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0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
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
自担。
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申)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加入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
称“信托计划”)。在您签署信托文件前,请仔细阅读本认(申)购风险申明书及
其他信托文件的内容,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
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申)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
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
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
然人。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
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签署本认(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即表明委托人已认真
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委托人已完全知晓并同意受托人采用如下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以信托资金向河
北尚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商贸”)发放贷款,专项用于支付:(1)
尚和商贸所属的河北省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河北省涿州市宜佳旺购物广场装修装
饰款项;(2)尚和商贸子公司保定白沟盛祥投资有限公司(“盛详投资”)所属
河北省保定市白沟经济开发区北方商贸城一期装修装饰款及北方商贸城二期的
装修、设备款以及工程尾款。担保方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和房产”)
以其持有的河北省涿州市香邑溪谷项目(“香邑溪谷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的 2012-14 和 2012-15 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涿国用(2012 拍)第 033
号、涿国用(2012 拍)第 032 号)及即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2012-12 和 2012-13
地块(该两块地块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为信托贷款提供
担保;保证人尚和商贸母公司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隆基泰和”)和瑞和房产
为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隆基泰和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身份证号:
132404196305291618)为信托贷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担保履约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信托
财产本身存在盈利或亏损的可能,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盈
亏不提供任何承诺。
申明人即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
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同意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
认(申)购信托单位。
委托人申明(手抄):本人已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
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申明人即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4
第二条 信托目的........................................................................................................7
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监管人的名称和住所......................................................7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7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成立与生效........................................................8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1
第七条 受益人............................................................................................................13
第八条 信托计划费用的核算与支付........................................................................13
第九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16
第十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19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0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1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22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23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的分配........................................................................................24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24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25
第十八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26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26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27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27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27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28
第二十四条 通知........................................................................................................28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29
第二十六条 填写事项................................................................................................31
委托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委托人
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宏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梅岭路 29 号综合办公楼 1 号 818 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28 楼
联系人:吴淳
传真:021-50588225
电话:021-50588651
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
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
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信托合同:指《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陆家嘴信托•河北
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申)购风险申明书等与
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及其附件。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5、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6、受托人:指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7、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8、借款人:河北尚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商贸”)。
9、隆基泰和: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
10、瑞和房产: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盛祥投资:保定白沟盛祥投资有限公司;
12、天奕商厦:河北省高碑店市天奕商厦;
13、宜佳旺购物广场:河北省涿州市宜佳旺购物广场;
14:北方商贸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经济开发区北方商贸城;
15 、 信 托 贷 款 : 指 受 托 人 向 借 款 人 发 放 的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肆 亿 圆 整
(¥400,000, 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16、《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和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02】《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
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7、风险申明书:指《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认(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8、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9、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管
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含损失)。
2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2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
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22、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行的
信托单位为一期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一次开放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二期信托单
位,如无特别说明,信托单位包括一期信托单位和二期信托单位。
23、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
24、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5、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6、申购:指在信托计划开放期内,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7、申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8、赎回: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
定向受托人申请将所持信托单位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9、开放期: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申请申购\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开
发期分为一次开放期和二次开放期。一次开放期内只接受委托人申请申购信托单
位,二次开放期内接受委托人申请申购信托单位和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
3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3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32、元:指人民币元。
33、不可抗力: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
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等因素。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专项用于支付:(1)天奕商厦、宜
佳旺购物广场装修装饰款项(2)尚和商贸子公司盛祥投资所属北方商贸城一期
装修装饰款及北方商贸城二期的装修、设备款以及工程尾款,为受益人获取投资
收益。
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监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一、 受托人
本合同项下受托人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其住所为青岛市崂山区梅岭
路 29 号综合办公楼 1 号 818 室。
二、 保管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又称“保管银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住所为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三、 监管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监管人(又称“监管银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分行,其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西路 733 号。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
1、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金额为本
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金数额。
2、委托人应在签署信托合同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信托
计划资金募集账户:
户 名: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522010100100405851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从上述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划转至信托财产保
管、管理和运用的如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户 名: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银行营业部
账 号:31600703001989978
3、信托资金自到达上述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入信托财产。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成立与生效
一、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圆整(¥400,000, 元),
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设立时每 1 元人民
币信托资金可购买 1 个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 40,000 万份。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行的
信托单位为一期信托单位,一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份,不超过
23,000 万份;信托计划一次开放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二期信托单位,二期信托
单位总份数为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差额。受托人有权对发行
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各类信托单位总份数进行调整。
二、 信托计划的期限
1、本信托计划分两期发行,信托计划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信托
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止。各期信托计划中 A 类信托单位(指
本合同第 9 条第 1 款所述 A1 类信托单位、A2 类信托单位和 A3 类信托单位的统
称)的存续期限为 24 个月、B 类信托单位(指本合同第 9 条第 1 款所述 B1 类信
托单位、B2 类信托单位和 B3 类信托单位的统称)的存续期限为 12 个月(B 类
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12,000】万份),各期信托单位均自该期信托单位发行成
功之日起算。各期信托单位可根据或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或延期而相应提前终止
或延期。最后一期信托单位终止之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日。
2、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三、 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间为 2012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3 年 1 月 24 日止。受
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
应在其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2、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在满足下列条件后,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的,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布成立的日期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 23,000 万份的,
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10,000 万份;
(2)受托人和隆基泰和已经签署编号为【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05】
的《保证协议》;
(3)受托人和魏少军(身份证号:132404196305291618)已经签署编号为
【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06】的《保证协议》;
(4)受托人和瑞和房产已就产权证编号为涿国用(2012 拍)第 033 号、涿
国用(2012 拍)第 032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签署编号为【LJZXT[2012]-J-DK 字
第 9 号-03】的《抵押担保合同》,并且已完成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5)受托人和瑞和房产已经签署编号为【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09】
的《保证协议》。
3、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期
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入信托财产。
4、如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届满时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则信
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限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已交付的资金
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
算)一并返还委托人。
(二)信托计划的开放
1、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可以设置开放期,开放期分为一次开放期和二
次开放期,信托计划一次开放期发行的信托单位为二期信托单位。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由受托人另行确定。受托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
2、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开放成功,受托人宣
布的日期为信托计划开放成功日(亦为二期信托单位发行成功日):
(1)信托计划一次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购的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和一期信
托单位总份数之和已达到 40,000 万份;或信托计划一次开放期届满,投资者申
购的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5,000】万份;
(2)受托人和瑞和房产已就地块号为【2012-12 和 2012-13】的两块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签署《抵押担保合同》,并且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完成该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3)信托计划成立的前提条件持续有效。
3、委托人之申购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开放
成功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入信托财产。
4、如信托计划在一次开放期届满时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
则信托计划开放不成功,受托人将在一次开放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已
交付的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一并返还委托人。
5、如出现上述第 4 项情况,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
处分的权利不因此受影响。
四、信托单位的认(申)购
1、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签署每份资金信托合同时交付信托资金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增加部分必须为 10 万元的整数倍。
2、信托单位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 1 元,认(申)购价格 1 元。
3、认(申)购原则
本信托计划发行期间实行“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原则。视认
(申)购的具体情况,受托人保留拒绝投资人认(申)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
4、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若授
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授权
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
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
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5、签约
(1)委托人签署《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
(2)委托人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一式贰份。
(3)委托人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贰份。信托利益
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前不得取消。
6、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后,受托人制作信托认(申)
购确认书一式贰份。
(2)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申)购确认
书正本一份。
五、二次开放期 B 类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
1、经受托人同意,二次开放期内,受益人可以于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内的任
一工作日(“T 日”)赎回其持有的 B 类信托单位,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除 B 类信
托单位以外的其他信托单位的赎回申请。
2、赎回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持有 B 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应于 T-3 日前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2)持有 B 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应当一次性赎回其持有的全部 B 类信托单
位,不允许部分赎回其所持的 B 类信托单位;
(3)二次开放期内,经受托人确认的 T 日有效申购信托单位份额等于有效
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有效申购资金等于有效赎回金额,且申购资金已于 T 日足额
划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4)受益人申请赎回的 B 类信托单位份数所对应的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
币【80,000,000】元。
3、经受托人确认赎回申请有效后,受托人于 T+3 日前将本次 B 类信托单位
赎回资金划付至申请赎回的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
4、于二次开放期内有效申购的信托资金于 T 日确认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
托财产,二次开放期内有效申购的信托单位于 T 日计入本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与
该等有效申购信托单位等额的被赎回的 B 类信托单位于 T 日注销,从信托单位
总份数中扣除。
5、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不收取赎回费用。
6、赎回金额计算方式等有关赎回的具体操作规则见受托人届时发布的赎回
开放申请期公告。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
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和运用。
2、受托人将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
托事务。
3、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保管银行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项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严格将本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
分别管理。
4、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按季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接受委托人
或受益人的查询。
5、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专项用于《信
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信托贷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信托贷款用于房地产市场、民
间借贷和证券市场。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可由受托人投资运用
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评级在 AA 级
以上的公司债和企业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工具,获得的收益纳入当期信托收
入。
6、为了保证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信托计划设置了以下信用增
强措施:
(1)瑞和房产以其合法持有的香邑溪谷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2012-14
和 2012-15】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涿国用(2012 拍)第 033 号、涿
国 用 ( 2012 拍 ) 第 032 号 )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按 其 与 受 托 人 签 订 之 编 号 为
【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03】《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之条款和条件为受托
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并完成该等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2)瑞和房产以其合法持有的香邑溪谷项目即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2012-12 和 2012-13】地块(该两块地块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抵押)按其
与受托人签订之编号为【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04】《抵押担保合同》约
定之条款和条件为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
证,并完成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3)瑞和房产按其与受托人签订之编号为【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
-09】的《保证协议》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担保;
(4)隆基泰和按其与受托人签订之编号为【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
-05】的《保证协议》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担保;
(5)魏少军(身份证号:132404196305291618)按其与受托人签订之编号
为【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06】的《保证协议》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
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7、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专户(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对信托资金进行
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只能通过该账户进行,账户信息见第四条第 2 款。
(2) 受托人划出资金应符合以下用途:
≦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信托费用:第八条约定的费用;
≦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
(3)信托财产专户的利息收入归信托财产。
8、保管银行根据其与受托人签署的《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财产专
户进行保管与监督。
第七条 受益人
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委托人是本合同项下的唯一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信托计划费用的核算与支付
除非委托人或第三方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
托财产承担:
1、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3)监管人收取的监管费;
(4)推介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居间服务费、财务顾问费、代理收付费用
等);
(5)信息披露费;
(6)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
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银行代理收付费、银行监管费等费用;
(7)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8)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信托成立时律师费,资金汇划费等;
(9)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0)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
中支付。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信托费用。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分为固定报酬和浮动报酬
固定信托报酬
固定信托报酬按照每期信托单位的期限和规模计算、收取,在每期信
托单位期限内,固定信托报酬按照信托单位设立时的信托资金总额的【2%】/年
收取。
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固定信托报酬=∑(每期各类信托单位设立时的信托资金×【2%】×该期各
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其中该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是指自该期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至该
期各类信托单位终止之日的天数(期间算头不算尾)】。
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固定信托报酬按照各类信托单位的期
限,每年支付一次。如各类信托单位终止时仍有未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的,在该
类信托单位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1)在各类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
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将第一笔固定信托报酬支付至受托人所指定的账户。
第一笔固定信托报酬=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2】%
(2)对于 A 类信托单位,在 A 类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将第二笔固定信托报酬支
付至受托人所指定的账户。
第二笔固定信托报酬=A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2】%
(3)在各类信托单位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固定信托报酬(如有)。
各类信托单位剩余固定信托报酬=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
【2】%×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 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累计已支付的信
托报酬
为避免异议,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数,应当支付第三笔固定信托
报酬,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已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不予返还。
浮动信托报酬
浮动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专户中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总额-受托人固定报
酬和本条第【1】款第【2】项至第【11】项应付未付信托费用-按照本合同第
【9】条第【2】款第【】项规定计算的应付未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之和。
如果根据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提取时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
为零。
提取时间为: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取受托人浮动报酬。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条上述条款之约定按时提取各期信托报酬,若在信托
报酬提取日,信托财产专户货币资金金额不足各期应提信托报酬,不足部分由受
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间择机补充提取。
受托人指定的接收信托报酬的账户为:
账 户 名: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张江支行
账 号:532903433610602
3、银行保管费
银行保管费按照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编号为【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
-07】的《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
的相关规定收取。
4、银行监管费
银 行 监 管 费 按 照 受 托 人 与 监 管 银 行 以 及 尚 和 商 贸 签 署 编 号 为
【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08】的《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收取。
5、推介服务费
推介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居间服务费、财务顾问费、代理收付费用等,以
实际发生时的费用为限,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6、其他信托费用
指其他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发生和缴纳的
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
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费;为收回信托财产而必须采取诉讼、拍卖等手段所产生的
相关诉讼费、律师费、资产评估和处置等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等。其他
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7、信托税费
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在信托期限内,根据《信托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出现需要追加
抵押物的情况而追加抵押的,由于追加抵押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列
入信托费用。
第九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信托利益的计算
全体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
税费、信托费用后的余额。即: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每一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是指其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
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其持有的份额而享有相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类别 信托单位存续期 认(申)购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
A1 类 24 个月 人民币100万元≦认(申)
购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
10%
A2 类 24 个月 人民币300万元≦认(申)
购金额<人民币 600 万元
%
A3 类 24 个月 人民币600万元≦认(申)
购金额
11%
B1 类 12 个月 人民币100万元≦认(申)
购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
%
B2 类 12 个月 人民币300万元≦认(申)
购金额<人民币 8,000 万
元
10%
B3 类 12 个月 人民币 8,000 万元≦认
(申)购金额
12%
受托人预计向每一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为:
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
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资金实际使用天数
/365;
如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每一受益人可获得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
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资金延长期实际天数/365。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数
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2、 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信托财产扣除信托合同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的实际剩
余部分均归全体受益人所有。
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和方式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每 12 个月分配一次,未分配完的信托利益在信托单
位终止时分配。
受托人预计向每一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为:
(1)各类信托单位自成立之日起满 12 个月时,该受益人预计取得的信托利
益为:
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
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其中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为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
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自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至信托单位设立满 12 个月之日的
天数(期间算头不算尾)】。
受托人将在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自设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分配该信托利益。
(2)A 类信托单位自成立之日起满 24 个月时,该受益人预计取得的信托利
益为:
该受益人持有的 A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受益人持有的 A 类信托单位
的预期年化收益率×A 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 累计已经支付该类受益
人的信托利益。
【其中 A 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为该受益人持有的 A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
托资金自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至信托单位设立满 24 个月之日的天数(期间算头不
算尾)】。
受托人将在 A 类信托单位自设立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配
该信托利益。
(3)各类信托单位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后,该受益人预计取
得的信托利益为:
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 + 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
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
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 累计已支付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其中,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系指自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
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起至该类信托单位终止之日的天数(期间算头不算尾)】。
受托人将在该类信托单位终止之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配该信托利益。
(4)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0】个工
作日内根据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范围分配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如果届时信托财
产专户中的货币资金不足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范围足额分配各类信托单位项
下的全部信托利益,该等情形下,每份信托单位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为“(该
份信托单位项下按照本条第 1 款约定方法计算的未分配预期信托利益÷届时存续
的全部信托单位项下按照本条第 1 款约定方法计算的未分配预期信托利益总额)
×届时信托计划项下可供分配信托利益总额”。
特别提示,该预期年化收益率系受托人以交易对手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
相关义务为前提而测算的预计数值,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
第十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受益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时,受让人必须
是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
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持本合同、信托受益
权转让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或受托人指定的地点签
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4、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
书等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5、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时,受让人应在受托人指定银行开立账户,用于
接收受托人划付的信托利益,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受托人。
6、未到受托人处或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
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经济利益法律纠纷
与受托人无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受益人承担。
7、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单位面值
的千分之一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受托人书面同意放弃收取转让手续费
的除外);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按照转让信托单位面值的千分之一的
标准由继承人向受托人交纳转让手续费。
8、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要求。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
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如果委托人将其获得的信息散发给任何第三方,导致
信托计划的利益及/或受托人的利益可能受影响的,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的,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其他受益人/或受托人的责任及后果。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
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4)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计划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
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和履行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
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
销或解除本合同。
(7)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
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8)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3)有权依信托文件的规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
他人代为处理。
(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计划费用
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付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除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
己谋取利益。
(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文件
中规定,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
人和受益人。
(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
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7)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本合同所称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是指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第六条规定行
使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行为。
(8)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9)受托人拟对本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进行调整的,需提前三十日在受托
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10)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成立或受让、继承受益权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及持有信托单
位,并因此取得相应的信托利益。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
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
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4、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5、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通过受益人大会选任新
受托人。
6、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本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信托财产。
7、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或者确认,受益人不得变更、
撤销或解除本信托。受益人应当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各项与本信托计划相
关的文件、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有效。
8、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届满终止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二、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4、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或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5、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6、受托人发现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存在将信托资
金用于房地产市场、民间借贷和证券市场等的行为;
7、在信托期限内,借款人出现违反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信托贷款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任何义务且经受托人合
理判断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
8、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财产全部变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信托计划的延期
发生下述情形时,信托计划应当延期:
1、自动延期
截止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自动延期至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即为延期终止日。
2、受益人大会决议延期
受托人可以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延长信托计划的期限,延长期限的最后一
日即为延期终止日。
四、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
受托人公司网站公告、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一种或几种)送达受益人。委托
人、受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情形外,信托事务清
算报告无需审计。
2、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受托人披露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受托人在进行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信托财产支付。
4、本信托终止日前信托财产专户未结利息以及本信托终止日至最后一次信
托利益分配日期间信托财产专户产生的银行利息作为信托计划清算费用,不归入
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之列。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以信
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计划应承担的费用和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受益
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仅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并将现
金形式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
3、信托财产的返还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及/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进行。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信托将按照有关规定,以下列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2)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公告;
(3)信函邮寄送达;
(4)书面直接送达。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和信托计划开放成功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
当将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和开放情况等向委托人披露。
2、受托人将在每个信托季度届满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
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季度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
3、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
改、市场制度变革、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中的交易对手财
务状况严重恶化、为交易对手提供担保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严重
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临
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
1、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本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出现以下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者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
定的情形除外;
(2)改变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发生本合同第十八条第 1 款的情形而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但是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果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和非现金形式两种情形存在,
信托计划自动延期至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且向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
利益之日,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3、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
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4、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5、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6、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7、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8、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
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9、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
托人将进行变更。
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
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
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
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信托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
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政策风险、信用及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担保履约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受托
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
《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管理
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信托计划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承担,见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八章。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委托人或受托人、受益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
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如因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不合法或者不合规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
为并由此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任何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
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3、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4、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
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
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法规颁布或对原法律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
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
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
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成立前,若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并在该信托成立后依法行使该项权利致使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或
信托受益权及/或其所对应的权利受到强制执行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
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
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受益人。
如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
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如受托人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
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合同修改
(1)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受托人同意;并且
(2)修改本合同应经受益人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本合同的修改对受益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不经受益人大
会决议,而经受托人同意后修改。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字;委托人为法人
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人为其他组织
的,应由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交付认(申)购资金,
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通知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
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通知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
可以使用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最
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接收账户,应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
通知书》,并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
信托利益接收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本合同原件。
(2)受益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受益人
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
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负
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后的信托利益接收账户复印件(一式二份)。
2、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
日即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手机短信或直
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
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受托人投寄后第 7 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1、整体合同
《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如果本合同与该计划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按照本合
同规定办理;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按照该计划说明书规定办理。
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陆家嘴
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
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和
《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所有
条款均无异议。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然人姓名/
法人名称
姓名法人法
定代表
人
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它证件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委
托
人
传真 电子信箱
受益人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受益人接收信托利益的指定
账户 银行账(卡)
号
账户名称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银行账号
认(申)购信托单位类别 ≦A1 类 ≦A2 类 ≦A3 类 ≦B1 类 ≦B2 类 ≦B3 类
(大写)人民币
认(申)购资金金额
(小写)¥
认(申)购信托单位数量(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编号【LJZXT[2012]-J-DK 字第 9 号-01】的《陆家嘴信托•河北尚
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
姓名(自然人):
名称(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名称(其他组织):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