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保险业务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上保险业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
们的关注。如何认识和发展网上保险业务,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借用了博弈论的分析手
段,分析了网上保险能够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并对如何发展网上保险,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关
键词]网上保险博弈论得益措施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
当中,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与此同时,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基于互联
网、电话等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作为新型购物方
式与时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网上购物,也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发展,成为计算机世界中又一重要领域,受
到了包括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内的广大学者,以及社会不同群体的关注。网上保险交易作为网上购物
的一种,在这个网络浪潮中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但与一般的网络购物性质不同,网上保险交
易的实质是无形的,实现的是资金的流动。因此它比一般的网络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与管理难度。
下面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网上保险交易发展的利弊。
一、网上保险交易的博弈论分析考虑到网上保险交易时间上的特性,本人认为相较之于静态博弈,动态
博弈更能体现出网上保险交易的特点。因此本文这里选用了一个博弈树的动态博弈结构来分析保险公司
开展的网上交易。在这个博弈中,我们有两个参与方,即经营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网上投保人,
为了给他们的行为有个合理的解释,我们采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的解释。即他们的行为都符合他们自己
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们还假设两个参与方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一个参与方的行为与决策是完全独立
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缚。在博弈过程中,我们假设博弈参与双方对信息和博弈过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
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有了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开始我们的博
弈分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网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树描绘如下:在这个博弈树中,顶上第一个白圈表示的
是投保人在第一阶段的行为,在这里,投保人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人。可以选择是否通过网上进行保险
的交易,如果选择是,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如果选择否,则双方的得益为 A(0,0),均为 0,既没
有损失也没有得益。(当然这是一个简化的描述,保险公司的网上开办费与两管理费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阶段,黑圈表示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的决策。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这时他开始作为博
弈的主体进行选择,在这阶段,他可以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有差错的经营方式(这里所指的“差
错”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种种不规范,也包括保险公司网络外部管理的无力与缺陷),一种是规
范的经营方式,即能通过有效监督使得网上保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投保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保险
公司的两种经营状态将导致 B和 C两种得益情况的出现。在得益 B(-a,b)中,投保人获得的得益为-
a,之所以为负数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差错经营方式,往往会对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领等
等的意外损失。而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获得投保人缴来的保费 b。在得益 C(c,d)中,投保人在保险公
司通过规范的经营管理的状态下获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结果 c,而保险公司的经营得益为 d。让我
们来对博弈的结果做一个简单分析,很明显,投保人的得益依赖于保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状态,在投保人
能够有效预知得益结果的情况下,他会在保险公司选择差错经营时选择不投保,因为投保会给他带来负
得益;而当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时,投保人会选择投保,达到他购买保险的理想状态。因此在这个博弈的
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对投保人起到决定作用。但要保险公司选择得益 C而不是得益 B,则需
要保险公司在得益 C下的结果 d大于得益 B下的结果 b,这样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去选择得益 C。但从实
际出发分析,我们了解:如果没有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网上经营情况的监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对保险公司
的行为做出约束(出自我们的独立性假设),则保险公司的得益 C下的结果 d往往和得益 B下的结果 b
没有区别。甚至由于规范经营要付出更多的经营成本,很有可能出现得益 d要小于 b的情况。在这种情
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思维自然会毫不犹豫选择得益 B,而投保人在预见到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选
择得益 B自己获得负得益的结果后,选择在第一阶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阶段即告结束,网上保险
开办失败。幸运的是,我们博弈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
只要放松我们的独立性假设,从而使得单次博弈的结果中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得益 C的结果 d大于得益
B下的结果 b(投保人可以通过投诉、联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
出于经济人的目的自然会选择得益 C;二是我们可以进行重复博弈。很明显,重复博弈需要保险公司与
投保人之间的长期关系。而刚才的博弈树分析显然是“一次买卖”,保险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参与一个
他自己此次吃亏的博弈。而 N次重复博弈的得益 Nd,则是一个相当巨额的利润,远远大于保险公司通
过一次投机所获得的得益 b。因此,在预见到 N次重复博弈的理想结果下,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去选
择在第二阶段的得益 C,从而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与继续支持,让博弈能够一直进行下去。
二、结论从以上博弈分析我们了解,要发展网上保险业务,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1.加大网
上保险业务的宣传。很明显,投保人要在我们的博弈树中第一阶段选择投保,必须是在他知道已经有网
上保险业务存在的条件下。因此,要让投保人能够在投保时选择我们的网上保险,前期宣传是必不可少
的。在宣传中,我们需要开动脑筋,用能为大众接受和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网上保险。这方面,我们
可以参考网上银行的宣传经验,成立专门的宣传部门,通过宣传人员的不间断、连续的工作。从网上保
险的使用到网上保险的优点,真正为客户全面解读网上保险的功用。解除客户的疑惑,消除客户的后顾
之忧,让更多的群众能够接受网上保险,理解网上保险。2.完善网上保险的法律环境。只有具备一个良
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网上保险才会取得迅速的发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护,投保人才能够放心地
选择网上保险进行交易。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网上保险的特点及风险成因,从我国网上保险发展的
全局出发,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较为系统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网上交易者交
易的安全,为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应既包括关于保险
资金的流通、网上保险欺诈与犯罪、网上保险监管等公法的内容,又应包括涉及网上保险与客户、网上
保险与网络服务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内容;应既包括确立网上保险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权利义务
的实体规范,又包括实施各项权利义务的程序性规范。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
网上保险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种法律法规为维护其权
威性,不能频繁地进行变动、更新,都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将眼光
放长、放远,要在充分考虑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3.加强对网上保险的监管。监管部
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对于网上保险业务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
用,能够确保网上保险业务有序、健康的发展。但很明显,只依靠上层监管的单方面监管是远远不够
的,针对网上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和从我们上面的分析可知,网上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应是一个由上层管
理者、保险公司自身、投保人、专业媒体等多方构成的立体监管结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可
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进行监管,投保人集团也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新闻媒体也
可以对网上保险遵守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只有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提高监管
的效率和质量。才能让网上保险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而有序的道路。参考文献:[1]张海燕:《网上保
险势在必行》.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 6期[2]柏学行:《网上保险重新上路》.电子商务世界,
2007年 Z1期[3]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 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