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发展
1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 1993年成为中国
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
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 FCI会员。
从办理机构上看,目前我国已有 12家银行成为 FCI会员,对外办理国内与国际保理业务,其中业务量
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2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
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
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
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扩
大宣传力度,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
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 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
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
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
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
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 EDI信息传递
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在我国
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业
务不熟,工作效率低,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
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
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3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不断扩大金融
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
问题,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
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
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
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 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
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2)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
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
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
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
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
一、服务内容简单,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通过业
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
保理做法,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
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
资信管理,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
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
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
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6)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
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
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
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
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7)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
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适于我国国情
的法律条文,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来充实完善本国的具
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8)此外,还应从国际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各国法律环境、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准入等方面入
手,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