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级国家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 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必须事先提出出差申请,内容包括:出差人员、工作任务、往返时间、到达地点、经费计划开支等。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会务费、培训费凭合法票据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回单位10个工作日内,持经审批的差旅费申请单、相关票据、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内容安排等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合法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董事、单位领导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动车组一等席)、轮船一等舱位、其他交通工具;
教授(教学)研究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动车组二等席)、轮船二等舱位、其他交通工具;
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动车组二等席)、轮船三等舱位、其他交通工具。出差路途较远(出差距离超过800公里)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注明详细原因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超出规定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
董事、单位领导、教授(教学)研究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与之相同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原则上不能乘坐出租车,因任务紧急或随身物品较多(重)经部门领导同意乘坐出租车的,须在每一张出租车发票后注明始发地及目的地并由部门负责人注明原因。如未注明,只能按其乘坐公共交通车的路线据实报销路费。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可以购买卧铺票而购买硬坐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坐票价的5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因出差市外发生的订票手续费、乘坐飞机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合法票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市外的,从出发地到达车站、机场根据需要可乘坐出租车,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应按实际发生的路桥费、加油费等合法票据据实报销;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填写报销单,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控制,按出差实际天数据实计算,在下列开支标准上限限额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项目
住宿费标准上限参考数(元)
职务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一般省会城市
其他城市
董事、单位领导
360
300
270
教授(教学)研究员
320
270
240
正高及正处
280
240
210
副教授、副高及副处
240
210
180
其余人员
200
180
150
单独一人出差或男、女组合出差时,住宿费标准上限可按上述对应标准适当增加倍计算。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差旅住宿发票原则上须提供所住宿旅店的详单(电脑打印的消费清单)。有的会议、培训等由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需各单位自理,因我单位差旅住宿费有规定的上限标准,所以在《会议通知》中未注明住宿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拟参加人在决定参加会议或培训前咨询主办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市外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市内出差人员的出差天数超过1天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包干。如果出差中有招待外单位或被外单位接待的,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当天减半。
第十四条 (一)市外出差人员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但费用自理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主办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75元限额以内凭主办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据实报销,不再报销任何伙食补助费。
(二)因需要经单位批准参加培训班(10天以上)及下派到各单位长期工作,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工作、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1个月以内25元;1个月至3个月22元;3个月以上20元;培训班或下派单位放寒暑假期间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市外的,每人每天30元;在市内出差且天数超过1天的,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出差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出差人员如已报销从出发地到车站、机场的交通费的,公杂费包干标准当天减半。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务费中不包含食宿费的,会议(培训)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务费中包含食宿费的,会议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费用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凡被外单位和个人邀请且经单位批准赴外地参观考察的,其交通费、食宿费已由对方负担的,考察参观期间及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公杂费减半报销。如交通费需自理的可凭合法票据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分管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会议、培训等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因此事项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因工作需要外单位人员为我单位临时出差办事,其交通费、食宿费经董事长批准后可实报实销。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在宾馆、旅游点开部门总结会、研讨会、表彰会等活动。一旦发生人身安全、伤亡事故,由组织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的群团活动,发生的相关经费单位一律不予报销。一旦发生人身安全、伤亡事故,由组织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文件与此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单位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