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的多边投资法制
WTO体制下的多边投资法制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SCM协议》)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二次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
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
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
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取国
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
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
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
和限制作用。
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
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提议下,国际投
资问题被纳入关税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于1993
年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只适用
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在适用范围之列。
投资措施的概念
投资措施(Investment Measures)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投资措施是指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政府
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
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
广义的投资还包括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为了
保护本国投资的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各种投资保险措
施。
本节所说的投资措施仅限于狭义的投资措施,即
东道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所采取的措施。
投资措施一般可分为鼓励性措施和限制性措施两大
类。
(1)鼓励性措施主要包括关税减免、加速折旧、
提供优惠贷款或直接给予资金补助、外汇方面给予
的优惠等。
(2)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外汇管制、外汇平衡要
求、当地成分要求、当地股权要求、当地销售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出口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许可证
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制造要求等。
无论是鼓励性措施还是限制性措施,有些投资
措施与贸易发展关系不大,有些则与国际贸易
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所谓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是指那些能够
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
也就是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正常流向,或者阻碍
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TRIMs协定的主要内容
TRIMs协定由序言、9个条款及1个附件组成。
一、TRIMs协定的适用范围
二、国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数量限制
三、例外规定
四、对发展成员方的特殊安排
五、通知与过渡安排
六、透明度要求
七、其他安排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 TRIMs)
宗旨: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的贸易限
制和扭曲作用,便利投资,促进世界贸易的
扩大和逐步自由化。
(一)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可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投资措
施。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并未定义
一般是指:由政府制定的针对国际投资的、但对
国际贸易有一定影响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法令或政策。其特点包括:
(1)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制定;
(2)以国际投资为调整对象;
(3)对国际贸易有直接或间接影响;
(4)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基本原则 :
要求各成员不得实施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
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的TRIMS措施。
并在协议后附录了一份例示清单,具体罗列了5
种违反上述原则的TRIMs。
附件:解释性清单
1.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
待遇义务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根据国内 法
或行政裁决强制性或可以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取
某种好处所必需的措施,并且他们还要求 :
(a)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
产品,不论这种要求是以规定特定的产品、或产
品数量或价值的形式提出的,还是以规定该企业
在当地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的形式
提出的;
即,当地含量要求
(b)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的出口当地产品的
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即,贸易平衡要求
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形式有两种:
当地含量要求(当地成分)
贸易平衡要求
举例:1993—1997年间印尼实施其汽车产业
政策,对外商投资汽车产业提出了国产化要
求。
即,实施一系列鼓励汽车工业采用当地产品、
零件、部件的措施。包括减免进出口关税、
奢侈货物销售税、增值税等,条件是相关企
业所采用的当地成分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水
平。
为实施国家汽车计划,印尼还命令四家国有
银行和12家私人银行向当地汽车生产商提供
总值亿美元为期十年的低息贷款。
美国、欧盟和日本根据《TRIMs协议》禁止当地
含量的规定对此提出了疑义,并提交世界贸易组
织争端解决机制。
专家组认为,印尼实施的汽车措施涉及投资目的、
投资特征及投资计划,目的旨在鼓励当地工业发
展制造汽车及其零部件的技能。专家组认为这些
措施对投资有重大影响,符合“投资措施”的定义。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什么是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呢?
专家组认为,若某项措施含有当地成分,则
其必然是“与贸易有关的”,因为这个要求会
使采用当地产品的条件优于进口产品,故会
影响贸易。
最终印尼的汽车产业政策被判定违反了
《TRIMS协议》,印尼在1999年7月取消了国
产化的要求。
附件:解释性清单
2.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
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TRIMS
,包括那 些根据国内法或行政裁决强制性
或可以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取某种好处所
必需的措施,并且 他们提出了以下限制:
(a)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
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
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
值加以限制;——即贸易平衡要求
2.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TRIMS,包括。
。。。。。以下限制:
(a)……
(b)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
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
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进口用
汇限制
(c)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不管
这种限制是以规定特定的产品、产品数量或价
值 的形式提出的,还是以该企业在当地生产的
产品数量或价值比例的形式提出的。——国内
销售要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即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TRIMS
措施有三种形式:
贸易平衡要求
进口用汇限制
国内销售要求
(三)例外规定
TRIMs协定第3条为“ 例外条款”,规定
《GATT1994》 项下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
于本协定的规定,东道主可暂时采用的限制
措施主要有: 《GATT1994》 第20条“一般
例外”、第21条“安全例外”、第14条“非
歧视原则例外”、第11条“数量限制”、第
12条“国际收支保障例外”、第14条“外汇
安排例外”、第19条“经济措施例外”,以
及第24条“边境、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
外”等 。
(四)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安排
TRIMs协定第4条规定,发展中成员方可以享
有优惠待遇,考虑到发展中成员方,特别是最不
发达成员贸易发展和财政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
需要,他们有权暂时背离上述关于投资措施方面
的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
但是发展中成员方的背离不是永久性的;至于
每一具体成员方的背离时间,应当根据本国的国
际收支情况来确定。
(五)通知与过渡安排
TRIMs协定第5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
将各自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议》不相符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给
货物贸易理事会。
上述投资措施要限期取消,这个期限及过渡期
是:发达国家2年,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
家成员7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成员的要
求,可以延长其过渡期,但要求发展中成员必须
证明在实施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
在《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开始
实施且与本协定不符的措施不享受过渡期,并应立即
取消。而且,成员方不得修改上述已通知的投资措施,
以免其进一步背离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数
量限制义务。
在过渡期内,为了不使现有受上述已通知的任何投
资措施约束的外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可对新建的外
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投资措施,但这种适用必须符合两
个条件:
第一,新建企业的产品与现有企业的产品同类;
第二,该措施应是为避免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之间
的竞争条件扭曲所必须。
此外,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并且对已建立企业的
措施要和新建企业的措施一起取消。
(六)透明度要求
每一成员方应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通
知秘书处,应公布和通知的措施不仅是中央政府
作出的,而且还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适用
的措施。此外,每一成员方对于另一成员方要求
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当然,
各成员对于会阻碍法律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或妨
碍特定企业(公有或私有)合法商业利益的资料,
则无需披露。
七、其他条款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TRIMs协定第7条规定,决定建立一个与贸易
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并对所有WTO成员方
开放。该委员会选举自己的主席、副主席,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任一成员方的请求可以召
开会议。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TRIMs协定的运作
与实施,并就此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向各成员方提供有关该协定运作和实施事项的磋
商机会;履行货物贸易理事会分配的其他职责。
2. 磋商与争端解决
TRIMs协定第7条规定, 《GATT1994》第22条
和第23条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本事项下的磋
商与争端解决。
3. 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查
TRIMs协定第9条规定,在不迟于建立WTO的协
议生效之日起5年后,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议本协
议的运行情况,并视情况向部长会议提出修改本协
议内容的建议。在审议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
是否在本协议中增加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
定。
《 TRIMS 协议》的意义
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
关系的国际性协议
对促进世界贸易与投资的扩展与逐
步自由化有重要意义。
以2000—2005年世界各国对外资法
制调整变化情况为例
National regulatory changes, 2000-2005
Item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investment regimes 69 71 70 82 102 93
regulatory changes 150 207 246 242 270 205
More favourable to
FDI 147 193 234 218 234 164
Less favourable to
FDI 3 14 12 24 36 41
Source: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6.
TRIMs协定的不足
(1)TRIMs协定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仅对东道国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加以限制,而且也并未对其
完全禁止。
(2) TRIMs协定的不少条文含义模糊,缺乏必要
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3) TRIMs协定的例外规定过于宽泛,存在过多
的灰色区域
(4) TRIMs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投资领域国
际立法的不平衡性。该协定是限制东道国投资措施
的单方面守则。
(5)TRIM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这是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利用与贸易有关的
投资措施引导投资流向,保护相关产业,而随着
该协议的实施和这些投资措施的逐步取消,与此
有关的产业政策将不复存在。另外,贸易平衡要
求、进口用汇限制等使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发扩
大,进口增加,出口减少;当地成分要求会缩小
发展中国家根据普惠制中原产地规则所获得的受
惠产品的数量与范围。
未来的MAI的发展方向
((11)投资措施所涉及的领域应即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投资措施所涉及的领域应即包括货物贸易也包
括服务贸易;括服务贸易;
((22)应将所有的投资措施都纳入到协定管辖的范围)应将所有的投资措施都纳入到协定管辖的范围
之内,不仅包括限制性措施,也包括鼓励性措施;之内,不仅包括限制性措施,也包括鼓励性措施;
((33)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对滥用)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对滥用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行为做出规定;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行为做出规定;
((44)应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单边、双边、区域多边及)应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单边、双边、区域多边及
全球多边方面的投资措施、协议或协定进行整理,制全球多边方面的投资措施、协议或协定进行整理,制
定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权威的投资协定;定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权威的投资协定;
((55)相应规范各国国内的竞争政策。)相应规范各国国内的竞争政策。
总之,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三项新议题之一,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既对东道国不利于贸
易开展与扩大的各种投资措施予以限制与约束,
以此促进国际直接投资于贸易的发展,同时又基
于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的现实及需要,
对它们的经济利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因此,总
的来说, TRIMs协定是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
宗旨的。
中国入世承诺
承诺加入WTO后实施《TRIMS协
议》,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
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
的非关税措施。根据大多数WTO成员
的做法,承诺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不强调规定出口实绩要求和技术转让
要求,由投资的企业双方通过协议谈判
议定。
TRIMs协议与我国外资法
1、当地含量要求
如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合营企
业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
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酬外汇,直接在
国际市场购买。”
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
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
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TRIMs协议与我国外资法
2、贸易平衡要求:
原《外资企业法》 第18条3款“外资企业应自行
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
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
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
机关负责解决”
现已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TRIMs协议与我国外资法
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0条“合作企业
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
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
有关机关给予协助”。
现已删去第十八条
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5条有
类似规定。
TRIMs协议与我国外资法
3、出口实绩要求
原《外资企业法》第3条第1款“设立外资企
业,必须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
现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
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
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TRIMs协议与我国外资法
《外资法实施细则》第3条进一步规定,“设立外
资企业,必须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
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现将第三条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
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
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
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
规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
A.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
B.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
C.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
值
D.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
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
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
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
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
行限制
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产品时当地生产的数量
或价值的比重
答案:ABCD
解析: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根据协议,下列是成员不得实施的
限制:(1)企业进口产品用于当地产品的一定数
量或价值进行限制。(2)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
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把企业获得外汇与其
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3)企业出口或出
口产品,这种限制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
价值,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
重。本题中,A项违反国民待遇原则,B、C、D
项违反了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因而都应选。
针对甲国一系列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乙、丙、
丁等国向甲国提出了磋商请求。四国均为世界贸
易组织成员。关于甲国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是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
A.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
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
B.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
减税
C.规定汽车生产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应超
过60%
D.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不能大于
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与
国际直接投资
一、商业存在方式与直接投资相关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直接投
资最密切是关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
规定
三、中国入世有关服务贸易承诺
详见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
三、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入世”
承诺
主要内容:
1、进一步开放零售业
2、进一步开放电信业
3、进一步开放银行、证券业
4、进一步开放保险业
5、进一步开放中介和社会服务业
——分销。分销包括贸易、批发、零售、维修、
运输、仓储和其他辅助服务。除少数商品外,
中国将在3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
权、经营品种、数量和地理限制。5年后除盐和
烟草外,外商可以经营几乎所有的工业品。
——电信服务。中国将参加WTO《基础电信协
议》,取消各类服务地理限制的过渡期分别为
寻呼和增值电信3年,移动通信5年,国内有线
服务6年。但在外商股权、管理控制权、国际通
信出入口局方面,仍受国家限制。
——银行服务。中国将加入《金融服务协议》,
承诺在5年内逐步取消外资行经营外汇和人民币
业务的客户和地理限制。
——保险服务。中国将在加入WTO后5年内分
阶段后5年内取消对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
和地理范围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
例不得超过50%。
——证券。允许外商参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但必须由中方控股,业务范围限于A股的承销,
B股、H股及境内外政府、公司债券的承销、自
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不允许从事A股交易。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中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最为密切
的是:
1. 国民待遇
2. 最惠国待遇
四、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SCM涉及的是某些投资鼓励措施
国际社会关于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
立法的努力
一、联合国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二、世界银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三、经合组织的《多边投资协议》
一、联合国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一)制定行为守则的背景
跨国公司是国际投资的主体,它们
在资金、技术和管理上均具有较大的优
势,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具有重
要的影响和作用,因而日益受到国际社
会的广泛关注。
(二)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主要内容
1. 跨国公司的活动和行动
(1)一般性的政治问题
这一规定中的大部分内容已经在协商中
达成一致,但有两个问题尚存在分歧,
一是关于国家的永久主权,另一个是关
于跨国公司不应干涉东道国的内部事务
问题。
(2)经济、财务和社会问题
这一部分包括投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国际收支和金融财务、转移定价、税收、竞
争和限制性商业惯例、技术转让、消费者保
护、环境保护等问题,大部分规定已经达成
一致,只有几段表述中的少数变动需待解决,
包括关于国际收支和金融财务,转移定价和
技术转移等段落。
关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规定,旨在通过要求母
公司给予其附属公司足够的自主权,以使它们能适
当注意东道国的发展需要,来使跨国公司和东道国
间相互对抗的利益达到平衡。
关于国际收支和金融财务的基本规定,要求跨
国公司遵照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条
例和政策目标,对就其活动提出进行协商的要求作
出积极反应、以帮助减轻这些国家在国际收支和财
政方面的紧迫问题。
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定,要求跨国公司在公司内
部交易中避免采用不以有关市场价格或正常交易原
则为基础的定价政策。
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策略
(内部定价策略)
概念:跨国公司体系内部,总公司和子公司、
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及与其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
行出口、采购、服务等资源内部转移时所规定的
价格。
特点:由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的价格,它
不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具有随意性和
机密性,是实现全球战略目标的工具
目的:通过转移价格可以调整各个子公司的生
产成本和销售利润,从税收上看,可以把高税区
的利润转移到低税收地区,从而减少整个公司的
应交税额,提高经济效益
转移定价的作用机理
假定关联企业A、B分别位于税率较高的国家
甲和税率较低的国家乙
货物或劳务销售:压低价格
货物提供:压低利率
特许权提供:压低使用费
货物提供:提高利率
特许权提供:提高使用费
货物或劳务销售:提高价格
甲国A企业 乙国B企业
转移定价关系图
实例分析
假设跨国公司在甲、乙、丙设立A、B、C三个子公司,
甲乙丙三个国家的税率分别是50%、40%和20%
假定A子公司为B子公司生产安装电视机用的零部件,
现在A子公司以1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
本应以12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B子公司,经B子
公司组装后按15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
然而,为了减轻税负,A子公司没有直接对B公司供货,
而是以105万美元的低价卖给了C子公司,C子公司转
手以140万美元的高价卖给了B子公司,B子公司的成
品仍以150万美元的总价格出售
跨国公司采用转移价格前后全公司系统损益对比表
实例分析
假定没有关税和其他税收,低税率的国家乙
国的子公司B没有将税后利润汇回在高税率
甲国的母公司A的情况下,通过转移定价,
公司集团节省的税收等于高税国损失的税收
和低税国增加的税收之差
在子公司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汇回母公司所
在国,并且母公司所在国对已纳外国所得税
实行抵免法情况下,转移定价的避税作用大
大降低。
跨国公司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目的,往
往采取将子公司利润滞留在避税地的做法。
转移价格的目的
减少所得税缴纳:减轻所得税负、逃避关税
调拨资金
规避风险和逃避管制:克服外汇风险、抵消政
治风险的不利影响、外汇管制、利润汇出限制、
价格管制(倾销)
获取竞争优势(商务策略):争夺市场、扶持
新公司
调节利润水平(如为对付工会、合资伙伴、招
致过分关注等,跨国公司需要调低帐面利润水
平)
转移价格的主要领域
有形资产销售
通过控制零部件的进出口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通过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
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
无形资产转让
通过专利出口、技术来影响子公司产品的成本和利
润
2. 跨国公司的待遇
(1)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一般待遇
规定了公正与公平待遇
(2)国有化和补偿
国有化的权利、补偿
(3)国际法与国际义务
经合组织和发展组织主张,作为判断调整跨国
公司活动的国家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标准的国
际法,不仅包括条约和协定,而且包括习惯国
际法。
(4)管辖权和争议解决
关于母子公司的管辖权问题
关于国家与跨国公司实体间争议的解决,
守则规定,除双方当事人间友好解决外,
这种争议应提交主管国家法院或当局解决。
也可提交给双方可接受的其他争端解决程
序
3.政府间合作与守则的实施
(三)守则的前景与意义
1992年停顿,1993年移交给联合国贸发
会议,再未被提起。
二、世界银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1991年春,世界银行和IMF联合设立的发展
委员会认识到,需要制定一个整体法律框架,
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
(一)《指南》的性质与作用
1. 它只涉及用来指导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政府
行为的一般原则。
2. 它的目的不是编撰须达到一致的、具有约
束力的国际法规则,而是提出力图反映在促进
外国直接投资方面普遍接受的国际标准。
(二)适用范围
《指南》可被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国和其
他国家用来吸引外资。它既可以用来补
充双边或多边条约,也可作为关于外国
投资的国内立法的一个渊源。
该《指南》是拟适用于外国私人投资的,
但也同样适用于由外国公共实体所作的
投资。
(三)外资准入
1. 《指南》力图排除关于外资进入的繁
琐规章。
2. 《指南》将开放外资准入作为外资立
法的目标。
3. 《指南》也规定了外资准入的例外—
—国家安全、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或国
家利益、公共政策、公共健康和环境保
护。
(四)外国投资的待遇
1. 公正和公平待遇、国民待遇和平等待
遇
2.《指南》对资金的自由汇出给予了特
别关注。
3.《指南》还规定了贿赂问题。
(五)征收和单方面改变或终止合同
关于征收的条件,《指南》基本上采取发达
国家的传统观点。
关于征收补偿,《指南》认为充分、及时、
有效的补偿可能就是最适当的补偿。
(六)争议的解决
《指南》鼓励各国采用ICSID仲裁。
三、经合组织的《多边投资协议》
经合组织(OECD)于1995年9月开始制定
《多边投资协议》(MAI),经过3年多的谈
判,最终因内部意见分歧而流产。
MAI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关于投
资问题上的一贯性主张,在投资自由化和投
资保护方面采取了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