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生育保险
教学目的要求:
• 掌握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我国
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生育保险
待遇。
• 了解生育保险立法;生育保险基金。
本章掌握要点:
• 生育保险的概念和意义
• 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 生育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 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一节:生育保险的概念和意义
一、生育保险的定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
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给予生
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生育保险的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
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
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定义包涵的内容:
• 保障对象:职业妇女劳动者;不符合法
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非婚
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
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
育保险待遇。
• 享受条件:因妊娠、分娩导致不能工作
并暂时中断收入。
• 保障内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假期和
物资帮助。
生育保险的特点
• 为女职工专门建立
• 女职工生育子女全过程的物质帮助
• 对女职工合法生育而实行的一项社会
保险。
二、生育保险制度及其保障对象
产生背景:
• 工业化大生产条件下,妇女因孕、育不能
参加劳动就立刻失去收入来源;因孕、育
增加医疗和生活支出;身体、精神耗损等
• 妇女参加劳动的人数逐渐增加
国际社会生育社会保险及其保障对象
•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保护
生育公约》(第3号);
• 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社会
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生育补
助金作了专门规定,随后又通过了《保护
生育公约(修订)》(第103号)和《保护
生育建议书》(第95号)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一、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特点
• 生育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
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生育保险所需费用
的各项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的特点:
• 基金来源的单一性。单位缴费,职工个人
不缴费。
• 基金筹集的可预见性。受计划生育政策控
制;育龄妇女可统计性;风险不大等。以
收支基本平衡为目标,一般不留有大量结
余。
• 基金负担的均衡性。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
位,不论是否有女职工和女职工多少都得
缴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 国外多数国家:三方缴费或雇主雇员双方
缴费,政府承担行政费用。工资比例法。
• 我国单位缴费,最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的1%。形成的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计划内
生育女性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基金筹集原则及提取比例:
•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
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
• 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
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交费。
• 缴费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 支付:生育医疗费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住院费、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
即产假工资。参加生育保险
的企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
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 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期限:
• 在测算生育津贴标准时,主要以《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3个月产假期限为
依据。如果支付期限过长,会造成生育保
险费率的提高,加重企业负担。目前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
中,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少则15
天,多则1年,多数3个月左右的奖励假期。
第三节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定义
• 生育保险待遇: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
各种帮助和物资补偿。该定义包括如下含义:
• 受益人:女职工本人
• 受益时间:生育期间(怀孕、分娩、哺乳期)
• 受益依据:依法律和政策
• 待遇:因生育需要的身体康复和物资补偿。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 产假;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近日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的草案,2012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
2、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生育属晚育的,增加产假
60天;5、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
(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
(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生育津贴;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生育医疗服务;顺产1500元,剖腹产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其中
的定额费用包括:妊娠检查费、产前诊断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
费、药费、住院费等
• 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 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
国外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 医疗服务;
• 产假; 世界各国基本一致的内容
• 收入补偿。
• 生育补助:生育津贴、护理津贴和婴儿用品。
具有福利色彩。如法国、葡萄牙、玻利维亚等。
还有的采取发实物办法,如发免费奶票凭证、
婴儿全套用品或发给购置婴儿用品津贴等。墨
西哥、以色列等国。(少数国家特有)
国际社会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 产假: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3号规定至少不少
于12周。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183号规定不少
于14周,一些国家还有延长趋势。
• 生育津贴:1912年《保护生育公约》3号明确指出,
这是一项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
低于原收入的2/3。 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
(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
收入的全额。
• 医疗服务:即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
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
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改革的内容:
• 实施范围
• 统筹层次
• 基金筹集原则及提取比例
• 生育保费列支渠道
• 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
实施范围:
•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即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统筹层次:
• 考虑到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实行市
(地)或县级范围统筹。生育保险按照属
地原则进行管理。
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
• 在计划体制下,企业职工生育费用多渠道
列支,如产假工资从原工资渠道开支,生
育医疗费从福利费开支。改革后,企业缴
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办法》的贯彻实施
实施情况:截止2000年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1500个市县开展了企业职工
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参保职工3000多万人。全国平均费
率水平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00年征缴生育保险
基金亿元,当期支付亿元,节余亿元。共
有万人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
费用的征缴、支付办法:按照,《办法》规定的1%征缴
比例,大部分地区控制在~%之间。各地支付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
付;二是按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支付;三是按上年
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等。支付期限一般在3~6个月之间
。医疗费支付大部分采取定额支付,少数实报实销。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覆盖面窄。目前,全国还有近一半左右的城市企业和
大多数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二是待遇标准不规范。在统筹给付项目上,不少地区只支
付生育津贴、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没有将产前检查、流产
等纳入保障范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也不统一。
三是社会化管理水平较低。多数地区采取由经办机构将女
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返还给企业,再
由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定额结算办法。没有减轻企业的事务
性负担,个别企业还出现克扣女工生育津贴的现象。
第四节: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一、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的最新规定
•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
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
定》明确指出,在城市,要积极建立并发
展生育保险制度。
二、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 做好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特别是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
• 在已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地区,重点完善有关政
策,提高职工参保率和基金到位率,有条件的地
区逐步由县市级统筹向地市级统筹过渡。
• 没有建立的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调
查测算,制定实施方案或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好
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切实保障女工生育
期间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和计划生育
手术费用的落实。
三、合理控制生育保险费率水平
生育保险的缴费水平要从国有企业改革和用人单
位各项社会保险总的负担能力出发,基金筹集和使用
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根据前几
年全国生育保险费收支情况看,缴费应控制在单位职
工工资总额的%左右,最高不超过1%。
具体缴费比例根据当地前三年用人单位实际支付
的生育待遇标准(或政策规定的待遇标准)和生育人
数,综合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努力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
方法和作风。
•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提供生育、
节育医疗技术服务的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
• 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逐
步做到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
算。
• 努力实现生育津贴的社会化发放,方便职工就医,
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服务质量,确保职工生育期
间基本待遇的落实。
生育保险改革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对于均衡企业
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
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
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
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办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覆盖面较窄
–待遇标准不规范
–社会化管理水平较低
生育保险深化改革的思路
•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统筹层
次
• 合理控制生育保险费率水平
• 实行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的衔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案例1
•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
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
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
次性 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
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
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
为此,邱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
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分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
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
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
结论: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元,
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元。
案例2
•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
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
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
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
位现
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
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
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
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
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是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
的。因此,应予以纠正。
结论:企业撤销不安排岳某工作的决定
企业恢复岳某的工作。
案例3
福建省某合资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1997年参加当地
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
%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的比例,向职工个
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
不缴纳生 育保险费用。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
,劳动部门与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
分析: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4]5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
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
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企业向职
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
结论: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
企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