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的书面审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
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
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可见
,海事仲裁的审理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但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什么样的海事案件适合书面审理呢?一般来说,对于那些案情相对比
较简单,案件的标的比较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并且双方当事人
提交的书面材料很充分的案件适于书面审理。因为开庭审理针对的案件都
是那些案情复杂,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模糊,双方提供的材料都不是很充
分的案件,因而需要通过开庭这种形式,直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一些事实
问题,有利于把案件的事实问题搞清楚。
书面审理在程序上也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方面是当事人认为案件
案情简单,不必进行开庭审理,他们中的一方或几方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要求进行书面审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庭须征得其
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另一方面仲裁庭也必须认为不必进行开庭审理的,可
以进行书面审理。这两方面都需要满足,才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如果双方
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书面审理的申请,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双方提
交的材料都很充分,而且案情简单时,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
况下,不进行开庭,直接进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与其他解决争议方式或开庭审理相比有其自身的优点:
一、快捷。仲裁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快捷。作为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所
以选择仲裁作为他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仲裁有
其快速解决争议的优势。而书面审理很好的体现了仲裁的这一优势。中国
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规定,简易程序过程中的书面审理案件应在
组庭之日起 90天内审结。这比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要快速的多,而且比
仲裁的普通程序也要快一些。而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都很充分时,仲裁庭在不到 90天的时间内就可以作出裁决。对于寻求迅
速解决争议的当事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方式。
二、经济、方便。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来说,因为开庭审理的案件需要
出庭,这就面临着一笔数额不小的差旅费、住宿费。而且会耽误日常的工
作,为当事人带来一些不便之处。而书面审理则可以免去当事人参加开庭
而带来的开销,为当事人节约支出,同时也免去了当事人的奔波之苦。当
事人只需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就可以了。
书面审理主要优点就在于以上两条。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其优点
:
案例:申请人 F船公司与被申请人 S船务公司签订了 T轮的租船合同
,双方约定如产生争议,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履行协议过程中
,双方就滞期费问题产生争议,申请人 F船公司于 1998年 11月 30日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定被申请人 S船务公司赔偿其滞期
费损失 10194美元。
仲裁委员会于 1998年 12月 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要求
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按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从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由于双
方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
则的规定,于 1999年 1月 11日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
庭,来审理本案。
申请人于 1998年 12月 24日致函仲裁委员会,申请对本案进行书面
审理。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进
行书面审理的答复,如不答复则视为同意书面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
内没有作出答复。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都已同意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认为本
案指是涉及到滞期费的计算问题,案情简单,而且,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租
船合同、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及装卸事实记录等计算滞期费必须的文件
材料,书面材料已经很充分,不必再开庭对事实问题进行调查。所以,仲
裁庭决定在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转给被申请人,要求其提供书
面答辩。如果有其他证明材料,也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在经过几次书面材
料交换后,1999年 4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书面审理的优点:
本案从组庭到结案不到 3个月的时间,体现了书面审理的快捷。这对
于争议金额较小,双方意见分歧不是很大,案情不太复杂的案件来说,快
速解决争议是当事人最希望看的。
本案的一方当事人在福建,如果到开庭审理的话,其差旅费应当是一
笔不小的开销,而且耽误时间与正常工作,而通过书面审理这种方式则可
以免去当事人这些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