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用
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控股公司参照
执行。
第二章 假期项目
第三条 休息日及全国年节
适用于全体员工的项目包括:休息日、新年、春节、清明节、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适用于部分员工的项目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少
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等。
第四条 公司福利性假期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经期假、孕期假、产期假、哺乳期
假、护理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丧假。
第三章 适用条件、期限和待遇
第五条 休息日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星期六与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
灵活安排休息日。
第六条 全国年节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 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
(二) 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 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
(五) 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 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 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 月 8 日);
(二) 青年节:活动形式由各单位自行安排(5 月 4 日半天);
(三) 儿童节:子女年龄在 12 岁以下的女员工放假半天(6
月 1 日);
(四)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各单位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全国年节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七条 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标准如下: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 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
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
月以上的;
(五)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
上的。
以上第(一)项中,员工如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
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员工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二)、
(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
假。
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
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
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
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及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年
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
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将不能安排的人员名单、无法安排休假
的详细原因、主管领导意见等相关内容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
休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各单位须
做好员工本人书面意见的确认和登记工作。
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
额工资待遇。
第八条 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
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配偶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
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同一城市,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父母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
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有关员工探亲资格的审核办法,由各单位依照本规定及实际
情况确定。
探亲假标准如下: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每次 30 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每次 20 天。因单位
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
以两年给假一次,每次 45 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每次 30 天。同年
度探望配偶假不再另外享受。
(四)离异、丧偶未再婚员工,从离异、丧偶次年起按未婚员
工标准执行。
(五)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
受本规定的探望父母假期;父母或父母一方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
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单独享受
探望父母的假期。
(六)港、澳、台探亲及国外侨属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绩效工
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的 50%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
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
第九条 婚假
员工依法结婚享有婚假。具体如下:
(一)按法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二)按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结婚的,可再享
受晚婚假 12 天。
(三)婚假从结婚证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婚假应一次
休完,不能存续。
(四)再婚的员工可享受 3 天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员工与配偶不在一地的,可酌情给予 1-2 天的路程假。
婚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
工资待遇。
第十条 经期假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确实患有重度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后,在月经期间可视医嘱安排 1-2 天
的休息(经期假)。经期假不能存续。
经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
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孕期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孕期假。具体如
下:
员工妊娠期间,单位应根据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安
排其休孕期假进行产前检查。
员工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的,单位可每天安排其休息一小时(孕
期假),但不能累计时间进行补休。
孕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
工资待遇。
空勤岗位员工怀孕后应中止空中工作,并及时安排其使用年
休假。年休假期满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休息。乘务人
员在中止空中工作期间,空勤伙食费按照日标准的 70%发放,误
餐费停发。
第十二条 产期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产期假。具体如
下:
(一)顺产
单胎顺产的,给予产假 90 天(可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产前、
产后天数)。
23 周岁后生育第 1 胎的,增加产假 15 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 天(未在产后 3 个月
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以及再婚对方已有子女的除外)。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二)难产
剖腹产增加产假 30 天;
产钳助产增加产假 15 天;
吸引助产增加产假 15 天;
其他属于难产范围,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证明适当增加产
假 1-15 天。
(三)流产
怀孕不满 2 个月的,可休假 15 天;
怀孕满 2 个月,不满 4 个月的,可休假 30 天;
怀孕满 4 个月,不足 7 个月的,可休假 42 天;
怀孕满 7 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可休假 75
天。
产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护理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同志在生育期间,给予其配偶 15 天的
护理假。
护理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
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可享受哺乳假。具体
如下:
(一)婴儿不满 1 周岁的,给予女员工每天 1 小时的哺乳时
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女员工哺乳时间
每天增加半小时。
(三)因实际工作需要不能按天享受哺乳时间的,经单位批
准,可累计时间进行补休,但累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 20 天。
(四)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或严冬的,经单位批准,哺乳期
可延长 1 至 2 个月。婴儿满周岁后,如确系婴儿体弱,持医疗或
妇幼保健部门证明,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延长哺乳期,但延长期
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
哺乳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
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节育假
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
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 天。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 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0 天。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
息 3 天。
(五)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10 天。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节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
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后,按指定
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治疗、休养的假期。工伤认定和有关假期按
国家《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
执行。工伤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病假
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批准,停止工作治
病休息的假期。员工病假累计天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医疗期,医疗
期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和公司《集体合同》等相关规定执行。
病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待遇如下:
(一)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病假未超过 60 天(含)的,绩效
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停发,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其
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
(二)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病假满 61 天,但未超过 180 天(含)
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停发,年功工资、其他
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1) 工龄不满二年的,按 60%计发;
(2) 工龄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 70%计发;
(3) 工龄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 80%计发;
(4) 工龄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 90%计发;
(5) 工龄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按 100%计发。
(三)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病假 181 天以上的,绩效工资、误
餐费、降温费从当月起停发,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
放。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
(1) 工龄不满一年的,按 40%计发;
(2) 工龄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 50%计发;
(3) 工龄已满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按 60%计发。
(四)如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的病假待遇低于国家及当地政府
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五)员工因病需要休假时,可优先申请年休假。
第十八条 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因处理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经单位批准给
予的假期。事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待
遇标准如下:
(一)1 个月内累计事假 2 天(含)以内的,绩效工资、误
餐费、降温费及乘务(安全)员和地勤人员的伙食费按日标准停
发;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其它待遇项目全额发放。
(二)1 个月内累计事假 3 天至 30 天的,岗位工资、年功工
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及乘务(安全)员和地勤人员的
伙食费按日标准停发;其他待遇项目全额发放。
(三)连续 6 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 31 天(含)以上的,按日
工资标准停发待遇。
(四)员工因参加子女家长会、送子女参军所请的事假享受
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可给
予 3 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 1-2 天
路程假。
丧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
工资待遇。
第四章 假期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假期计划
各单位须于每年度 12 月 31 日前制订所有员工下年度的年休
假等假期项目安排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假期申请与审批
(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
员工按照国家和公司下发的休假通知执行。
(二)计划性休假
员工根据年度休假计划提前 5 个工作日申请,持休假申请单
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各类休假计划如有调
整的,双方应提前协商。对于年休假项目,各单位须严格按照事
先制订的计划提前通知员工按期休假。
(三)临时性休假
员工提前 1-3 个工作日申请,持休假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报所
在部门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四)事假审批权限
(1)员工请事假在 10 天以内的,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员工请事假 10 天(含)以上的,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
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五)员工年休假未休完的,原则上不批准休事假。
第二十二条 销假
员工休假期满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持休假申请单员工联到
所在部门办理假期注销手续,并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统计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员工考勤工作,建立员工假期台帐,及时、准
确、完整的统计员工各类休假情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假期管理
的单位,公司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随本规定一同下发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假期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与本规
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及解答的条款与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颁布
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执行,各单
位应将执行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派国内合资企业人员的假期按照本规定
及解答执行,协议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派驻香港营业部、台北营业部及国外办事处
员工的假期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国内单位聘用的外籍员工假期按照本规定
及解答执行,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及解答中涉及的待遇项目根据各岗位实
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及解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及解答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有
关规定自即日起自行废止。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规定》第七条中“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及“累计工作”
时间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实施办法》,员工在公司或者公司外其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
工作”时间。“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也按此原则计算。
二、《规定》第七条中新入职员工的年休假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实施办法》,新进员工如符合《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当年度
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
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规定》第七条中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年休假如何处理?
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
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
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
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
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
不再扣回。
四、《规定》中的工资待遇“日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 号),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 天调高至
天。日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
天。
月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前 12 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员工在单位工
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
五、《规定》第二十条中的假期计划管理如何落实?
《规定》要求各单位须于每年度 12 月 31 日前制订所有员工
下年度的年休假等假期项目安排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
案。如各单位因管理原因造成员工无法休年休假的,单位支付的
员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从该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
六、《规定》实施后,公司现行政策中对空勤人员如有特殊规
定的,如何处理?
《规定》实施后,原有关规定自即日起自行废止;但如公司
在现行政策中对空勤人员飞行出差综合补贴、飞行绩效工资等另
有规定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规定》实施后,员工已休假期与已发待遇差额如何处
理?
《规定》实施后,如在《规定》发布前按原有政策已休假期
天数与已发待遇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