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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债权的转让
陈丽娟
(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07)
摘 要:对于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关键要看将来的债权是否具有确定性,如
果是极不确定的,则不能转让。如采将来债权有发生的可能性,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或财产价值,
则可以转让。
关键词:特殊债权;转让
申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59-01
一、可撤销的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从
而可由对方当事人对其内容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元效的合
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乘
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
销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观点不尽相同。有一
种观点认为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前,属于效
力待定的合同,故此种合同可以让与,如撤销权人为让与人,
表明其己放弃了撤销权。假如让与人不是撤销权人,他可以对
让与提出异议而阻止合同的转让。对于因可撤销行为发生的
债权,一般也可以成为让与的标的;但这种债权被让与后,如
果债务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得因此主张
债权让与行为无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可撤销的合
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可
以由债权人让与。至于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因合同被
撤销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贝IJ~
当由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债权在撤销权被行使前,
并非当然无效;特别是在撤销权衍使期间,撤销权人如果不行
使撤销权,该债权就成为确定有效的债权。有鉴于此,债权人
可以将这种债权让与他人。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从促进交易的目的出发,应
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扩大吁让与债权的范围。而且因为债
权的不公示性,受让人很难知悉被让与债权是否为可撤销的
合同权利,所以受让人很可能在受让后才了解到债权的真是
情况。如果禁止可撤销债权的让与,显然对受让人不公平,而
且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在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应该根据
不同情况,来确定交易的最后结果。如果让与人为变更权人或
撤销权人,若让与事实已通知债务人时,为保护债务人的利
益,其债权让与行为可视为对变更权的抛弃,不容许其再行使
该项权利,则让与合同为确定有效的权利。
二、将来的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
将来的债权主要包括四种情形:第一,根据合同的约定在
将来将要获得的某种期待利益。第二,现在已有基础法律关系
存在,仅根据某法律事实的发生,就可以发生债权。第三,现在
并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已经具备应当完成的法律关系
的一部分成立要件。将来是否发生并不确定。第四,现在并没
有发生债权,而仅有将来发生债权的可能性和机会。对将来债
权能否转让,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素有争论。传统学说认
为,将来债权现尚不存在,故订约当时不能移转。但约立于将
来债权发生时应转移其债权的合同可以成立,因合同成立的
要件虽应于合同订立时存在,而合同的效力则不妨日后发生。
此说虽有逻辑上的合理性,但不能适应交易实践。在债权融资
实务中,转让人通常将某项未来债权一揽子转让,尤其是应收
款融资,日益倚重将来债权转让。若认定转让不发生效力,必
然损害受让人对交易安全与保障的正常期待,最终也损害转
让人的利益。我国现行法未涉及将来债权转让,有学者认为,
在相关的解释与适用上应持肯定立场。将来的债权尽管在签
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并不存在,而且在将来是否实际发生尚且
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并非完全不能移转。对于将来的债权是否
可以转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关键要看将来的债权是否
具有确定性,如果是极不确定的,则不能转让。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
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在债权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
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债权人的债权发生法律效力,
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债权是指,在
债权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债权人的债
权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债权。
笔者认为,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
权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但是因为条件和期限的制约,可能会
使债权的转让产生一定的障碍,并且影响到被让与债权的最
终实现,从这个角度讲,似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成为交易
的对象会影响到交易安全。任何交易行为都伴随着风险的存
在,即使是不附期限和条件的债权在实现上也存在风险,因此
条件和期限不应该成为限制这类债权成为交易对象的原因,
只要被让与的债权是存在的,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附条
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就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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