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 3期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源流考察与市场路径
袁锦秀
内容提要: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 目标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协商机制,消除 A股市场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这无疑是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问题的又一次难得的
机遇。该文提 出: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应当尽快开放证券市场.使流通股与同股同权的非流通股
特别是国有股.能有效地按照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在流通、转让中实现其最大的资本价值。
关 健 词:上市公司 非流通股 国有股 股权分置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82(2008)03—0030—06
一
、非流通股转让产生的政策背景与源流考察
1.股份转让的一般性规定与限制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
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
该公司股东的行为。‘ 我国原《公司法》第 143条和新
《公司法》第 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当然,为了保护资本的真实性和小股东的利
益,‘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这一点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具有共性。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限制的情形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2)对发
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
第 142条第 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El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 El起 1年内不得转让。(3)对董事、监事、经理
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第 142
条第 2款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 El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
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公司一般不能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
权的标的。
2.非流通股产生的政策背景
在证券市场设立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之初 ,
我国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对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
是以持股者的所有制性质来确定。1992年《股份制企
业试点办法》第四部分规定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
股。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
体所有投资形成的股份可统称为公有资产股。其余
的股份为非公有资产股”。对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
按照所有制成分进行划分,体现了当时公有制意识
形态上的僵化.其目的在于维持公有股在股份制企
业中的控股地位,以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1994年
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
确了这一做法。1997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
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继续坚持把国有股份划分
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做法。尽管原《公司法》在
股权设置上确立了“同股同权同利”的一般原则.第
148条也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
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其
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则由法
①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年版,第 19页。
② 张国平著:《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 152页。
一 30—
维普资讯
M0DERN EC0N0MIC RESEARCH
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 1998年制定的《证券法》
又对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转让问题采取了回避的
态度,致使这一问题长期被搁置下来。
3.非流通股限制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源流考察
由于国有股的特殊性以及出于对国有股流通的
担忧,加之完整而又可行的国有股流通的技术方案
一 直未能出台,因此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直至
后来的发展,国有股的交易和转让就一直受到政策
和法律的限制。如 1992年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 12条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
的国有股权实行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并接受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有股股权有偿转让
给非国有经济成分时.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批准”。随后《<股份
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对
此条进一步解释为:“涉及国家股股权有偿转让给非
国有经济成分的,仍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审批 :如果是国有法
人股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则由投资人股的
法人单位决定。但是.当该股份制试点企业属于国
家必须控股且一旦转让国有法人股会影响国有股
在该企业的控股单位时,则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审批直到报请政府批准。”1993年4月22日国
务院发布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36
条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
为了保证国有股份的转让不影响其控股地位 ,
1992年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了保持控股地位的持股比例,该《暂行规定》第
19条规定:“改变国有股权在应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
试点企业中的比例,国有股权代表应报经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会同有权确定应由国家控股
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名单的部门审核批准 ,经批准后
方可执行。”所谓“控股地位”,是指“国有股股权在该
股份制企业中占总股本的比例在 51%以上”。1994年
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了对
国有股的控股比例的规定.把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
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该《暂行办法》第 11条规定:“国
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
股或国有法人股 (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
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国有股权控股分为
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
比例占50%以上;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
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有限
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计算持股 比例一般应以同一
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 .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
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1997年的《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则进一
步明确国有股持股的几种方式 ,该《规范意见》第 5
条规定 :“公司的国有股 比例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
股和不控股。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 比例下
限定为 50%(不含 50%);国家相对控股的公司,国
有股比例下限定为 30%(不含 30%),国有股股东须
是第一大股东。”2001年 6月 12日,国务院发布了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
出减持国有股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案,随后财
政部也发布了《国有股减持办法和筹集社会保障资
金实施细则》。2001年 9月 30日,中国证监会也发
出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
通知》,第一次较为明确对非流通股的转让方式、转
让地点 、转让对象等进行了规范,同 日,最高人民法
院出台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
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强制执行过程中所导
致的非流通拍卖问题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但减持
国有股的方案尚未付诸实施,却因股市暴跌被紧急
刹车。2005年 4月 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
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
实现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利益平衡的改革方案。之
后 ,2005年 9月 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对非流通
股转让的改革。
通观我国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股交易和限
制性规定的源流考察,不难发现 :虽然法律和行政法
规以及其他政策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股不能上
市流通,但国有股作为非流通股未能上市流通则成
为了我国证券市场一个现实问题;而且,非流通股的
流通问题与国有股的管理问题总是交织在一起。有
学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交易中,控
股股份与非控股股份在转让价格上的差异,使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隐性收益道路存在。控股股东对公司
的控制力越强 ,则公司控制权的隐性收益便越高;而
公司流通股规模越大,则公司控制权的隐性收益便
越低。同时,公司负债并不能成为约束大股东掠夺行
一 31—
维普资讯
2008年第 3期
为的有效工具。①因此,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
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寻找一条国有股上市流通的可
行路径。
■、现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制度
模式的比较与评价
目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制度模式有
STAQ系统和 NET系统、自发交易、协议转让、配股权
转让、股权托管和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股权转让等几
种方式。
1.通过 STAQ系统和 NET系统实现转让
STAQ系统和 NET系统分别成立于 1992年 10
月和 1993年 4月.是专门为法人股流通提供的交易
场所。STAQ系统是一个依托计算机网络进行有价证
券交易的综合性场外交易市场。中国证券市场研究
中心于 1990年3月开始设计筹建全国证券交易自动
报价系统(STAQ系统)。1992年 7月 1日法人股流通
转让试点在 STAQ系统开始试运行 。开创了法人股流
通市场。STAQ系统法人股市场 自开始试运行以来,已
有 10余家试点企业共 5亿多股法人股进人流通。
NET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
设计,并于 1993年4月 28日投入试运行的。按有关
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且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境内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 。均
可用其依法可支配的资金。通过一个 NET系统证券
商的代理,参与法人股交易。但因在 NET系统进行交
易的市场规模较小,其影响十分有限。 .
两个法人交易系统启动后不久。个人通过种种
方式进入了这一市场。出现了明显的法人股个人化
的趋势。而且。STAQ系统和 NET系统中的代办股权
转让因暴利引诱而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1999年暂
停了STAQ系统与NET系统的交易。
2.自发交易实现转让
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一些内部职工及法人持
有的股票通过自发交易形成了自发交易市场。在 自
发交易市场中,法人股不断地流到社会公众的手中。
形成黑市交易盛行 ,更由于大户、机构操纵行情。对
社会安定造成一定影响。1994年 6月 19日。国家体
改委发布了 《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
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
的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 日起 ,各地方、各部
门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3.协议转让模式
协议转让方式是指国家股、法人股持有人与购
买方 自行协商转让价格 ,签订协议 ,完成国家股、法
人股所有权的转移。这是目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
让最主要的形式
协议转让方式最早的案例是恒通收购棱光案。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1994年 4月 28日,恒通置业、
上海棱光以及上海建材集团 (棱光实业国家股持有
单位)签署协议 。恒通公司以每股 4-3元的价格受让
1200万股国家股。成为棱光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所受
让的国家股转为法人股。由于恒通置业拥有棱光实
业在外股份比率超过其总股本的 30%,根据《股票
交易与发行管理暂行条例》,恒通应向棱光实业全
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鉴于转让股份不可流通,证
监会在收到恒通置业的书面申请后豁免了其全面收
购义务。这一豁免决定,消除了通过场外协议转让收
购 目标公司的唯一法律障碍,开创了股权协议转让
的先河。
此后。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转让大多就以协议转
让的方式进行,且以大宗股权转让为主。上市公司大
宗非流通股权转让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和反应为
正值。表明了大宗股权购买者在公司监督和管理中
扮演了积极的角色。 因其涉及到行政审批问题 ,
而又由于这种审批是以个案形式进行的。缺乏统一
的标准。所需时间长,价格确定因缺乏市场调整而具
有任意性 。存在大量的暗箱操作.致使证券市场应有
的资源配置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4.配股权转让
1993年至 1994年间。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配股
时。处于大股东地位的国有股东无力参与配股。放弃
了配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有股、法人股持有
人将其配股资格转让给其他股东。申能股份与陆家
嘴在管理层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了转配股
的尝试,转配部分全部上市。转让配股权是一种完全
① 叶康涛:《公司控制权的隐性收益——来 自中国非流通股转让市场的研究》,《经济科学》2003年第 5期。
② 刘增学:《代办股权转让,又一次“暴利”机会》,《改革与理论》2001年第10期。
③ 王志诚、张翼:《大宗股权转让和公司控制》,《管理世界》2004年第5期。
一 32—
维普资讯
M0DERN EC0N0MIC RESEARCH
的市场行为。此后不久 ,出于国有控股地位的考虑,
1994年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在上
市公司送配股中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
规定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盲目进行配股 ,转让配股
权以不影响国家控股地位为限, 持国有股的第一
次政策突围失败。②由于转配股也不能 自由上市流
通,继而又衍生出转让转配股。部分证券机构通过种
种渠道,将低价获取的转配股部分或者转配股红股
在二级市场悄悄售出,牟取暴利。典型的如“四川长
虹公有股转配红股上市”案
5.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在我国有关股权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性
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它是指委托方将股
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拥有所托股权除处置
和收益外的所有其他股东权利。股权托管一般是通
过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或拟签署时到报批及完成股
份转让过户完成关的过渡期间所实行的临时性措
施。股权托管是国有股权为了实现股权转让而规避
行政审批的一种方式和一种手段,在转让实现之前
股权仍属于委托人。因此,它实质上不是一种实现股
权完全转让的方式。
6.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股权转让
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股权转让,是指在财政部 自
2000年下半年始暂停对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之后 ,
为了实现国有股权的转让,借助司法力量 ,避开行政
审批程序进行股权转让,以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转
移,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这种情形最典型的案例是
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这种转让方
式 ,随着 2001年 9月 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冻
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出台而逐渐减少。
三、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的转让
1.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思路
2005年 9月 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该规定指出,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
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 A股市场股份转让
制度性差异的过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应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 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
等协商、诚信互谅 、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
(1)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程序。第一,提出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 ,原则上
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
一 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2/3
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
革动议 ,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 A股市
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 (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 ),审
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以下简称改革方
案)。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
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并由相关
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二,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
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 ,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
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
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
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委
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
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第三,启动股东会议程序。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
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
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
时问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
知 ,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自相关股东会
议通知发布之日起 10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
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
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
式,与 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 (以下简称 “流通股股
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
① 在提出国有股减持之前,一直强调的是维护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例如,直到 1998年,国资局仍在《关于国有股股东认购上市公
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要“鼓励和帮助国有股股东通过多种形式认购上市公司配股”、“上市公司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原则上
应认购应配股份的 50%以上。”
② 国有股减持方式主要有回购、配售、协议转让、存量发行四种,但这些方式都存在着不足之处。参见谢荣富:《国有股减持方式
的创新思考》,《经济~)2OO1年第12期。
一 33—
维普资讯
2008年第 3期
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非流通股股东与流
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
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
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
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
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
方案。公司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
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 日止。公司
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
刊载不少于 2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相
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办理。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
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
得少于 3天。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
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
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第四,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
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
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 2个工作 日内公
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
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 ,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
司股票复牌事宜。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
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
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
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改革方案未获相关
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 2个工作 日内
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
告次 日复牌。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 3个月后,按照规定再次委
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第五,异常情况的处理。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
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①,相关当
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②,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 ,或
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
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③,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
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 ,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
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④,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第六,非流通股与外资股的交易。发行境外上市
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 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
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
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持有 A股市场上市公
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
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
产处置的规定。持有 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
境内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
合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公司资产处
置的规定。
(2)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上市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
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 ,自改革方案
实施之 日起,在 l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第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
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在 l2个月内不得超过 5%.在 24个月内不得
超过 10%。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
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但改革方案
实施后,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 ,股权分置
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
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投票委托征
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应当在指定报刊上
披露。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
在公司网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证
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专栏,免费提供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务。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
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
应当遵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
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应当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变更
— . 34—.
维普资讯
M0DERN EC0N0MIC RESEARCH
登记完成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
满.公司应当提前 3个交易日刊登相关提示公告。持
有、控制公司股份 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
份总数 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工作日
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非流通股转让的制度
完善
(1)非流通股转让制度构建需要考虑的一系列
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非流通股需要协
调理想与现实、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其 目标既要赋
予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 ,降低投资者预期的不确定
性:同时又要做到保持股市的稳定,为国家募集资
金。基于此,非流通股转让的制度构建应考虑以下几
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建立非流通股转让制度 ,其实
质是实现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因此,非流通股转让
制度,并非是另行建立一种股票流通制度和转让市
场,而是决定在什么条件下,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非
流通股的流通,以避免产生新的非流通股问题,成为
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第二、非流通股问题
的解决与国有股减持是两个问题,解决非流通股问
题,关键在于赋予流通的权利,而减持国有股是国家
将非流通股变现,这是在非流通股获得流通的权利
后,国家行使其作为股权所有者权利的体现。因此,
赋予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是非流通股问题解决的基
点。第三、从减持国有股来看,其法律问题其实很简
单,国家作为国有股权的持有者,当然有权对国有股
权进行处置,包括将其变现。但非流通股转让制度的
建立首先要建立投资者对股市未来发展的准确预
期 ,力争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产生股市新的
非流通股问题。第四、非流通股问题之所以复杂,是
因为非流通股在产生之初就没有与流通股同股 同
价.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就在于解决非流通股与流
通股的同股同权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是否顺利和成
功,是非流通股转让制度安排的前提性问题。正如有
学者所言,当前所要真正解决的重点是国有股流通
化.而不是简单的国有股数量减持。要把非流通股变
为流通股,需要同时解决国有股进入流通的转让方
式、转让价格及价差归属、资金流向等三大问题,这
三个问题紧密相关,同等重要 ,其中每一个都直接影
响国有股股东、含国有股的流通股股东、没有含国有
股股票的其他股民、近期准备进入股市的潜在投资
者等四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①
(2)实现非流通股转让的基本思路。基于以上分
析,笔者认为,非流通股流通或转让的基本思路可作
如下安排:第一步,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推动下,以缩
股或并股的方式 ,对非流通股权之价格进行调整,实
现其与流通股的同股同价。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计算的复杂性,因此,可对每一只股票确定一个
能够得到认可的缩股或并股方案,这个方案是以发
行时同股同价为基础,但并不完全基于所有可能的
因素,以减少计算的复杂性。第二步,股权分置改革
完成后,在同股同价的基础上,实现同股同权 ,赋予
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第三步,国家对国有股进行有
步骤、分阶段地减持或增持。c 是国家行使国有股
东权利的一种体现。
四、结 论
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问题,是国有企业
公司制改革时期所遗留下来的特殊历史难题。由于政
府既是非流通股的最大持有者,又是决定其是否流通
转让的政策制定者。政府出于对国有股市场安全、国
有资产流失和证券市场稳定等多方面问题的考虑和
担心,一直未能就以国有股为主要形式的上市公司非
流通股的转让问题提出过有效、可行的制度方案,丧
失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良机.从而使原本非常简单的
非流通股转让问题成为一个违反基本证券法理论的
现实问题而长期存在,并严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进
一 步发展。2005年9月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无疑是
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问题的又一次难得的机
遇。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应当尽快
开放证券市场,使与流通股同股同权的非流通股特别
是国有股,能有效地按照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 ,在流
通、转让中实现其最大的资本价值。
作者简介:袁锦秀,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授(娄底 417000)。
『责任编辑:张 超]
① 刘慧勇:《国有股流通化探讨》,《金融研究》2002年第4期。
② 夏杰长、李勇坚:《国有股减持与股市风险化解》,《财经科学}2001年第3期。
一 35—
维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