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案例
如今在公司企业中,员工受伤的案件那是频频发生,有的公司监管不利,
有的是工作性质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不管如何受伤的永远是员工,
那么有的员工在这个里是一个身份在其他企业也有身份的受了伤的话,应
该如何认定呢。
原告:陈某
被告: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余某
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一、基本案情
陈某系北京馄饨候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馄饨候公司)待岗职工。在
待岗期间,其与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玉酒店公司)签定书
面劳动协议书,但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国玉酒店公司亦
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6年9月20日早,陈某自其住所骑一辆三轮
车上班。6时5分,陈某在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交通
事故认定陈某为无责任。2006年11月24日,陈某之妻余某向被告朝阳区劳
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于12月6日正式受理
,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国玉酒店公司人员、余
某等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国玉酒店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
。2007年1月16日被告作出京朝劳社工伤认(1050咖 85586)号《工伤认定
结论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陈
某于2006年9月20日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并于2007年1
月22日送达原告。后原告国玉酒店公司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
政复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京劳社复决字[20
07]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原告国玉酒店公司诉称,原告单位停车场管理员陈某原是北京馄饨候餐饮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下岗后到该单位任临时工,其劳资、社保关系留由馄
饨候公司继续管理。被告对陈某遇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系证据不足,
事实错误。事故发生日是陈某休息日而非工作日,事故发生地也不在陈某
上下班途中。故诉请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京朝劳社工伤认(1050。 113085
58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被告某区劳动保障局辩称,陈某死亡当天是在工作日而非休息日,是在上
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局作出
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