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主要规定
第三节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概述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二、立法意义
三、国际立法对误导行为的一般界定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事实不相符合或可能使人产生模糊判断的宣传来推销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的(3)3规定:“在经营商业中,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的适合性或数量使用误导公众的表示或说法。”
二、立法意义
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
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经济法学一竞争法学
第 十七 讲
主讲教师: 蔡晓霞
三、国际立法对误导行为的一般界定
(一)误导行为包括虚假事实的误导和真实事实的误导
(二)商品质量客观上的优劣不影响误导行为的构成
(三)虚假宣传根据客观化标准认定
(四)误导行为根据一般消费者标准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misleading the public)
(1)〔一般原则〕在工商业活动中,对某个企业或它的活动,尤其是他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误导或者可能误导公众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
(2)误导可能产生于广告或宣传,尤其是有关下列事项
①产品的制造过程;
②产品或服务对特定目的的适合性;
③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
④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
⑤对商品或服务所承诺或提供的条件;
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者其价格的计算方式。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主要规定
《药品管理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及规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
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应当真实
广告应当合法
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①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③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④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⑤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⑥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⑦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应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应依法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内容不真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①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说明治疗率或有效率;
③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④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第三节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一、主体
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可能是广告客户)与广告经营者(可能是广告公司)两类。
案例
原告: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
被告:西安市韩森寨商品采购供应站
被告:西安时代广告促销有限公司
被告:消费者导报社。
案例
1994年1月,韩森寨供应站在《消费者导报》刊登一则由时代广告公司代理策划的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商品。该广告称:“韩森寨供应站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活力1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一匙丽洗衣粉、洁精38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省力、节水、节电”。
广告还称:“韩森寨供应站提醒您,不要使用有色洗衣粉,我们的国货精品在世界同类产品中一直名列前茅”。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经济法学一竞争法学
第 十八 讲
主讲教师: 蔡晓霞
二、主观方面
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主体通常为故意,具有欺骗广告对象的目的
这一目的可以根据虚假广告行为推定当然存在,不需要由他人证明。
三、客观方面
(一)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理解
(三)“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
(一)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1、虚假广告宣传
①商品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实际的质量、性能、功效等情况的;
②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检验鉴定或审查批准授予或核发证明、证件,而谎称产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产品获得专利、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的;
1、虚假广告宣传
③擅自改变商品获奖时间、级别、获奖部门或扩大商品获奖范围的;
④擅自改变食品、药品、类药品、农药等《广告审批表》批准的宣传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如不说明药品的禁忌症、毒副作用等
⑤谎称转让或传授的技术以及出售的技术资料是有实用价值的;
1、虚假广告宣传
⑥在招工、招聘、招生广告中虚构或夸大事实,骗取报名费或学费的;
⑦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寄、预售商品为名骗取购物款的;
⑧用模糊、言过其实、不明确的广告故意引起消费者误解的;
(一)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2、其他虚假宣传
①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误导;
②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
③利用大众传媒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理解
“引入误解”与“虚假”是“宣传”的并列性的限定词,表示“引入误解”与“虚假”是构成“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必要条件
宣传虽然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不能纳入到第9条调整;宣传虽虚假,但不引人误解,同样也不能纳入到本规定的调整范围.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理解
“引人误解的宣传”
“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三)“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
1、一般消费者普通注意原则
2、整体观察原则
3、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
4、实际受骗与可能受骗都可以成为“引人误解”的构成条件
1、一般消费者普通注意原则
根据受表示引导的人进行判断。
根据一般人的理解进行判断。
普通人的范围因消费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即一般商品或服务根据一般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进行判断,专业性商品根据专业人士的普通注意力进行判断。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经济法学一竞争法学
第 十九 讲
主讲教师: 蔡晓霞
2、整体观察原则
对于广告内容的解释,不是逐字进行文法上的剖析.而是以广告在整体上给予消费者的印象是否会造成误解进行判断。
“在百佳,只要$800” “即可以超值换购”,“只要在百佳购物满100元即送印花一枚”,“集满八枚即可换购五件餐瓷”,以及在广告上的餐瓷旁标示“$149”
3、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
消费者记忆测验原则——判断广告是否不实或引入误解,以消费者观看广告后留下的模糊记忆印象为依据。
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观察。
4、实际受骗与可能受骗都可以成为“引人误解”的构成条件
法律不要求消费者实际上当受骗,只要广告有使人产生误解的可能就足够了。
不必对确实受骗举证。
四、客体
消费者独立的购物决策自由
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其他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思考题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商业混同行为及欺骗性标示行为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