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重要依据。
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记账比例全国统壹为 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8%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
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 8%,目前已经到 8%),单位划入部分逐渐降低。当下为个人交纳
的 8%+单位部分 3%。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 120,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
账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核心内容之壹,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职工何时开始建立个人账户?
(1)统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须由其所在单
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
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统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省、区、市出台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但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最晚
须从 1998年 1月 1日开始。1998年 1月 1日之后才建立的,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也应从 1998
年 1月 1日开始计算,且按规定进行个人记录的处理。
职工能否查询自己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能够查询,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保管。社会保险机构中的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
理中心,在每个保险年度后,会向各单位发放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单位应该将结
算单发给职工本人。如果职工没有拿到结算单,想查询自己的储存额,或者对结算单有疑问等,
能够到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去查询。
上海的各区、县都有结算管理中心,职工可到自己单位所属的区县结算中心查询或咨询。具体地
址和电话如下
地区 地址 电话 地区 地址 电话
虹口 黄渡路 74号 5楼 56961132×3096 卢湾 淡水路 416号 63201951
黄浦 新闸路 218号 6楼 63582254 静安 胶州路 524弄 5号 62532110×118
浦东
浦东南路 2220号
9楼
58392678 崇明
城桥镇新崇南路 7
号
59621141
宝山 友谊支路 238号 友谊支路 238号 闵行 莘庄莘北路 16号 64922083
普陀 曹阳路 867号 62574108 杨浦 双阳路 411号 8楼 65700432
闸北
中兴路 1055号 3
楼
56631261 徐汇
徐镇路 400弄 40
号 1楼
64682102
嘉定 金沙路 28号 59522253 金山
朱泾镇健康路 271
号
57313148
奉贤
南桥镇沪杭公路 52
号
57417550 松江 荣乐路人民北路口 57716059
南汇
惠南镇北门大街
54-56号
58023399 青浦
城中东路四兴大楼
4楼
59721123
南市 中华路 844号 63773563 长宁 天山路 650号 62331918×1206
如何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壹般之上壹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也有按上月工资作为缴
费基数的)。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
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某壹地区壹定时期内(通常为壹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同期内的平均职工
人数。该指标反映壹个地区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 1992年 11月 1日至 1992年 12月 31日男性年龄在 50周岁之上的失业人
员,或是女性年龄在 40周岁之上失业人员,以及 1993年 1月 1日以后按规定建立了个人
养老保险账户后失业的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劳动手册》或《失业证》后,
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就能够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输申领
养老金手续。
如何计算个人的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亦称企业工龄,指职工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连续工作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短生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调派前
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被遣散人员在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再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
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且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且,原有人员仍留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 6个月以内的,应连续作为本企业工
龄计算,超过 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复工后,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且计算;
(6)转入企业工作前,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和军龄,均列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作
时间,应连续计算;
(8)除上述情况外,职工离职壹般应自最后壹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如何计算折算工龄?
折算工龄是正常工龄乘以国家规定的折算系数而得出的工龄,是国家对长期在恶劣工作环
境或工作场地劳动的职工,除提前退休外,在工龄计算上给予的优惠。
如井下、矿山或固定在华氏 30℃以下低温,或华氏 100℃之上高温工作场地的工作者,计
算工龄时,折算系数 (即 1年按 1年零 3个月计算);从事提炼或制造铅、汞、砒、
磷等工业部门中,直接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折算系数为 ;常年居住在 4500
米之上高寒地区的职工,折算系数为 等。折算后的工龄等同于连续工龄
上海地区如何发放养老金?
发放养老金的前提条件为:1993年 1月 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 10
年或者 1993年 1月 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计发养老金的办法,统
壹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各不相同,具体为:
类别 状态 养老金发放办法 备注
老人办法
1993年
1月 1日
前参加工
作
1995年
底前退
休
先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再按个人累
计缴费额的壹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增发办法是:
缴费年限加上 1993年 1月 1日前连
续工龄,满 10年不满 15年的,每人
增发 11%,在此基础上,连续工龄每
增加 5年则相应增加 1%,但增发比例
最高不超过 16%
中人办法
1993年
1月 1日
前参加工
作
1996年
1月 1日
后退休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储存
额*系数/120,系数是按职工工作年限以
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来确定的,和工作年限
成正比,和储存额成反比,社会保险机构
有专门的系数表供计算使用。
若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金,高出
金额不能超过原退休金水平的 16%;
若低于原退休金水平的,能够补足;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仍按国家统壹规定执行。
新人办法
1993年
1月 1日
后参加工
作
在职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
老金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账户储存额/120
对于同样条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加上 1993年 1月 1日前连续工龄,
满 10年不满 15年的,每人增发 2%,在此基础上,连续工龄每增加 5年则相应增加 1%,
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 7%。
上海市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外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国家早有规定:
1991年 6月 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制定。劳动部于 1994年 8月 11日发布的<<外商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企业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
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外商企业仍应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
工工龄,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根据国务院决定,上海市在 1993年 2月公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按此方案进行改革。同年 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
局又发布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其具体实施内容如下:1993
年 1月 1日起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为其全部在册中国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且自发放中国职工工资之日起,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 30%,按月向企业所在区、县养老保险机
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底以前建立,但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 1993年
1 月起,除按上述办法缴费外,仍应同时补缴按以前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国职工个
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法,和其他企业的职工壹样。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项目,包括中国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
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993年 1月 1日以后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上海实施方
案规定计发;1992年底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 3年的退休职工,其基
本养老金的计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过渡方法。
1995年 11月 25日,上海又发布了<<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保险金
办法>>,其主要规定如下:
(1)达到国家和上海规定的退休年龄,连续工龄(包括个人缴费年限)满 10 年,或 1993 年 1
月 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 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和经核定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在外资企业工作满 3年,1995年底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以职工退休前 12个月本人的企
业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计发养老金,且发给各类补贴。
(3)在外资企业工作不满 3年、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按上海实施的老人老办法计发月养老金。
(4)1996年 1月 1日后退休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上海目前实行的办法执行。
(5)外资企业职工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不得超过上壹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且不得低
于 40%。
从上述规定见,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和待遇,基本和国有企业等
职工壹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中方职工的法定社会权利,外商企业拒绝为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是违法行为。
私营企业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在 199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也
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劳动部 1989 年 9
月 21 日发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
度,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5%左右,职工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 3%,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
缴纳保险费,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计发养
老金。
上海市在 1993年实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参照本
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订。且于 1995 年 1 月 6 日发布了<<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该办法,私营企业应向社会保险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企
业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管理中心将为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职工建立个人养老
账户,且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壹年度规定的私营企
业计税工资标准和上壹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企业按本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 25%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 3%缴纳保险费(从 1995年 4月 1日起提高到 4%),其上壹年度
月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但超过上壹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的部分,不再缴费。
根据上海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的数据,从 1995年 4月 1日起,私营企业和职工月缴纳养老保
险费的基数为 460元。
职工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中,按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壹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50%的部分)的 8%记入的数
额(从 1995年 4月 1日起改为 7%);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上壹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记入的部分。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达到国家、上海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终身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1993年 1月 1日前参加工作 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 10年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1993年 1月 1日后参加工作 缴费满 15年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
凡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个人
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养老保险关系也就同时终止。
其他细则基本上和其他企业的职工壹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私营企业职工的法定社会权
利,私营企业主应该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1995 年 1 月 6 日,上海公布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适
用于在上海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
的人员不在其中。
根据规定,有关的登记手续及养老保险编码、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手册等,均和上述私营企
业的规定相同,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壹年度规定的个体
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及上壹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缴纳养老
保险费的比例为上述缴费基数的 10%,在税前列支;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 8%缴费,在
税后列支;帮工本人亦按缴费基数 8%的比例缴费。
根据上海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的数据,从 1995年 4月 1日起,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月养
老保险费的基数为 420元。
个体工商户本人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按缴
费基数的 8%记入的数额;个人在税后缴纳的部分。
帮工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其在税前缴纳的部分中按缴费基数
的 8%记入的数额:个人缴费的部分。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 60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且具备下
列条件的:
(1)缴费年限满 15年的;
(2)1993 年 1 月 1 日后离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个体运营,缴费年限加上此办法实
施前的连续工龄满 15 年,其中缴费年限满 5 年的,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缴费年限的,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最多不超过 5年;如本人不愿延
长,可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可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储
存额。
符合上述条件(1)的,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符合上述条件(2)的,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
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它能够促进劳动力在各
类企业间的合理流动,解除职工对于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流出的后顾之忧,对失业或下岗的
职工来说,进入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业也成了能够选择的方向之壹。
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性未满 60周岁,女性未满 55周岁,未和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从事有壹定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统壹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
服务所代为办理。
办理程序: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经本人签字的工作经历证明,且附招退工手续复印件,经区、
县职业介绍所认定,为其建立劳动档案,核发《劳动手册》后,由街道(乡、镇)劳动服
务所为其办理自由职业人员且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也可由区、
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为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调换本市统壹的
《劳动手册》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养老、医疗的缴费手续。
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
帮工的规定执行。1999年度缴费基数为 700元,如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缴费基数
的,也可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1999
年度为 3015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 18%,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 %。自由职业人
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壹年确定不变,可按月或按季缴纳。
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人缴纳基数的 11%为其
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记入缴费年限,且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医疗保险缴费
手册》。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本人 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
定,能够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作为确定退休条件和计算养老金的依
据。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期间视同就业,不再领取失业救济金,且由街道(乡、镇)劳动服
务所记入本人《劳动手册》。个别自由职业人员要求从 1993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
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当时确实没有和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允许其补
缴,1993年 1月至 1998年 3月,补缴基数为 660元,补缴比例为 18%;记入个人养老保
险帐户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16%,1998年 4月及以后补缴基数和比例统壹按当年本市规定
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11%。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当本人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个人养老保险帐
户随同转移。原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职工从事自由职业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
额累积计算。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自由职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社会保险
机构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统壹按本市企业办法计发。
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年龄壹般按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掌握,工作年限按本人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加 1993年以后缴费年限满 15年,其中缴费年限应满 5年掌握,这缴费年限
满 5 年是指 1993 年以后本人在单位工作时按规定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
限和《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实施(1998
年 8 月 27 日)缴费年限之和。如个别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在继续从事自由职业且合法经济收
入的,经本人申请,也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继续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