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协议
概念:是指遗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受
赠人,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条件的协议。遗赠协
议是双务的,它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通常用于无生活来源的
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助扶养关系。
法律特征:
1、遗赠协议的标的物必须是遗赠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
2、遗赠人有负责遗赠财产完好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
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
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 xx 室房屋为被继承人陈 xx 与被告冯 xx 共
同共有。被继承人陈 xx 与被告冯 xx 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发生过矛盾。
被继承人陈 xx 于 2010 年 11 月 6 日因病去世,其与被告陈 xx、被告陈
xx、被告陈 xx 系兄弟姐妹关系。陈 xx 于 2010 年 9 月 19 日立下遗嘱“我
陈 xx 因身患重病,特立遗嘱如下:我百年后,将浦东新区昌里东路 xx
室,房产我的产权部分(该房产 50%是我的)全部给侄子陈 xx”。案外人阚
xx 和陈 xx 作为见证人在该遗书上签名。陈 xx 立遗嘱时,冯 xx 未在场。
当日,原告父亲陈 xx 在接到陈 xx 电话后至陈 xx 住院病房拿取了遗赠遗
嘱。在办理陈 xx 丧事期间,原告父亲陈 xx 向被告陈 xx、陈 xx 等亲属告
知了陈 xx 遗赠之事,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