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3、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
項目編列標準
壹、營業基金
甲、營業收支及盈餘:
一、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
各事業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
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其餘凡有市場
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
標。對於社會責任之項目,各事業應
提出具體事證及說明,並詳細分析計
算其金額,主管機關應詳予審核,對
於合理反應市場價格或利率者,不得
列為社會責任。盈餘(或虧損改善)
目標訂定之原則如下:
(一)具有國內、國際同業等競爭性之事業:
1、應衡酌國際及國內同業之投資報酬率
(資產報酬率及淨值報酬率等)、經營
成果比率(淨利率及每股盈餘等)、所
負擔之社會責任、過去經營實績、未
48
來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
產力等因素,妥訂盈餘(或虧損改善)
目標。
2、上述盈餘目標之訂定,除應考量所肩
負之社會責任導致盈餘降低之不利因
素外,以不低於按國際及國內同業之
平均報酬率核算之數額、暨事業本身
96 年度預算及 95 年度決算為原則。
(二)不具國內或國際同業等獨占性質之事
業:
1、獨占性質事業因無國內同業可供比較,
其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之訂定,
如有國際同業者,則參酌國際間同業
及事業本身最近年度之投資報酬率及
經營成果比率,妥訂適當盈餘(或虧
損改善)目標。
2、如無國際同業可供比較者,則以事業
本身最近年度之投資報酬率及經營成
果比率為準。
3、上開比率核算之盈餘除應考量所肩負
49
之社會責任導致盈餘降低之不利因素
外,亦以不低於事業本身 96 年度預算
及 95 年度決算為原則。
二、收入:
(一)營業收入:
1、產銷營運量:應依據盈餘(或虧損改
善)目標,並參酌過去實績、市場趨
勢、擴充設備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
與人員效率等因素,縝密編列。
2、售價:競爭性事業應依據正常成本,
並參照 95 年度實際售價,衡酌目前市
場同類產品售價及供需情形,審慎估
測未來市場價格編列,並應將售價編
列之標準詳予說明。獨占性事業應依
合理之費率或價格編列。
(二)營業外收入:
1、實施單一薪制事業機關之員工宿舍及
交通車,應依規定扣收使用費,並列
入營業外收入。
2、下腳變賣,應照變賣收入總額列入其
50
他營業外收入。
三、支出:
各事業之成本與費用應依照業務計畫
之實際需要編列,其中營業成本與費
用增加幅度,以不超過營業收入成長
幅度為原則。
(一)營業成本及費用:
1、各事業適用成本計算者,應按產品別
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
人工及材料之數量有關資料,並應按
變動與固定成本分析之。凡成本在特
定範圍內不隨業務營運量之增減變動
者,屬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
內隨業務量而變動並成正比率增減者,
屬變動成本。
2、用人費用:各事業機構之年度用人費
用,應注重用人成本效益,本撙節原
則核實編列。年度用人費比率以不超
過最近 3 年(94 年度決算、95 年度決
算暨 96 年度預算)用人費占其事業
51
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其負有
政策性盈虧責任者,應將政策性盈虧
因素列入考量,惟如因市場狀況變遷,
導致產品及服務售價、資金利率或匯
率等之變動,均屬各事業經營本應承
擔之風險,除確屬配合政府政策者外,
不得列為政策因素予以排除。營運發
生虧損之事業,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
外,應凍結員工調薪。
(1)員額:各事業機構應秉持企業化經
營理念,配合政府改造、公營事業
民營化、業務委託外包、業務移轉
民間等政策確實檢討,力求精簡;
各機構因增設單位或新興重大事業
請增加預算員額者,應就本機構及
所屬機構原有人力統籌檢討運用,
並將節減之員額優先撥供事業經營
迫切需要機構增員。員額之核列,
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
業規定」之事業,依該規定辦理。
52
其餘事業非新增分支機構或新增業
務者,不得請增員額,並確實檢討
現有人力運用狀況,檢討裁撤、簡
併功能不彰或業務萎縮部門。各事
業主管機關對所屬事業機構年度預
算員額之編列,應從嚴審核。
(2)員工待遇: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事 業 機 構 應 依
「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
訂定基本原則」及有關規定標
準編列,非實施用人費率事業
機構應依行政院核定員工待遇
辦法及現行待遇標準編列。各
事業董(理)監事及總經理(局
長)報酬一律列入管理部門;
副總經理(副局長)報酬,按
其主管業務性質,列入有關部
門。
加班誤餐費:應確為趕辦具有
時間性重要業務者,依業務需
53
要從嚴編列,延長工時及假日
出勤加班費最高以不超過 95
年度決算數或 96 年度預算數
從低為原則;如經參酌營運量、
考績晉級等因素有增加編列之
需要,應詳加說明。至員工休
假制度,應予貫徹,不休假加
班費應從嚴估計編列。
經營績效獎金:實施用人費率
事業機構除按本標準三、(一)
2、(2)A規定外,依行政
院 核 定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核 發 原
則 及 各 主 管 機 關 所 屬 事 業 經
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辦理;非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事 業 機 構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各 主 管 機 關 所 屬 事
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最
高 為 員 工 2 個 月 薪 給 總 額 編
列。以員工為發放對象之業務
佣金及手續費等,應於績效獎
54
金額度內列支。
退休資遣及卹償金:
A員工退休金:各事業機構應依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18 號「退休
金會計處理準則」辦理,其以前
年度提列不足者,應逐年補提足,
惟本項補提數額及依該公報當
年度應提列之數額,均不得列為
發放經營績效獎金時計算年度
盈虧之政策性因素。另各事業機
構因應民營化,年資結算給與需
增提部分,在不影響繳庫盈餘前
提下,得在民營化之前增提,惟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情形特殊者
外,應先行編列預算或於預算書
內註明後,方可提列。
B卹償金:參照以前年度資料覈實
編列。
以上三項,凡適用勞動基準
法者,不得違反該法及其相關之規
55
定。
(3)福利費:
分擔員工保險費及分擔退休人員
保險費: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編列,
分擔退休人員保險費,並列入營
業外費用。
傷病醫藥費:按員工人數每人每
年 350 元編列(包含各事業機關
首長或主管之健康檢查費)。如
上述經費不敷支應時,適用勞工
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者,可
另依需要覈實編列,並於預算內
附詳細計算表及說明。
提撥福利金:
A由營業收入及下腳變賣收入提
撥之福利金:由各事業主管機關
於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範圍內,
參酌事業財務及營運狀況檢討
辦理。
B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56
舉辦之福利事業,其各項支出應
在所提福利金項下列支,不得佔
用事業單位之員額與經費;各事
業與員工福利有關之支出,除法
令明定應由事業機構負擔者外,
應一律在所提之福利金項下列
支。
C由創立資本額提撥福利金者,應
先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D以下腳變賣收入提撥之福利金,
應列入營業外費用。
體育活動費:按員工人數每人每
年 600 元編列。惟規模較大業績
優良之事業,組織體育代表隊所
需經費如上述體育活動費不敷
支應時,可另依需要覈實編列,
並於預算內附詳細計算表及說
明。
3、服務費用:
(1)外購水電:製造費用所列「動力費」
57
應按本年度業務量水準覈實估列。
其他部分之水電費應分別註明預計
度數及單價。
(2)郵電費及印刷裝訂:應按本年度業
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3)國內旅費及出國計畫:
國內旅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
並以不超過最近 3 年度平均國
內旅費為原則編列。
出國計畫:
A各事業擬具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應參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
國報告資訊網,並依下列原則辦
理:
a確屬業務需要者。
b除非必要,3 年內無相同考察
計畫者。
c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d配合政策需要者。
B出國計畫經費,應按本年度業務
58
需要及各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
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
案件編審要點」規定所訂之處
理要點,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其中有關考察及訪問經費,以不
超過最近 3 年度平均數之 98%
為原則。
C各事業之出國計畫由主管機關
在核定之盈餘目標範圍內予以
核定。
(4)固定資產修理保養費:應按各項固
定資產之數量、新舊程度及使用情
形等覈實編列。
(5)保險費:應照投保金額及現行費率,
按實付淨額編列。
(6)佣金:凡須委託外界代為承攬介紹
業務所須支付之佣金及手續費,應
依實際業務情形覈實估列。如係非
公開普及一般社會大眾而以事業本
身員工為發放對象者,均應於績效
59
獎金額度內列支。
(7)外包費:應以確為精簡用人或無法
自行辦理,須將內部勞務性工作、
產品之一部分或全部生產過程委外
辦理為限,並按業務需要情形覈實
編列。
(8)委託調查研究費:應與業務有關,
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或現實環境與
法令規定,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特
定目的者,方得委託並從嚴覈實編
列。
(9)勞工教育經費:照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臺(88)勞福 2 字第 0035547 號
函核定之標準每人每月按 10 元至
50 元編列。
(10)公共關係費、廣告費及業務宣導
費:
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
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
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
60
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
與各事業最近 3 年度平均公共
關係費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
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各事
業年度預算虧損者,其公共關
係費之編列數額,應檢討酌予
降低。
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應按本年
度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覈
實編列。
4、材料及用品費:
(1)各種產品原料:應按預計各項產品
產量依工業工程研究或依歷史資料
發展,訂定每單位產品所需標準用
量計算,並視效率改善情形為適當
之降低。
(2)汽車燃料:應切實貫徹節約能源措
施從嚴核列,其價格按車用汽油零
售價格編列。一般用車按中小型車
每輛每月 189 公升,大型車每輛每
61
月 229 公升(以往實用量較低者按
實際數),營業用車及運輸產品材料
之卡車按里程並參考一般用油標準
估計數編列。
(3)服裝:員工工作服於工作時必須穿
著或規定上班必須穿著之人員(如
生產線上之作業人員、行局櫃檯人
員等),得逐年製發,並於預算內說
明。其價格標準,除工作性質特殊,
應說明原因,從其需要編列外,餘
按員工每人每年 2,500 元編列,統
一製發,不得發放代金。
(4)用品消耗: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檢
討編列,其中不含服裝費用之部分,
以不超過 96 年度預算數之 98%為
原則。
5、折舊折耗及攤銷:
(1)固定資產折舊:應個別計算,用平
均法提列折舊者,應參照所得稅法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或行政院頒財
62
物標準分類規定,並以 96 年 12 月
底之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及 97 年 1
月至 12 月估計可能完成或增加之
資產為計算折舊之基礎,其有殘值
者應增加 1 年計算,至適用其他方
法計提折舊者,應在預算書內詳加
說明。
(2)攤銷:遞延費用之攤提,除專案核
准分攤期限者,應依核定案分攤外,
餘應按其提供效益年限分攤。
6、稅捐與規費:各項稅捐與規費應依照
各有關法令規定編列,並分別註明其
計算方式。
7、會費:應與業務有直接關係者為原則,
並於預算內詳列項目及金額,其未能
列舉項目者不得超過「會費」總數之
15%。
8、捐助:應本零基預算精神及成本效益
原則確實檢討後編列,於預算內詳列
捐助對象名稱、金額,並依照規定科
63
目(其因協助地方建設、公益捐款及
敦親睦鄰等列「公益支出」明細科目)
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從嚴核列,其未明
定項目之捐助預算,得按明定項目捐
助總數之 15%統籌編列(台灣電力公
司另依其睦鄰工作要點有關規定辦
理)。各事業並應明確規範敦親睦鄰經
費之運用範圍。捐助地方政府,如係
未指定用途之捐助款或地方政府應相
對編列分擔者,應通知該地方政府納
入其預算辦理。
9、研究發展:為加強競爭力,各事業應
提高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之比率,除應
密切注意國際及國內科技發展之動向
外,並應就各項研究發展計畫將來所
需財力及相關條件之配合,作事先評
估。凡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及提
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節約能源、
防治污染之研究、產品市場調查之支
出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作可行
64
性研究暨環境保護影響評估經費均列
入研究發展支出。
(二)營業外費用:
1、借款利息:已訂約者,應按約定利率
及期間編列;預計新增借款(尚未洽
妥之借款),按預計利率及期間編列。
2、實施單一薪制事業機構之員工宿舍及
交通車,在未出售以前之折舊、稅捐、
保險及必要之維護修理等費用最高應
不超過所收使用費收入。惟其超支原
因係宿舍閒置,資產重估增值增提折
舊,以及依規定供退休人員居住者,
不在此限。宿舍閒置者應儘速處理。
3、其他營業外費用:應依照規定科目編
列,「什項費用」應一律列舉項目,其
未能列舉項目者以不超過「什項費用」
總額 10%為原則。
乙、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
建固定資產):
一、應按專案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65
劃分。凡屬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更
新、擴充生產者列為專案計畫;其他
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無法評估投資
效益者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專
案計畫再分為新興計畫與繼續計畫 2
類,並各按計畫別分列,依總帳科目
分析(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
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
什項設備...),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逕依總帳科目分析。
二、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應對市場
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原料供
應與財力負擔及過去投資之實績,先
有週詳之考慮,成本效益應作精密之
評估,包括風險與不定性分析。重要
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
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
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之說明。分析時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
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66
揭露預測之假設條件及資料來源,並
顧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
而後排定優先順序。
三、新興計畫財務計畫欠週或投資報酬率
欠佳或竟低於資金成本率者,除為配
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立,
對於計畫之社會成本或效益,應予計
算或說明。繼續計畫,並應逐年重新
評估,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或停
辦。
四、各事業除有效運用自有資金外得設法
運用舉債經營方式,以發揮財務槓桿
原理,增加股東之投資報酬。惟營運
資金餘額已呈負數,或負債總額對業
主權益比率高於 2 倍之事業,如未獲
准增資或有盈餘可供保留,以改善財
務結構者,為避免繼續增加投資,而
動搖事業之根本,除因政策性需要辦
理或業務性質特殊者外,不得再行辦
理新興投資計畫。
67
五、各事業擴建及營運所需資金,除自有
資金外,以在國內資本市場籌集為優
先,避免國庫增資。其資金籌措優先
順序:
(一)事業自有資金(如營業活動所產生)。
(二)國內資本市場(如發行股票、債券,
符合發行公司債之公司,以發行公司
債為優先)。
(三)國內銀行借款。
(四)國外銀行借款(依有關對外合約規定
者)。
六、公務車輛:
(一)國內部分:增購或汰換公務車輛者,
依下列原則辦理:
1、業務用車輛:
(1)各型客貨兩用車,各型貨車、各型
工程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
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2)為運鈔等特殊用途非專供乘載人員,
以旅行車、客貨車改裝者,得撙節
68
汰購。
2、管理用車輛:
(1)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業
務用車輛名義購置。並應多利用大
眾運輸系統,若有重要、緊急公務,
得採搭計程車方式辦理,除事業主
持人座車,或新增分支機構確有用
車需求,惟無法自事業現有車輛調
撥使用者,方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增
購或汰換外,均暫緩編列。其編列
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
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2)位處偏遠地區,無公共汽車到達或
交通確實不便,確有使用交通車之
必要者,如乘坐人數、次數不高,
應儘量以每日部分工時租賃方式辦
理,其確屬購置較為合宜者,方得
辦理購置。
(3)接待外賓用車,應以每日部分工時
69
租賃,或其他公務車調撥使用等方
式辦理,不得購置。
(二)駐外機構部分:參照「駐外機構公務
車輛換購及管理要點」辦理。
七、預算金額之編列:
(一)各項計畫均應配合工程進度及實際執
行能力,核實編列年度預算;各事業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責機關代辦
公共工程,仍應妥作先期規劃,審慎
評估代辦機關執行能力,配合計畫推
動時程覈實編列預算;繼續性投資計
畫,以前年度所列預算尚敷支應者,
本年度預算暫緩編列。各計畫中,與
目標無直接關聯之非必要性設施,均
不得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應
力求撙節,從嚴核列;非業務急需之
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設備購置,均
暫緩編列。
(二)重要公共建設計畫預算之編列,應確
實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70
有關規定辦理。
(三)各事業對於協助地方建設等捐助,於
編列購建固定資產預算時,以不超過
專案計畫工程預算(不含捐助)之 1%
為原則,並由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業
務特性核列。
(四)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確實依據「中
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規定辦理,如屬重大特殊工程須報行
政院調整標準者,得於購建固定資產
預算彙計表中具體敘明。
(五)土地:應註明地積,並參照土地公告
地價、公告現值或公平市價編列。
(六)房屋建築:
1、廠房倉庫及營業房屋:應註明地坪面
積,其建築單價應以公平市價編列。
71
72
73
74
(七)各種車輛價格:
1、國內購置部分,照下列價格編列:
(1)主持人用轎車每輛 64 萬元至 120
萬元(按各事業之規模及組織層級
不同分別訂定)。
(2)公務用轎車每輛 59 萬元,45 人座
大型交通車每輛 400 萬元,21 人座
大型交通車每輛 265 萬元,小型客
貨車(8 人座)每輛 54 萬元,小型
客貨車(5 人座)每輛 49 萬元。
(3)上述單價均含該車所需之各項配備
及貨物稅。特殊用途車輛,依市價
(含貨物稅)個案核實編列。
2、國外分支機構,如在所在地購置車輛
按當地價格折合新臺幣編列,並詳予
說明。
丙、資金轉投資:
一、現金轉投資應符合「中央政府特種基
金 參 加 民 營 事 業 投 資 管 理 要 點 」 及
「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所定範
75
圍,並依其所規定之程序,擬具投資
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入預算。
但依核定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
接編入預算。
二、對於數家事業轉投資於同一機構之盈
餘分配與計算方式,主管機關應詳予
審核,求其一致。但對被投資機構分
配之股票股利,不作為投資收益,僅
以附註說明股票股利收入,並註記股
數增加,並按增加後之總股數重新計
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價值。
三、主管機關對所屬事業投資民營事業應
定期檢討,以前年度之轉投資,如對
投資目標已無法達成或效益不彰之轉
投資事業無法改善者、或已達成原有
轉投資目的與事業產銷營運已無密切
關係者,應儘速撤資,並依預算程序
辦理。
四、未列投資對象之轉投資計畫,原則上
不宜編列。
76
丁、資本及長期債務:
一、增加資本:
(一)請求國庫現金增資,非有特殊需要者
不得編列,並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轉
報行政院核定;該事業主管機關亦應
列入其單位概算。
(二)各基金辦理以前年度公積轉帳增資,
應直接編入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循預算
程序辦理。
二、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
(一)長期債務之舉借,以在國內資本市場
籌集為優先,並應於預算內列明以後
償還財源。
(二)長期債務之償還,應核實編列。
戊、盈餘分配及虧損之填補:
一、盈餘之分配或虧損之填補,依預算法、
公司法及有關規定核列。
二、法定公積:應按稅後純益之 10%,其
有特別法律規定者依規定辦理,並列
77
明其規定。
三、特別公積:具有下述情形者,得視需
要編列。
(一)營運資金餘額為負數,或 95 年度決算
負債總額對業主權益之比高於 2 倍者。
(二)為支應重大資本支出、償債或特定計
畫之需要,必須編列者。
貳、作業基金
甲、業務收支及賸餘:
一、賸餘(短絀):
(一)應依基金設置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
本自給自足原則,並參照過去實績及
業務增減情形,覈實估計其賸餘(短
絀)。
(二)各基金應力求有賸餘無短絀,本年度
賸餘(短絀)以較 96 年度預算數及
95 年度決算數提高(減少)為原則。
二、收入:
(一)業務營運目標:以過去實績為基礎,
78
衡酌業務發展需要及財力負擔,並考
量擴充設備能量情形與提高人員效率
等因素,縝密編列。
(二)單價及利(費)率:除配合政府政策
維持低價者外,其產品或服務利(費)
率應參照國內、外類似機構訂定,以
不低於其單位成本為原則。基金發生
短絀時,應檢討產品或服務利(費)
率之合理性,並做適當調整。各基金
應將單價編列之標準詳予說明。
(三)利息收入:應依據資金調度情形、存
款利率、期間等因素估計編列。
(四)其他收入項目:參照過去實績及業務
情形估計。
三、支出:
(一)各基金之支出,必須符合其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之基金用途及其設置目的。
(二)用人費用:
1、依院頒員額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
理原則所精簡之員額均應配合減列,
79
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編制內員工應
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規定編列;約(聘)僱人員酬金按核
定薪點編列。兼職人員兼職費、鐘點
費等,除奉准有案者外,依照中央政
府總預算所定標準編列。
2、加班費:應確為趕辦具有時間性重要
業務者,依業務需要從嚴編列,延長
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最高以不超
過 95 年度決算數或 96 年度預算數從
低為原則,如經參酌業務量及考績晉
級等因素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
說明;至員工休假制度,應予貫徹,
不休假加班費應從嚴估計編列。
3、員工慶生、自強活動、登山健行及各
項競賽等文康活動費,應依照「中央
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規定,以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
人數,每人每年不得高於 3,840 元,
於用人費用項下體育活動費編列,並
80
不得於其他支出科目重複編列。
4、各基金基於業務需要聘、僱用之人力,
其中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辦理,並經行政院核准有案之預算員
額,其相關支出始列為用人費用,其
餘則依性質列於工程管理費或服務費
用等相關科目。
5、其他待遇、福利及獎金事項,以奉准
有案者為限,不得自行訂定標準支給。
(三)服務費用:
1、水電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量水準及相
關設備需要覈實估計。
2、郵電費及印刷裝訂費:應按本年度業
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3、旅運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其
中:
(1)國內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均以不
超過最近 3 年度平均數為原則。
(2)國外旅費:
81
各基金(除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
金外)應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
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規定,擬具出國計畫經費及旅費預
算表,報院核定。出國計畫經費,
其中有關考察及訪問經費,以不超
過最近 3 年度平均數之 98%為原
則,其餘項目,以不超過最近 3 年
度平均數為原則。另出國進修、研
究計畫,以業務必須之特定項目或
專業領域作短期研究為原則,最
近 3 年曾進修研究之項目,除政策
尚有必要者外,不得編列。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應擬具出
國計畫及旅費預算表,由主管機關
在行政院核列之國外旅費預算額
度內予以核定。
4、修理保養與維護費:房屋建築修繕費
及車輛維護費,應依照中央政府總預
算所定標準編列。機械設備、其他設
82
備維護費,依業務需要情形從嚴估計
編列。
5、保險費:應按投保金額及現行費率,
按實付淨額編列。
6、一般服務費:
(1) 凡棧儲、包裝、代理(辦)、加工、
外包及節目演出費用及計時與計
件人員酬金等,其中外包費係指
內部勞務性工作委外(含勞力提
供)之費用;佣金係委託外界代
為承攬介紹業務所支付之費用,
其非公開普及由一般社會大眾參
與而以基金本身員工為發放對象
者,須依「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
支給要點」之規定,報經行政院
核准為限,並於用人費用項下編
列。
(2) 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以 95 年度
決算數或 96 年度預算數從低為
原則,其餘各項以 95 年度決算數
83
或 96 年度預算數從低之 98 %為
原則。
7、專業服務費:包括委聘專業機構或人
員(會計師、精算師及特約醫事人員
等)提供服務之費用,其中專技人員
酬金,以 95 年度決算數或 96 年度預
算數從低為原則,其餘各項應按本年
度業務需要,覈實編列。
8、委託調查研究費:分為委託研究計畫
及委託辦理事項 2 類。應與業務有關,
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或現實環境與
法令規定,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特定
目的者,方得委託並從嚴覈實編列,
且於預算內詳列計畫名稱、內容摘要
及各計畫經費總額、各年度分配額。
9、公共關係費:除行政院專案核定有標
準外,各基金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力求節約,非有具體理由,以 95 年
度決算數或 96 年度預算數從低為原
則。惟業務收入明顯衰退或年度預算
84
產生短絀時,均應檢討減列。
10、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應力求節約,
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
過最近 3 年度平均數為原則。
(四)材料及用品費:
1、原、物料:應按預計各項產品產量依
工業工程研究或依歷史資料發展,訂
定每單位產品所需標準用量計算,並
視效率改善情形為適當之降低。
2、汽車燃料:應切實貫徹節約能源措施,
從嚴核列,管理用公務車輛之用量應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定標準編列,業
務用車及運輸產品材料之卡車按里程
並參考一般用油標準估計數編列。
3、用品消耗: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覈
實編列,以不超過 96 年度預算數之
98%為原則。
(五)借款利息:已訂約者,應按約定利率
及期間編列;預計新增借款(尚未洽
妥之借款),按預計利率及期間編列。
85
(六)折舊及攤銷:
1、固定資產折舊:作業基金應個別計算,
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限應
依照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並
以 96 年 12 月底之固定資產帳面價值
及 97 月至 12 月估計可能完成或增加
之資產為計算折舊之基礎,其有殘值
者應增加 1 年計算,至適用其他方法
計提折舊者,應在預算書內詳加說明。
2、攤銷:作業基金無形資產及遞延費用
之攤提,除專案核准分攤期限者,應
依核定案分攤外,餘應按其提供效益
年限分攤。
(七)會費、捐助、補助及分攤:
1、會費與分擔:與業務無密切關係者,
不得編列。
2、補助與捐助:
(1)凡中央機關已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
府,除法律或各該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另有規定外,各基金原則
86
上不得就相同項目重複編列。補助
地方政府,如係未指定用途之補助
款或地方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者,
應通知該地方政府納入其預算辦理。
(2)各基金之補助及捐助事項,應以符
合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基
金用途為原則,並本零基預算精神,
重新檢視每一補助與捐助計畫辦理
之必要性及迫切性,對於無須辦理
或已不具效益之計畫,應即改由其
他更具優先性之計畫替代。97 度預
算補助與捐助屬以前年度既有之計
畫,應妥慎評估,以撙節 10%至 15%
為原則,但法令另有規定、以前年
度執行情形良好或業務特殊需要,可
另予考量;新興之補助與捐助計畫
應以能達成基金任務及設置目的,並
以前開撙節數支應為原則。
(3)各基金應於預算書內具體列明補助
與捐助事由、對象名稱及金額,並
87
由各主管機關從嚴審核,其未明定
項目,得按明定項目捐助總數之 15
%統籌編列。對金額之估計,並應
敘明編列計算基礎。
(八)其他費用或支出:應本零基預算原則,
視實際業務需要,逐項檢討從嚴編列。
原則應一律列舉項目,其未能列舉項
目者以不超過「其他費用(或支出)」
總額 10%為限。
乙、購建固定資產:
應劃分為專案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
計畫,並比照營業基金之規定編列,其中:
一、公務車輛:比照營業基金規定辦理。
二、預算金額之編列:
除下列事項外,比照營業基金之標準
編列:
(一)房屋建築:
1、廠房倉庫及營運用房屋:應註明地坪
面積,其建築單價應以公平市價編列。
2、辦公房屋:以有特殊需要者為限,面
88
積應求適度,陳設應求樸素實用,並
應註明建築原因、建築面積,及平均
每人使用面積,非經核准,不得任意
變更。單價標準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
所定。
(二)各種車輛價格: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
所定標準編列。
丙、資金轉投資:
一、現金轉投資應符合「中央政府特種基
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 2
點所定之範圍,並依同要點第 4 點規
定之程序,擬具投資計畫,經主管機
關審核後編入預算。但依核定計畫編
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編入預算。
二、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投資民營事業應
定期檢討,以前年度之轉投資,如對
投資目標已無法達成或效益不彰之轉
投資事業無法改善者,或已達成原有
轉投資與事業產銷營運已無密切關係
89
者,應儘速撤資,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丁、基金及長期債務:
一、增撥基金:
(一)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非有特殊需
要者不得編列,並應與總預算所編列
數額相符。
(二)辦理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應直接編
入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長期債務:
(一)應切實檢討債務負擔及償債計畫辦理
情形。
(二)本年度新增之債務,以具有償還財源
者為限。
(三)長期債務之償還,應核實編列。
戊、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
一、各基金之賸餘分配,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其分配程序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填補歷年短絀:各基金如以往年度尚
有待填補短絀,應依賸餘與待填補短
90
絀孰低數,全數填補。
(二)提列公積:各基金填補以往年度短絀
後,如仍有賸餘,得依法令規定或經
行政院核定提列公積。
(三)撥充基金:各基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撥充基金。
1、凡基金設置係以有關社會福利或公益
事業,或以發揚文化為目的者。
2、有具體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或資金運用
計畫而其原有資金不敷支應者。
3、新增業務或基金甫成立尚未發展成熟
者。
(四)解繳國庫:各基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全部或部分現金解繳國庫。
1、各基金業務發展成熟,原有資金已敷
支應其購建固定資產或資金運用計畫
者。
2、基金裁撤經結算仍有賸餘者。
3、資金閒置者。
4、其他經行政院核定者。
91
(五)未分配賸餘:各基金依前述分配程序
後,如仍有賸餘,即列為未分配賸餘。
各基金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賸餘,
應參酌前述處理程序及原則逐年分配處
理。
二、各基金短絀填補程序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撥用未分配賸餘:各基金如以往年度
仍有未分配賸餘,應依短絀與未分配
賸餘孰低數,全數撥用。
(二)撥用公積:各基金撥用未分配賸餘後,
如仍有短絀,得撥用公積填補。
(三)折減基金:各基金撥用未分配賸餘及
公積後,如仍有短絀,得折減基金填
補。
(四)國庫撥款填補:各基金預算短絀,原
則上國庫不予填補,但其資金短缺者,
得請求國庫酌予填補一部或全部。
(五)待填補短絀:各基金依前述填補程序
後,如仍有短絀,即列為待填補短絀。
基金以往年度累積之待填補短絀,
92
應參酌前述填補程序及處理原則辦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國庫撥
款填補。
(一)資金閒置者。
(二)預計轉虧為盈者。
參、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甲、基金來源:
一、依法令規定徵取之收入,應依過去實
績及有關數據覈實估計,並將估計基
礎詳予說明。由政府編列預算撥付者,
應考量預算額度及業務需求覈實估計。
二、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項目比照作業基
金之標準編列。
三、債務之舉借:除因財務調度需要,舉
借短期債務外,非經專案核准,原則
上不得舉借長期債務。
乙、基金用途:
一、各基金應按基金設立之目的,依據其
93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暨相關法令規定
或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定之財源及用
途,評估業務實需,擬具業務計畫後,
按計畫別逐一編列,並應敘明計畫內
容及預期成果。
二、以各級政府撥款補助或協助為財源之
項目,其支出不得超過來源收入。
三、以特定收入支應特定政事用途者,除
有累積賸餘可供支應外,其基金用途
不得超過基金來源。
四、用人費用、服務費用(除國內旅費及
大陸地區旅費、印刷及裝訂費、廣告
費及業務宣導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
及公共關係費外)、材料及用品費、借
款利息、會費、捐助、補助及分攤、
其他費用(或支出),比照作業基金之
標準編列。
五、國內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以不超過
最近 3 年度平均數之 98%為原則。
六、印刷及裝訂費: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
94
列,並以 95 年度決算數或 96 年度預
算數從低之 98%為原則。
七、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
(一)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國
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 50%以上
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
(二)各基金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
具體理由,以不超過 95 年度決算數
或 96 年度預算數從低之 98%為原則。
八、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應按業務需要核
實編列,並以 95 年度決算數或 96 年
度預算數從低為原則。
九、公共關係費:
(一)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國
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 50%以上
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
(二)除行政院專案核定有標準外,各基金
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力求節約,
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 95 年度決算
數或 96 年度預算數從低之 98%為原
95
則。
十、購建固定資產:
(一)凡屬重大公共投資及資本性更新、改
良暨擴充設備或系統者應成立專案計
畫;無法衡量具體效益之計畫及其他
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應配合業務計
畫所需,優先歸於各該業務計畫項下,
無法歸於特定業務計畫項下者,則列
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專案計
畫應再分為新興計畫與繼續計畫 2 類,
並各按計畫別分列,一般建築及設備
計畫則逕依性質別分析。
(二)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除無法評
估計畫效益者外,應比照營業基金規
定辦理。
(三)公務車輛之增購及汰換:
1、業務用車輛之增購或汰換比照營業基
金規定辦理,並配合業務計畫需要,
列於各該業務計畫項下。
2、管理用車輛之購置,列於一般建築及
96
設備計畫項下,並應依「中央政府各
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3、管理用車輛之購置,應力求撙節,從
嚴編列,並不得以業務用車輛名義購
置。
(四)預算金額:比照作業基金之標準編列。
十一、債務之償還:債務之償還,應核實
編列。
十二、賸餘繳庫:各基金除依法令規定專
款專用於特定用途外,如無具體財
務運用計畫,其運作結果如有賸餘
者,應予繳庫。
肆、債務基金:
甲、基金來源:
一、配合普通基金之撥入款,核實編列。
二、依據「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衡酌債務
到期及債券市場利率變動情形,得在不
增加中央政府債務餘額之前提下,編列
97
舉借新債之預算,作為償還舊債之財源。
乙、基金用途:
一、應在普通基金撥入款範圍內,辦理債務
還本付息等業務所需經費。
二、依據「公共債務法」之規定,在前款第
2 項所舉借債務數額內,編列償還舊債
所需經費。
伍、其他:
一、請求國庫之補助,除各基金主管機關或
主管業務機關已列入其單位概算者,一
律不得編列。至政府部門或基金間之補
助及協助,應以各級政府或基金同意者
為限。
二、各基金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
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本零基預算原則
辦理。數據資料應力求具體、詳盡與確
實。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 1 年度
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
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數額。依各年度之
98
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四、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資產變賣、
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等項目,依預算
法第 88 條規定,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
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核准辦
理項目,補辦預算時,應於附屬單位預
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概要(說明)」項
下逐案具體敘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並編列預算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