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AND EXPLORE研究与探索
·综合(中) 2009年第 1期财会通讯
现有的针对股东积极主义现象的博弈模型讨论了在一次博弈
和重复博弈状况下股东和高层经理的最优策略,从而得出结论:股
东应当积极干预公司经营和树立严厉监管的“声誉”。另外还发现
在激励因素影响下股东监管的必要性与动机都会减少,并进一步
得出结论:对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经理持股计划行之有效,但对
于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由于股权激励会对股东支付函数产生较
大影响,大股东倾向于监管而较少采用股权激励计划。由于考虑到
惩罚性措施对股东和高层经理的支付函数也会产生影响,故在原
有模型基础上加入惩罚性因素,分析在此因素影响下局中人策略
发生的变化,并从中得出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
一、建模
局中人包括股东和高层经理。股东决策有监管经理人行为和
不监管经理人行为,经理人决策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和追求股
东价值最大化。另外假设:(1)公司的市场价值和高层经营的努力
程度呈高度正相关。在给定的一段时间内,公司的市场价值可能是
V-、V或 V+。(2)各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 δi(0<δi燮1)。(3)经理的效
用函数为 U=x- e,x代表经理可以得到的固定薪金报酬(假定经理
只能得到固定薪金),e代表经理的努力程度。假定经理是风险中
性的和同质的。U的取值范围为U-、U、U+。(4)当经理违反合约,不
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时,股东可以撤换经理。(5)股东有监管
经理的能力,监管成本为 C。一般股东支付函数为δV- C; V=V-、
V、V+。
惩罚因素为:(1)对股东惩罚因素 P,即当经营者追求个人利
益最大化而股东没有监管时,股东价值损失 P,具体数值由对经营
者事前监管与事后惩罚情况下股东收益的差额体现。(2)对高层经
理的惩罚 Q,即当高层经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被股东监管发现
时,对高层经理加大处罚量。
此时模型的战略式如表 1所示:
二、分析
用划线法可知:当 δV- P叟δV-- C时,即 P- (δV- δV-) 燮C
(监管收益不大于监管成本),存在纯纳什均衡:股东选择不监
管,高层经理选择追求个人效益最大化。当 δV- P<δV-- C时,即
P- (δV- δV-) >C(监管收益大于监管成本),无纯纳什均衡。此
时,设股东监管概率为 λ,不监管概率为1- λ;经营者追求个人
利益最大化概率为 ρ,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概率为 1- ρ。则股
东监管概率为 λ时,经营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和股东价值最
大化的收益函数分别为:
X1=λ(U-- Q)+U+(1- λ)
X2=λU+U(1- λ)=U
进行差别化处理:
令X1=X2 得:λ*= U
+- U
U+- U-+Q
经营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得概率是ρ时,股东监管和不监
管得收益函数为:
X3=(δV-- C)ρ+(δV+ - C)(1- ρ)
惩罚因素影响下股东积极主义博弈模型分析
民航西北空中交通管理局 朱湘秦
经营者
个人利益最大化 股东价值最大化
股
东
监管
不监管
δV- - C,U- - Q
δV- P,U+ δV+,U
δV+- C,U
表 1
确的原因也和我国市场分割有关,我国债券市场因为长期债券与
短期债券不能相互替代,所以使得利率变化超出预期轨迹。模型本
身只是针对短期利率的模型,本身的缺陷就使得其对长期债券定
价出现大的误差。要更好地拟合我国债券市场的各种债券定价,还
需要进一步引进其他模型,或者几个模型的混合使用。
参考文献:
[1]胡海鹏、方兆本:《利率期限结构形成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
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2006 年第 12 期。
[2]John :《期权、 期货和其它衍生产品》, 华夏出版社
2004 年版。
[3]文忠桥:《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价值分析》,经济科学出版
社 2006 年版。
[4]雍炯敏、刘道百:《数学金融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
版。
[5](美)詹姆斯﹒C﹒范霍恩:《金融市场利率与流量》,清华大
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编辑 夏 娜)
表 4 Vasicek 模型回归结果的国债定价
国债品种 剩余年限 定价结果 实际价格 价格误差
ω=1:
票面利率
(%)
99 国债(5)
99 国债(8)
20 国债(4)
20 国债(10)
02 国债(14)
ω=:
ω=1:
ω=:
ω=1:
ω=:
ω=1:
ω=:
ω=1:
ω=:
实际价格 2007 年 3 月 15 日上证交易价格(注意息票债券是一系列零息票
债券的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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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δV- P)ρ+δV+(1- ρ)
进行差别化处理:
令X3=X4
得:ρ*= CδV-- δV+P(由条件有 P-(δV- δV
-)>C>0)混合策略得
纳什均衡为:λ*= U
+- U
U+- U-+Q ,ρ
*= CδV-- δV+P
三、结果
取λ>λ*,则 鄣(X1- X2)鄣λ =U
-- U+- Q<0,故有X1<X2。可见当股东
监管力度加大时,经理更加倾向于追究股东价值最大化。同理可
得:λ<λ*时,有X1>X2;股东监管力度减小时,经理倾向于追求
个人利益最大化。λ=λ*时,有X1=X2;此时,经理随机追求个人
利益最大化。
取ρ>ρ*,则 鄣(X3- X4)鄣ρ =δV
- +P- δV>C>0,故有 X3>X4。可
见当经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倾向很明显时,股东会选则监管
策略。同理可得:ρ>ρ*时,有 X3<X4;经理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
明显时,股东倾向不监管。ρ=ρ*时,有 X3=X4;此时,股东随机
进行监管。
四、 惩罚因素影响下的分析
增大对于经营者得惩罚力度 Q,由 λ*= U
+- U
U+- U-+Q ,可知此时
λ<λ*,经理倾向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增大对于股东的惩罚力度 P,由 ρ*= CδV-- δV+P ,可知此时
ρ<ρ*,经理追求股东最大化明显,股东倾向不监管。
由此可知通过加强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来达到使经营者全心为
公司服务的目的是不可行的;但通过加强对股东的惩罚力度却可
以达到这个目的,并且此时股东监管力度会减小,从而可知加强对
股东的惩罚力度会弱化股东的监管力度。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道,加大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不能起到规
范经营的作用,通过惩罚股东却能够有效的控制经营者的“逆向选
择”和“道德风险”,因此我们因当通过增加对股东的惩罚力度,即
加强监管,扩大对经营者事前监管与事后惩罚情况下股东收益的
差额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中协调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控制、管理、激
励等方面的活动内容。其核心问题在于,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使公司经理人员尽可能地努力经营,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
化。在我国想要通过加强监管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做到:
一是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一方面国有经济由一般竞争性领
域向战略领域集中,对于那些处于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
司,通过国有股减持和法人股转让或者资产重组等方式,降低国有
股权的集中程度;另一方面可借鉴法人相互持股的经验,尝试发展
法人持股和机构持股,特别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构造稳定的大股
东。将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限制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范围内。通过增
加外部董事,改变董事会结构,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职权合一,增
强对内部人的监督控制。
二是健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功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直是
有关公司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广泛使用的来源。国际证监会组织已
和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达成协议,确定了适用于在国际证监会组
织所有会员交易所上市的国际会计标准,中国应该尽快向这些会
计标准靠拢。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的经理人市场。具备竞争机制的经理人市
场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外部推力,它能够从道德因素、经理人长
远发展因素等方面起到监管经理人行为的效果。
四是强化独立董事制度,提高董事决策的独立性。英美等国的
实践表明在董事会中引入不在公司任职且与公司无重大利益关系
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对于公司经营者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评判和监督,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但是独立董事要真正发挥作用还要解决好一系列的问题:一是
独立董事如何任命。如果独立董事实质上仍是由大股东控制的董
事会任命的话,则独立董事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独立董事的
人数和比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过小,将很难对董事会的
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三是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满三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四是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有保证。
五是加强董事会的内部分工和制衡。为了改变董事会缺乏专
业分工和内部制衡的状况,可在董事会下面设立不同的专业委员
会来履行不同职能。英美等国家的机构投资者一般认为,上市公司
至少应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独立
董事组成。
六是实行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目前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的报酬依然是以现金为主的董事津贴,
有不少董事甚至不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有些股份公司建立了董
事持股制度,但董事个人持股量太低,难以充分调动董事的积极
性。因此,建立激励机制主要是推广董事持股制度。一方面可以从
经济利益上强化董事(包括外部董事)对公司事务的关注,另一方
面,当董事的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其股份可以作为对
公司的赔偿。今后应实行期权与现金相结合的报酬模式,这样可促
使董事和经理更多地从公司长远的利益考虑问题,避免经营上的
短期行为。
七是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对于董事权利的滥用和股东权利
的保障,各国法律规定了各种修正和救济办法。其中股东的派生诉
讼制度规定,当公司董事在执行职务中,对公司造成损害,而公司
不追究其责任时,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向法院起诉,追
究该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可以从立法上对公司、股东以及债
权人的利益进行保障。
参考文献:
[1]苗莉:《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及制度保障》,《现代企业》2004
年第 8 期。
[2]余晓东、杨治南:《股东积极主义:一个博弈论得解释》,《外
国经济与管理》2001 年第 3 期。
[3]Drew·Fudenberg、Jean·Tirole,黄涛等译:《Game Theory》,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4]张华山:《激励和约束机制应趋向市场化》,《经济论坛》2002
年第 17 期。
[5]王大华:《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及在我国的实践》,《西安金融》
2004 年第 6 期。
(编辑 夏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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