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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计 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
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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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
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
组织的产法形式,因此,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
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建议书的
主要区别为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须负履行义务,而建议书不
需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2、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
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
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5、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
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
司法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
灵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
原则;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
衡原则。
6、 经济性罢工:又称罢工,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
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动。
7、 参与权,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
管理活动并对自身的利益有关的信息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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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
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
利。
9、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获得
休息休假的权利。
10、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
的法律上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11、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12、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
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吸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关系。
13、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
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14、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5、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
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面确立劳动关系
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6、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过成的关
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17、 竞业避止(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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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
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18、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
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
集体合同的行为。
19、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
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0、 就业保障,又称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
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21、 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
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
特殊对待的群体。
22、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
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23、 职业教育,即职业培训、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
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
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
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4、 失业人员,是指在 16 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
从事有酬的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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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职业教育,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
能开发,它是要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
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
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6、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
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
经济组织。
27、 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
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
28、 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
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约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9、 计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
工作时间的长短支村工资的一种形式。
30、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
计算工资的一种形式。
31、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
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32、 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苦功高动
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
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33、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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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34、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
定,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35、 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
内用于完本职工作的时间。
36、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
自行支配的时间。
37、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
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38、 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
每年给予的一定期的带薪连续休假。
39、 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
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
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40、 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
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的法律制度。
41、 职业卫生法律保障,即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
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
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42、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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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3、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
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
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44、 职业纪律,又称劳动纪律,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应
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45、 经济处罚,是指企业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经济
方面的制裁,强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46、 社会保险,我国过去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
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
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47、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
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
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8、 失业保险,我国过去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
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9、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
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
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
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0、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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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1、 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
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
助的一种社会促险制度。
52、 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或称集体福利、职工生活福利等,
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
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
社会福利项目。
53、 职工集体福利,是指为满足职工集体生活需要或职工共同的生
活需要而设置,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性服务。
54、 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
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55、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和机构。
56、 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是指对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
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
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57、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亦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苦功
高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58、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
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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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验员查的制度。
59、 一般性监督检查,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任何
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对其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
60、 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进行监督。
61、 行政责任,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
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62、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的纠纷
和争议。
63、 集体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
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64、 团体争议,又称集体合同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利益
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65、 劳动争议的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
争议的解决过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66、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
范,终止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7、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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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 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劳动法上的劳动,1、一般是人们
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
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
有劳雇关系。
3、 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一、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全过程中发生
关系。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
用者。三、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
的地位是平等的。四、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
系,双方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4、 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关于劳动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
分类。一、从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
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的劳
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二、
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苦功高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
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三、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
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苦功高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四、从工
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
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五、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
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5、 试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哪些?一、国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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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劳苦功高动力管理中的关系。二、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三、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四、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五、其他有关管理
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6、 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
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
也有一部分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
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二、两
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
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
一方为用人单位。三、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
方业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
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
保护。劳动关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
中的一些关系。
7、 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
它是调整有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
系。这些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
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
不同的。
8、 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
是不同的,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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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
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9、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地方规章、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惯例。
10、 简述劳动者个的权利和集体的权利有哪些?一、劳动者个人权
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5、
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
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二、劳动者的集体权利。1、结社权;
2、集体谈判权;3、罢工权;4、参与权。
11、 简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有哪些?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
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
德。
12、 简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
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4、劳动合同往往涉
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3、 简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的联系与区别。所谓劳
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
示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
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成产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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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产并
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产的劳动合同才具有
法律约束力。
14、 简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1、劳动
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
报酬;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
的责任。
15、 简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集体合同一方为工会(职工代表),另一方为用人单位。2、集
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的权益;3、集体合同订立有严
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5、集
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16、 简述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
同草案;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
查备案。
17、 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
下法律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就业的主
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劳动就
业必须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3、
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者经劳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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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简述特殊群体包括哪些人?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
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19、 简述我国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1、保障劳动者工资水
平的立法;2、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3、严禁非法扣除
职工工资的立法。
20、 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在特殊条件下从事
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 40 小时的基础上再缩短工作
时间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
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
21、 劳动者休息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1、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
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2、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
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单位确定的公休日,用人单位不得
任意调换。3、劳动者享有连续性休息的权利。4、劳动者享有
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
22、 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一、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
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三、公休假日;三、法定节日休
假时间;四、探亲假;六、年休假。
23、 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规定?一、享受探亲假的条
件;二、探亲假假期;三、探亲假期间待遇。
24、 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又称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特征。一、职
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
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三、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必须以“安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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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为主”为其基本方针。
25、 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特征。一、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
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二、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
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范。三、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有突出的
技术性特征。
26、 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首先,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
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其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
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
27、 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一、职业纪律是为劳动者自身
利益服务的。二、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三、
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28、 简述我国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关系。一、区别。1、性质不
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而职业道德
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信条。2、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
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
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
是为了企业的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3、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
法规制定奖惩制度,以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
遵守职业纪律;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
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内心信念。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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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相同,它们有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2、调整对象
相同,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调整的都是劳动者的职业劳苦功高
动,是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调整的是同一行为
------劳动行为。3、最终目的相同。虽然二者的直接目的不
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
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
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29、 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2 享受保险
待遇有一定的期限。3 待遇水平较低。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30、 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
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
保险实行无过错现任原则。4 工伤保险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
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5、工伤保险的待遇相对优厚,标
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31、 简述职工福利的特征。1、职业关联性。2、普遍性。3、功利
性。4、集体性。5、效益性。
32、 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职工福利与公共
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
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
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但二者也存
在区别,主要有:1、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
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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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
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33、 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工会的权利:一、参与管理国
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保障职工依法
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三、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
体合同的权利。四、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五、交涉和协商
的权利。六、监督和调查的权利。七、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
利。工会的义务:一、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二、协助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
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三、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
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
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
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四、根据政府
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
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34、 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特点:一、职工民主参
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
的管理者进行管理。二、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
是劳动者以职工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以股东或其他身份
行使管理权。三、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
管理,涉及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用:一、职工与企业形成
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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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有了保障。二、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而不是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优化、
合理。三、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
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5、 简述劳动法中行政处罚的几种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
36、 简述劳动法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的特殊性。 劳动关系与一般
的民事关系不同,除了具有平等性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
间还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考
虑到劳动关系的这一特性,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 原则,即
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由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直
接规定 具体形式和标准,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要与
法定的形式和标准相符,一些国家还禁止止使用违约金、保证
金等责任形式。这一原则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
自治,约定优先的原则,也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此外,
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劳动者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
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
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的保护。
37、 简述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惟一性。
38、 简述群众监督的形式和主要特点。一、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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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二、报刊等传媒监督。三、其他群众的监督,如妇
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特点:1、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和
广泛性。2、监督方式具有特定性和任意性。
39、 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
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
理的其他争议。
40、 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
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
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
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41、 比较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与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的异同。相同
点:1、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2、都是第三者从中调和;
3、都依法进行;4、都着重说服教育。不同点:1、主持者不
同。基层调解是在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和
诉讼中调解分别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2、遵循的
程序不同。基层调解遵循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
仲裁和诉讼中调解遵循各自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3、调解
书的效力不同。经过基层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
力,而仲裁和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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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 简述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一
案一庭及合议制,具体的仲裁程序包括:
1、管辖。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
2、仲裁参加人。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
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
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3、申请与受理。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
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劳动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
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4、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
案之日起 7 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
庭。
5、案件审理。案件审理一般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
结案等程序。
1、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法律关
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
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
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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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
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
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
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
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
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
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
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
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
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
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
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
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
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
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2
2 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
力范围。(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
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
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3)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该法第 2 条
第 1 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 2 款又进一步规定:“国
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
照本法执行”。
3、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自 19 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
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
门无法包容的。(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
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
格。(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
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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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
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4、谈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
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
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
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2、劳动
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
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
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3、劳动法律关系
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
关系
5、谈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一、劳动
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 16 周岁。只有年满 16 周
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
利并承担劳动义务。而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
生,终于死亡。而公民年满 18 周岁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同于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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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
行为能力的年满 16 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成
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者是统一的。而公民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分割的。三、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
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法律不允许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果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
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种行为不仅是无效的,也是非法的。而在民事
法律关系中,年满 10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有部分行为能
力的人,10 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他们仍然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协助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即使是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四、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
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
工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如:
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某些特种行业需要劳动者经过特种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后才可
以从事工作等。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则不受任何限制。
6、试述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
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只有
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实际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劳动过
程才能顺利实现。具体来说,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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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项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
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
替履行。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
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2、全面履行
原则。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
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3、合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合作履行原
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
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集体劳动客观上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
纪律、服从管理和指挥;同时,用人单位的领导者、管理者也必须关
心职工,考虑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在用人单位或职工遇到特殊
困难时,对方应予体谅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予帮助;当双方
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按法律规
定的其他程序予以解决,避免矛盾激化或采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有
这样,才能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
7 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确区别。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
别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两
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
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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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
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 企业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劳动
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等。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作为出
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
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以工
作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但在具体订
立协议时是有区别的。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
带有整体性。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定基本
标准,以及个人劳动合同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
合同都可以规定。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都在法律、法规
中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劳动合同规定,那是单一
的。
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
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
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
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集体 合同制度 的作用于
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
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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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
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
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8、试比较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异同。职业教育是整个国民教
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
中不可偏废的部分,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二者都是
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
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二者的区别主要
有:(1)教育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
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以
满足现代社会职业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
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
性和普及性。2)教育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
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中包
括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企业富余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而普
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3)教育内
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
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
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4)教育手段和方
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实践相结合,一般可以根
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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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
般是全日制教育。
9 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答:
按劳分配,即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确立个人工资额。
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
分配原则,作为我国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
和基础。
1、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的社会发展阶段,只能是商品经济和生产力水
平还不够高度发达的阶段。
2、按劳分配原则,直接服务于《劳动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
3、我国工资分配中的按劳分配原则,强调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
取得工资的唯一标准,实行工资中的人人平等、同工同酬、多劳多得、
少劳少得、不劳动不得食的基本分配原则,并不能因民族、性别、年
龄、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在工资方面形成差别。
10、试述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1)利用工作时间制度,
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
据。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
资实行宏观调控,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工作时间构成了正常劳动秩序的基本
前提,它对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具体作用表现在:①通过合理的工作时
间法律规范,企业可以制定以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内部考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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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岗位责任制。②法定的工作时间,是衡量劳动生产率的基本单位,
运用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
标的生产经营计划。③稳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使企业建立科学和合理
的生产班组制度成为可能。④工作时间制度,也是确定劳动者权利义
务,处理劳动争议的界限。(3)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通过工作时间的立法,不仅使劳动者的休息权有了具体的尺度,
而且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政治进步的标志。(4)调节劳动
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
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国家通过缩短工作时间的立法,可以为失
业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缓解就业的矛盾。
11、试述我国的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
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
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安全卫生工
作的长期经验的总结,各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三同
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
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的经费应纳入总
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 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
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
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
30
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
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
入使用。5.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
律责任。
12、试述职业纪律的调整范围。职业纪律的调整范围,是整个劳
动过程以及与劳动过程有关的一切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态度,执
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等规程的要求,以及服从管理,听从
指挥,考勤,考绩等方面的全部内容。执行职业纪律的目的,是为了
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实现正常的工作程序,从而保证劳动义务的正
确履行和劳动权利的顺利实现。
13、试述职业道与职业纪律的联系与区别。《宪法》第 53 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法》第 3 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
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1)职业纪律
和职业道德的联系①主体相同。虽然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存在显著的
区别,但是它们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要求劳动者在遵守职
业纪律的同时,也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调整对象相同。职业
纪律和职业道德调整的都是劳动者的职业劳动,是在劳动者劳动过程
中发挥作用的,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③最终目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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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
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
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2)职业纪律和
职业道德的区别①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
义务;而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②直接目的
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
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
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③
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
制度,以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遵守职业纪律;而职
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
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14、试述社会保险的特征。
(一)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
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员都
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
(二)普遍性
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
须参加。
(三)福利性
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
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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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公平性
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
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五)基本保障性
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社
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
器的作用。
(六)互济性
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
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
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15、试述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
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
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
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
系。由于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职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通过
社会保险就能使大多数暂时遇到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
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支柱部分。另外,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
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别,主要是:1、
实施的对象不同;2、实施的依据不同;3、实施的条件不同;4、资
金来源不同;5、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
33
16、试述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的区别。社会保险、社
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
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1、实施的对象
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劳动者为限;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帮助对象。
2、实施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
会的法律事实而实施的;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依据全体社
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状况而定。3、实施的条件不
同。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度,即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
能享受社会保险;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不需要以缴费为
前提。4、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社会(包
括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而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基金则主要来自于国家或社会筹集。5、实施的时间效力不
同。社会保险的时间效力从总体上说,是经常性、长期性的,就个别
劳动者而言,是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开始直到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的条件消失为止;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从总体上说,具有临时性
和不固定性。此外,还有保障水平不同,保障手段不同等。
17、试述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答:现阶段我国对社会保险
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省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
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
34
险;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
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同意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
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
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
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
益挂钩。
18、试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共同点和区别。从社会保险
的概念和特征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共同点,即它们都是以
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而且都具有应用保险原理的大
数法则,集中众多人的力量,分散风险,抵御风险的功能。但是二者
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属性不同。
社会保险主要是以保障社会安全为目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性
质;而人身保险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2、对象不同。社会保险
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
公民。3、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
国家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缴费率由法律规定,整个社会统一标准;人
身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承担,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缴费率,当事人可以
自由选择。4、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
动法律关系之上,只要履行了劳动义务,就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
家对社会保险采取强制性原则;而人身保险,则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
35
系之上,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和自愿性为
原则。5、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以法律规
定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而人身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
确立,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6、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依据物质
帮助和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保障
水平是法定的;而人身保险根据经济补偿原则和当事人的投保情况确
定保障水平,以合同约定保障水平,差别较大。7、经营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政府指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有企业法人
资格的保险公司。8、受益人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一
般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亲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则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
19、试述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工会的性质:工会是职工自愿
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要
展开论述(参见课本 335 页)。工会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
考察:(1)工会的合法性。法律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确认工会作
为合法的职工的组织而存在;从工会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工会出现的
最初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将工人组织工会视为非法行为、
犯罪行为,工会不具有合法地位,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并对工会活
动自由加以保护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2)工会的独立性。工
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有组成成员、必要的经费和
场所,工会在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干涉,工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企业的附属部门。我国工会
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1)工会的惟一性和独立性。全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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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的组织体系。
工会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一套独立的组织体系,
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工会具有法人资格。新《工会法》对工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做
出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
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
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作为法人,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20、试述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答: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
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过错责任原则是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的认定责任的原
则。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过错责任原则是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
则,指的是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由与造成
损害原因直接相关的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
则的适用不是根据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
存在,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的危险性质与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由法律规定责任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又称“客观责任”或“危
险责任”。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是过错责
任原则的例外。
21、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
37
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并规定:“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这一规定确
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即调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是处理劳动争议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调解原则
调解的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应当在发
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
上达成协议,并认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由仲裁机构和
法院来解决。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调解工作,使争议调解解
决。调解要求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及制度,充分发挥调解
委员会的作用、调解工作不仅调解委员会要做,在争议的仲裁、诉讼
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在仲裁程序上表现为,仲裁委员会受理
争议案件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进行裁决,
而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仲裁程序上的调解与裁
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在诉讼程序上表现为,人民法院在不同
的审判阶段可以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强制调解,而是要求在自愿的前提下,尽量调
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与自愿原则是密不可分的,当事人是否申请调
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建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完全出
于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8
否则自愿达成的协议也无效。在调解中要注意防止久调不决的现象,
即能够调解的就调解,不能够调解的就尽快进入裁决或者判决。
(二)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
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超
过法定时间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及时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否则调
解无法进行,仲裁则可能被视为撤诉或被缺席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
起诉的要及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也要及时,否则失去起诉权、上诉
权,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要及时,不能超过
30 天;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要及时,不应超过 7 日,仲裁要及
时,不能超过 60 天;人民法院审判要及时,审判不应超过 6 个月,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时处理的原则有助于及时维护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生活、生
产秩序正常化,使社会秩序稳定。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
动争议时,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必须对争议的
事实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调查、分析,查明事实真相,这是准确
适用法律、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依照法
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处理劳动争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
的工作,既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徇私枉法。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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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判断是非、责任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处理争议的程
序要依法;处理的结果要合法,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四)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
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同等
对待,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
平等地享有和承担,不应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时,在参加调解、仲裁、
诉讼活动时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时效一样、陈述事实、进行辩论和举
证、申请回避、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不服仲裁裁决是否向法院起诉等
等方面权利是同等的,承担的义务也是同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