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专题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篇
前言:为了增强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
出口货物的价格,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
策。在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主要有:生产企业免、
抵、退税政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免)税的
其他专项规定等。在本专题中,我们总结了生产企业免、抵、
退税政策中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实例、图示进行解析,供大
家参考。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免)税其他
专项规定的相关内容将在其他专题中推出。
目 录: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介绍 .............................................3
(一)什么是“免、抵、退税”? ...........................................3
(二)免、抵、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3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3
2、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4
3、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 ..........................................5
4、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6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7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7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账务处理 ..................................8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 ...........................................12
(一)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程序.............12
流程图 ..................................................................................13
(二)退(免)税认定办理:.............................................13
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14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14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图) ............................15
(三)申报管理.....................................................................16
1、申报期限: ....................................................................16
2、申报程序: ....................................................................16
3、申报资料: ....................................................................16
(四)不予退(免)税的情况:.........................................18
1、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 ........................................18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的 ................................18
3、未按规定收齐单证的 ....................................................19
(五)代理出口货物的介绍及办理情况:.........................19
1、代理出口货物的介绍 ....................................................19
2、代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要求 ........................19
3、委托方退(免)税申报资料 ........................................20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备案 ...................................21
1、生产企业出口需备案的单证: ....................................21
2、单证备案方式(两种): ............................................23
3、单证备案要求 ................................................................23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违反规定的处理 .......................23
1、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23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违反单证备案规定的 ....................24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违反相关帐簿、凭证、资料管理要
求的 ......................................................................................24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介绍
(一)什么是“免、抵、退税”?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
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
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
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
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
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上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
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
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
消费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税[2002]7 号
和国税发[2002]11 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
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
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 50%的,主管
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 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 号文件
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
品出口额 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
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
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
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
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
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
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
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
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
(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
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
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
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
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
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
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
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
税办法。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
免征消费税办法。
3、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财税[2004]125 号文的规定,退税试点的生产企业从
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
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
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要单独申报。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
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另外,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
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
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除了上述 40 家列名企业外,国税函[2005]356 号文新增
两家列名企业,允许佛山市禅城区上元欧联陶瓷建筑有限公
司、佛山市高飞电子有限公司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上述财
税[2004]125 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办法
根据财税[2002]7 号第九条的规定,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
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
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
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
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
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
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
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
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
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
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
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
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
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
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
+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
退税额。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账务处理
科目设置: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科
目内,设置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
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出口退税”专栏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企业按照规定
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
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涉及的主要分录:
(1)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
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
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3、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举例:
例 A、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
口货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率为 13%。本月的有关经营
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300 万元,进项税额 51 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
额为 6 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 150 万元,收款
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 35 万美元,市场汇率
为 1 美元=8 元人民币,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1-)-6=(万
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万元)
账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万
贷:银行存款 351 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 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万
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额)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
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万
贷:应收补贴款 万
如果上例中购入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
款为 400 万元,进项税额 68 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该
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8-)-6=(万
元),即当期留抵税额为 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万元)
账务处理为: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万
贷:银行存款 351 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 银行存款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 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万
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额)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
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万
贷:应收补贴款 万
例 B、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
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率为 13%。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
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300
万元,进项税额 51 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
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100 万元。上月末留抵税额为
6 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 150 万元,收款
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为 35 万美元,市场汇率为 1 美
元=8 元人民币,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
13%)=4(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
-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1-)-6=(万元),
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万元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1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13=(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万元)
账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万
贷:银行存款 351 万
购入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 万
贷:银行存款 100 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 银行存款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 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万
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额)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
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万
贷:应收补贴款 万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
(一)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程序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程序为:
1、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到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3、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4、向海关报关出口;
5、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预免、抵申
报;
6、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
7、出口企业收汇核销;
8、从外汇管理局取得收汇核销单;
9、单征收齐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
抵、退税;
10、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
书,免抵调库通知书;
11、出口企业从银行收到出口退税款。
流程图
(二)退(免)税认定办理:
认定办理:
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应在备案登记 30 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
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
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
税的税务机关(下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
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
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
动的,仍需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果认定
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
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
续。
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撤并以及其他依法应
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注销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
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
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 30 日内持工商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等文件,填写《出
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
税务机关(下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
规定办理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
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
动的,仍需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果认定
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
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变更手续。
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撤并以及其他依法应
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
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
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
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图)
(三)申报管理
1、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内,
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
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
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
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
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
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
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
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如
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
关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
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
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
再办理退税。
2、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
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
起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
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 15 日前(逢节假日
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3、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结汇
证明;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六)企业委托出口,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
口协议副本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 90 天未收齐有关
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
算征税。但对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按以下规定执行: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
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最迟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
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180
天内,将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提供给主管退税
部门。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
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 C 级或 D 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
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
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本条所列
其他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
定其他行为的。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
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5]1051 号、国税发[2006]91 号文
的规定,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
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
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
业范围。具体是:
(一)北京市扩大到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扩大到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
企业;
(三)辽宁省扩大到沈阳市所有出口企业。
(四)不予退(免)税的情况:
1、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
根据国税发[2006]24 号的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
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
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
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
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
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
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
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
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
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
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
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
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
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
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
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
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
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
不再办理。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的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起 90 日内未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
税。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和逾期申
报免、抵、退税,应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
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
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
3、未按规定收齐单证的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 90 天未按规定收齐有
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
计算征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
30 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
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对出口企业
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
内销征税。
(五)代理出口货物的介绍及办理情况:
1、代理出口货物的介绍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代办出
口货物的报关、收回和外汇核销等手续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的出口业务。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
退(免)税。
2、代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要求
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并且取
得有关单证后,须按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在货物出口后,凭以下单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委托方的出口退税认定证或出口退税登记证(副
本)
(2)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和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4)如属委托方结汇的,须提供代理出口收汇核销单
(原件和复印件)
(5)代理出口销售收入账
(6)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否则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3、委托方退(免)税申报资料
委托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资
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格式附后)。”代理出口货
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
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
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
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
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
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
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
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
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账”。
附件: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企业名称(公章): 委托企业名称:
№
离岸价格
出口商品
名称
计
量
单
位
数量 币别
单价 总额
委托(代理)
出口合同
号
报
送
单
号
核
销
单
号
受 托 企
业
市(地)以上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章)
年
月 日
科(所)长:(章)
年 月 日
业务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说明:1.编号规则:前两位为年度码,后六位为税务机
构或行政区划代码,再后四位为顺序号。
2.此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委托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二联主管受托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交受托企
业。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备案
1、生产企业出口需备案的单证:
(1)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
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 15 天内,将
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
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
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
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
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
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
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
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
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
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
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
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
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
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
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
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
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
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
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
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
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海运
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
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
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
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
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
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
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
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
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
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
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
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2、单证备案方式(两种):
(1)由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2)由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3、单证备案要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
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
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 5 年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违反规定的处理
1、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
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
(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具体规定:
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
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
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
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
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
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要排除各方干扰,依
法从重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商规发[2004]363 号文规定,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
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各级商务、
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依法严肃处理。该予以行政处罚的,
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要移送
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单
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国税发[2005]72 号规定对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
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有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企业,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税务部门在接到同
级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抄送推荐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名单后,应对推荐企业是否有该款列明的情况进行核实,
并将结果于 7 月 15 日前报至总局。对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
为的,要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税务部门应将
有问题的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名单及相
关情况,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报至总局,可与推荐企业的核
实情况一同上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违反单证备案规定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形处以罚款,
此外,税务机关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
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违反相关帐簿、凭证、资料管理要求
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形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