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2018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
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
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审查很难把握。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 3种情形。
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
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
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
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 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
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
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的这一限制规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
司的典型的封闭性、闭锁性。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我国《公司法》第 144条规定:“股东转让
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 146条规定:“无记名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
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
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
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实践也证明,此类
限制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 147条第 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
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
不相称。同时,还可以使原本有实力的投资者因担心此类限制而不愿全额
投资,使投资市场受到影响。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 147条第 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
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
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 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
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
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 7月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
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 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
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
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
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 149条第 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
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 10日内注销该部
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 149条
第 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
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
我国《担保法》第 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
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
押权人同归于一人。公司一旦实现质押权时,则依照我国《担保法》第
71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
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公
司作为出质人又极有可能获得自己的股票,这样与我国《公司法》第 149
条的规定又相矛盾,犯了自相矛盾逻辑错误。
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
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我国公司法律中却没
有此类限制性规定。实践中,虽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
如有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但是,即使公司股
东违反了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或者说未按章程要求获得公司同意与承认
的股权转让,本文认为,相对于公司而言可能不具有对抗效力,但是相对
于协议双方而言,不能以违反章程限制为由主张无效。
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
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
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
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
现。本文认为,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应是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的一种
特殊形式,应比照以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类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