收款账号 2222222222,开户行为 BB 银行 bb 分行。
该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使用三个交易单元(编号分别为 333333、444444 以及
555555),在申请上述交易单元开通业务的同时,该证券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步骤一 选择交易单元编号作为结算账号
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要求,甲证券公司选择 333333 交易单元作为自营业务交
易单元,则 333333 即为自营结算账号;444444 和 555555 作为非自营业务交易
单元,甲证券公司可以指定 444444 作为客户结算账号。
根据甲证券公司指定的结算账号,其结算备付金账号分别为 B001333333 和
B001444444。甲证券公司指定的 IST 结算账号为 333333。
步骤二 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甲证券公司按照“第一章、第二节、一、(一)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自营及经纪
结算业务”的程序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 333333 和 444444 的结算账户。
若甲证券公司已获得权证结算资格以及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有
关申请程序参见:
① “第一章、第二节、一、(二)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① “第四章、第一节、一、交易单元开通(或新增)”。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申报》、《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和《XX 银行转账凭证》的填写参见例表一、二、三、四。
步骤三 确定已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单元
甲证券公司应确定已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通交易单元 333333、
444444 和 555555 的申请手续。
2.证券公司开立中国结算 TA 系统资金结算账户
步骤一 开立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结算账户
甲证券公司获准参与中国结算 TA 系统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其在本公司的
资金结算账号应为上述客户结算账号 444444,指定收款账户也应为客户性质的
银行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程序参见“第一章、第二节、二、(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
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结算账户”。
步骤二 开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
甲证券公司获批设立“AB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在银行开立了账户名称为
“AB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存款账户,账号 6666666666。
甲证券公司获准参与中国结算 TA 系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业务,向
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时,资金交收部配
发结算账号 777777。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程序详见“第一章、第二节、二、(二)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申
报》和《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的填写参见例表一、二、五。
[案例二] 结算参与人撤销结算账户案例
甲证券公司结算账号 888888,并有交易单元 999999 和 000000,现该公司拟
撤销该结算账户,则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步骤一 向深交所申请交易单元中止
乙证券公司应向深交所申请 888888、999999 以及 000000 三个交易单元中止。
步骤二 向资金交收部申请撤销结算账户
在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时,乙证券公司应按照“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申请撤销
结算账户”的有关要求,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办理结算账户 888888 的销户手续。
[案例三] 深交所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出租交易单元业务案例
假设甲证券公司拟将其闲置的 111222 交易单元租给乙基金管理公司使用,
乙基金管理公司的该只基金由丙托管人托管。则甲证券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步骤一 向深交所办理交易单元的中止以及更名
甲证券公司应向深交所申请办理 111222 交易单元的中止以及更名。证券公
司在办理交易单元中止并更名为基金专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必须确认 111222 交易单元中无任何证券和资金余额。
——做好有关对外宣传等工作,防止股份转入该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步骤二 托管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交易单元(交易单元合并清算)
甲证券公司应通知丙托管人,按照“第四章、第二节、一、托管人新增交易
单元”的程序,丙托管人(结算账号 999000)向资金交收部申请新增 111222 交
易单元,其中《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填写参见例表六。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提醒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其业务操作情况,务必检查是
否需要申请办理股份合并清算手续。
步骤三 向深交所申请交易单元开通
甲证券公司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111222 交易单元的开通手续。
[案例四] 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案例
1.证券公司合并新设
甲证券公司(结算账号 222333)和乙证券公司(结算账号 333444)合并重
组,成立丙证券公司。丙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获得了会员资格,同时也获得本
公司总部的结算参与人资格。甲、乙、丙证券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步骤一 丙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新增了 555666 和 666777 交易单元,分别
作为自营结算账号和客户结算账号,丙证券公司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申请程序参见“第一章、第二节、一、(一)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自营及经纪结算业
务”;
步骤二 丙证券公司申请交易单元开通
丙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开通 555666 和 666777 交易单元。
步骤三 甲、乙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交易单元整体转让
甲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交易单元整体转让(包括交易单元 222333 和
444555),乙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 333444(假设乙证券公司仅有一个交易单元)
也应同时申请转让。
步骤四 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办理交易单元整体转让相关业务
甲、乙、丙证券公司同时申请办理交易单元整体转让,丙证券公司拟将甲证
券公司的 222333 和 444555 交易单元、以及乙证券公司的 333444 交易单元均作
为丙证券公司的非自营交易单元,并申请将甲、乙证券公司结算账户余额款项结
转至丙证券公司相应的结算账户。有关申请程序参见“第四章、第一节、五、证
券公司交易单元整体转让”。《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的填写参见例表七。
2.证券公司吸收合并
甲证券公司吸收合并乙证券公司、乙证券公司同时撤销时,相关证券公司应
按下列程序办理:
步骤一 乙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交易单元整体转让;
步骤二 甲、乙证券公司向资金交收部申请交易单元整体转让,办理程序参见“第
四章、第一节、五、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整体转让”。
例表一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结算参与人编号 (本例表略) 结算参与人名称 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三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本例表略)
邮政编码 (本例表略) 通信地址 (本例表略)
代表助理 (本例表略) 电话 (本例表略) 手机 (本例表略) 传真 (本例表略)
经办人员 (本例表略) 电话 (本例表略) 手机 (本例表略) 传真 (本例表略)
电子邮箱 (本例表略)
结算账户性质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性质 结算账户名称
□客户 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自有 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银行托管专用 □银行债券专用
□TA 开放式基金 □TA 基金销售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张三
2010 年 01 月 10 日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填写
结算账号
结算账户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结算账号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号。
单 位
公 章
例表二 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单位已取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并完成实施证券资金结算的组织、
技术等准备工作,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我单位 (资金结算账户)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联行行号 账户性质 开户银行名称
甲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222222222 (本例表略) 自有
BB 银行 bb 分行
甲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客户)
1111111111 (本例表略)
客户 AA 银行 aa 分行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张三
2010 年 01 月 10 日
单 位
公 章
例表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三
单位地址: (本例表略) 邮 编: (本例表略)
联系电话: (本例表略) 有效期: (本例表略)
授权办理结算账户相关事项:
1、结算账号:
证券公司自营 证券公司客户
银行托管专用 银行债券专用
TA 基金 TA 销售
融资融券 其它
2、结算业务负责人: (本例表略) 结算业务经办人: (本例表略)
3、预留印鉴样本:
我单位将定于 年 月 日启用新印鉴卡,旧印鉴同日无效,特
此通知。
单 位 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张三
2010 年 01 月 10 日
注:1、“其他”包括 B 股资金结算账户等。
单 位
公 章
预 留
人名章
预 留
业 务
专用章
例表四 银行转账凭证
XX 银行转账凭证
日期 2010 年 01 月 15 日
业务类型 (本例表略)
全称
甲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客户)
全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备付金)
账号 1111111111 账号 (本例表略)
汇
款
人 开 户
银行
AA 银行 aa 分行
收
款
人 开 户
银行
(本例表略)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金额
(大写)
贰拾伍万元整
2 5 0 0 0 0 0 0
(本例表略)
备注 444444 结算互保金
(本例表略)
例表五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ST 结算账号 333333
单位地址 (本例表略) 邮政编码 (本例表略)
联系电话
办公:(本例表略)
手机:(本例表略)
联 系 人 (本例表略)
传真 (本例表略) Email (本例表略)
新申请电子证书
√ 新增(其它)结算账号 777777
IST 变更结算账号
IST 原结算账号 IST 新结算账号
删除(其它)结算账号
原证书失效
原证书遗失
撤销电子证书
申请事由
情况说明:(本例表略)
经办人:(本例表略)
日 期:2010 年 02 月 08 日
单位盖章:
系统配置模式
(本例表略)
合并模式 □ 分离模式 □
IST 使用方式
(本例表略)
□提款、查询
IST 结算账号: 其它结算账号:
资金交收部
业务确认 负 责 人:
日 期:
D-COM 小站号: IST 小站号:
通信公司
处理情况
市场部:
经办人:
日 期:
运行部:
操作人:
日 期:
注:1、“结算账号”:填写本公司配发的结算账号。
2、“合并模式”指 D-COM 和 IST 安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上;
“分离模式”指 D-COM 和 IST 安装在不同的计算机上。
3、“DOM 小站号”:通信公司为申请单位分配的 D-COM 小站编号;
“IST 小站号”:通信公司为申请单位分配的 IST 小站编号。
单 位
公 章
例表六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结算账号 999000
结算账户名
称
丙银行托管结算专户
交易单元编码 交易单元名称 联系电话 拟实施时间
111222 甲证券公司 XX 基金专用交易单
元
(本例表略) (本例表略)
我单位承诺对上述合并清算的交易单元承担全部交收责任。
单位公章:
2010 年 03 月 01 日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填写
经研究,同意上述交易单元在 (时间)实施资金合并结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例表七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结算账号 666777
结算账户名
称
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
交易单元编码 交易单元名称 联系电话 拟实施时间
222333 丙证券公司 a 交易单元 (本例表略) (本例表略)
444555 丙证券公司 b 交易单元 (本例表略) (本例表略)
333444 丙证券公司 c 交易单元 (本例表略) (本例表略)
我单位承诺对上述合并清算的交易单元承担全部交收责任。
单位公章:
2010 年 03 月 15 日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填写
经研究,同意上述交易单元在 (时间)实施资金合并结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第二篇 资金结算
第一章 结算基本要点
一、法人结算
本公司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办理证券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二、分级结算
本公司负责办理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
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三、资金交收账户
结算参与人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办理所有深交所场内业
务清算资金的交收。
四、结算方式
本公司对二级市场业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结算方式:
1.一般的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方式
A 股交易、封闭式基金交易、LOF 交易、国债交易、企业债交易、可转债
交易、质押式回购、代办股份转让等业务,本公司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
方式,实行 T 日清算、T 日即办理证券过户和资金簿记处理的结算安排,结算参
与人需于 T+1 日最终交收时点前补足结算备付金,完成交收。
2.货银对付原则下的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方式
权证交易、ETF 交易及申购赎回、公司债交易等业务,本公司按货银对付原
则,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方式,实行 T 日清算、T+1 日最终交收时点办
理证券过户与资金交收的结算安排。若资金不足,本公司暂不交付相关证券;若
证券不足,本公司暂不交付对应资金。
3.逐笔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方式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大宗交易、园区公司股份转让、权证行权等业务,
本公司采取逐笔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方式,实行 T 日清算、T+1 日办理证券过
户与资金交收的结算安排,若资金或证券不足,本公司不予办理证券过户与资金
的交收。
五、最终交收时点
最终交收时点为交收日 16:00。
第二章 资金清算
T 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成交结果及其他业务处理数据,计算各交
易单元下,各项业务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并按交易单元对应的资金结算关系,汇
总形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当日资金清算结果。
一、A 股、封闭式基金、LOF、国债、企业债、分离债和可转债
交易,质押式回购、代办股份转让等业务采用多边净额清算
1.一般清算过程
T 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当日的 A 股、封闭式基金、LOF、国债、企业债、
分离债、可转债、质押式回购等交易数据、代办股份转让数据,计算出各结算参
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T+1 日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并根据清算结果对结算参
与人 T+1 日的应收付资金进行记账处理。清算完成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清算
数据文件。
以上证券品种的大宗交易合并在相应证券交易当中清算,清算数据不单独列
示。
上述资金清算净额,本公司于 T 日记增、记减结算参与人 T+1 日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余额。
上述数据通过资金结算信息库 向结算参与人发送。
2.国债、企业债、分离债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所有在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国债、企业债、
分离债均按净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结算价为全价即成交价与每百元应计利息额
之和。
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结算金额=全价×成交量=(净价+应计利息)×成交量;
(1)应计利息
对于附息式债券、零息式债券、贴现式债券,其应计利息分别按以下公式计
算:
①附息式债券:每年定期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偿还本金的债券。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日利率×计息天数
日利率=票面利率÷365 天
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型债券指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债券指本付息期
计息利率
①零息式债券:以票面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日利率×计息天数
日利率=票面利率÷365 天
①贴现式债券:以折扣方式发行,到期以票面价值兑付的债券,票面价值与
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即为债券的利息。
应计利息=(100-发行价格)×计息天数÷债券存续天数
债券存续天数: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实际日历天数
(2)计息天数
计息天数=本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止期间的实际日历天数;
闰年 2 月 29 日均不计算利息。
(3)年度天数:1 年按 365 天计算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 365 天整除时,电脑系统按默认位数全额计算。交
割单应计利息总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 2 位小数列示。
3.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计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按以下公式和精度进行计算:
购回价格=100+每百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8 位小
数)
购回金额=回购张数×购回价格(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二、权证交易、ETF 交易及申购赎回、公司债集中交易等业务,
采用多边净额清算
1.一般清算过程
T 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当日的权证、ETF 交易数据、T 日 ETF 申购赎回清
单(PCF)、T-1 日 ETF 的申赎数据、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报送的 T-1 日 ETF 申
赎的现金差额数据、公司债集中交易数据,计算出 T+1 日结算参与人的应收、
应付资金净额,并向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清算数据。
T 日权证、ETF 及公司债交易资金清算净额,本公司不于 T 日记增、记减结
算参与人 T+1 日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结算参与人必须保证在最终交收时点,
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权证交易资金的交收。
上述数据通过资金清算库 向结算参与人发送。
本公司将 ETF 的大宗交易数据合并在相应证券的集中交易数据中进行清算,
清算数据不单独列示。
2.公司债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在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公司债按净价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以全价进行结算。
公司债计息天数计算与国债、企业债、分离债的不一致,其计息天数=本付
息起息日至交收日的前一自然日止期间的实际日历天数(债权登记日进行除息)。
除计息天数计算外,公司债结算价格的计算公式与国债、企业债、分离债的
一致。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公司
股份转让、权证行权等业务,采用逐笔全额清算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权证
行权等业务,本公司采用逐笔全额清算。T 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以上业务的相
关数据,逐笔计算结算参与人在 T+1 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
各结算参与人。
以上业务的清算金额,本公司不于 T 日记增、记减结算参与人 T+1 日的结
算备付金。结算参与人应在最终交收时点,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以
完成资金交收责任。
上述数据通过资金清算库 向结算参与人发送。
四、其他业务的清算
1.ETF 申购赎回现金替代多退少补业务,实行代收代付。
本公司根据基金公司 T 日规定时点前提供的现金替代多退少补的资金数据,
计算出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T+1 日应收付现金替代的多退少补资金。清
算完成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相关清算数据文件。
以上业务的清算金额,本公司不于 T 日记增、记减结算参与人 T+1 日的结
算备付金。结算参与人应在最终交收时点,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以
完成资金交收责任。
上述数据通过资金清算库 向结算参与人发送。
2.证券发行(含增发),配股认购,可转债转股、回售及赎回,证券收购,
股份非交易过户,权益分派,保证金调整,季度结息,透支罚息,实时开户收费,
转托管收费等业务的资金结算,在本指南第二篇的第四、五章介绍。
第三章 资金交收
一、资金交收要点
1.最终交收时点
最终交收时点为交收日 16:00。
2. 交收顺序
本公司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担保交收业务,非担保交收业务、发行业
务、代收付业务的顺序,依次进行交收。
3.尚未支付金额的计算
为方便结算参与人划款,本公司通过 IST 向结算参与人实时揭示其尚未支付
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1)结算备付金账户当前余额-结算备付金最低备付限额+货银对付业务
收付净额-非担保业务应付总金额<0 的,该结算参与人当日需向本公司划付资
金,IST 端显示的尚未支付金额为上式计算结果的绝对值。
(2)结算备付金账户当前余额-结算备付金最低备付限额+货银对付业务
收付净额-非担保业务应付总金额≥0 的,该结算参与人当日无需向本公司划付
资金,IST 端显示的尚未支付金额为 0。
以上公式中,货银对付业务包括权证交易、ETF 交易及申赎和公司债集中交
易等业务;非担保业务包括权证行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大宗交易和中
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等业务。ETF 申购赎回现金差额多退少补为代收付业务,
不纳入以上公式计算。
4.可提款金额的计算
若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足以完成当日交收,结算参与人可将多余资金划回其
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为方便结算参与人提款,本公司通过 IST 向结算参与人实
时揭示其可提款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可提款金额=结算备付金当前余额-结算备付金最低备付限额-货银对付业
务净应付款
提款时,结算参与人应注意留足权证行权应付资金、ETF 申购赎回的现金
替代多退少补款、公司债大宗交易应付资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付资金、中关
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应付资金,以确保行权等业务的交收顺利完成。
权证和 ETF 的 T 日交易、ETF 申购及赎回的交收资金可用于 T+1 日的交
收,于 T+2 日方可提取。
二、A 股、封闭式基金、LOF、国债、企业债、分离债和可转债
交易、质押式回购、代办股份转让等业务,实行担保交收
A 股、封闭式基金、LOF、国债、企业债、分离债、可转债、质押式回购、
代办股份转让等实施净额结算并在 T 日进行记账处理的交易业务,结算参与人
应于 T+1 日 16:00 前,根据 T 日清算数据及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将足额
资金划入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完成交收。
三、 权证交易、ETF 交易及申购赎回、公司债集中交易等业务,
实行担保交收
权证交易、ETF 交易、ETF 申购赎回、公司债集中交易等业务,结算参与人
应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留存足够的资金,本公司于 T+1 日 16:00,根据结算参与
人证券和资金的足额情况,办理证券的过户及资金的薄记处理,完成权证、
ETF、公司债等相关业务的证券/份额和资金的交收。
若净买入方资金不足,本公司暂不交付相关证券;若净卖出方证券不足,本
公司暂不交付对应资金。
有关 ETF 结算的相关细节,请参阅本公司发布的《ETF 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
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公司
股份转让、权证行权等业务,实行非担保交收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权证
行权等业务,本公司不提供交收担保,交收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履约情
况。本公司按权证行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
公司股份转让的顺序,依次进行非担保交收。
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的交收
T+1 日 16:00 后,按照转让时间顺序,逐笔检查转让方证券账户的份额和
受让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是否足额。双方份额和资金均足额的,该
笔转让交收成功,本公司将份额从转让方证券账户划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将资金
从受让方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划至转让方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其中一方份
额或资金不足的,该笔转让交收失败,本公司不办理相关份额和资金的交收。
2.公司债大宗交易的交收
公司债大宗交易的交收过程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的相同。
3.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
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过程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的相同。
4.权证行权的交收
权证行权实行 T 日清算、T+1 日办理证券过户与资金交收的结算安排,若资
金或证券不足,本公司不予办理证券过户与资金的交收。
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结算方式又有现金结算方式的,本公司
先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证券结算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的,本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的
行权交收,再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有关权证结算的相关细节,请参阅本公司发布的《权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五、其他业务的交收
ETF 申购及赎回现金替代的多退少补,本公司按照 ETF 基金管理人报送的
清算数据,办理该笔款项的交收,相关安排和规定如下:
1.若基金管理人在同一交收日兼有向结算参与人退还款项和补收款项的业
务,本公司先办理退款业务,后办理补款业务;
2.当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余额超出最低备付限额要求,且超出部分的金
额可以全额满足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时,本公司予以代为办理资金收付;
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余额低于最低备付限额,或者虽满足最低备付限额但超
出部分的金额未能全额满足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本公司不予办理。
六、资金划拨
1.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将款项汇入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
专用存款银行账户(详见本指南第三篇第二章)。
2.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汇款时,应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结算备付金账号
(B001******)并确保无误。未注明结算备付金账号或结算备付金账号有误导
致资金无法及时到账的责任,由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汇款后,结算参与人应通
过 IST 系统联机查询该笔款项是否到账。如发现该笔款项未及时到账,应尽快
与结算银行联系。
3.结算参与人提款时,应确保指定收款银行名称、联行行号、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与预留在本公司的账户信息一致。
如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交变更申请。
4.结算参与人提款截止时点为 15:30。
七、资金账户余额查询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IST 系统实时查询各资金结算账户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
可提款金额、尚未支付金额等信息。
[案例]
例 1:某结算参与人 T+1 日日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为 800 万元,最低备付
为 50 万元。
T+1 日权证交易应收 200 万元,行权应付总金额 100 万元,ETF 交易应付
250 万元,ETF 申购赎回资金应收 100 万元。则 T+1 日未进行任何存提款操作时:
结算备付金账户尚未支付金额=结算备付金账户当前余额-结算备付金最
低备付限额+货银对付业务收付净额-非担保业务应付总金额=800-50+200
-250+100-100=700 万元,因该值大于 0,故该结算参与人当日无需向本公司
划付资金,其 IST 端显示的尚未支付金额为 0。
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结算备付金当前余额-结算备付金最低备付
限额-权证、ETF 交易及 ETF 申赎轧差当日净应付款,此案例中权证、ETF 交
易及 ETF 申赎轧差额为 200-250+100=50 万元,即轧差额为净应收,不计入可提
金额内,故可提款金额=800-50=750 万元。
由于可提款金额中未将行权应收付资金计算在内,故建议本例中的参与人提
款时,应预留行权应付资金 100 万元;此外,由于本例中权证、ETF 交易及 ETF
申赎轧差额为净应收 50 万元,故参与人提款时不宜超过 700 万元,确保行权交
收的成功及满足最低备付的要求。
例 2:在例 1 中,假如该结算参与人日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为 30 万元,
则结算备付金账户尚未支付金额=30-50+200-250+100-100=-70 万元,
因该值小于 0,故该结算参与人当日存在尚未支付金额 70 万元。
可提款金额=30-50<0,故可提款金额=0
例 3:在例 1 中,假如该结算参与人 ETF 交易应付 400 万元,则结算备付金
账户尚未支付金额=800-50+200-400+100-100=550 万元,因该值大于 0,
则该结算参与人当日无尚未支付金额。
权证、ETF 交易及 ETF 申赎轧差额为 200-400+100=-100 万元
可提款金额=800-50-100=650 万元。
由于可提款金额中未将行权应收付资金计算在内,故建议本例中的参与人提
款时,应预留行权应付资金 100 万元,即提款时不宜超过 550 万元,以确保行权
交收的成功及满足最低备付的要求。
第四章 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证券市场发行品种包括:A 股、债券(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
债)、基金(封闭式基金、LOF、ETF)。
场内发行方式包括:资金申购-摇号抽签、资金配售、网上挂牌分销、原股
东优先配售等。
发行业务除国债发行、配股认购外,其他发行业务均实行非担保交收方式。
下面按证券品种分别对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流程进行描述:
一、A 股发行业务资金结算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申购资金 T+3 解冻,T 为网上申购日及网下
缴款日)
1.新股网上申购的资金结算(采用资金申购-摇号抽签的发行方式)
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上网定价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
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1)申购资金计算
T 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新股网上申购数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新
股网上申购应付金额,相应记减结算参与人 T+1 日结算备付金。
T 日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收取发行信息库()及相关资金结
算信息库(),获得初步有效申购结果数据,并据此计算次日应付申购
款金额。
(2)资金交收和申购款冻结
T+1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补足结算备付金。16:00 后本公司
进行新股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备付金账户中的金额可满足当日交收要求。
本公司从备付金账户扣划已到位的新股申购款项专户冻结。
若 T+1 日 16:00,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仍不足额的,本公司对资金不足
部分的新股申购,根据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后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
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T+1 日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收取发行信息库()及相关资金
结算信息库(),获得无效申购明细数据及解冻无效申购资金数据。
T+2 日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收取发行信息库()及相关资金
结算信息库(),获得有效认购及申购资金解冻数据。
(3)资金解冻
T+3 日,新股申购资金解冻,本公司将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全额解冻回结算参
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并根据新股申购中签数据,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扣收新股认购资金。同时将新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T+3 日 8:30 后,结算参与人可通过本公司 IST 终端,划回新股申购解冻资
金,划回解冻申购资金的结算银行须与划入申购资金的结算银行一致。
2.新股网下发行的资金结算(采用资金申购-摇号抽签或资金配售的发行
方式)
对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的股票,本公司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资
金结算业务:
(1)申购资金计算及划付
T 日前,配售对象根据有效报价结果自行计算其应付新股网下申购资金。
T 日 15:00 前,有效报价申购的配售对象应从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
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申购资金。
(2)退款及认购资金的划转
T+1 日 10:30 前,本公司将配售对象 T 日多划入款项,包括无效申购款、
多划款退至配售对象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T+1 日 16:00 后,本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交的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配售
对象应退款项,并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同时将新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结算备
付金账户。
T+2 日 8:30 后,主承销商应及时通过本公司 IST 终端划回网下新股认购
资金并将该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
T+2 日 9:00 前,本公司将申购余款退至配售对象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有关新股首次发行业务结算的相关细节,请参阅本公司发布的《深圳市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业务规则→ 深圳市场→ 登记与存
管)。
(二)增发业务资金结算(申购资金 T+4 解冻,T 为网上申购日,采用原股
东优先配售、资金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上网定价方式公开增发股票的,本公司
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1.申购资金计算
T 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新股网上申购数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新
股网上申购应付金额,相应记减结算参与人 T+1 日结算备付金。
T 日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收取发行信息库()及相关资金结
算信息库(),获得初步有效申购结果数据,并据此计算次日应付申购
款金额。
2.资金交收和申购资金冻结
T+1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补足结算备付金。16:00 后本公司
进行新股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备付金账户中的金额可满足当日交收要求。
本公司从备付金账户扣划已到位的新股申购款项专户冻结。
T+2 日 14:00,本公司对资金不足部分的新股申购,根据申购时间的先后
顺序,从最后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
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T+2 日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收取发行信息库()及相关资金
结算信息库(),获得无效申购明细数据及解冻无效申购资金数据。
T+3 日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收取发行信息库()及相关资金
结算信息库(),获得有效认购及申购资金解冻数据。
3.资金解冻
T+4 日,新股申购资金解冻,本公司将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全额解冻回结算参
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并根据新股申购配售结果,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扣收新股认购资金。同时将新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T+4 日 8:30 后,结算参与人可通过本公司 IST 终端,划回增发新股申购解
冻资金,划回解冻申购资金的结算银行须与划入申购资金的结算银行一致。
(三)配股业务资金结算(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发行方式)
配股股权登记日为 R 日,配股认购期为:R+1 日至 R+5 日。
配股认购期内的任一认购日(以下简称 T 日)均按下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T 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配股认购数据,对应记减结算参与人 T+1 日
结算备付金,并于当晚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相关数据文件。
T+1 日 16:00,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配股
认购资金的交收。
L+2 日(L 为配股认购截止日),配股发行成功的,本公司将配股认购资金
扣除登记费后,连同配股期间的利息划至主承销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配股发行失败的,本公司从保荐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应退认购资金垫付利
息,连同本公司已扣划的配股认购资金一并退还给结算参与人。
二、债券发行业务资金结算
(一)国债网上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的发行方式)
对于采用网上挂牌分销方式发行的国债,其资金结算方式与 A 股等主要品种
交易的资金结算方式相同。
(二)公司债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资金申购-摇号抽签、
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方式)
公司债的发行方式有三种:网上挂牌分销、网上资金申购、原股东优先配售。
三种发行方式的结算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对于采用网上挂牌分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网上分销期间相关结算业务
按如下流程滚动处理:
T 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公司债网上挂牌分销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对
应记减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并于当日晚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相关数据文件。
T+1 日 14:00 前,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申
购资金的交收。如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结算参与人可向本公司
提交指定无效处理书面申请,若未接到公司债指定无效处理申请或指定无效处理
不足,本公司将就该参与人未做指定或指定不足部分按时间优先原则,对不足部
分的认购申报做无效处理,并将无效处理结果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
T+2 日,本公司根据 T+1 日实施无效处理之后的有效认购数据确认参与人负
责结算的相关投资者所认购的公司债份额。
在公司债网上挂牌分销发行结束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本公司将网上挂牌分
销期间公司债份额的有效认购结果集中发送结算参与人。
2.对于采用网上资金申购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其结算业务比照新股资金申
购网上发行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对于同时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其结算业务比照新股
增发中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有关公司债业务结算的相关细节,请参阅本公司发布的《公司债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 → 业务规则→ 深圳市场→ 创新类业务)。
(三)企业债网上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的发行方式)
通过网上挂牌分销发行的企业债,其资金结算方式与采用网上挂牌分销方
式发行的公司债相同。
(四)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资金申购-
摇号抽签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中,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认购的,
资金结算业务参照配股业务流程办理;
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申购的,资金结算参照新
股网上发行业务流程办理。
(五)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结算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发行,其资金结算业务参照“可转换公司债
券”网上发行方式进行。
三、基金发行业务资金结算
网上现金认购封闭式基金、LOF、ETF,发售期内的任一认购日(以下简称
T 日)均按下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T 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对应记减结算参与
人结算备付金,并于当日晚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相关数据文件。
T+1 日 16:00,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认购
资金的交收。如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本公司根据时间优先原则,
对不足部分的认购申报做无效处理。
L+4 日(L 为认购截止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申请,
将网上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本公司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
利息,在结息日的下一交易日划入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
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
第五章 其他业务的资金结算
一、融资融券业务
1.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基本原则与现行各证券品种普通交易的结算原
则一致。
2.每个交易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成交记录进行资金净额清
算,生成各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交易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并将清算交收数据
通过资金清算库()及资金结算信息库()发送给各结算参
与人。
3.结算参与人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融资
融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向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融资
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结算参与人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资金存管银行扣收。
4.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执行。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账户的管理参照本公司现行结
算互保金管理原则执行。
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的相关细节,请参阅本公司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业务规则→
深圳市场→ 创新类业务)。
二、权益分派业务资金结算
本公司代理权益分派的品种包括:A 股、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基金、LOF、ETF、代办转让股份等。
除 LOF、ETF 的权益分派资金(场内部分)为 R+3 日(R 日为股权登记日)
到账外,其余品种的权益分派资金均为 R+1 日到账。
三、要约收购业务资金结算
本公司在证券要约收购期内不进行相应的资金结算,只在要约收购期结束后,
根据预受要约数据进行股份过户处理,并于股份过户次一交易日,将要约收购资
金记入各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可转债的转股、赎回、回售的资金结算
可转债转股时,转债面额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转债本息,本公司于转股日的
次一交易日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可转债的赎回、回售款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
账户。
五、季度结息
本公司对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ETF 申
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按季度计付利息。所有账户的应收利息均记入结算备
付金账户。
本公司按结算银行给予的利率计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 20 日,记账日
期为结息日的次一交易日。
六、客户、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调整
1.佣金调整
每一交易日,结算参与人应按照日清日结的原则,将上一交易日的佣金收入
从其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参与人应通过 IST 系统自行完成上述佣金调整。调整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划付的佣金总额不得超过有权机构规定的最高比例与其客户结算账户
所有交易量乘积之金额。同一交易日内,结算参与人可进行多笔佣金划转。
(2)划款申请中注明的划款用途应为“佣金”(全角输入)。
(3)结算参与人每交易日划转佣金的截止时点为 15:30。
2.其他资金调整
结算参与人需要但无法自行划转利息等资金时,须向本公司提交《结算备付
金提款申请》,并如实填写备注,加盖预留印鉴。本公司在核实无误后,将款项
划至结算参与人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
七、手工提款
结算参与人 IST 系统突发故障,导致无法通过 IST 正常提款时,可向本公司
提交《结算备付金提款申请》,办理手工提款业务。
结算参与人在填制《结算备付金提款申请》时,须在备注栏注明提款原因,
填写的收款账户也必须与原指定收款账户相符,并加盖有效预留印鉴。
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款项划至结算参与人原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第六章 风险管理
一、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
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实行最低限额管理。
最低结算备付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
金比例
上月证券买入金额指上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证券买入金额
的合计数。纳入该证券买入金额合计数的证券包括:A 股、封闭式基金、LOF、
ETF、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权证、代办股份转让等买入金额、债券
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
其中,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暂定
为 10%,债券以外的其它证券品种暂定为 20%,对高风险结算参与人,其“最低
结算备付金比例”按风险水平个别调整。
另外,QFII 托管银行当月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最低结算备付限额=上月托管银行所托管 QFII 的全部投资额度×最低结算
备付金比例(暂定为万分之六)。
开放式基金最低结算备付限额应不少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代理人当月
结算保证金余额。目前,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结算保证金规定为 30 万元,用于基
金申购赎回的结算保证金规定为 15 万元。
(一)新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从其加入之日的下一个月起,
执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规定。
(二)实行按月调整。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各结算参与人上月
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该调整
后的限额于第二个交易日生效。
(三)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每日(包括节假日)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其最
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否则将被视为不良记录。
(四)调整所涉相关数据通过综合结算服务库 向结算参与人发
送。查询路径为 →业务专区→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数
据接口规范 》。
二、结算互保金管理
本公司于每季度初第一个交易日,根据结算参与人上季度日均交易量调整其
结算互保金额度,但不低于结算互保金基数。计算公式为:
本季度结算互保金金额=MAX(上季度日均交易量×10%,结算互保基金基
数)
上季度日均交易量=上季度结算参与人每个交收日 A 股、封闭式基金、LOF、
ETF、可转债、公司债、代办股份转让交易量的总和÷上季度交易天数
结算互保金基数=交易单元数量×250,000+国债专用交易单元数量×
100,000
(一)新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从其加入之日的下一个季度的
第一个交收日起交纳结算互保金,本公司将于当日自动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
划。
(二)实行按季调整,其调整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三)结算互保金金额调整所涉相关数据通过综合结算服务库
向结算参与人发送。
三、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MAX(上月权证日均买入金额,上月权证单日最高净
买入金额)×20%
(一)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参与权证买入结算,须缴纳初始履约
保证金 200 万元人民币。
(二)实行按月调整,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根据结算参与人权证买
入金额调整其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缴存额度,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 200 万元人
民币。其调整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三)调整所涉相关数据通过综合结算服务库 向结算参与人发
送。查询路径为 →业务专区→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数
据接口规范 》。
四、ETF 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
ETF 交收履约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ETF 交收履约保证金=MAX(上月日均基金份额申购金额,上月日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10%
申购赎回金额均按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一)具有 ETF 代办证券公司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请开通 ETF
基金的申购及赎回的结算业务,须缴纳申购赎回履约保证金 200 万元人民币。
(二)ETF 交收履约保证金实行按月调整,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
各代办证券公司履约保证金缴存额度,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 200 万元人民币。
其调整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三)调整所涉相关数据通过综合结算服务库 向结算参与人发
送。查询路径为 →业务专区→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数
据接口规范 》。
五、风险基金管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
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
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二是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
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国债回购成交额的一定比例逐日
交纳。
结算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 30 亿元后,下一年将不再提取。证监会会同财
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每个结算参与人加入结算系统后交纳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六、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结算参与人必须保证当日资金、证券的按时交收。如在最终交收时点未能履
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结算备付金透支,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本公司在当日资金交收完成后,及时将透支情况汇报本公司总部。
2. 根据结算参与人发生的透支金额计收透支利息及违约金,透支利息按结
算银行给予的利率每日(含节假日)计收,违约金按透支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
3. 透支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次一工作日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本公司将对透支
事件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4. 按相关业务规则扣划待处分证券,并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第七章 结算数据及相关通知
一、主要结算数据及发布途径
二、通过综合通信平台接收通知
本公司的各种业务通知都会通过综合通信平台发给各结算参与人,各结算参
与人需及时接收通知,以便业务顺利进行。
境内券商
境外证券公
司、代理机
构、托管银
行
基金托管
银行
QFI I 托
管银行
托管银行网下发
行(只限于采用
集中帐户模式)
参与代办
股份转让
系统的证
券公司
结算银行接收
的数据
ETF基金
管理人
综合结算
通信平台
深交所交
易网关
B-COM通
信平台
SJSQS. DBF √ √ √ √ √
SJSZJ. DBF √ √ √ √ √ √ √ √
ZJJQS. DBF √ √ √
ZJSXK. DBF √ √ √
ZJXXK. DBF √ √ √
SJSGF. DBF √ √ √ √ √ √
SJSDZ. DBF √ √ √ √ √ √
SJSTJ. DBF √ √ √ √ √ √ √
SJSFX. DBF √ √ √ √
SJSXW. DBF √ √
SJSDL. DBF √ √
LOFJS. DBF √ √ √ √
SJSZL. DBF √ √ √
SJSZT. DBF √ √ √
STBGF. DBF √ √
STBDZ. DBF √ √
STBTJ. DBF √ √
STBBP. DBF √ √
STBMC. DBF √ √
SJSFW. DBF √ √
ZJZHK. DBF √ √
ZJXWK. DBF √ √
ZJBZB. DBF √ √
ZJCJB. DBF √ √
ZFCLK. DBF √ √
ZFTJF. DBF √ √
ZFTJY. DBF √ √
ZFTZH. DBF √ √
ZFTZK. DBF √ √
ZFZHK. DBF √ √
TGHSQ. DBF √ √
TGHQR. DBF √ √
GLRZH. DBF √ √
GLRMX. DBF √ √
GLRYW. DBF √ √
GLRQS. DBF √ √
GLRFK. DBF √ √
发布平台
服务类
资金类
股份类
三号令
数据
其它
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及角色
第三篇 相关资料
第一章 收费标准
业务分类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交费对象 备注
经手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
取
投资者
监管规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印花税 按成交金额的 1‰向卖方收取 投资者
A 股交易
结算风险基金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结算参与
人
1.A 股大宗交易经
手费按交易费率下
浮 30%收取
2.要约收购相关收
费参照 A 股交易执
行
经手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
取
投资者
监管规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印花税 按成交金额的 1‰向卖方收取 投资者
B 股交易
结算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上限 500 港元
投资者
B 股大宗交易经手
费按交易费率下浮
50%收取
经手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
取
投资者
监管规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基金交易
结算风险基金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结算参与
人
1、基金包括封闭式
基金、LOF、ETF 等
品种
2、基金大宗交易经
手费按交易费率下
浮 50%收取
ETF 申购赎回 组合证券过户费
按证券过户面额 ‰向投资
者单边收取
投资者 减半收取
经手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
取
投资者
监管规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权证交易
结算费
按结算金额的 ‰双边收
取
结算参与
人
经手费
结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每笔收 元;结算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每笔收 10
元
投资者
国债现货交易
结算风险基金 按结算金额的 ‰双边收取
结算参与
人
企业债现货交 经手费 结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投资者
1、协议平台债券交
易经手费与竞价交
易系统相同。
2、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交易费用同企业
债券。
业务分类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交费对象 备注
100 万元)每笔收 元;结算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每笔收 10
元
易
监管规费 按结算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经手费
结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每笔收 元;结算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每笔收 10
元
投资者
监管规费 按结算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公司债现货交
易
结算费 暂免收取
结算参与
人
经手费
成交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每笔收 元;成交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每笔收 1
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投资者
国债回购交易
结算风险基金
1 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
分之五、2 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
的千万分之十、3 天期国债回购
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 天期
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
十、7 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
万分之五十、14 天期国债回购
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 天期
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
91 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
分之六、182 天期国债回购成交
额的十万分之十二
结算参与
人
其他债券回购
交易
经手费
成交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每笔收 元;成交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每笔收 1
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投资者
经手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可转债交易
监管规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经手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监管规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代办股份转让
A
印花税 按成交金额的 1‰向卖方收取 投资者
经手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监管规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印花税 按成交金额的 1‰向卖方收取 投资者
代办股份转让
B
结算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上限 50 美元
投资者
权证行权 结算费 按结算金额的 ‰向结算 结 算 参 与
业务分类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交费对象 备注
参与人单边收取 人
股票过户费
按股票面值的 ‰向投资者
单向收取
投资者
经手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监管规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园区公司报价
转让
股份过户费 成交面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经手费
成交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每笔收 元;成交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每笔收 10
元
投资者
监管规费 按成交金额的 ‰双边收取 投资者
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
结算费 暂免收取
结算参与
人
A 股新股发行
业务
手续费 免收
新股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发行,深交所
不再接受主承销商
委托提取发行手续
费
再融资发行业
务(配股、增发
等)
手续费 免收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再融资发行,
不再计提手续费返
给证券营业部或留
给深交所
注:对结算参与人暂停提取结算风险基金,但交纳期未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除外。
第二章 结算银行信息
深圳市场结算银行信息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下载:
→ 业务规则→ 深圳市场→ 清算与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
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及时更新该账户列表。
第三章 业务联系方式
业务类别 业务范围 联系电话 传真
结算参与人业务
结算账户开立、变更、终止,基础
资料及交易单元资料变更,询证等。
25987899 25946003
25946004 25946005
25946022
资金结算
日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交易、派
息、新股发行、配股认购等);柜台
提款等相关业务咨询。
25946002 25946009
25946010 25946015
25946017 25946020
25946023 25946030
25988896
25987422
25987433
25987499
IST 技术咨询 IST 系统初装、系统维护及咨询。 83182222-1
第四章 数据接口规范
数据接口规范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
可登录→技术专区→深圳市场→数据接口规范;
也可通过 IST 系统下载。
2、《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可登录 →规则/指南→技术专栏
第五章 业务规则
与本公司资金结算相关的重要业务规则如下: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9 号,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 号,
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发布,
4.《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 →
规则/指南
5.《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05 年修订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 —
规则/指南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 → 业务规则 → 结算参与人管理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 业务规则 → 清算与交收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
—— → 业务规则 → 创新类业务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 → 业务规则 → 创新类业务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 业务规则 → 创新类业务
— 63 —
附件一:“D-COM 系统灾备方案指引”
D-COM 系统灾备方案指引
一、目的
本指引用于指导用户完成 D-COM(含 IST 终端)灾备系统建设。
二、适用对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D-COM 系
统(含 IST 终端)用户。
三、灾备模式
异地冷备份。
四、技术准备
1、灾备系统 eKey 申请
用户可向本公司申请用于灾备系统的第三套 eKey,申请流程和表格(附件
四)与一般的 eKey 申请相同,但应在备注栏写明“用于异地灾难备份”。另外,
用户在申请 eKey 时,应确保灾备系统应用模式(即 D-COM 和 IST 采用分离模
式还是合并模式)与生产系统相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2、灾备系统通信线路准备
用户可申请新的通信线路,或者使用现有接入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通信公司)的其他线路作为灾备通信线路。在准备灾备线路时,用户应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确保通信线路的稳定,通信带宽满足实际数据传输的需要。
3、计算机设备准备
用户应准备好用于安装 D-COM 通信软件和 IST 终端软件的计算机设备。计
算机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网络环境应满足《D-COM 用户手册》和《IST
用户手册》中系统安装部分的相关要求
4、相关软件的安装
用户应按照用户手册中系统安装部分要求,做好 eKey 驱动、D-COM 软件、
IST 软件、.NET Framework 等相关软件的安装。
5、灾备系统相关参数设置
用户应做好灾备系统中相关参数的配置,包括系统参数、业务参数、用户名
— 64 —
和用户权限等。由于 D-COM 上需配置的参数较少,可采取手工配置。IST 终端
上的参数除可手工配置外,也可通过复制 IST 主用系统相关目录的方式完成。参
见附录二。
6、配套系统建设
用户在做好 D-COM 和 IST 灾备系统建设的同时,还应做好各自内部应用系
统的配套建设,确保灾备系统的整体可用性。
7、灾备系统启用
用户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启用灾备系统,无需向本公司或通信公司进行申请,
但用户要确保主用和灾备两套系统不能同时使用。
五、测试演练计划
本公司将视用户灾备系统建设情况和实际需要,提供测试环境,供用户进行
灾备系统的切换演练。
— 65 —
附件二:“B 类代办股份转让结算业务申请程序”
B 类代办股份转让结算业务申请程序
一、向本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B 类代办股份转让结算资格申请表;
2.获准开展代办股份转让业务预备及正式资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
盖公章);
3.外管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B 类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授权有效印鉴;
5.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B 类股份转让清算账户确认书;
7.关于指定 B 类股份转让结算银行的申请;
8.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指定 B 类结算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1.银行账户资料需报备本公司,作为 B 类结算指定收款账户。
2.本公司授权的 B 类结算银行为中国银行、渣打银行。境内证券公司
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指定其中一家银行作为 B 类结
算银行。
3.申请 B 类结算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在结算银行系统内开立 B 类结
算银行账户,可选择结算银行的深圳营业网点或证券公司所在地的营
业网点为开户行。
三、向本公司缴纳 B 类结算保证金:
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缴纳 B 类代办股份转让结算保证金 7 万美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风险基金户
账 号:810100838418025014
或:
开户银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风险基金账户
— 66 —
账 号:5156682437
四、代办证券公司向 B 类清算银行报送材料:
1.B 类股份转让结算交收协议(异地证券公司);
2. B 类股份转让清算账户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