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ILU N Y U IDA N G IDA _⋯ 一
理 论 探 讨
腐败有三个要素,即“腐败主体、腐败对象、腐败机会”。这三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
互作用的有机整体,缺少任何一个,腐败行为都不可能完成。开展反腐败斗争,就要针
对这三要素,制定科学、管用、有效的预防和惩戒对策,而加大“腐败成本”就是良方之
。 一
0
一
、“腐败成本”的含义及分析
一 个人或一个团体,在谋取一定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或者叫成本。
“腐败成本”,是指在一个特定社会中,腐败行为受到来 自国家和社会现实的制裁和谴
责,包括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具体包括被查处的概率、法律处置程度、经济惩罚程度、
精神或名誉损失、道德法庭的审判及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还包括进行腐败
活动时行为人为此付出的金钱、精力、时间及心理压力等。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当前急需
大幅度地提高腐败的成本,使腐败行为高风险、低收益。从对公务员腐败成本与收益进
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公务员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其
腐败的动机增加;当腐败潜在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铤而走险”。而当公务员廉洁的
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他就具有廉洁的动机;当廉洁潜在收益足够大时,他就
可能“廉洁一生”。由于腐败行为并非都能被发现或被公正地制裁,且腐败收益大于“腐
败成本”,腐败动机由此产生,并支配行为人实施腐败行为。通过分析腐败收益、腐败成
本和腐败动机这三者关系发现,腐败成本与腐败动机之间存在逆相关关系。
二、腐败成本过低导致腐败的泛滥
在社会转型期腐败异常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惩罚失当,腐败成本过低。
腐败是一种利用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去谋取私利的非法行为。支撑腐败分子敢于
利用公权换取私利的行为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现行制度中的缺陷使其有隙可
乘;二是行为本身不会带来严重后果,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舆论谴责和名誉扫地的概率
较低或处罚偏轻。对于前者,当然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对于后者。原因是多方面的。如
“刑不上大夫”的历史传统使官官相护现象得以延续 ,权力关系网、金钱网、人情网使他
们能够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等等。中国早就有这样一种说法: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
权取其重。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道德的滑坡和制裁力度的疲软,大大地强化了低成本
腐败的行为。现在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时有发生,涉及官员的级别和案值越来越大,表
明我国现在仍然处于腐败的高发期。
惩罚是对付违法犯罪与腐败行为最重要的手段。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我国对
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不可谓不严厉,切实加以执行的话,足以对行使公共权力者形成
巨大的心理威慑力。然而,这些惩罚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四点不足:其一,执行
不严格。其二,被查处的腐败分子比例小。一些隐藏的腐败很难被揪出。其三。对腐败
分子的惩处多在行为主体被查出之后,在腐败行为发生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措施,如果
腐败行为没有被抓住的话,根本无法对他进行惩罚。其四,对腐败行为的惩罚不够及
时。所以,邓小平同志一再指出:“这些年来在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
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
腐败若不及时遏止,将会产生某种负面效应:一是“模仿效应”。上梁不正下梁歪,
腐败便流行起来。二是“攀比”效应。违法受益而不受惩罚,于是,你捞 、我捞 、大家都捞。
三是侥幸心理。被逮住的是少数,而逮不着的是多数,“成功”大大多于“失败”。腐败分
子没有被抓,抓住没有重罚,从而导致制约的失效,使腐败分子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预
期成本,这是腐败分子敢于冒险的根本原因。各种腐败活动因“低风险、高收益”而日益
活跃 、猖獗。总之,腐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太低,这就大大地“激发了腐败者投机的欲
望,腐败行为泛滥便是社会为惩罚失当所付出的一种代价。”
三、加大“腐败成本”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
提高腐败成本和风险,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杠杆调整规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
部的行为,消除腐败动机,无疑是遏制腐败的有效途径。具体说来,主要应抓好以下几
a
Hua品 。;
黄 茜 谢平贵×_e gGu~
关于加大一腐败成本一的 几点思考
维普资讯
?理论探讨
:
L -LU N Y U D A N o D A -
方面:
一 是必须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哪一个人,只要踩到了党纪
国法这一“高压线”,都要坚决查处,决不因人而异,王
子犯法,与民同罪。
i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增加腐败行为被发现 、被查
; 处的概率。这是加大“腐败成本”的重要方面,对腐败
j 行为,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有效机制 ,着力挖掘发现
i 案源,做到有案必查。对腐败行为,不管涉及到谁,必
; 须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只有使腐败行为被发现、被查
处的概率大幅度上升,有腐败动机的行为者才能“三
思而行”,不敢轻举妄动。
三是施用“重典”,慎用缓刑,维护反腐工作的权
威。对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i 执法必严,在量刑上从重从严,坚决杜绝失之于宽,失
之于软的现象。如果对腐败分子该查的不查、该抓的
; 不抓、该判的不判或重罪轻判,缓刑过多,造成对贪污
; 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处罚远远轻于其它刑事犯罪,就极
不利于对腐败分子的有效惩治。因此,加大腐败成本
必须要施以“重典”,从重从严,绝不姑息迁就。
; 四是清缴所得,施以罚金,加大经济制裁,铲除腐
; 败动机。彻底清缴非法所得,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
; 占到任何便宜;施行罚刑并执行到位,使违法违纪者
因此而倾家荡产。绝不能让腐败分子达到“牺牲我一
人,幸福全家人甚至几代人”的目的。总之,要让腐败
: 分子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在经济上、精神上付出沉重代
价,进而达到铲除腐败动机,有效防止腐败的目的。
i 五是加大对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一系列
贪污腐败分子都如影随形地跟着财产来源不明这一
条,且有的数额大得吓人。这就使得一些腐败分子没
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使受贿者心存侥幸,使行贿者逍
遥法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们的反腐败的惩处力
度、震慑力、警示和教育作用受到影响,因此,对财产
来源不明罪应加大惩处力度。
六是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根据公务人员职级 、
职务及业绩等状况,赋予其在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
况下,退休时可得到优厚的保证金。一旦发现公务人
l 员有腐败行为,不仅开除公职,而且要视情取消其部
分或全部保证金,对腐败分子取消公务员所享有的一
切待遇,让腐败者臭名远扬 ,身败名裂,得不偿失,加
大“腐败成本”的时效,从而增加公务人员腐败的即期
成本和未来风险。使其因惧怕失去显赫的社会地位和
; 优厚的退休待遇而选择清廉。
; [作者单位:毕节学院(筹) 毕节地区人事局]
责任编辑 :安慧林 1’ ·. 思 rl、
-’^
2001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提
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
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
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2002
年5月,他在四川考察工作时又指出:“要坚持依法治
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
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
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紧
密结合的整体,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
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同道德建
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
来。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之所以要提
倡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因为法与德在治理国家、规
范人们行为的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前者强调的是
法律的威慑性和强制性 ,后者强调的是自我道德修养
和自律。法治以其严格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
为,德治则以其伦理道德思想对人们的内在价值理念
进行引导,使每一个社会成员不仅能自觉地遵守各种
法律制度,而且能在不同环境中坚持道德信念不动
摇。尽管两者在治理国家、规范人们行为方面的做法
不一样,但却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团结、协
调和谐、健康有序的社会氛围。因此,“以德治国”思想
的提出,并不是说要回到传统的道德模式中去实施
“人治”,而是要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治
理国家的过程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德治是法治
的内在需要。
首先,法律可以动用外在的权威手段对社会成员
进行强制性的制约,但是缺少道德规范的内在引导 ,
就很难使社会成员作到真正自觉地履行法律。仅仅是
迫于法律的威慑性而产生的法律结果是不可能持久
的,只有通过人们的内在价值理念进行道德引导而产
生的对法律的信服,才能使法律的权威性得以真正的
维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