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模式及创新分析
一、新闻事件
单证中心是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后台集约化处理中心。各行单证中心提供的
服务和运营模式逐步趋同,单证中心所面临的同质化竞争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单
证业务操作复杂,专业性强,业务人员的培养周期较长,因此经营成本较高,操作风
险大。单证中心模式实现了操作标准的统一,同时降低了操作风险,节约了经营成
本。
单证中心在西方主流银行涵盖了商业银行的多种贸易金融产品和服务。单证中心
在我国发展迅速。截至 2013 年,主要商业银行中,5 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全部采
用单证中心模式,13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也有 8 家采用了单证中心模式。
各家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和集中进程有所不同。5 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除交通
银行单证中心是一总多分的模式外,其余四家银行单证中心均为一总两分模式。工商
银行 2006 年成立单证中心,2013 年基本完成了全行境内外业务集中;中国银行 2010 年
成立单证中心,2013 年完成了除境外业务和出口业务之外的集中;建设银行 2006 年成
立单证中心,2013 年集中进程过半;农业银行 2010 年成立单证中心,业务集中进程尚
未过半;交通银行 2013 年确定单证中心建设格局,相关工作正在推进。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证中心组建工作大都早于上述 5 家大型银行,且大部
分已完成了业务集中。如兴业银行在马江和成都设立了两家单证中心,并完成了全行
业务集中;浦发银行设立了总行单证中心和沿海八个分中心,分中心处理当地出口业
务,总行中心集中所有的进口业务和分中心之外的出口业务。这些银行的服务功能较
国有银行更具多样性。如兴业银行单证中心将业务范围从传统的单证业务扩展至所有
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外汇汇款业务和国内信用证业务;广东发展银行单证中心的业务
范围也涵盖了单证业务、外汇汇款业务和国内信用证业务等。
跟单信用证业务较长时期内都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单证中心
目前的主要服务品种。但随着航运、保险、物流技术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贸易障碍和风险相应减少,国际结算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据环
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的统计,2011 年,国际贸易中跟单贸易的比例只
有 18%,其余 82%都是赊销。预计到 2020 年,赊销的比例将进一步扩大到 91%,而跟
单贸易的比例缩小至 9%。由此可以预见,单证中心目前的主营业务未来将出现大幅萎
缩,或被其他业务所取代,而兼具赊销、保理、银行付款责任等贸易融资业务的单证
中心,将成功立足于未来市场。
我国商业银行单证中心的建设多数源起于国际业务部,业务范围局限在国际结算
单证业务和配套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而国内信用证业务与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原理相
同、流程和操作模式相似,且相对简单,因此,可率先纳入单证中心的业务处理范
围,发挥单证中心控制风险、节约成本的集约化优势,然后再逐步延展至其他国内贸
易服务。
国内信用证业务是适用于国内商品交易的结算工具,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
出国内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货款给卖方的一种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且农行可基于国内信用证
提供买方押汇、卖方押汇、打包贷款和议付等贸易融资业务。
国内信用证可凭借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且促进合约的确立和履行,有效解决
货到不付款、款到不发货、异地应收款等传统结算难题,避免买卖双方贸易纠纷,促
进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增加客户融资渠道等优点,特别是能保
障刚发生业务往来的买卖双方交易安全。
二、监管政策背景
(一)信用证监管政策
表1 信用证监管政策
政策 内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内容包括信用证定义、解释、单据与货物履约行为、使用性、
提示有效期限及地点、开证行的义务、保兑行的义务、信用证
及修改书的通知、银行间偿付的安排、审查单据的标准等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结算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可转让性、业务品种、货运单
据、议付规则及监管限制等内容。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
算,不得支取现金;保证金比例不低于 20%;未规定交单期
时,交单期为 15 天;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等。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
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
付。议付权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
担人为信用证受益人。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银通智略整理
1、国际信用证
国际信用证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贸易的结算方式,遵循国际商会颁布的《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
(ISBP681)》、《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划》(URR525)、《国际备用信用证
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统一规则》(EUCP)。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 2006 年通过,2007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
国际商会于 200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UCP6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下一个定义,目前世
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认定依据是各国国内民商事成文法,或者由判例法调整。
我国直至 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才对信用证欺诈做了最新权威阐释,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认定为信用
证欺诈: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
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2、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1997 年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买卖
双方间进行的商品交易结算,受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
[1997]265 号)约束。
三、信用证业务模式分析
信用证(简称 L/C)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
人(出口商)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当出口商
提交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它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
物买卖货款结算的产物,银行以单据为准进行结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
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
通的便利。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以及最常用的的结算方式。
出口商可以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常见的有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等,可以帮助出
口商有效解决货物出运前的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迅速收回货款,加速资金流转。而
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如果在开证行有授信额度,通常仅需交纳信用证金额一
定比例的保证金,甚至全额免除保证金开证,待货物装运后、单据经开证行提示时才
付款,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简介
1、信用证内容
信用证主要包括六大内容。第一,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
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等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第二,出票人、付款
人、以及出票条款等汇票信息。第三,名称、单价、规格、品质、包装、数量等货物
信息。第四,装运港、目的港、运费应否预付、可否中途转运等运输信息。第五,单
据的种类、内容、名称、份数等单据信息。第六、基于进口国或地区的政治、政策、
文化、经济、社会等变化制定的特殊条款。
在信用证操作中,货物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进行装运,并在有效期内办
理交单议付。但在实际业务中,时而会出现租船订舱无法及时办理的情况。货物说明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等。在信用证上,关于有关单据的要求主要
体现在 46A(DOCUMENTSREQUIRED)和 47A(ADDITIONALCONDITIONS)上。在
46A 中,列明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各种单据及单据要求;在 47A 中,会对单据的制作提
出一些特殊的要求。
2、信用证支付特点
(1)开具证明的银行担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
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由于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在对受益人出示的信用资质经过审查后确
定受益人符合信用规定后而开具的,相当于银行对受益人做出了信用保障,所以,银
行要担负首要付款责任。首先银行需审核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是否与银行信用证相关
条款相符,如无不符,银行即将单证交由开证人签字确认同意承兑后,在有效工作日
内安排付款。银行付款的程序并不以其他条件作为前提。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以
自己的信用、信誉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职责,对收益方作出的付款保证。信用证支付方
式下,商业信用的不稳定性被银行信用的稳定性所取代,外贸交易的危险性因素和付
款的不确定新因素被大大减少。
(2)信用证具有独立性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合同外的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具是建立在贸易双方的
买卖合约上,但在此种前提上,信用证开具后便具有了独立性,它是独立的具有法律
效应的文件,并且之后再不会受到买卖合约的限制。《UCP600》明文规定,“在信用证
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
为”。银行在对出口商递交的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是相符的,那么
就可以进行接下来的付款的程序。如若发现单据不符,那么其责任方则不在银行,需
要贸易双方进行自行交流。银行在履行付款职责的时候,不受贸易合同的制约,与合
同无任何关系,信用证条款是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办事的唯一依据。所以,信用证与
产生它的贸易合同之间是互不相关、相互独立的关系,信用证是银行付款的唯一凭
证。
(3)信用证方式是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业务中,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UCP600》中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银行审
核只是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一致,即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和责任。对于出口商而言,
只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单据,便可取得货款,同时,还使出口商获得外汇和
资金融通,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出口。信用证业务是不牵扯技术服务、贸易行
为、货物的,以单据处理为根本的,标准的的单据买卖。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
看收益人提供的单据信息是否满足信用证各个条款,不对货物质量情况、货物遗失情
况、货物到达时间、货物规格等具体贸易行为负任何责任。也不对单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3、国际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程序
(1)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进口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进行开立信用证,并且要将信用证寄交给通知行。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要
求,根据申请书来开出信用证,然后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3)出口方银行审核,通知信用证。出口方银行接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根据信
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
(4)出口方银行议付与寄单索汇。当出口方银行收到了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之后,必须
要对其进行仔细的审核。出口方银行必须正确理解索汇指示,掌握偿付条款等等。
(5)进口方银行接受单据并偿付,另外进口商进行赎单提货。
4、信用证种类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
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3)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
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4)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
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5)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
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
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
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6)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
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7)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
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8)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
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
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9)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
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10)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
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
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
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
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
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11)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
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
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
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
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
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
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12)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
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
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
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13)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
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
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
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14)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
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 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
其余 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
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
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5、信用证支付条款
(1)即期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约定。这种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指定付款银行或开证行在受
益人交单相符时即行兑付。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多是开证国家对金融票
据有征印花税,进口方为减少税赋而选择的开证类型。
即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约定。议付是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做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
时购买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汇票的行为。议付信用证中的议付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
的银行或受益人选择的银行,方便受益人交单,议付可让受益人在相符交单时即可从
议付行处获得款项,有利资金周转,但一般的议付都具有可追索性,因此受益人存在
单据被开证行拒付时被议付行追索议付款的风险。
假远期信用证的合同约定。有时候出口商与进口商明明签订的是即期信用证结算
的合同,但收到的信用证却规定提交远期汇票,却可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利息由开
证申请人承担,这就是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采用假远期信用证结算,在相
符交单时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与即期信用证的回款时间无异,但对进口商来讲,
意义大不一样。贸易实践中,常有出口商希望尽早收回货款,进口商却因资金周转原
因或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对外即期付汇,为了不失去贸易机会而采取的一种由银行
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的贸易融资方式,仅需按约定的利率给开证行支付占款利息及贴现
费即可。对出口商而言,存在远期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开证行破产而受追索的风险。
(2)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约定延期付款信用证与上述即期付款信用证相对应,受
益人在相符交单后不能立即得到支付,而是要延期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才能得到
付款,它的特点是不需要汇票。实务中,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是有征收金融票据
印花税的国家,进口商一方面出于减少税赋负担,一方面不愿意在货到前支付造成资
金占用,因此延付期限一般是载货船只的在途时间。当然延期时间也可以很长,但其
与托收中的远期付款交单不一样,进口商无须向银行借单提货或要等到期才能向银行
付款赎单,受益人也不用担心到期收不到货款。因此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比远期付款
交单的托收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
承兑信用证的合同约定。承兑信用证是由指定银行承兑由其作为付款人的远期汇
票的信用证。一般是卖方不愿意接受买方提出的承兑交单的托收结算方案的一种选
择。
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约定。远期议付信用证与上述即期议付信用证相对应,是
付款期限在将来确定时间的议付信用证,一般会要求随附远期汇票。这种信用证受益
人议付也能即期得到款项,但与假远期信用证不同的是相关费用得由受益人承担。根
据 UCP600 第 2 条“议付”的定义以及第 12 条 b 款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
证可以说是特殊的远期议付信用证。
(3)混合付款信用证合同的支付条款
部分金额电汇预付,余款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这是最常见的混合支付方式,
是卖方要求全额预付而买方希望全额信用证结算的折衷方式。预付部分的金额是进口
商通过银行直接电汇给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部分的金额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支付,理
论上这部分的金额可以用上述各种类型的信用证结算,进出口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
好。
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这种混合的结算方式实务中多
用于进口商资金不雄厚,出口商坚持要求部分预付款又不可能,全部信用证支付进口
商又拿不出银行抵押物或得不到足额银行授信的一种折衷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风
险偏大,接受须谨慎。操作时合同条款有两种,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分两批出运,一批
托收结算,一批信用证结算;如果出口货物是整箱(FCL)装运,订货量超过一个集装箱
时,买方欲采用“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卖方应该优先考虑这
种分批装运,分批不同方式结算的结算方式。另外一种合同条款是不允许分批装运,
或每次装运都要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条款。
预支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预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装运货物之前就可凭信用
证规定的单据(银行保函或发票或收据)及汇票向指定银行支取款项的信用证。预支有全
额预支及部分金额预支,现在实务中多是部分金额预支。使用预支信用证能缓解出口
商备货时的资金压力,但进口商却担心出口商到时不发货,因此常会要求出口商在支
款时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做担保,这将导致预支流于形式,出口商因提供不了银行保
函而无法提前支款,所以在签合同时,预支条款里最好不要凭银行保函预支。
6、信用证融资
狭义的信用证融资仅指银行提供给进出口商的融资安排,而广义的信用证融资还
包括福费廷、保理、提货担保等业务。其中,针对出口商的融资业务包括发货前的打
包贷款、发货后的出口押汇,而针对进口商的包括进口押汇、信托收据。实践操作
中,信用证受益人发货后会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交付给收单行,由收单行以出口押
汇或议付方式向受益人提供资金。
出口押汇是银行以受益人的单据做质押的担保贷款行为,而 UCP600 第 2 条将议
付定义为:“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相符单据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
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及/或单据”,即议付在本质上是单据(含票据)的转让行为。从议付的概念推知,仅仅垫
付款并不能构成议付行,成为议付行必须是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即,议付行是
在购买单据后以自我的名义并且以单据权利人的身份向开证行要求偿付;而出口押汇行
仅仅是融资,所质押的单据的权利主体并不发生移转。此外两种业务下银行承担的审
单责任也有区别:出口押汇情况下,银行基于押汇申请人的商业信用考虑是否接受押
汇,不负审单责任;而在议付情况下,银行进行议付所基于的是银行信用,严格审单是
议付行的一项义务。
出口押汇与打包贷款的区别则在于:打包贷款业务下银行提供的是无担保贷款(即信
用贷款),而出口押汇业务下银行提供的是有担保的贷款。作为与一般的外汇借款关系
所不同的短期贸易融资途径,其相似性在于二者均要求受益人在该银行开立了账户,
且还款来源均是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或收取的外汇。
(二)信用证融资方式
1、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
提供信用证融资额度。为了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银行通常对一些资信
较好、有一定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老客户核定一个相应的授信额度或开证额
度,供客户循环使用。进口商开证时只需提供一定比例保证金,无须缴纳全部货款,
差额部分可占用授信额度或开证额度,这就减少了进口商的资金占用,从而提高其经
营效率。
担保提货。在进出口双方相距较近、货物比单据先到时,为避免缴纳滞港费。加
速资金周转,开证行可向船运公司出具提货担保书先行提货。并保证赔偿船运公司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待正本提单到达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原提货担保书注销。这
样,既减少了进口商的费用,又可以尽快提货以免因货物品质发生变化遭受损失。正
本单据到达后,不论单据是否有不符点,银行都不能对其拒付。
进口押汇。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收到进口单据后,经审查单证相符,或虽
有不符点但进口商及开证行都同意接收,按进口商的需求,开证行偿付议付行或交单
行,银行所垫款项由申请人日后偿还。在进口押汇业务中,释放单据的方式大致有三
种:一是凭信托收据放单,二是凭进口押汇协议放单,三是由申请人付清银行垫款后
放单。
承兑信用额度。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收到进口单据后,经审查单证相符,
或虽有不符点但进口商及开证行都同意接收,由开证行以其自身信用对外承诺在将来
某个固定日期或可以确定的日期向受益人付款。
2、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
打包放款。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
受益人的信用证向当地银行抵押,从而取得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
料、生产和装运所需周转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票据贴现。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发货并取得开证行或其他汇票付款人已承
兑汇票后,到当地银行将期票以折扣价格兑现的一种融资方式。在这种利用票据贴现
贸易融资方式下,银行对已贴现票据有追索权。
出口押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议付单据交其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银行
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向出口商
有追索权的购买物权单据的一种融资方式。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的买人或代理买人因真实贸易背
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或债务的行为,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为银行买人经开
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
题。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
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
程。”。“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
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案例:农业银
行北京分行为企业开立 27 亿元人民币备用信用证,为其子公司在境外发行 3 亿美元 3
年期债券提供担保。此业务由农行北京分行作为债券发行担保人、农银国际作为债券
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香港分行作为债券资金归集行的担保方案。农行通过提供备用
信用证的方式为企业境外债券融资增信,使企业通过备用信用证模式在境外发行美元
债券。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
口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作为其承保险种之一的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
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保障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要求提交
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应
收账款的损失。而银行则对投保了此险种的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1、开证行风险
出口商从开证行那里是不是能顺利地拿到货款,要看开证行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
和足够的偿付能力。信用证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信用担保,但是国际经济发展还很不
平衡,各国之间制度也不尽相同,民族特性等种种因素,给各国银行发展带来很大差
距,很多小国家银行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或违规操作,如:不按照
UCP600 规定的范围行事,结算人员工作疏漏,乱收费用,乱确认不符点,在买方还没
确认赎单的时候,已将提单放给开证人等,给买卖双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信用
证诈骗,往往和对买方资信情况不了解有关。
开证行倒闭破产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破产或者丧失了偿付货款的能力,而对信用
证受益人构成风险。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二条的规定,在信用证
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意味着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
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信用证是依靠银行信用进行结算,一旦信用证的开证行因
破产倒闭而丧失偿付能力,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拿不回货款;同样地作为最终付款人的
开证申请人如果遭遇破产,就无力支付货款,开证行或议付行会借此拒付,受益人同
样面临收不回货款的风险。在我国,银行是实力的象征,似乎银行从来不会存在倒闭
破产的风险。但许多国家与地区则不同了。据相关数据显示,2012 年,美国共计有 51
家银行倒闭,2013 年美国的破产银行家数多了 3 家。
2、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及汇率风险
国际贸易受制于国际政治关系,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政治风险,这些政治风
险包括:战争、内乱、进口商的公司被征用或者充公、进口商所在国家采取强制性外
汇管制或者外汇紧缺等。对采取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来说,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政
局动荡,或是进口国因外汇短缺推迟开立信用证,出口商就要面临着货款无法收回或
延迟收款的风险。
汇率波动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就必然存在汇率风险,因为信用证都是出货交
单后一段时间才收回货款。汇率风险对于使用远期信用证的双方影响最大,无论是出
口方还是进口方,收到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信用证到期完成收汇或结汇时都会出现
与当初收到或开立信用证时不同的汇率差。
3、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单证不符,银行拒付风险。银行所处理的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如果出口商
向银行提交的单据在名称或内容上与信用证上条款所规定的不相符,或者单据与单据
之间内容不符,那么即使出口商完成了货物交付的贸易合同中的所有要求,银行也可
以因为单证、单单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在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时,银行会严格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进
行审单和付款。“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
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
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只要
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
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货款;即使单据对货
物的描述与实际货物不符,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相符,议付行也会付款。因此,单证的
正确与否是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表
面不能与信用证相符,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是有不符点的单据,则开证行可因此免去其第一性付款责任,
受益人是否能收到款项完全取决于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该单据,此时的银行信用已降
为商业信用。而且如果进口商拒绝接受单据,其后果甚至比一般的托收方式还差。单
证相符则开证行付款,属银行信用;而单证不符则是依靠进口商付款,属商业信用。
例如,信用证中规定所需要的产地证是普惠制产地证,而出口商提交的只是一般
产地证。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复杂,各国的法律条文、贸易习惯不同以及存在的文
化差异等,尽管有《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理解不同也会导
致拒付现象的发生。此外,出口商还应注意避免由于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引
起的拒付风险。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如果
发生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若出口商要求按照合同来办理,就会导致
单证不符,开证行就会拒付;若要求按照信用证来办理,出口商虽然可以从银行取得
货款,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可能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由而提出索赔要求。
4、蓄意欺诈行为风险
信用证欺诈,是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
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且依赖于该认识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
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信用证欺
诈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开证申请人欺诈
开证申请人欺诈指申请人用伪造、变造或者软条款信用证,行骗银行和受益人的
信用证欺诈。常见的诈骗手法是伪造、变造信用证,用无密押点开信用证或假印鉴信
用证来骗取受益人的货物。信用证伪造行为。信用证是进口商伪造的、或进口商窃取
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的、或是与已倒闭/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的,
寄给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遭受财物两空的损失。信用证变造行为:进口商将
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金额、装船期或受益人名称,以直接邮寄或面交受
益人方式骗取出口货物,或骗取银行融资。伪造保兑函行为: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
的基础上,蓄意伪造国际大型银行的保兑函,获取出口商信任,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
物。
虚假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国外不法商人自行或与开证行勾结,伪造和发出假信用证,诈取出
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预付的佣金、押金、履约金,诈取出口货物,诈取出口公司对供
货厂家的货款等。假冒信用证有两类手法: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
证;二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具体表现: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
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假
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规避办法就是
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要
通过银行多方核实,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审证过程认真谨慎,以辨别真伪。
利用特殊种类信用证行骗。有些比较特殊的信用证要求进口商的付款赎单不需要
同时进行,进口商可以先领单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再付款,譬如信用证中的远期付款信
用证,不需要结合汇票议付,付款期限通常是“交单日后……天∕月付款”,受益人提交
单据给指定的议付行,经审单确认单证相符合后,银行承兑到期付款。但由于没有汇
票,受益人不能提前办理票据贴现的融资业务,必须等到付款日才能取得货款。而对
进口商来说是先取货后付款,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前进口商可通过转移企业财产、宣告
企业破产等方式逃避付款责任,骗取出口商的货物。
进口商恶意欺诈。进口商通过信用证进行蓄意欺骗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大的经济损
失。某些不法进口商通过信用证或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对出口商进行恶意隐
瞒或拒付。有的为了私人利益的进口商就利用信用证或是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各种环
节,来制造虚假的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融合软条款等对出口商进行诈骗和欺瞒,假设
出口商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就会给出口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
影响出口商的利益。
信用证条款缺陷风险:
信用证条款中蓄意设置障碍。进口商蓄意在信用证中附加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
设置陷阱。如信用证上一些规定不明确;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
限等有错字,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规定禁止分
批装运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的、或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的等条款内容相
互矛盾的,均不可小视。
信用证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信用证上某些单据对受益人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
卖方所能控制,如指定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
提单,或明确要求 FOB\CFR 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的单据。
信用证规定必须另行指示后才生效的。如果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须另行通知、进
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检验须认可通知等,卖方备货后,都可能因接不到通知而
不能装运发货,面临市场价格涨跌变化造成的损失。
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如规定货物运至目的地/港,须经检验合格后
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的;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意味着买
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对信用证受益人没有丝毫保
障可言。
(2)受益人的欺诈
受益人的欺诈是欺诈人以受益人的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者假冒伪劣货物,欺诈
开证行、通知行和申请人的信用证欺诈。不法分子冒充卖方,骗取买方的信任,与买
方签订买卖合同,让买方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之后,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
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各种议付单据,利用信用证“表面一致性”的特点,到银
行议付,骗取款项。买方付款赎单之后,无法获得预期的货物,将因此蒙受损失。
出口方利用伪造单据进行财务诈骗。由于贸易双方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权责是
相互分离的,导致银行对贸易过程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测。银行只需对单据进行审核,
与条件相符便可以确定付款。一些不法的出口商会采取许多手段对进口商进行贸易欺
诈,其中主要方式有通过单据的伪造以及违法的提货单签发方式来达到欺诈的目的。
欺诈方进行单据伪造主要是指其利用银行凭借单证相符进行付款的原则中忽略贸易双
方合同的漏洞进行单据伪造的行为。通过伪造信用证指定需要与之相符的单据来骗取
款项。如果出口商信誉不佳,伪造质检单、保险单、提单等单证并使单证以假乱真并
符合信用证条款,就有可能造成了许多进口商在进行付款后按照交易规则去提货时,
发现根本没有货物可以交易,以及出现出口货物以次充好或短少数量,与合同和信用
证要求的物品不符。而此时款项已经支付给出口商,进口商并没有强制将款项追回的
方式,只能凭借合同约定向出口商索赔,而一些带有欺诈性质的出口商早已逃之夭
夭,导致进口商无从索赔,以致承受巨大的损失。
(3)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进行欺诈
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进行欺诈。即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以缺乏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诈骗银行资金的信用证欺诈。犯罪分子假冒买方、卖方伪造买卖合同,由假买方到银
行开立信用证。假卖方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单据或通过虚假发货获得
所需单据,到银行议付货款。因为是伪造买方与卖方合作欺诈,所以银行审单时,很
难发现有不符点,即予以议付。而假买方并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这样,银行就会蒙
受经济损失。
(4)开证行的欺诈
开证行的欺诈。欺诈人以虚拟的开证行的名义,利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通知行
和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忽视对开证行资信调查,此类诈骗比较容易得逞。
(5)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进行欺诈
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进行欺诈。这是欺诈人以申请人的身份与开证行串通,通过
设置供受益人进入的陷阱条款,从而达到欺诈通知行和受益人的目的。
(6)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
出口方和物流公司勾结签订伪造的虚假提货清单。信用证在结算的时候银行一般
会要出口企业给予证明货物完好和已发送的单据,如果出口企业不能够满足产品的完
整性和准时发出的时候,就可能和物流公司相串通,给予不真实的提单资料和倒签提
单,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信用证所给予的有关单据,从而获得货款。进口方就承担着
得到没有办法销售的垃圾产品的风险问题。另一种是进行违法的提单签发方式,其中
包括预借提单、顺签提单和倒签提单等方式。主要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提货单进
行控制的行为。
5、软条款信用证风险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
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使受益人(出口商)处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
开证行则可以随时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信用证软条款通常
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有附条件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
的单证。开证行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开列一些难以遵从的限制性条款或者一些含糊不
清、责任不明的条款,从而使买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这对受益人安
全收汇构成很大威胁。软条款信用证在形式上条款齐备,但其所附条件较为苛刻,不
易被受益人发现,受益人一旦接受该信用证,在履约过程中就会很难执行,其付款的
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软条款”信用证实为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
款,使得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交货,不能如期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这样进口商
就掌握了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权利。如:规定开证行另行指示或通知之后 L/C
方能生效。这类信用证中,待开证申请人通知的项目有装船期、船名及装载数量、样
品检验认可等。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行往往不发通知。再例如:“货物
质量须得到进口商认可”、“检验证书需要经进口商签字”、“商业发票须经开证行同意”
等条款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导致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和法律性不负责任。这些条款
可能导致信用证的付款行受到进口商主观限制,从而产生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表现形式多样,各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措辞各异,同时信用证交
易涉及到许多环节,导致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包
括以下几种形式。
(1)检验证书由申请人指定
按照惯例,检验证书是由一个独立于贸易关系人之外的有资格、有权威的第三方
专业检验机构来执行。但此软条款的检验证书却由进口商完全控制,如果没有特殊原
因,这类软条款出口商要加倍警惕。因为出口货物的品质完全由进口商掌握,即使出
口商的货物符合合同的标准,也容易被进口商否定,给出口商带来很大风险,造成损
失。开证申请人设立这类软条款时,可能是为了防止出口商装运伪劣产品,要求由自
己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验货并出具相应检验证书以确保商品质量。出口商通常比
较容易接受这类软条款,认为作为货款的最终支付人,开证申请人有权检验货物质
量;但如果软条款要求品质证书需由开证申请人,或者非独立的第三方开出,那么开
证申请人或者非独立第三方就可以根据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自身资金余缺等情况,
拒绝开具相应证书、拒收货物使得信用证受益人难以交单或以此为要挟,强行压价。
(2)申请人对装运完全控制
有些信用证规定船名、装运期、装运港或目的港等必须得到开证申请人的指示。
这类软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装船的主动权,使受益人无法掌握发货期。如果
开证申请人不及时做出指示,将会影响装船,使受益人不能即时获得单据和货款,甚
至导致信用证过期。按照惯例,应由出口商装船完毕后,及时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
知,以便买方做好相应的准备。但是此条款却由买方控制装运,不利于贸易的顺利进
行,对出口方也非常不利。如果申请人以任何理由不发出装运通知,受益人就不能装
运,货物就要滞留在产地,受益人无法发货收汇,会蒙受巨大的损失。
(3)要求支付保证金的条款
遇到此类软条款,信用证受益人一定要十分谨慎,因为其往往属于欺诈性质。信
用证条款中要求出口商按合同金额的 5%~15%预付履约保证金、开证押金、佣金或质
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这些大多数属于欺诈行为。有时出口商会被高额的利润
所吸引,忽略此类有限制性的软条款,最终致使支付了高额保证金后,钱货两空。
(4)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
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
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等。这样,信
用证虽然已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
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因其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
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
失。
(5)前后矛盾的软条款
信用证前后条款相互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使
受益人处于两难境地。执行一条便违背了另一条,使得受益人不得不违约。开证申请
人可轻而易举地将履约保证金骗到手,一旦受益人受条件限制,无法将货物运回,则
又成为申请人的囊中之物。受益人因自己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将不能得到任何赔偿。
7、打包放款诈骗风险
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用于货物
的采购、加工和包装等,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银行,以押
汇款或最后收汇款项偿还打包贷款。由于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而且商业银行是以所抵押的信用证项下款项作为还款来源,所以这种贷款的期限比较短,
资金周转快,申请手续灵活、简便。
打包放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招牌,内外勾结,外商唆使国内出口
企业以国外开来信用证做抵押,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资金融通后,设法将所得款
项转移,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诈骗行为。打包贷款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信用贷款,仅
是出口方银行给予出口商的资金融,与开证行无关。只有在出口商已履约,并将信用所要
求的单据提交银行时,开证行才有付款的义务。如果出口商不能满足信用证的条款要求
或根本不能履约,则此时的信用证便一文不值,打包贷款偿还就得不到保证。另外,从信用
证打包到最终收汇尚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的备货、出运、收汇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
题,都会直接影响打包贷款收回。因此对贷款银行而言,其风险不可小视。这些风险来自
于以下几方面。
①信用证是一项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出口商能否按时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证,是
能否获得信用证付款的前提。①出口商执行外贸合同不严肃,处理信用证项下单证不认
真,不符点单据担保交单。货物出运后,国外客户以不符点为由拒付,导致银行贷款风险。
①出口商打包贷款挪作他用。待信用证项下货物或生产原料收购需要付款时再零星筹
措,万一到时周转不灵,就会影响该笔业务的正常开展。或者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由于行
情变化,或时间紧迫等原因不准备履约,但还是利用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将贷款资
金挪作他用,使该笔信用证打包贷款还款失去来源。
①申请人与受益人串通,开立假信用证。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国内外客户联手,签订假
合同,开出假信用证。而实际上出口商根本不发货,也不履行信用证义务,使信用证自动失
效。打包贷款短期资金往往被企业长期占用,和传统贷款一样,本息收回难度很大。①通
过骗取国外信用证,套取国内银行贷款。在目前企业资金相对紧张的情况下,有的企业为
了解决自身的资金周转问题,频繁与国外客户联系,以各种优惠条件和手段获取国外订单,
使国外客户开出信用证,实际上出口企业没有生产能力和组织供货能力。给这样的信用
证打包贷款,风险很大。
①打包贷款后,企业以种种手段逃避银行债务。在目前企业资信不佳,银企关系不理
顺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在获得银行打包贷款后,逃避银行监管,不通过打包银行向国外银行
寄单索汇,而擅自通过汇款、托收的方式与国外客户结算,使得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脱离
信用证结算方式‘体外循环’,影响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及时回收。①信用证由他行作通
知,贷款行作打包。对于他行通知的信用证,由贷款行来作打包贷款实际潜伏着很大风
险。由于他行通知了信用证,以后信用证的修改、撤销的通知也要由他行来作。贷款行
打包贷款后对于信用证的修改撤销情况,如果企业不配合,贷款行很难了解。如果国内外
客户协商降低信用证金额、减少发货数量,或者以其它原因撤销信用证,贷款行都无法控
制,抵押在贷款行的信用证也就无任何价值,打包贷款也就很难及时回收。
(四)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1、开证行风险防范
规避开证行银行资信风险: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查清对方的经营状况、履约
能力、商业信誉等基本情况。在收到信用证时,资信调查工作出口方可通过自己所在
的银行查询该开证银行授信情况;也可以通过老客户、驻外机构或 IMB 进行,了解开
证银行资信如何,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到银行开设保兑的
方式规避风险,因为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样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必须在信用证到期日无
条件支付货款。
规避开证银行倒闭风险:通常情况下,出口企业要确定开证银行的商业信誉、履
约能力,简单的办法是看看该开证行是否属于世界 500 强银行,如若是汇丰、渣打等
国际跨国银行,信用证风险就会大大降低。而对于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银行,或开证
银行所在国家和地区政治、法律环境不稳定时,加具保兑来规避开证行破产风险显得
更加必要。
2、出口商防范对策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出口商可能遇到的信用证欺诈最大的风险是收不到货
款或者为对方特制的货物,对方不给发货通知。
(1)重视资信调查
在选择贸易伙伴时,应避免选择诈骗多发的国家及地区、有严格外汇管制的国
家、银行信誉不好的国家及地区的进口商。交易前,出口企业应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
调查,了解进口商的经济实力及履约能力,确保买方购买能力和诚信度。为了避免损
失的发生以及保证商品交易的安全,出口商应在交易前针对开证行尤其对进口商进行
必要的资信调查工作。为此,出口商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通过对方所在地的资信评估
机构、同业公会等组织机构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财务状况等,在没有搞清楚对方资
信之前不宜贸然进行生意合作。此外,出口商还应关注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能否按时
付款、有无恶意拒付历史、开证行的经营习惯等)。因为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其信
誉、财务状况等将直接影响到出口商的安全收汇。
(2)重视合同的制定
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了不受合同约束的独立文件,
所以出口商事先就应认真周详地考虑好合同条款,以防止信用证中“软条款”的产生。
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时,出口商对于合同里的关键条款应谨慎制定,譬如价格条款中
贸易术语的选择: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大部分出口商喜欢选择 FOB 术语成交,认为
FOB 条件成交不用办理货物的海上运输、保险,承担的责任小。但出口商没有想到
FOB 条件成交对于采用信用证结算是极不安全的,出口商在收款前就因没有办理货物
运输、没有取得货运单据而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极易遭到进口商和承运商的联合诈
骗。如果采用的是 CFR 或 CIF 贸易术语,出口商通过办理货物海上运输取得海运提
单,掌握了物权凭证,即使遭遇诈骗也能有效控制货物,不至于钱货两空。
(3)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
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如果信用证中有与合同不符
点,一定要提出修改意见,并确保买方给予正确的修改。在制作议付单据时,一定要
保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避免因单据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制作单据时,力争做到包
括标点符号、大小写都完全一致,让买方和银行无法挑剔。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软条款通常是买方有意为之,所以卖方一旦发现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应坚决要求对
方修改。否则,卖方和开证行就有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4)懂得利用单据控制货权
在进口商没有付款之前,出口商要有控制货物所有权意识,尽可能掌握货物所有
权凭证——海运提单。对于信用证中涉及到的海运提单条款,如信用证中对 Shipper
(托运人)、Consignee(收货人)的规定涉及到货主与货权的问题,出口商应尽量要求
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中把海运提单做成指示提单,以便更好地掌握货物的所有权。例
如按 CFR 或 CIF 条件成交下,出口商既是托运货物的货主,又是海运提单中的托运
人,他可以按信用证要求把海运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发货人指示,并且在提单背面空
白处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出口商保留了货物的所有
权;或者出口商也可以把海运提单的收货人填成凭银行指示,把单据交付给委托的银
行,货权交由银行控制。如果进口商实施欺诈,全套单据就可由出口商联合银行处
理。
(5)认真审核信用证
出口商要认真审核信用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一致性。对信用证的审核包含两方
面:一是对信用证本身真实性的审核,例如对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
对电开信用证和修改通知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与伪造;二是对信
用证内容和合同一致性的审核,信用证中记载的当事人、金额、货物、运输条款等内
容要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现和合同不一致的地方,或信用证里出现出口商无法做到等
“软条款”,出口商要及时向进口商提出修改信用证或删除。信用证是否存在如可变相
撤销、暂不生效、进口商通知船名和目的港及验货人才能装船等软条款。此外,对于
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是否合理更要重点审核。
(6)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对出口商来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规避信用证下各种可能存在风险的有效方
法。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
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该保险承保了因买方破
产无力偿付债务,开证行破产,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
拒绝承兑等商业风险和发生战争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
的付款义务等政治风险,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专门为我国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目前我国
出口企业中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还不多,还要加强出口信用投保的意识,积极寻求国
家政策性出口保险业务的支持。
3、进口商防范对策
对买方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支付了货款却收不到货物,或者货物不符合合同约
定。进口商首要的也是开证前做好出口商资信调查,以确保如实收到货物。其次对单
据不符点认真分析研究,从而准确地决定拒付还是赎单提货。最后开证时可以加列有
关货物的条款,如要求提供质量检验证书等,对出口商运输状况加以规定,要按照规
定的装船日和港口装卸,避免货物不符或者没有实际发货。要力争以“FOB”价格成
交,亲自派船监装,防止错装、漏装或其他运输方面的欺诈行为。同时应加强同开证
行及司法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此外,对于大宗进口贸易,进口方可要求出口方银
行(担保行)开立履约保函,保证按期提供合格货物,如有违约,则可向担保行索偿罚
金,从而有效地防止有关欺诈行为的发生。
(1)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
对进口商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
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
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进口商要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须对贸易合作
的另一方的进行了解,确保对方具备合作的条件。进口商可以通过一些驻外机构对出
口商在其所在国家的信用进行评估,对相关资料进行搜集整理,确保出口商在信用度
和资质方面满足贸易合作的要求,再与之进行合作。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
进口商来说,选择 FOB 价格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
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可以避免因船公司和
卖方勾结出具假提单而不发货或者出现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问题。另一方面进口商
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
欺诈。
(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
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
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
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
发生。在保障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前提下,还需要审核单据中涉及到的货物情况是否
与交易时的货物情况相符,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提单时间是否符合常理,如果发现有倒
签提单、预签提单及顺签提单的可能,则需要对货物运输的过程进行查询,判断是否
有侵权行为的产生。在进行确认后,搜集证据,再对出口商以及货物运输方要求索
赔。
(4)对信用证临时付款条款提出不同证书
对信用证临时付款条款提出不同证书要求贸易双方在银行开具信用证时,根据货
物的规格以及交易的类别申请让银行在信用证中提出对各种证书的严格要求,为了使
交易过程中风险降低到最低,同时为了保障出口商货物的质量,可以在信用证临时交
单条款中要求出口商提供权威机构开具质检证书,并作为临时付款的条件之一。货物
装运前,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委托第三方或买方自己对货物进行监
装。
4、银行的防范对策
(1)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或通知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
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尤其是开证行应当树立起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通知
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另外,
要协助卖方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避免对卖方和银行有风险的软条款。
(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
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银行信用证业务是一项技术性强、知识
面广、操作复杂、英语水平要求高的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业务发展有直接的
决定作用。发展信用证业务,要求从业人员注意与外部规则、制度、监督机制的协
调,同时要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加强研究。只有相关人员整体素质提高了,
对信用证业务乃至软条款的理解才会准确全面,对业务风险的反映才会敏感,控制才
会到位,才能做到控制风险、满足银行规范性要求。
(3)调查交易双方的资信。开证行作为第一付款责任人,在收到买方的开证申请
后,最好对买方及其商业伙伴做一个调查,以确保他们双方是真实的贸易关系,诚信
且有履约能力,而不会是双方勾结对银行进行诈骗。在具体实施方面,银行可以通过
建立客户开证档案,认真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运用自身
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的灵活、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取掌握影响企业资信变化的各种
因数和其资信的最新状况。
(4)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
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单不符、单证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
付的唯一正当依据。如果受益人的银行(议付行)不是一开始就从单据入手,严格审
单,排除一切可能产生的不符点隐患,那么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很可能从单据的角度
提出拒付,议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汇就缺乏良好的基础。因此,受益人银行接到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应该谨慎、及时、准确地根据 UCP600 等国际惯例严格审单,
一旦发现不符点,立刻要求受益人更改,杜绝开证行利用不符点拒付的风险。
(5)杜绝寄单索汇后诈骗
寄单索汇后,银行应在正本信用证(如以副本信用证交单,则在副本信用证)背
面批注如下内容:索汇日期、索汇金额、信用证余额,并由经办人员签章。如果受益
人要求,可将批注后的正本信用证经受益人签收后退受益人,但应将批注后的信用证
复印留底。以此杜绝不法分子利用正本信用证伪造多套虚假单据再骗取开证行或其指
定银行的资金。
5、信用证诈骗风险防范措施
(1)虚假信用证防范措施: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表面真实性,应根据
以下不同情况,审核其印押是否相符:第一,来证为 SWIFT 加押报文形式的,因
SWIFT 系统自动核押,只要信用证表面清晰、无乱码,即可确认该来证的真实性。第
二,来证为信函方式的,应通过签字样本核对信用证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及其签字权
限。如无法准确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应尽快以电讯方式要求开证行以 SWIFT 加押报
文确认来证的真实性。第三,如果印押有待核实,一般应在印押核实相符后再行通
知。若经办行在待核实期间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副本”和“印押待
核,仅供参考,出运前请洽我行”等字样。
有缺陷或不具备有效性的信用证:①明确表明是可撤销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毋
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均可随时撤消或变更,对受益人来说没有付款保证,
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①应该保兑但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的信用证。①未
生效信用证。①附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①密押不符
信用证。①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2)信用证条款中有不能执行或含有影响收汇的软条款防范措施:认真审核各项
条款,对影响收汇的条款向受益人进行明确提示。按照 UCP600 的规定,通知行并无
审核信用证条款和内容的义务。但是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客户的利益,使信用证可履
行,避免或减少客户不必要的损失,通知行仍会对信用证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审核,并
在通知受益人的同时提请受益人注意。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第一,审核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和开证行资信。如果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
治经济形势不稳定,存在外汇管制或者是被制裁国或地区等其他影响正常收汇的国家
地区风险时,通知信用证时应提醒受益人注意,避免因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的外汇管
制、贸易管制、被制裁、战争或内乱等原因造成的国家风险。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
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如何是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的关键所
在。如果开证行资信较差或其所在国家/地区风险较高时,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建议其
洽申请人联系改证,选择一家资信较好且所在国家/地区风险较低的银行保兑信用证或
偿付信用证。
第二,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条款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通知
行应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有效性。如果电讯通知含有“本信用证尚未生
效”、“详情后告”或“邮寄确认书才是有效的信用证”等类似声明,该电讯通知不是有效
的信用证,应以标识未生效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待收到开证行后续开来的与该电讯通
知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或证实书后,再以标识有效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应审核信用证
及其修改(如有)的适用惯例和类型,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晰,要求是否合
理。信用证如有模糊不清、条款不完整,内容自相矛盾、甚至错误之处,应及时电洽
开证行证实或修改。如受益人名称或地址有误,应尽快洽开证行确认或改证。还有一
些情形可在通知时提请受益人注意,建议其洽申请人联系改证。
(3)不法出口商骗取出口银行融资款项防范措施:银行只能凭正本信用证办理出
口信用证单证业务。为避免出口商持多套单据向多家银行交单以骗取开证行或其指定
银行付款或出口地银行予以融资,套取银行信用,或骗取出口退税等欺诈行为,客户
交单时必须要求提交信用证正本及其修改正本(如有)。如果受益人持信用证副本交
单,银行应询问具体原因,如系信用证正本丢失,应首先取得开证行的授权或者凭受
益人担保书办理,并在《寄单索汇面函》或《寄单面函》上注明信用证正本已丢失,
银行凭信用证副本寄单,以提请开证行注意。对于凭信用证副本提交的单据,出口商
银行如果是指定银行,则不办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避免银行资金损
失。
(4)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拒付防范措施:接单审单,严防单据不符点。由于
出口审单是关系到能否安全收汇的重要环节,因此银行必须双人严格审核,保证单据
无不符点。银行审单应严格依据信用证条款、UCP600 及其配套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
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等相关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银行技术
与惯例委员会正式意见进行审单。审单的基本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内一
致”。如审单发现不符点应联系客户尽量改单或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获取开证行同意
后再寄单,以规避开证行拒付风险。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以单据不符点拒付,银行应
及时通知受益人。如果拒付的不符点成立,应请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解决,并协助受
益人解决拒付的后续事宜。如果拒付的不符点不成立,应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据理力
争,同时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敦促付款。
检查信用证上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进口
商名称和地址与相关文件上的相一致,有无错字,拼写方法是否完全准确。检查能否
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交单期应充分考虑办理生产、包装、运输、检验、报关查
验、租船等业务所需时间的限制影响。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主
要检查信用证中金额、单价、总值是否准确,大小写内容是否一致;支付金额时允许
的伸缩幅度与交货数量上的溢短装伸缩幅度是否一致;币制的准确一致等
(5)开证行无理拖延付款,造成受益人或出口商融资银行利息损失。按照
UCP600,开证行或保兑行从收到单据次日起有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
符,并在此期间做出付款、承兑、承诺付款或拒付的行为。防范措施:寄单后密切关
注收汇情况,及时催收,必要时采取多种方式洽开证行提示付款。在寄单索汇后,银
行应按照快件号码及时查询跟踪开证行、保兑行或偿付行签收单据时间,以此推算收
汇时间。如果即期信用证超过合理收汇时间,远期信用证超过承兑或承诺付款到期日
2 天未收汇的,应致电开证行或保兑行查询,催促其尽快付款并追索迟付利息。以此来
避免开证行或保兑行拖沓迟付,延误收汇,也避免开证行或保兑行操作不当,指示错
误造成错汇的风险。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在收到单据后 5 个工作日内拒付,可以视
开证行或保兑行已接受单据并承担承付或议付责任,并进行催收。如直接与开证行联
系催收无效,出口商银行还可以采用进口地其他银行提供的催收服务或开证行在出口
地分行、代表处等机构向开证行进行多渠道催收,督促其进快付款,减少损失。
(6)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业务风险。信用证指定银行可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进
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融资银行是否获得指定银行身份按开证行授权
行事对银行资金安全至关重要,如有不当,因融资银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将造成其
资金风险。
防范措施:办理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业务,需获得指定银行地位,按开证行授权
办理融资业务。如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或任何银行办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该银行则成为信用证指定银行。但该指定银行融资后对受益人一般没有追索权,风险
较高。实务中,通常建议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联系改证,将信用证修改为在某一银行
议付或任何银行议付。因为作为指定银行办理议付,在开证行或保兑行破产,外汇管
制、法院止付令、不可抗力等非指定银行原因导致无法收汇时,对受益人保留追索
权。如同意办理指定融资业务,银行应在《寄单索汇面函》/《寄单面函》上标识已办
理指定融资业务或以加押电文的形式通知开证行或保兑行。这样做可以取得指定融资
行的地位,在今后一旦发生纠纷时,能以信用证的指定融资行身份出现,取得有利的
权利和地位,采取相应的措施。
(7)信用证运输方式缺陷防范: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应注意以下几
点①能否在装期内备好有关货物并按期装运,否则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①实际装期
与交单期时间相距间隔长短。①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能否完成,否则,任一批未按期
出运,以后各批均失效,都可能遭银行拒付。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装运一般除非信
用证另有规定,货物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装运的具体
时间,则必须严格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信用证。出口商除过以上具体的审核
业务之外,还要明确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
束,这样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
不同理解产生争议。
6、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规避办法是,认真严格审核信用证,拒绝“软条款”信用证,一经发现要及时修改
信用证条款。即使货物出运时才发现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要冷静对待,寻求突破。
培训单证工作人员,提高识别“软条款”的能力。但是,如果对中东、北非等国家出口
烤烟、烟梗,信用证需要“提交使馆认证”这样的条款,都应积极配合完成,因为这些
国家确实需要在货物进口通关时提交相关认证文件。
(1)深入调查贸易伙伴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做好贸易伙伴和开证行资信调查工
作是防范信用证软条款最有效的方法。即便是老客户,也应定期做资信调查。外贸企
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独
立调查机构,仔细核查客户的基本信息,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
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风格和经营历史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
议,从而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进行沟
通与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与解答。交易后以
应收未收账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账的产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保障业务
的顺利进行。
(2)仔细审核信用证。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时,应根据合同条款,运用进出口业务
知识和信用证知识,对信用证进行全面、完整、仔细、认真的审核,一旦发现软条
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它保证的最后期
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来加以弥补。在
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
提供有效的担保,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所造成损失的索
赔权利。
(3)建立行之有效的分辨标准。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
分辨标准,用来检验信用证中是否含有软条款、软条款属于哪种类型、对受益人有什
么程度的影响,以此来决定采取何种保护措施。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处理以预防为主,
时刻注意运用合同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作
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效处理前,不宜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4)充分发挥银行作用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是重要的结算机构。银行应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与客户
一同积极应对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准备。目前,很多银行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审
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并与出口商一起认真审核信用证。一旦
发现欺诈行为,会与国外银行及时沟通,避免损失,保证客户利益。
7、银行对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信用证打包贷款存在的种种风险,发放贷款的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对风险进行
防范:
①严格审查信用证真实性。切实加强对银行在岗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并制订严格的
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由于内外勾结或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使假信用证
蒙混过关,对客户或银行资金造成损失。①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申请打包借款的出口
商必须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对于为信用证第二受益人的企业,从严控制其打包贷款。
①打包放款的融资额度、期限。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80%。期限为:
即期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期限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 21 天。对于出口商申请展期的,
展期只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①不得办理可撤销信用证、转让信用证项下的打
包放款。不得办理信用证已过最迟装船期、有效期的打包放款。不得办理限制由他行
议付条款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
①银行发放信用证打包贷款对出口商的要求:要求出口商即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海外银行开来的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
正本。实践中一般只对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比较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经营作风的企业
发放打包贷款,并严格审核该出口商的财务、信誉等状况。①发放打包贷款的银行除以
信用证为质押外,还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其他担保"
①贷款发放后应与出口商保持联系,监督企业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
用。货物出运后,要催促企业尽早交单。寄单后要进行跟踪,保证按时收汇还贷。①正常
情况下,企业应以商品出口的收汇归还打包贷款。一旦出现企业到期不能归还打包贷款
或企业无执行信用证能力或根本违约时,或有迹象表明进出口商串通,以无贸易背景信用
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时,应果断采取措施。根据打包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从企业的任何
银行账户上扣收,该加收罚息的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银
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了解进、出口公司的信用情况商业银行是信用证交易中的融资供给方,要想规
避、防范信用证带来的风险,就必须根据进出口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环境,借助
安全、可靠、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证融资中进出口方的信用情况展开必要分
析和评估,并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持续、动态的资信数据库和资信评估系统。除此之
外,要建立健全授信管理机制,要严格监管滚动授信的资信变化与风险变化态势;密
切关注一次性授信中授信前后是否保持一致;建立授信差异评估体系,制定、完善行
之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融资资金的可靠。在实施信用证融资的打包放款时,商业银
行必须得在调查开证行的信誉指数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接受融资申请。另外,要在
对出口方所在国家、地区环境信息、未来走向进行数据掌握和态势判断后,做出科学
谨慎的融资风险预测,在此基础上,再决定到底能否对其提供融资。
(五)各银行信用证融资业务
1、中国银行
(1)融付达
融付达:中国银行应国外代理行的申请,对其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或跟单托收项下
的应付款项在付款到期日先予以垫付,而给予国外代理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通过
满足国外代理行在进口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使出口商获得即
期付款。利率:融资利率按照总行与国外代理行签署的融付达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
利率执行。
申请条件:①国外代理行应在中行核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信用状况良好,并与总
行签署有融付达业务合作协议;①出口商应作为受益人在中行交单(信用证业务项下)
或以我行作为委托行(托收业务项下);
出口商应满足下列条件:①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
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①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①与中行业务
往来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办理流程:①出口商交单后,中国银行按照国际惯例及总行有关规定,对各项单据
进行审核;①中国银行将单据寄往国外代理行,国外代理行经审核同意并接受单据后,
以加押电形式向中国银行发送代付指示,提出叙做融付达业务的申请;①中国银行收到
加押电后,经审核如同意办理,按规定取得对国外代理行足额授信额度后,在对方要
求的到期日办理付款;①中国银行付款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向国外代理行发出代付确认
电,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为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同时按
规定进行国际收支涉外申报;①代付融资到期日当天,国外代理行根据中国银行指示的
付款路线,主动偿还代付本金、利息及费用。
(2)出口汇利达
出口汇利达指在出口结算业务项下,中国银行凭客户出口收汇款项作为外币保证
金质押,为其办理人民币出口融资,同时要求客户在中国行办理一笔同期限的远期结
汇交易,并约定到期由中国银行释放质押的外币保证金交割后归还出口融资款项。该
项产品组合由外币保证金、出口融资和远期结汇三部分组成。出口汇利达帮助出口商
利用人民币贬值趋势对其出口收汇款项保值增值,业务叙做前可预先确定收益水平。
出口汇利达是中国银行为帮助出口商利用人民币汇率变化,有效锁定成本并获得
额外收益而研发的贸易融资产品。它通过贸易融资和外汇交易相关业务的组合和运
用,帮助出口商在不占用授信、不增加操作环节、不产生任何风险的情况下,巧妙利
用外币升水趋势转换结“汇”时点,在避免汇率风险的前提下有效为出口企业增加存款
收益与汇差收益,提高企业“利”润贡献,实现生意发“达”。
业务流程:①银行审核客户资格与及业务背景后受理客户业务申请;①办理出口汇
利达业务前,客户与银行事先签署《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总协议》以及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①银行审核客户提交的《远期结汇申请书》及贸易收、结汇所
需材料后,与客户签署《出口汇利达融资合同》,并要求客户向银行提交足额外币保证
金进行质押;①落实保证金质押后,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融资,并根据客户指示对外支
付款项;①远期结汇业务交割日当天,银行释放外币保证金项下已质押的资金进行头寸
的交割,除用于交割归还出口融资本息之外的人民币余额部分(如有)退还客户。
2、中国建设银行
(1)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
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
立信用证后,在客户提交《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于付款到期日为客户提供贷款赎单
的融资行为。客户委托建设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在付款到期日,客户可以申请此信用
证项下的信托收据贷款融资,以此贷款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以取得进口单据。
信托收据贷款的币种可以选择人民币,或者与信用证相同币种,贷款利率执行同
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建设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资金回流时间,为客户确定最佳的贷
款期限;建设银行根据您的自有资金等情况,可为您提供最高至信用证全额的贷款融
资;
办理程序:①您以出具《信托收据》的方式确认建设银行拥有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所
有权,建设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应付款,同时以信托的方式委托您处理销售货物;①
除需要提供企业的基本材料、财务信息、经营情况等资料外,您还需要提供《信托收
据》、《信托收据贷款申请书》、内销的商务合同(如有)等;①销售款项回笼后即用于
归还贷款,或者于贷款到期日用其它资金归还贷款。
(2)提货担保/提单背书
提货担保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在进口
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为客户先行提货而向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他运输公
司)出具的书面保证书。提单背书分为副本提单背书和 1/3 正本提单背书两种情况,前
者是基于与提货担保同样的原因,应客户请求,银行对客户出示的副本提单进行背书
以便于客户先行提货;后者是在正本提单以开证银行为抬头的情况下,在信用证规定
的单据到达之前,应客户要求,为便于其提货,银行对客户提供的 1/3 正本提单进行背
书的行为。
建设银行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提货担保书》,请其凭该《提货担
保书》先行提货;建设银行可对客户取得的副本提单或三分之一正本提单进行背书,
供客户先行提货;如果客户在建设银行核有信托收据额度,额度内的提货担保业务可
减免保证金和/或其他担保要求。
办理程序:①客户必须在建设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
书;①申请办理提货担保,客户需要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提单、商业发票、装
箱单等单据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如申请办理提单背书,除以上材料外,客户还需要提
供 1/3 正本提单或 NON-NEGOTIABLE COPY;①办理了担保提货或提单背书后,收到
信用证来单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均不得对外拒付;①正本提单到达后,客户应及时用
正本提单向运输公司换回建设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
四、国内信用证业务
(一)国内信用证简介
1、国内信用证概念及特点
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贸易中,开证银行应买方要求而签发的,以卖方为受益
人,凭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的单据,支付约定款项的书面付款凭证。国内信用证项下
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叙做多项融资业务。按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
用证、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支付具有以下特点:①国内信用证只限于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
金;①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①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
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①申请人应提供一定比例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①在信用
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①信用证
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
束。
从具体操作上看,国内信用证业务通常涉及四方:买方、卖方、买方开户行、卖
方开户行,具体操作流程包括:①买卖双方签定购销合同,货款支付方式采用国内信用
证。①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交予不低于开证金额 20%
的保证金,根据申请人情况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①开证行
(买方开户银行)受理业务向通知行(卖方开户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①通知行收到
国内信用证后通知卖方。①卖方收到国内信用证后,按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发货。①卖
方发货后备齐单据,向委托收款行(通常是通知行)交单。①延期付款信用证,卖方可
向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申请议付。①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将全套单据邮寄开证行,
办理委托收款。①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审查单证相符后,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付款
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①开证行将全套单据交予买方。单据收到后,买方向开证行付
款。
图1 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数据来源:银通智略
2、国内信用证优势
国内信用证的发展,有效解决交易双方在交易空间上的单据控制风险和交易时间
上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在支持经济增长、满足企业支付结算和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独
特作用。
对于买方来讲,国内信用证可有效约束卖方履约,减少买方的资金占用与订货资
金的占压,有效缓解其采购商资金短缺的困难。在与银行承兑汇票同一交易条件下
了,开证申请人(买方)可借助银行信用增强其商业信用,争取先行交货的优惠交易
条件,实现杠杆采购,约束卖方按约提交合格单据,到期安全支付或向银行申请买方
押汇来缓解支付压力。
对于卖方来讲,以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可以为卖方提供付款保证,做到安全收
款、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供货商不仅可在发货前凭信用证申请打包放款,用于采购商
品或采购原料组织生产,在提交“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单据后可申请议付,将应收
货款提前变现,减少应收账款资金占用。因此,对于供货商来说,将贸易项下的商业
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使得收款更有保障,同时银行提供的融资产品为其提供更多的
融资便利。
3、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对比
在我国,支付结算工具有汇票、支票、本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
信用证等。只有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兼具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由于近年来银
行承兑汇票重大案件屡发,融资成本居高不下,银行积极引导企业转向使用国内信用
证进行贸易结算。
国内信用证业务使得银行授信风险可控,综合收益更高。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
务,除获得低风险的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和派生保证金存款外,还可取的开证、修改和
议付手续费等中间业务收入。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国内信用
证业务,能实现信用证总额 3‰左右的手续费收入,约为银票手续费收益的 6 倍。另
外,开证行只有在卖方提交合格单据后才履行付款责任,可有效监督交易双方按对等
原则履行约定的交易条件,防范贸易双方“一证多贷”情况的发生。
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均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结算,
同时可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结算支付功能,并且两者都具有融资功能。国内信用证与
银行承兑汇票相比,适用范围、产品功能等比较相似,都是支付工具和短期融资工
具,都要求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在贷款规模有限的背景下,由于使用国内信用证具有
风险资产占用低(),要远远低于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资产权重 1,故银行可以通过
国内信用证给予企业信贷支持。
表2 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比较
项目 国内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支持
根据交易进程,为交易双方提
供银行信用支持
先交付后发货时,买方承担卖
方信用风险;先发货后交付
时,卖方承担买方信用风险
配套融资
品种多样,涵盖全程(包括买
方押汇、买方代付;卖方打包
贷款、押汇、议付、福费廷)
贴现
交易便利
经协商一致后可修改包括开证
金额在内的
条款,结算方式比较灵活
开出后不可修改
流转形式 通过银行传递,真实性有保障
通过客户间背书转让后提交银
行,需审慎
查验票据真伪
期限
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最长不
超过6个月
指定的到期日付款,最长不得
超过6个月
(不含电子票据)
付款条件
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单据相符
才需付款
指定的到期日付款,最长不得
超过 6 个月(不含电子票据)
支付方式
允许一定溢短装比例,可分次
来单、付款
定额,一次支取
数据来源:银通智略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特点及制约因素
1、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特点
(1)市场认可度较低,业务发展相对滞后
银行的国际结算部门均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认为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国内信
用证中间业务收入高,同时单证只在银行间流转,具有更高的支付安全性。但是,市
场认可度较低。从全国市场看,国内信用证业务市场占比远不及银行承兑汇票。2006-
2012 年,全国银行共签发国内信用证 万笔,金额为 亿元,而同期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 万笔,金额为 亿元,国内信用证业务规模只有银行承
兑汇票的 %。
国内“受众”的接受程度不高。在国内进行贸易结算,人们更习惯于商业汇票、托
收承付、银行汇票等方式,而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较新的结算办法并不为很多企业所
熟知。其次,办理国内信用证的流程较为繁杂,审核、批注环节较多,这一点也使得
国内信用证的市场份额降低。
(2)银行机构分布相对集中,配套融资产品逐渐丰富
从行际看,股份制商业银行更愿意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以 2012 年为例,股份制
商业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签发的笔数和金额分别占全年业务量的 %,%。
从产品看,银行逐渐推广国内信用证产品配套的融资产品,在即期、延期和议付三种
结算方式之上,复制国际信用证项下的买卖方融资产品,比如国内信用证下的买方代
付、福费廷业务、卖方押汇和打包贷款等等。同时,银行间普遍加强国内信用证的同
业合作。
(3)手续费偏高,业务发展与银行流动性高度相关。
与其他等额的支付结算业务相比,国内信用证的收费较高。在我国,银行承兑收
费标准为票面金额的 ‰,国内信用证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 ‰计收;商业汇
票贴现一般不收手续费,而信用证议付手续费则为项下单据金额的 1‰;相同的是,议
付利率参照贴现利率执行,两者的保证金比例也基本一致。由此可见,信用证的综合
成本比银行承兑汇票高。此外,企业看中银票的低成本和可背书流转。但 2011 年以
来,银行流动性收紧,银票贴现利率急速上升,2011 年 3 季度,银票贴现利率曾高达
10%,刺激了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
(4)手续相对复杂
根据《办法》规定,一笔国内信用证的业务程序要经过买方申请开证,买方银行
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传递、保兑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
项下的汇票或单据并索汇,买方银行偿付或付款,买方赎单提货六个环节,此与国内
现行各结算方式相比,无疑手续更繁杂,时间更长。
2、国内信用证发展的制约因素
(1)规则不够完善,存在法律风险
一是结算规则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自 1997 年颁布以来,
从未补充修订。《办法》对运输单据样式、内容及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资格均未作明确规
定。
(2)会计处理模糊,加大监管难度
国内信用证同业代付 1 相关会计处理尚未明确,代付行将其放在拆放同业款项相
关科目进行核算,开证行将国内信用证列为或有事项,视作表外业务,计入表外的代
付国内信用证科目,二者均未列入信贷科目,可规避监管部门的贷款规模控制。虽然
2012 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中规定了银行同业代付业务 2 种不同情
况下的会计处理,并要求对同业代付相关信息进行列报。
(3)单据缺乏标准,降低风险防控能力
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是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关键环节,这取决于国际贸易中物
权凭证的可流通转让的特点,因此,国际信用证业务才能逐步发展出不同业务种类、
不同方式的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工具。缺乏有效的物权提单,降低了国内信用证流通转
让的可能性,加大了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难度,不利银行控制风险,使开证行面临
钱货两空的风险。
(4)国内信用证业务品种函待丰富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贸易模式更加多样化,势必要求结算模式多样化;
同时,随着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开展,必将衍生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新业务,这也
要求银行在国内信用证的品种上有所创新。例如,在条件成熟时,逐步退出可转让信
用证、循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新的信用证产品,并开展国内信用
证的打包贷款、福费廷等信用证延伸业务。
3、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建议及措施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当前的经济运行背景下,要使国内信用证广泛发展起
来,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1)加强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银行对企业开证前的资信审查尤为重要,但是在
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排除有企业对银行有欺诈之嫌。为了更好的开展国内信用证业
务,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共同开发客户信用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即为
客户建立经济行为的信用档案,使得客户的信用状况一目了然,一旦该客户恶意欺
诈,就会得到银行的一致抵制,这样就可以促使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严格遵守银行
信用及商业信用制度,建立自己良好的信用史。
(2)加强商检的规范。在商品经济竞争愈演愈烈的大时代背景下,同行业的厂商
也越来越多,商品的质量成了凸现的问题。国内信用证这一金融产品正走进国内贸
易,逐步被一些企业所接受,而信用证是依附于买卖合同开立的,买方就凭所购商品
是否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有关条款来决定是否履行其付款义务。加强商检的规范不仅可
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同时也降低了银行对国内信用证
的经营风险。
(3)发展电子结算系统的技术。现代银行结算系统的完善必须有成熟的电子系统
的支持。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国内信用证的使用也需要强大的电子技术支持,能在
全国建立贸易及结算服务网络,这样可以提高了国内贸易业务的效率,降低贸易成
本,简化中间环节,提高贸易收益,大大的促进国内贸易的发展。
(4)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信用证结算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处理难度
大,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影响信用证结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这就要求银企有
关结算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如信用证结算的特点,各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
义务,结算业务流程以及各个环节的处理方法等,还要熟悉票据单证、贸易、运输、
保险、仓储、商检等业务内容。因而要花大力气做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全面提高
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提高结算效率。
(5)完善相关法律。为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发展,目前我国的国内信用证
的管理和运作要从部门规章这一层次提高到国内信用证立法的法律层次,并由该法规
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发生国内信用证纠纷时能否适用我国目前关于信用证
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让国内信用证在法律的支持下在经济
领域中更加规范的运作,扩大市场;同时在国内信用证的运作中,也进一步加强法律
的完善,使之早日与国际惯例通行。
(三)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1、广发银行
国内信用证项下可以根据买卖双方需求叙做多项融资业务,包括减免保证金开立
国内信用证、付款融资、打包贷款、议付、寄单融资。广发银行拥有先进高效的单证
中心,在提交的开证申请通过广发银行的出账审查和条款审核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开
出信用证。单证中心拥有一批获得国际认证的信用证专家,把握信用证条款和审单风
险,使贸易结算过程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内规则,最大限度地避免信用证诈骗的风
险。广发银行可以根据交易流程和特点,量身定制授信方案,对于符合银行质押条件
的货物,通过将信用证项下货权单据、货物质押给我行,或将信用证项下货物销售的
应收货款质押给银行的方式,给予买方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及后续付款融资,不需提
供其他的抵押担保。
2、建设银行
开证流程:①客户申请,提交申请书、承诺书、买卖合同、保证材料;①授信审批
及签订开证合同;①缴存保证金,办理抵质押手续;①开证;①发送信用证信息。收费
标准:开立,按金额的 %,最低 100 元收取。一般修改,100 元一次。增额修改,
按金额的 %,最低 100 元收取。通知(含修改通知),50 元一次。议付,按金额
的 %收取。议付利率,参照贴现利率执行。
表3 建设银行保证金要求
企业类型 企业信用证等级 保证金交存比例 提供担保
微小企业 100% 免
aaa、aa+、aa、aa-级客
户
10%
a+、a 级客户 30%
a-级客户 60%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担
保等小企业客户
B 级(含)以下客户 100% 免
其他客户
AAA、AA 级总行级重
点客户
免 免
AA 级非总行级重点客
户
10%
A 级客户 20%
BBB 级客户 50%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担
保等
BB 级(含)以下客户 100% 免
数据来源:建设银行
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按照买方或者卖方在出具国内信用证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分为: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①国内信用证备货融资是指银行在信用证受
益人提交单据前向其提供专项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资金的融资行为。其主要还款来
源是开证行未来对该信用证的付款。备货融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70%;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备货融资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半个月,
最长不超过 4 个月;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备货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①国内信用证应收款买断是指银行在收到开证行发出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将延期
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在该信用证项下对开证行的应收款债权买断的行为。应收款买断融
资金额不超过卖方客户所提交单据的对外索偿金额。建设银行向卖方客户实际支付的
金额须扣除融资利息和手续费。应收款买断业务的融资期限,根据开证行出具的到期
付款确认书所记载的信用证付款日期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应收款买断业务不
得办理展期。
①国内信用证赎单融资是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
及货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方式向其预借单据并于信用证付款到
期日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赎单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开证金额与开证时收取保证
金金额之间的差额。赎单融资期限根据买方客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确定,原则上
不得超过 3 个月;A 级(含)以上或 aa-级(含)以上的买方客户,不得超过 5 个月。
赎单融资到期后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 1 个
月。
3、中国银行
每笔收取开证金额的 ‰,最低 300 元。有效期三个月以上每三个月增收
‰。
办理流程:①买方提交《开证申请书》,我行经审核后凭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开
出信用证;①卖方收到信用证通知后,通知行可应卖方需求叙做打包贷款融资服务;①
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发货并提交相关单据,交单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付款,同时
可应卖方需求叙做卖方议付或押汇,提供融资服务;①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无误
向卖方付款,同时可应买方需求叙做买方押汇。
中国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业务包括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国内信
用证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①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信用证议付是指中国银
行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扣除议付利息并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如开证
行到期不付款,中国银行对卖方有追索权。议付利率比照人民币贴现利率执行。①国内
信用证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是指我行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开证
申请人要求代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买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①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是指卖方发货后,中国银行凭单证相
符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单证相符押汇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回,如
开证行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中国银行对卖方有追索权。卖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
民币流动贷款利率。①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是指我行应国内信用
证受益人(卖方)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国内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
款。打包贷款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四)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及项下的融资风险及防范措施
1、风险
监管制度风险:目前我国目前我国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规章制度只有人民银行
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涉及国内信用
证业务。由于各商业银行无具体的操作细则可供参考,均按照自身的理解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参照国际信用证业务引入的国内信用证衍生融资产品脱离了《国内信用证结
算办法》监管范围,潜在的合规风险大。缺乏成熟的行业规范。如客户和银行、银行
和银行之间出现纠纷,缺乏调解和仲裁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难以有效保障,风险隐
患较大。
业务自身风险: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的规定,银行不可直接以“单单不符
单证不符”拒绝付款,而是要洽开证申请人。如果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则开证行必须
办理付款,造成了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欠缺。国内信用证对开证行义务的规定:对议
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向议付行“付款”,而非“偿付”。一旦开证行因欺诈例
外或因法院止付,议付行无法向开证行要求支付,而只能向受益人追索损失,增加了
银行议付风险。在国内贸易中以铁路、公路运输为主导。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物流单据
多为运输合同或货物收据,并非物权凭证,造成银行物权实际控制困难。
结算、融资异化风险: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的结算工具,根据其属性首先应
是贸易中买卖双方解决商业信用、货权控制、及结算的一种工具。其次是买卖双方在
根据自身实际在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根据真实的需求采用的一种贸易项下
融资工具。近年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日益普及,业务快速增长下,部分国内信用证结
算在现实操作中出现了异化现象。部分企业为解决其资金链紧张、融资困难,希望快
速获得资金融通。制造虚假贸易、虚增贸易,通过国内信用证进行贸易项下融资。使
国内信用证脱离了其国内贸易支付结算的本质。
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风险是指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至少要向银行缴存
相当于信用证金额 20%的保证金,其余部分采取抵押、质押等形式来落实保证,方可
获得开证。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在经办的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员有章不循,违章操
作,导致保证金可能出现风险。主要风险包括保证金不入专户,不是专证专用而是串
证、串客户使用,客户的往来资金与开证保证金混淆使用等。
担保风险:担保风险是指授信担保的过程中,由于客户经理的不尽职,不尽责,
致使担保出现担而不保,或出现互保、串保、连环保等,不合规定或实力不够或手续
不全,造成授信资产出现的风险。
抵(质)押风险:即抵(质)押出现无效抵(质)押,重复抵押,抵(质)押值
不足或抵(质)押物没有登记或保险,抵(质)押物产权纠纷,抵押物转让等风险。
2、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相关制度
各家银行须立即着手对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和文本进行有效的树立。通过深入研
究《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的理论,业务流程、风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
将相关要求落实到内部规章制度中。制定科学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及配套操作手册,
明确业务办理的流程,风险点类别,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员工按规定操作业务。从制
度层面上保障国内信用证健康有序的发展。
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管理: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国内信用证授信客
户的准入关,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做到不了解的行业不入,不了解的客户不
做。严把授信客户准入关,同时有效落实授信担保措施,除开证保证金外,敞口部分
可以考虑让申请人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建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
预警机制。持续不定期的了解客户经营管理状况。尤其是对外交易记录,一旦交易异
常变动或与企业支付本身规模不符,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争取有利时机第一时间化解
风险。
(2)加强对企业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管理
一是商业银行应了解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企业是否真正需要购置该种货品,
合适的购入量,企业需要多大规模以及多长期限的周转融资等问题。审核业务购销合
同,合理测算国内信用证额度。二是应认真分析企业具体交易实际情况,通过审查企
业资金往来、货物流向,掌握企业与上下游客户的购销关系、交易范围、购货数量、
采购频率、交易价格等,要在确认贸易背景真实的前提下,才能占用授信额度开证和
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而不能认为只要有授信额度就可以开立国内信用证。
逐笔核实卖方出具增值税发票,通过税控机打印清单、查询发票流水,并与国内
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发票逐笔核对,调查是否存在开立发票后短期消票的现象。对于通
过第三方运输的商品,可通过第三方出具的承运单、运输发票等核实货物转移情况;
对于买方或卖方自运的商品,应通过出库单/入库单/出入库记录等方式予以核实。
(3)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
从风险控制的一般方法而言,人们常用的方法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
分散、风险转移等。要控制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的各种风险,就必须按照风险控制的
一般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健全与完善内控机制,实施有效的内部管理,是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管理性工作。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
并严格抓好落实,使一切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从业行为完全置于规章制度的约束下,才
能有效地防范风险的发生。
建立严格的检查与监督机制。监督检查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手段,加强对内控制度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内控制度的落实,是强化银行内部管理,保证各项业务正
常开展的关键所在。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
塞漏洞,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基层行处
的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要采取全面查、重点查和突击查
相结合的形式。同时,要维护各项内控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大执法力度,对于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惩一儆百,决不姑息迁就,从而,保障各项规章
制度的落实。
(4)规避保证金风险
开证行在开具国内信用证时,要求申请人必须交纳不低于开证金额 20%的保证
金,收取的保证金应入保证金 8402 科目核算,并且实行台账管理,按客户逐笔登记保
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经办人员要尽职尽责,仔细核对客户的账号和账户名称,确
保保证金专证专用。基层行处的营业室主任、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
加强对保证金科目的监督检查,避免保证金串证、串客户使用或将客户其他往来资金
与开证保证金混淆使用。
(5)做好担保风险的防范
担保是指一方以自身的信用为基础承诺为另一方偿付到期债务的行为,或一方以
自身拥有合法权利的动产和不动产为基础,承诺偿还另一方到期债务的行为。在落实
担保时,信贷部门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要对借款人实行严格的信用状况分析,不得
以担保分析代替借款人分析,如果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借款人经营状况不良,财务状
况不佳,盈利能力很差,再好的担保情况也不能作为向其融资的依据。二是任何担保
都不能保证借款人贷款本息的全部偿还。因为,保证人在提供担保之前,也许状况良
好,但其后的任何不良变化均有可能影响其提供充分担保的能力,抵押品和质押品随
着市场状况的波动,其价值有可能减少,从而直接影响对贷款的担保。
担保单位为法人时,要审查分析其公司章程的内容,特别是董事会会议的有效决
议的议事日程和有效人数。同时,审查董事会签名的真实性。如不能确定,需要要求
有关单位提供经过公证的文本。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不得担保,法人的分支机构职
能部门也不能成为担保人。在物的担保情况下,要辨别动产和不动产相关权证的真伪
(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是否真实,是什么性质的土地,地价情况如何,是否已经用
于抵押的情况)。担保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考查保证人
的自身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第二要参考过去提供担保的记录,看其是自觉履行有关
的保证责任,还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迫履行的,以便判断当前保证人履行保证责
任的意愿是否可靠。第三要分析实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难易程度。第四要弄清保
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出于某种动机提供保证,是否互保、连环保、母子
保,是否属于滥用担保而收取担保费的担保。第五要使保证人确定是否明了其承担保
证责任的后果。
(6)要把抵(质)押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
抵押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自身的生产为担保,在不能清偿自身债务或他人不能
清偿自身债务时,同意通过处理抵押物来清偿有关债务的行为。质押是指自然入或法
入以其自身的生产和权利为基础设定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有关债务时,债权人将
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从中优先受偿。采取的措施主要有:首先把好抵(质)押物
关。
第一要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客户经理要认真审查有关权利凭证,对于房产抵押
的,要对房产进行实地核查;对存单或票据质押的,要对存单(票据)进行核单
(票)。
第二要确保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客户经理要严格按照《担保法》审查抵
(质)押物,防止法律禁止抵(质)押的生产用于抵(质)押。
第三要认真查验抵(质)押物的权属,确保抵(质)押物的有效性。其次,把好
抵(质)押物登记关,确保抵(质)押关系的效力。抵(质)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而且要办理抵(质)押登记,否则,合同无效。再次,要把好抵(质)押评估关。银
行要合理设定质押率,折扣率,设定警戒线。客户经理要认真审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防止评估价值中掺有水份。
五、信用证业务创新及案例
(一)浦发银行——国内信用证链接表外业务
1、简介
国内信用证链接表外业务:企业使用“国内信用证链接表外”创新产品,使原本成为
“死水”的国内信用证成为获得资金融通的灵活工具,而且只需常规的开证开票手续费,无
需支付融资利息,无需担保,极大地降低了财务支出。
国内信用证由于法规限制而不能转让、不能质押,相比银票来说流通性欠佳;但由
于其在融资方式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因而被越来越多的采购商所采用。而对于收款方
来说,想要盘活该笔应收款的唯一方式就是议付,即向银行申请将信用证转让给银
行,银行扣除转让利息后(议付利率通常参照贷款利率)将信用证款项提前预支给企
业,由此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这样,国内信用证便成了令企业头疼的“死水”。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推出“国内信用证链接表外创新产品,成功地解决了企业的难
题。该业务是企业凭销售货物时收到的、已经获开证行承兑的国内信用证,向银行申
请开立银票或信用证,无需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由于该产品不但使企业的内贸与外贸
结算联通、还具有“免收利息、无需担保、大小互换、融资出表”等优点。
国内信用证链接表外产品:企业只要将已由开证行承兑的国内信用证转让给银
行,银行即能以国内信用证承兑金额为限,为企业开立国际、国内信用证或银票,而
无需其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且银行的转让为买断形式、国内信用证和后续的开证、
开票均不再反映在企业的报表中。既可以用一张证换开一张或多张证,也可以多张证
换开一张或多张证,灵活地“大证换小”或“小证换大”。
国内信用证链接表外产品,是指在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银行根据
信用证受益人(即收款企业)的申请,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
(或承兑函电)后,从申请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收取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款项的权
利。同时,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贸易结算交易需求,向收款企业以转让价款的金额
为限为企业对外开立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2 该产品的主要操作流程框架
①开证行根据贸易背景及付款企业的要求、开立以银行客户(收款企业)为受益人
的远期国内信用证;①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全套信用证后,经审单一致后向开证行寄
单,开证行向银行发出到期付款电文;①银行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电文后,与客户签订
信用证链接表外融资合同,客户向银行转让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益权;①客户向银行提
出开立信用证或开立银票的申请,银行以客户向银行转让的一张或多张国内信用证或
银票;①国内信用证到期,银行收到开证行付款后,兑付信用证或银票。
3、银行的风险防范
虽然,客户通过信用证权益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出表的融资,但信用证收款的风险
也相应落到了银行的头上。
首先,银行对开证行设置了准入门槛。只有符合银行资质要求的国内银行开出的
信用证才能被银行所接受并续做链接表外业务。其次,银行对道德风险进行了防范。
当客户与前手之间的贸易交易关系存在虚假、欺诈,或债权凭证系伪造、欺诈,或因
买入的国内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因收到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
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法律决定或法律法规的限制而到期未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或客
户未遵守融资合同中的声明或承诺时,银行都有权对客户进行追索。
4、产品优势
首先,该产品联通了企业的内外贸易结算。在以往的以国内信用证结算的贸易
中,国内信用证必须通过银行融资变为现金后,才能用于国际贸易结算支付;如今银
行依靠该产品解决了上述问题,直接将国内证与国内证、银票对接起来,为企业贸易
结算提供了便利。其次,该产品优化了企业的财务报表。银行采用创新的融资方式,
使企业的国内信用证应收款和对外的信用证、银票融资同时从资产负债表上消除,解
决了企业资产负债“两头大”的困扰。
最后,该产品低成本地盘活了企业资产。企业使用该产品,不但使原本成为“死
水”的国内信用证成为获得资金融通的灵活工具,而且无需支付融资利息,无需担保,
只需常规的开证、开票手续费,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支出。同时,由于该产品支
持金额上的“大小互换”,企业操作十分便利,节省了融资活动的操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