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工程项目的工期与费用索赔
第一节 工程项目的工期索赔
第二节 工程项目的费用索赔
第一节 工程项目的工期索赔
一、关于工期延误的一般规定
二、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分类
三、工期索赔主要计算方法
一、关于工期延误的一般规定
(一)工期延误的含义
(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关于工期可以延长的规定
(三)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一)工期延误的含义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工程延误对合同双方一般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延误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就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效果,失去盈利机会,损失市场利润;承包商因工期延误会增加工程成本,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信誉受到影响,最终还可能导致合同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的处罚。
(二)我国施工合同条件工期可以延长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3条规定,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可以延长规定2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在正常情况下,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主要是:
一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
二是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相应的维修期
三是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如由于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额外费用。
二、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分类
(一)因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二)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三)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一)因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1
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业主或工程师自身责任原因引起的延误,第二种是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具体包括:
1.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
2.业主拖延交付图纸。
3.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
4.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
5.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6.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
7.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商下道工序施工延误。
(一)因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2
8.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
9.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
10.业主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11.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
12.业主对工程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
13.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
14.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
(二)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1.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等现象。
2.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
3.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
4.开工延误。
5.劳动生产率低。
6.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三)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在施工期间持续非正常降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致使工期延误。
2.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3.不力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阻碍引起的工期 延误。
第二节 工程项目的费用索赔
一、费用索赔的原因
二、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一、费用索赔的原因
(一)费用索赔的含义
(二)费用索赔的原因
(一)费用索赔的含义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在非自身因素影响下遭受经济损失时向业主提出补偿其额外费用损失的要求。
因此费用索赔应是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业主索取的合同价格以外的费用。
(二)费用索赔的原因
1.业主违约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或预付款。
4.工程加速导致的索赔。
5.业主或工程师责任造成的可补偿费用的
延误。
6.工程中断或终止。
7.工程量增加(不含业主失误造成的工程
量增加)。
8.业主指定分包商违约。
9.合同缺陷。
10.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等。
二、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
一是人工费。 二是设备费。
三是材料费。 四是保函手续费。
五是贷款利息。 六是保险费。
七是利润。 八是管理费。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自学
案例
发包方新建一个1000m²的加工车间,分别与某市设计院和承包方签订了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不久,厂房北侧墙体多处发生大裂缝,经有关部门工程质量人员认定属工程质量问题。承包方认定自己施工管理是认真负责的,质量是有保证的。为此,发包方向法院起诉承包方。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道,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其他已建车间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责任应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