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重组
执行13号公告注意的几点:
1、合并、分立中涉及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2、被合并方或被分立方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无需开具发票给受让方。留抵税额原则上可以由合并方或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3、享受13号公告的优惠政策时,无论合并、分立,还是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才能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就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企业重组
4、不征收增值税的企业重组行为,仅限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组的转让。可以是一条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车间等,其价值不仅由货物确定。
5、企业重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必须要求资产组在核算、考核和管理等方面都相对独立。
6、无论是全部资产组合,还是部分资产组合的重组交易都可以享受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
企业重组
7、政策自2011年3月1日执行且具有追溯力。
【问题】
企业重组中,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资产、负债、人员时,很可能涉及到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产权转让问题,是否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