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伊拉克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伊拉克共和国(以下简称“伊拉克”)的
经济、投资环境,特别是税收法规,提高税收合规水平,我们编写 了
《中国居民赴伊拉克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 南》
围绕伊拉克的经济概况、税制状况、税收征管、税收协定等方面 分以下
六章进行解读。
第一章伊拉克经济概况,主要介绍了伊拉克的经济发展情况、支
柱和重点行业、投资政策等最新动态。
第二章伊拉克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了伊拉克的税收制度,包
括税制概览、设立的税种及各税种详细情况。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了伊拉克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制度,包括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
务检查等相关税收事项。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了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等。
第五章税收争议解决,因中伊两国暂未签订税收协定,本章重点
介绍了税收争议解决的主要类型和途径。
第六章投资伊拉克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信息报告、纳税
申报、调查认定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伊拉克投资的税收风险。
《指南》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
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化
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
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及时
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
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若有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伊拉克经济概况............................................................................................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宏观经济数据 ......................................................................................1
投资 ......................................................................................................2
对外贸易 ..............................................................................................2
外汇管制政策 ......................................................................................2
税收营商环境 ......................................................................................3
支柱和重点行业 .............................................................................................3
产业结构 ..............................................................................................3
支柱和重点行业 ..................................................................................4
经贸合作 .........................................................................................................4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5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5
投资政策 .........................................................................................................6
投资门槛 ..............................................................................................6
投资吸引力 ..........................................................................................7
投资退出政策 ......................................................................................8
第二章 伊拉克税收制度简介....................................................................................9
概览 .................................................................................................................9
税制综述 ..............................................................................................9
税收法律体系 ....................................................................................10
最新税制变化 ....................................................................................10
企业所得税 ...................................................................................................11
居民企业 ............................................................................................11
非居民企业 ........................................................................................18
申报制度 ............................................................................................22
个人所得税 ...................................................................................................23
居民纳税人 ........................................................................................23
非居民纳税人 ....................................................................................28
申报制度 ............................................................................................29
销售税 ...........................................................................................................29
概述 .....................................................................................................29
税收优惠 ............................................................................................30
应纳税额 ............................................................................................30
申报制度 ............................................................................................30
其他税(费) ...............................................................................................30
房地产税 .............................................................................................30
关税 .....................................................................................................33
社会保障金 ........................................................................................38
印花税 ................................................................................................39
土地税 ................................................................................................40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42
税收管理机构...............................................................................................42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4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4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43
税务登记 ............................................................................................43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44
纳税申报 ............................................................................................46
税务检查 ............................................................................................49
税务代理 ............................................................................................49
法律责任 ............................................................................................49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5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51
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 ........................................................................51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52
关联交易.......................................................................................................52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5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52
关联申报管理 ....................................................................................52
同期资料.......................................................................................................52
分类及准备主体 ................................................................................52
具体要求及内容 ................................................................................52
转让定价调查...............................................................................................52
原则 .....................................................................................................53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53
转让定价调查 ....................................................................................53
预约定价安排...............................................................................................53
适用范围 ............................................................................................53
程序 .....................................................................................................53
受控外国企业...............................................................................................53
判定标准 ............................................................................................53
税务调整 ............................................................................................54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54
主要内容 ............................................................................................54
税务调整 ............................................................................................54
资本弱化.......................................................................................................54
判定标准 ............................................................................................54
税务调整 ............................................................................................54
法律责任.......................................................................................................55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56
税收争议概述...............................................................................................56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56
主要解决途径...............................................................................................56
伊拉克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58
第六章 在伊拉克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0
信息报告风险...............................................................................................60
登记注册制度 ....................................................................................60
信息报告制度 ....................................................................................62
纳税申报风险...............................................................................................65
在伊拉克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65
在伊拉克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66
在伊拉克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66
调查认定风险...............................................................................................66
其他风险.......................................................................................................67
参 考 文 献.................................................................................................................70
附录 A 伊拉克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71
附录 B 伊拉克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73
第一章 伊拉克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宏观经济数据
(1) 国内生产总值
伊拉克经济高度依赖石油工业,石油工业大约贡献了伊拉克国内
生产总值的 60%、财政收入的 90%和外汇收入的 96%。根据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数据,2024 年,伊拉克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2, 亿美元
(在阿拉伯国家排名第 5 位,在全球 196 个国家中排名第 46 位), 经
济增长率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约6,250美元。
(2) 通货膨胀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近年来伊拉克通货膨胀率逐年下降,
已从 2021 年的 6%下降到 2024 年的 %,2025 年预计通货膨胀率 将
下降至%。
(3) 就业情况
伊拉克近年来失业率居高不下,从2021年的%短暂回落至
2023 年的%,却在2024 年再度回升至%。
(4) 外汇和黄金储备
根据世界银行数据,伊拉克 2024 年外汇和黄金储备为 1, 亿
美元,低于 2023 年的 1, 亿美元。
(5) 财政收支
根据伊拉克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 年前 11 个月伊拉克财政
收入达到 135 万亿第纳尔(约合 1,004 亿美元,其中石油收入占比
88%,非石油收入占 12%),财政支出为 万亿第纳尔(约合 1,042
亿美元),财政赤字达 万亿第纳尔(约合 38 亿美元)。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预测,由于工资上涨和能源购买量增加,伊拉克 2024 年
财政赤字将升至国内生产总值的%(2023年赤字率为%)。
2024 年,伊拉克取得了 20 年来最高的税收财政收入,金额超过
万亿第纳尔(约合 58 亿美元),但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仍
然很低。
投资
外国投资方面,伊拉克吸收投资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交通设
施建设三大行业。
伊拉克石油资源属于国有,外国石油公司与伊拉克石油部和各省的
石油公司合作,作为油田作业者。主要油田包括东巴格达油田、艾哈代
布油田、基尔库克油田、米桑油田、哈法亚油田、鲁迈拉油田、西古
尔纳油田、马季努恩油田和祖拜尔油田等。在伊拉克开展业务的国际石
油公司包括中国的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和振华石油,法国道达尔能
源、英国 BP、意大利 ENI、俄罗斯俄气和卢克石油公司和马来西亚
国家石油公司等。
对外贸易
伊拉克 2024 年出口额为 1,230 亿美元,其中石油出口占比最高,
2024 年原油出口超 12 亿桶,中国和印度是伊拉克石油的最大买家。
2024 年伊拉克进口额为 650 亿美元,主要进口产品包括精炼石油、汽
车、广播设备、珠宝和黄金,主要进口商品来自美国。
外汇管制政策
伊拉克法定货币为第纳尔(IQD)。伊拉克第纳尔与美元可自
由兑换,但汇兑经常受限于美元储备。伊拉克第纳尔与美元最近几年
的汇率变动趋势如下:
表1 2019 年—2024年第纳尔兑美元汇价(1 美元兑第纳尔)
年度 汇率
2019 年 1,182
2020 年 1,192
2021 年 1,450
2022 年 1,450
2023 年 1,313
2024 年 1,300
税收营商环境
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伊拉克在 190
个经济实体中,排名第 172 位,主要由于安全形势动荡、基础设施落后、
法律及金融体系不完善。2021 年 9 月,世界银行宣布停发《全球营商
环境报告》。伊拉克未被列入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排名。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发布了 2023 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公布了 132 个国家的
排名,但伊拉克未上榜。
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还显示,伊拉克 2020
年税收营商环境排名(Rank-Paying taxes)为第 131 位,纳税人平均每
年的纳税次数为 15 次,办理行政手续平均所需时间为 312 小时。
支柱和重点行业
产业结构
2024 年前三季度伊拉克按当前经济活动基本价格计算的各行业
国内GDP 占比如下:
(1) 第一产业
农业、林业、狩猎与渔业占比为%。
(2) 第二产业
采矿及采石业占比为 %(其中原油开采占比为 %,
其他类型的开采占比为 %),制造业占比为 %,水电业占
比为 %,建筑施工业占比为%。
(3) 第三产业
运输、通讯和仓储等行业占比为 %,其中批发、零售和酒店
等行业占比为 %,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等行业占比为
%,公共和私人服务业占比为%。
支柱和重点行业
(1) 石油开采、提炼和天然气开采
伊拉克油气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石油储量 1,450 亿桶,占世界总
储量的 9%,居世界第 5 位;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 万亿立方米, 占
世界总储量的%,居世界第12位。
伊拉克 70%的天然气属于石油伴生气,主要产自北部基尔库克油
田和南部鲁迈拉油田。伊拉克有 9 个集气站,日处理能力达 亿立
方米。天然气通过管道输送至祖拜尔和巴士拉的液化处理站,经液化
处理后出口。
(2) 农牧业
农牧业在伊拉克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伊拉克可耕地面积占
国土总面积的%,农业用地严重依赖地表水,主要集中在底格里
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主要农产品有小麦、黑
麦、大麦、稻米、棉花、烟草、温带水果与椰枣等。农业人口占全国总
人口的三分之一,粮食不能自给。畜牧业主要集中在东北部地区, 西
南部干旱高原上有游牧业。
(3) 旅游业
伊拉克主要旅游景点有乌尔城(公元前 2060 年)遗址、亚述帝
国(公元前 910 年)遗迹和哈特尔城(俗名“太阳城”)遗址。位于
巴格达西南 90 公里处的巴比伦是世界著名的古城遗址,其盛传的“空中
花园”被列为古代世界七大奇迹之一。此外,底格里斯河沿岸的塞琉西
亚和尼姆路德等,均是伊拉克著名古城名胜。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伊拉克是联合国、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欧洲复兴开发银
行等国际和地区的组织成员。
在阿拉伯国家联盟投资促进和保护安排下,伊拉克共签署了 32
个双边协定和 9 个多边协定。其双边协定缔约方包括阿富汗、孟加拉国、
印度、伊朗、日本、约旦、科威特、毛里塔尼亚、韩国、斯里兰卡、叙
利亚、突尼斯、土耳其、英国、越南和也门。这些协定涵盖促进和保护
投资的一般规定、利润汇出条款、诉诸仲裁和解决纠纷条款、公平征用
和损失补偿条款等内容。
伊拉克与 11 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分别为
阿尔及利亚、埃及、约旦、黎巴嫩、阿曼、卡塔尔、苏丹、叙利亚、突尼
斯、也门和阿联酋。此外,伊拉克还签署了几个多边协议,例如1982 年 2
月 27 日与阿拉伯国家签订的“泰西尔”协议。
伊拉克政府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提交了加
入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文书,成为PCT 联盟的第 155 个成员。
PCT 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对伊拉克生效。即日起,伊拉克的发明人可依据
PCT 提交专利申请,作为在 PCT 缔约国寻求专利保护的一种方式。
同时,自 2022 年 4 月 30 日起,外国创新者可借助 PCT 体系,为其在
伊拉克的发明寻求专利保护。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1) “石油换食品”计划框架下合作
1990 年海湾战争爆发后,中国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终止了与
伊拉克的经贸往来。1996 年,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启动,中伊
在该计划框架下恢复了经贸往来。2003 年,受战争影响,中伊双边
贸易额大幅下滑,此后逐步回升。
(2) 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2015 年 12 月,中国和伊拉克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签署共建“一带一
路”合作文件。
(3) “一带一路”倡议下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
中国是伊拉克最大贸易伙伴,伊拉克是中国在阿拉伯国家中第三
大贸易伙伴。2024 年,中伊双边贸易额达 亿美元,同比增长9%,
其中中方出口 亿美元、进口 亿美元。同年,中国
自伊拉克进口原油 6, 万吨,伊拉克是中国第四大原油进口来源国。
(4) 货币互换协议
伊拉克央行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发表声明,允许以人民币直接结算
伊拉克对中国的贸易。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外商投资制度
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根据伊拉克《投资法》成立,是负责相关
外资政策制定、执行和外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每个省也设立投资
委员会的分支机构。该委员会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伊拉克涉及投资活动的现行主要法律法规有《投资法》《所得税
法》《海关法》《私人投资原油炼制法》《国家石油公司法》《财政
资源法》《劳动法》《公司法》和《商业法》等。
与同一地区内的其他国家相比,伊拉克的法律体系对在伊拉克进
行投资或在伊拉克进行贸易的外国公司相对较为有利。外国公司和个
人一般可以全资拥有公司(特定行业限制除外)。
投资行业限制
根据《投资法》相关章节规定,除军工、自然资源、土地(库尔
德斯坦地区除外)等领域外,其他领域均适用《投资法》。
投资相关规定
在伊拉克,投资方式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和股份制等。外资
并购有关事宜可咨询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目前,尚未有中资企业
在当地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对于投资生产性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得少于 25 万美
元,伊拉克雇员人数不得少于全部雇员人数的 50%,此外,生产性企
业要为雇员提供各种福利待遇。
投资吸引力
伊拉克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方面无差别,外资企
业享有与本土企业同等的待遇。外国投资者可在伊拉克证券交易所买
卖股票和申请股票上市,并有权在持有不动产的私营或混合所有制公
司中占有股份。外国投资者还可进行投资证券组合、依法设立分公司
以及注册专利。
石油等优势产业是伊拉克向海外投资者提供鼓励政策的重点行
业。海湾战争后,伊拉克修改了法律法规条款,为跨国石油企业的投资
者提供了更优惠的政策,并降低了此前要求这些公司在获得报酬前必
须完成的生产指标门槛。
目前,伊拉克政府已深刻认识到国家经济过于依赖石油收入所带 来
的弊端,因此加大招商引资政策实施力度,尤其是注重加强对境外 投资
者利益保护以及政策扶持。具体措施包括:大力推动因技术、设 备落后
而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或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与境外企业 进行合资;
在土地、矿产、水、油、电等关键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方 面提供优惠政
策;要求伊拉克政府必须优先从上述与境外投资者合资,
并因此享受政府在土地、矿产、水、油、电等生产要素方面提供优惠
的企业采购;同时提高伊拉克本国可生产产品的进口关税等。
投资退出政策
伊拉克《投资法》允许投资者在缴纳所有税费和清偿所有债务后
在伊拉克中央银行(CBI)的指导下汇出投资和收益。
第二章 伊拉克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目前伊拉克已初步建立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
关税、房地产税及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收制度体系。伊拉克不区分地方税
和中央税。下面是伊拉克主要税种及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伊拉克通常适用 15%的统一税率,但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除
外)的外国石油公司在伊拉克签订的合同及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分
包商等取得的合同收入适用 35%的统一税率,库尔德斯坦地区的所有
产业均适用 15%的统一税率。
(2) 个人所得税
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除外)个人所得税适用 3%-15%的累进
税率,库尔德斯坦地区个人所得税适用 5%的统一税率。
(3) 销售税
伊拉克不征收增值税,但对特定产品征收销售税,伊拉克根据商
品或服务的类型按照不同税率征收销售税。
(4) 房地产税
伊拉克对所有房地产的租赁所得征收房地产税,不动产适用 10%
的统一税率,土地适用 2%的统一税率。
(5) 关税
伊拉克关税税率须以伊拉克关税表及农业协定为准。
(6) 印花税
伊拉克印花税通常适用 %至 3%的不同税率,与政府机构签
订合同适用%的统一税率,在库尔德斯坦地区印花税适用 %的
统一税率。
(7) 社会保障金
伊拉克不同类型雇主的社会保障金缴纳比率不同,通常雇主缴纳
比率为 12%,油气企业(库尔德斯坦地区企业除外)的雇主缴纳比率
为 25%,所有雇员的缴纳比率为 5%。
税收法律体系
伊拉克国内主要税收法律包括经修订的 1959 年第 162 号《房地产
税法》、1979 年第 87 号《房地产租赁法》、1978 年第 85 号《房地产价
值和收益评估法》、经修订的 1982 年第 113 号《所得税法》、
1984 年第 23 号《海关法》、1997 年第 36 号《销售税决议》、2010
年第 22 号《关税法》、2010 年第 19 号《对承包在伊拉克工作的外国
石油公司征收所得税法》及其说明和修正案、2012 年第 71 号《印花税
法》和 2019 年第 9 号《税收处罚特赦法》等。
最新税制变化
伊拉克内阁秘书处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批准了一份旨在保护国内生
产商的额外进口关税清单:
(1) 对进口到伊拉克的“环氧树脂和现代染料”征收 65%的额外
关税;
(2) 对进口到伊拉克的用于洗涤彩色、黑色和深色衣服的洗衣
粉征收 65%的额外关税;
(3) 对进口到伊拉克的地板和衣物清新剂、织物柔软剂、液体
和凝胶征收 65%的额外关税;
(4) 对进口到伊拉克的地板清洁剂和洗洁精征收 65%的额外关
税;
(5) 对进口到伊拉克的卷烟征收 100%的额外关税;
(6) 对进口到伊拉克的以箱子、板材、印刷或未印刷隔板形态
的瓦楞纸板或普通纸板征收 100%的额外关税;
(7) 对进口到伊拉克的酒精饮料征收 200%的额外关税;
(8) 对进口到伊拉克的塑料管道及其配件(PPR&PPRC)征收
20%的额外关税;
(9) 对进口到伊拉克的镀锌和非镀锌金属管征收 15%的额外关
税。
伊拉克对上述进口物品征收额外关税的期限为 4 年,无减免。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
依据伊拉克法律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伊拉克境内的企业为伊
拉克居民企业,不满足上述居民企业判断标准的,从伊拉克境内取得
收入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征收范围
伊拉克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伊拉克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 15%的统一税率,没有累进税率。外
国石油公司及其分公司、办事处和在伊拉克境内开展油气生产相关业
务的分包商的合同收入,适用 35%的统一税率。库尔德斯坦地区的所
有产业均适用 15%的统一税率。
伊拉克根据 2010 年第 19 号《对承包在伊拉克工作的外国石油公司
征收所得税法》发布有关指示,确定对下列合同征税:
(1) 勘探点和油气田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合同;
(2) 地震勘测;
(3) 钻井;
(4) 油井复垦;
(5) 与油井有关的技术操作,包括降低衬砌、固井、油井再生 、
电测深和完井;
(6) 油气开采和生产作业及工业的地面设施;
(7) 注水推动;
(8) 通量管;
(9) 气体处理厂;
(10) 阴极保护;
(11) 石油业相关的工程检测和质量控制;
(12) 水井钻探;
(13) 与开采有关的活动,直至石油或天然气被泵送出口。
税收优惠
(1) 工业项目税收优惠
根据伊拉克《投资法》相关规定,被批准的工业项目可以享受一
定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已获得投资许
可证的投资项目,自项目每个阶段的商业运营之日起,可享受为期
10 年的税费豁免待遇。
除此之外,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有权根据相关经营活动的性质、
地理位置、对就业市场的贡献、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及是否符合 伊
拉克国家利益等因素,在适当的年限和范围内,对任何项目、部门 或地
区提供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
为实施投资项目而进口的资产,如果在投资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3
年内入境伊拉克,则可以免征进口相关税费。另外,下列情况下也可
免征进口税费:
①为增加投资项目在商品、服务或材料方面的设计产能,通过增
加固定资产使产能提升超过15%,或者引入更先进设备以全部或部分
替换项目原有设备,或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升级,通过新增设备、部
件或其组合,以提升生产效率或改善、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在通知
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相关事项后的 3 年内进口的相关资产免征进
口税费;
①为实施投资项目进口的零部件,若其价值不超过项目下固定资
产价值的 20%,且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则可免征进口税费;
①酒店、旅游机构、医院、医疗机构、康复中心及教育和科研机构
的投资项目,可每 4 年至少一次享受进口家具、装饰品及更新换代所需
物资的进口税费,但前提是这些物品须在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批准
进口清单及数量之日起 3 年内运入伊拉克或用于投资项目,且这些物品
不得用于与进口目的相悖的其他用途。
如果发现上述免征税费的资产被违规出售、用于投资项目以外的
用途或其他未经批准的用途,投资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和罚款。
(2) 投资股份占比优惠
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有权根据伊拉克投资人在项目中持有股
份的增加情况,直接按比例延长税费的免税年限,如果伊拉克投资人
在项目中持有的股份超过 50%,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最长可将免税
期限延长至 15 年,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通常不在此列。
如果某一项目在授予的免税期内从一个开发区域转移到另一个
开发区域,根据伊拉克《投资法》第 15 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在剩余
的免税期内该项目仍享受转移前所在开发区内的免税待遇,但应事先
通知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
(3) 自由贸易区
1998 年第 3 号《伊拉克自由贸易区管理局法》规定,伊拉克允许
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企业在自由贸易区投资;伊拉克免征企业在自由
贸易区进口和出口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及其他税费,企业通过自贸区
进口货物进入伊拉克境内的情况除外;伊拉克免征企业投资自由贸易
区项目的所有阶段取得的资本、利润和投资收益的所有税费。
在自由贸易区允许的业务活动包括:
①工业活动,如装配、安装、 和填充过程;
①贮存、再出口和贸易业务;
①各种服务项目及储存和运输项目;
①银行、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①补充和辅助的专业和服务活动。
被禁止的活动包括现行法律不允许的活动,如武器制造、环境污
染行业和在原产地被禁止的活动。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
(1) 收入范围
伊拉克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为除 免
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所有类型收入,根据伊拉克《所得税法》, 应
对以下来源的收入征税:
①商业活动或具有商业性质、职业、专业的活动产生的利润,包
括合同、协议和违约赔偿(赔偿纳税人受到的损失除外);
①债券和证券交易产生的利息、佣金、折扣和利润;
①农业土地出租取得的租金;
①其他。
(2) 免税收入
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农业收入。种植者和畜牧养殖者通过农业和畜牧产品获得的农业
收入,包括畜牧收入;
①房地产收入。适用伊拉克《房地产税法》规定的房地产收入;
①捐赠收入、慈善收入和教育收入。经认可的捐赠收入、宗教机构
以及为了公益目的组建的慈善和教育机构的收入(前提是此收入不是
来自于专业、职业或贸易活动);
①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市政府和本地政府)的收入和利润;
①特别法律或国际协议规定免税的任何收入;
①海洋运输工具的所有者或承租人的收入,须满足以下条件:相
关运输工具用于石油运输,且该收入按《所得税法》第 50 条规定缴纳
交通工具税(税额为运输工具所有人或承租人从乘客、邮件、牲畜及
在伊拉克运输的货物中应收或应得的总金额的 %);若运输工具
所有人未在伊拉克设立代理人,则该运输工具的船长或驾驶员应视为
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代理人;
①合作社的收入;
①通常情况下,伊拉克仅对企业利润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股东无
须对股息收入纳税。但在企业解散或清算时,若向股东分配的款项超
过其原始出资额,且分配资金来源于未纳税的资金池,则该分配款项
应视同股息纳税;
①巴格达市内的豪华酒店和一级酒店在其建造和运营的第一个5
年期内获得的收入。巴格达市外的同类酒店免税期为开业后的 7 年,
但是与这些酒店的业务无关的附属设施(比如商场和展览室)不应免
税,不论这些附属设施是由酒店所有人租赁还是直接开发利用;
①伊拉克本地银行的境外代理银行的佣金收入在获得伊拉克主
管银行的确认之后免税;
①航空公司的收入(部分或全部由财政部部长决定),享受免税 的
前提条件是存在互惠待遇协议并且该航空公司所在的国家与伊拉克
之间存在航线;
①在伊拉克工作的阿拉伯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伊拉克银行和储蓄 基
金中的存款收入,不论这些存款是采用伊拉克货币还是外国货币计量;
①纳税人拥有或经营禽类养殖场所产生的利润;
①非伊拉克陆运运输工具所有者与伊拉克石油和天然气运输总 署
签订协议的收入;
①因房地产及使用权等财产权利被征用而应支付给伊拉克受益 人
的款项;
①捐赠给公共机构及慈善、文化和科学协会的款项;
①烘焙店生产烘烤后重量在 120 克和 165 克之间面包的收入;
①儿童托儿所的收入;
(3) 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在取得收入的年度发生的费用应从该收入
中扣除。可扣除的费用须由合适的凭证予以证明,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①折旧。伊拉克为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设定了最高折旧率,不同行
业设定了不同的折旧率,须要按照具体行业和企业情况具体分析。如
果会计折旧大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限额,则超额部分不得扣除。折旧方
法可以是直线法,也可以是余额递减法;
①利息。为产生或增加收入而借贷和投入的资金所支付的利息;
①开办费。伊拉克《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开办费可以扣除。但是,
根据伊拉克公认会计准则,企业开始经营业务后,开办费可予以资本
化并进行摊销;
①坏账。如果坏账在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并有证据证明该笔坏账
确实无法收回,则该笔坏账可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该笔坏账税前扣
除后收回该笔坏账,则企业应在坏账收回年度就该笔坏账收入缴纳
企业所得税。该条款的规定不包括通过保险或其他类似性质合同收回
的款项;
①公益捐赠。向政府和社会公共部门,或者经认可的科学、文化、教
育、慈善和宗教组织(列于财政部部长发布的组织名单之中)做出的
公益捐赠;
①修理费。为维护机器设备或更新工具、部件而支出的款项;
①租金。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合理租金支出;
①无形资产的摊销。不超过纳税人发生的成本而且不超过折旧方法
规定限额的部分;
①租地造屋者的年度成本。包括土地租金以及地上建筑物的建造成
本;
①其他扣除。包括实际缴纳的税费(所得税和房地产税除外)、
依法支付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障费、年度人寿保险费支出(不超过 2,000
第纳尔)以及其他保险费支出(不超过 500 第纳尔),但相关保险必
须通过伊拉克保险公司购买。
(4) 亏损弥补
纳税人在伊拉克境内发生亏损,如有相关文件证实,可从同一纳税
年度应纳税的其他来源产生的利润中弥补。不能以此种方式弥补的亏损,
可在连续 5 年内从纳税人的收入中弥补,亏损弥补的条件如下:
①每年弥补连续 5 年中任意一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的比例不得
超过一半;
①只能从发生亏损的同一来源的收入中扣除。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伊拉克公司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享受境外税收抵免。一般来说,
境外税收抵免的限额为伊拉克公司就外国收入按本国税法规定应缴 纳
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的部分可在未来 5 年内进行结转抵免。
在抵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时,应注意下列特殊规定:
(1) 在当年和往年均有需抵免的税款时,优先以往年缴纳的所
得税进行结转抵免;
(2) 伊拉克公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应就伊
拉克公司从各国取得的收入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3) 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须由相关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缴
纳凭证副本或税款缴纳金额确认函予以证明。
合并纳税
伊拉克《所得税法》暂无合并纳税的政策规定。
非居民企业
概述
依据伊拉克法律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伊拉克境内的企业为伊
拉克居民企业,不满足上述居民企业判断标准的企业为伊拉克非居民
企业。
征收范围
伊拉克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伊拉克境内的收入缴纳伊拉克企
业所得税。如果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伊拉克非居民企业将被认定
“在伊拉克开展业务”,须在伊拉克履行纳税义务:
(1) 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伊拉克;
(2) 履行约定的地点在伊拉克;
(3) 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地点在伊拉克;
(4) 付款地点在伊拉克。
伊拉克 2014 年对以上四个条件进行了补充,供应合同、与供应合
同相关的补充或补充服务以及专业服务三类合同须单独判定。
(1) 供应合同
在伊拉克,如果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来自供应合同的收入应
当纳税:
①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在伊拉克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合同由
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负责人、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任何员工或任何其他
在伊拉克居住并有权签署合同的人签署;
①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在伊拉克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合同由
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负责人、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任何员工或任何其他
在伊拉克居住且有权履行或执行合同的其他人员履行或执行;
①合同的法律手续和要求已经以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名义完
成(例如:报关、缴纳关税、开具信用证或任何相关程序,无论供应
商或服务提供商是否在伊拉克有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代理);
①根据合同向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款项全部或部分在伊
拉克收款,无论支付时使用何种币种;
①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用以物易物方式收到付款。
(2) 与供应合同相关的补充或补充服务
在伊拉克就供应合同提供的补充或补充服务(如安装、监督、维
修或工程服务)所产生的收入须纳税,不论这些服务是包括在供应合
同中还是在独立合同中。此外,服务是否征税与供应合同是否征税分
开确定。
(3) 专业服务
法人或自然人在伊拉克提供的专业服务须纳税,不论这些服务是
否包括在供应合同或独立合同中,也不论付款地点在何处。服务是否
征税与供应合同是否征税分开确定。
在满足上述第(1)至(3)条所述情况时,如果供应商或服务提 供
商授权伊拉克居民纳税人代表其签订并履行合同,则双方均须纳税, 居
民纳税人就其服务佣金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就合同产生的利润纳税。
伊拉克在 2014 年明确下列情况不属于征税范围:
(1) 合同涉及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外国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
在伊拉克境外以伊拉克实体名义签订并履行,且合同涉及开立信用证
或清关提单(或相关程序)的活动;
(2) 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外国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在伊拉克虽
然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但合同在伊拉克境外签订,且该分支机构或
办事处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但是,如果根据该合同规定, 属
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外国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在伊拉克设立的分支机
构或办事处有权取得合同佣金,则该佣金应在伊拉克纳税;
(3) 合同中规定的补充服务和专业服务(如监督、设备测试或
咨询服务)实际在伊拉克境外提供。
税率
伊拉克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与居民企业一致,请参考居民企业税
率章节 。
应纳税所得额
伊拉克非居民企业在伊拉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具体内容
请参考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章节 。
若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共同经营商业企业,税务机关认定双方
因存在特殊关系,且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实质性控制,导致业务安排使居
民企业无法获得利润或所获利润显著低于正常水平,则应按居民企业实
际应获利润对非居民企业征税,并适用居民企业相关规定。若税务机
关判定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金额难以确定,可依据其裁量权, 按非
居民企业通过与居民企业合作经营的商业业务营业额,以公平合理比
例分配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
伊拉克非居民企业在伊拉克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具体内容请参
考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章节 。
预提所得税
(1) 居住在伊拉克境内的任何人直接或代替他人向伊拉克境外
的一人或多人支付款项(无论是以现金方式还是转账方式),支付的
款项为债券、抵押、贷款、存款和预付款相关的利息,以及年度津贴、退
休金或其他年度付款时,支付方应向伊拉克税务机关缴纳金额为应支付
款项 15%的预提所得税。
银行作为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免于缴纳该税款。上述负责支付
利息和其他年度付款的支付方有权从其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应支付给
税务机关的税款,但该支付方在每次代表伊拉克境外的纳税人缴纳税
款时都应向其提供一份包含以下信息的书面声明:
①应支付的款项;
①上述款项的税率和税额;
①支付的净额。
(2) 考虑到股东分派股息的利润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伊拉克
对股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 库尔德斯坦地区财政部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在
库尔德斯坦地区实施预提所得税的 7 号税法条例,具体如下:
伊拉克境内的非居民实体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视同利润的 15%
缴纳预提所得税。具体的视同利润率参见下表:
表 2 预提所得税视同利润表
序号 合同类型 利润率
1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5%
2 商誉、商标、专利、版权、标志合同 75%
3 研究咨询合同 50%
4 营销合同 40%
5 广告合同 30%
6 合约服务合同 20%
7 安装、建造、运营、维护合同及包含多项活动的任何合同 25%
8 运动员及艺术家合同 30%
9 商誉、商标、专利、版权和标志合同(2009 年-2015 年) 20%
10 商誉、商标、专利、版权和标志合同(2016 年-2017 年) 60%
11 商誉、商标、专利、版权和标志合同(2018 年-2020 年) 65%
12 商誉、商标、专利、版权和标志合同(2021 年及以后) 75%
13
未包含在上表中的合同,由税务和公共房地产总局负责确
定其利润率
税款预留(Tax Retention)
伊拉克《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须向税务局披露与外国供应商
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信息,以便税务局确定合同签订方的纳税义务和相
应的税率。付款人在根据合同付款时可能适用不同税率,最高预留比
例不超过付款总额的 10%(库尔德斯坦地区税款预留标准通常为
5%)。
外国石油公司应按石油合同总额的 7%扣除分包商预留税款,非
石油合同的扣除比率为 %。支付方须在付款后 30 日内将预留税款
划转至税务机关。在出示所得税清缴证明后,税款预留扣除的款项可
以返还给外国供应商。
亏损弥补
伊拉克非居民企业在伊拉克亏损弥补的计算方法,具体计算请参
考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章节 。
申报制度
伊拉克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
在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除外),伊拉克公司以及在伊拉克经
营的外国分支机构必须将按照伊拉克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并经过审
计的财务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5 个月内(即
5 月 31 日前)以阿拉伯语提交。
在库尔德斯坦地区,伊拉克公司以及在伊拉克经营的外国分支机
构进行纳税申报时只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被库尔德斯坦地区税务机关列为大型纳税人的公司还须提交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伊拉克财政部可以对企业当年应税收入进行预估,并根据预估结
果要求预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根据伊拉克《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因素包括国籍和
居住时间等。伊拉克国民在收入发生年度内,若在伊拉克居住满 4 个
月,或虽在伊拉克境外临时居住,但在伊拉克有永久性住所或营业场所,
则被视为伊拉克居民纳税人。其他阿拉伯国家国民,只要在伊拉克工
作,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即为伊拉克居民纳税人。非伊拉克国民和非
阿拉伯国家国民满足下述居住条件之一,视为伊拉克居民纳税人:
(1) 在伊拉克连续居住满 4 个月,或者在 1 个纳税年度内居住
累计满 6 个月;
(2) 在伊拉克居住,且被伊拉克法人实体雇佣,或因具备科学
及技术专长受雇于《投资法》规定的免税工业项目(由伊拉克国家投
资委员会决定并授予免税资格),不论其居住时间。
此外,伊拉克官方部门和机构的官员、雇员或退休人员,若其居 住
于伊拉克境外或受伊拉克政府指派为伊拉克境外的法人提供服务, 且其
在工作地点取得的收入免税,则这些人也属于伊拉克居民纳税人。
征收范围
伊拉克的居民纳税人在伊拉克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
养老金、奖金、劳务报酬、津贴、住房和食品补贴等),无论其收入 来
自何处,均须纳税。对于没有伊拉克国籍的人士,其从伊拉克境外 取得
的收入不征税。
在满足下列特定条件之一时,《所得税法》规定,夫妻双方可共
同选择申请将收入合并,并以丈夫名义进行纳税申报:
(1) 丈夫无应税收入;
(2) 丈夫或妻子的收入低于税前扣除额。
另外,未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的收入,也应并入其父亲的收入中
进行纳税申报,如果父亲已经去世,则其收入应以母亲、监护人或受
托人的名义进行纳税申报。
合并纳税时,丈夫可以同时享受其本人、妻子及子女的税前扣除
额。
希望合并征税的纳税人应在当年 1 月 31 日之前向丈夫主要雇主提
交申请。主要雇主在确认合并条件符合后,应将夫妻双方的收入合并,
并通知妻子的雇主,说明其收入情况,以便将其收入加到丈夫的收入中,
并从其工资中扣除税款。妻子的雇主有义务将妻子收入的任何变化通知
丈夫的雇主。如果丈夫无应税收入,则应向妻子的主要雇主提交申请。
税率
在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除外),伊拉克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
税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表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年收入 税率
≤250,000 第纳尔 3%
250,000-500,000(含)第纳尔 5%
500,000-1,000,000(含)第纳尔 10%
>1,000,000 第纳尔 15%
在缴纳月度个人所得税时,应将上表中的收入除以 12 后适用相
应税率。
在库尔德斯坦地区,伊拉克的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虽然名义税
率为 15%,但实际中通常适用 5%的统一税率。
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1) 外国使领馆支付给其外交官员的工资和津贴;支付给非外
交人员及外国领事馆的非伊拉克籍职员的工资和津贴,可按照内阁的
决定在互惠待遇条约下免税;
(2) 外国荣誉领事的收入(但仅限于其从任命其为荣誉领事的
国家获得的收入免税);
(3) 来自以下来源的退休人员或其家属的收入:
①退休金;
①养老金奖金;
①服务期满补偿;
①年假工资。
(4) 联合国从自身预算中支付给其官员和雇员的工资和津贴;
(5) 作为报酬或补偿一次性支付给死亡人员家属的款项或者因
为伤亡而支付给纳税人的赔偿;
(6) 税法规定用于石油运输的海运工具的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收
入;
(7) 自然人从伊拉克银行及储蓄基金中的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
(8) 政府授予公民的奖励金;
(9) 政府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10) 纳税人拥有或经营的家禽养殖场和孵化场获得的利润;
(11) 政府或公共部门为公文写作、翻译、版权或印刷工作而支
付的款项;
(12) 耕种者和畜牧业者从农业和畜牧产品中获得的收入;
(13) 非伊拉克籍陆运运输工具所有者与伊拉克石油和天然气
运输总署签订协议的收入。
税前扣除
在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除外),居民纳税人享有下列扣除和
津贴,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个人扣除项:
①男性和未婚女性(不包括离异或丧偶者),作为雇员可扣除
2,500,000 第纳尔(每月 208,333 第纳尔);
①对于已婚男性,如果其妻子是家庭主妇且没有收入,或选择将
其收入与丈夫合并纳税,则该已婚男性可扣除 4,500,000 第纳尔(每
月 375,000 第纳尔),其中包括其本人享有的 2,500,000 第纳尔和妻
子享有的 2,000,000 第纳尔的扣除额;
①纳税人可享受每位子女 200,000 第纳尔的扣除额(即每月
16,667 第纳尔)。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包括:纳税人依法抚养的女儿;
因精神或身体残疾无法谋生的儿子;以及已满 18 周岁但仍在中学或
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学业的子女。但是,若子女年满 18 周岁且年收入
超过 200,000 第纳尔,则纳税人不得享受该扣除额;
①超过 63 周岁的老人,可扣除 300,000 第纳尔(每月 25,000 第纳
尔);
①离异或丧偶女性,可扣除320,000第纳尔(每月26,667第纳尔);
①已婚女性,如果其有应税收入,且其丈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
其他收入来源,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扣除 5,000,000 第纳尔(每
月 416,667 第纳尔)。
若居民纳税人不是伊拉克人,则其享受的个人扣除项金额应按其
在伊拉克居住的完整月份数与当年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2) 缴纳的伊拉克社会保障金;
(3) 境外雇员的派遣及海外津贴,扣除上限为基本薪资的 25%;
(4) 从政府、公共机构和地方当局收到的工资的 100%金额;
(5) 一般津贴,最高可达基本工资的 30%;
(6) 私营企业员工每月取得的住房、交通、伙食、服装及危险
工作津贴,不超过月工资 10%的部分可以扣除。
在库尔德斯坦地区,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以下个人扣除和津贴,在
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员工月收入首次达到 100 万伊拉克第纳尔;
(2) 员工缴纳的伊拉克社会保障金;
(3) 一般津贴,最高可达基本工资的 30%。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有收入-法定税前扣除项目。如果无法确
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可将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
依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享受境外税收抵免。一般来说,境外
税收抵免的限额为个人就境外收入按本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超出的部分可在未来 5 年内进行抵免。其余境外税收抵免规定
可参考 小节内容。
其他
伊拉克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类似于预扣制度(PayAs
You Earn,PAYE),雇主有义务在支付给雇员工资薪金时代扣税款,
并在次月 15 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雇主如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义务,则须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伊拉克雇主为工作人员提供住宿,视同公司为部分员工发放非货
币性福利,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伊拉克
税务局 2007 年第 1 号文件规定,该非货币性福利的确定规则如下:
(1) 未配置家具的住房,按月工资的 11%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配置家具的住房或提供酒店住宿,按月工资的 2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
(3) 将雇主用于办公地点的建筑或房屋作为住房,按月工资的
1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活动房或移动房屋,按月工资的 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除符合 章节居民纳税人条件之外的居民都被认定为伊拉克
非居民纳税人。
征收范围
伊拉克非居民纳税人只须对其来源于伊拉克境内的所得征税,即
使来源于伊拉克的所得并未在伊拉克境内收取。
税率
伊拉克非居民纳税人适用税率与居民纳税人一致,请参考居民纳
税人税率章节 。
税前扣除
伊拉克非居民纳税人暂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税收优惠
伊拉克非居民纳税人暂无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
应纳税额
伊拉克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居民纳税人一致,请
参考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章节 。
申报制度
雇主有责任代其在伊拉克工作的雇员每月或每季度向伊拉克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申报表中应注明以下信息:
(1) 雇员的姓名、地址、工资、津贴和其他支付给雇员的款项;
(2) 通过雇主领取养老金等款项的人员姓名、地址及款项金额。
在税务机关特别要求时,雇员须亲自提交纳税申报表。
雇主对雇员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养老金等形式的所得)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在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除外),雇员的预扣
税款必须在次月 15 日之前缴纳并提交月度申报表,雇主须代雇员提
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须在纳税年度次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完成。在库尔德斯坦地区,雇主有责任并须从雇员的收入
中扣缴税款,预扣税款和季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季度结束后的21
日内缴纳和提交,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必须在纳税年度次年的 3
月 1 日之前进行。
销售税
概述
伊拉克不征收增值税,但针对特定的产品征收销售税:
(1) 对豪华酒店和餐厅提供的服务按 10%税率征收销售税,该
税款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税款上缴财
政部;
(2) 对纳税人向消费者在伊拉克境内提供的移动电话服务或互
联网服务销售额按 20%的税率征收销售税,销售税税款直接包含在移
动电话服务费和互联网服务费中;
(3) 对进口的各类车辆按 15%的税率征收销售税,该税款由边
境口岸的税务机关征收;
(4) 对进口香烟(烟草)和酒精饮料按 300%的税率征收销售税,
该税款由边境口岸的税务机关征收;
(5) 对个人购买伊拉克境内外出发航班的旅行机票征收 15%的
销售税,该税款由伊拉克航空公司、其他国家航空公司以及旅行和旅
游办公室负责征收。
税收优惠
伊拉克暂无销售税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申报制度
伊拉克销售税的计税期间为 3 个月,纳税人应于每 3 个月结束后的
次月提交由专业会计师公证的报告,该报告应按照税务总局编制的表
格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对于进口业务,销售税由边境口岸的
税务机关收取。
其他税(费)
房地产税
概述
伊拉克对所有房地产(包括房屋、院落、花园、固定船舶等)的
租赁所得征收房地产税,纳税人为房地产所有者或长期(5 年以上)
承租人。如果无法找到房地产所有者或长期承租人,将对占用该房地
产的人征收税款。若房地产以居住和住房为条件设定抵押,则抵押人应
缴纳该税款。
当房地产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持有时,适用以下规定:
(1) 实际占有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均为纳税人,每人按份分摊税
款;
(2) 若实际占有房地产的人并非所有权人,则税务机关有权要
求其他所有权人代为支付房地产税;
(3) 如果税务机关无法找到任何所有权人,则向实际占有房地
产的人征收税款;
(4) 如果房地产实际处于空置状态,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出租,
并用租金收入支付房地产税。
下列房地产免税:
(1) 属于国家、公共机构和部门且未出租的房地产;
(2) 用于储存农业机械、牲畜及农民住宅的房地产,条件是房
地产位于农场内部或村庄中;
(3) 未出租且专门用于经法律批准活动的清真寺、教堂的房地
产,以及用于服务这些宗教机构人员居住的独立房地产;
(4) 若依法批准的宗教团体和慈善基金会拥有的房地产用于学
校、医院、医疗中心、孤儿院、养老院或类似用途,则符合免税条件;
(5) 根据特殊法律、条约或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
协议,永久或暂时免征房地产税的房地产;
(6) 由外国国家所有并用于其政治代表居住或作为其正式办公
场所的房地产,可按照内阁的决定在互惠待遇条约下免税;
(7) 依法批准的政治党派、委员会、工会、公共利益团体及体
育俱乐部所拥有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必须用于直接支持该组织活动
的用途;
(8) 用于经济活动的房地产,条件是该经济活动的经营者须缴
纳该活动对应的所得税;
(9) 个人购买且入住未超过 1 年的住宅或公寓;
(10) 由房屋所有者的父母或其中一方或已婚子女或其中一方
居住的一栋住宅或一套公寓免征房地产税;
(11) 新建的房地产和楼层自竣工之日起 5 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如果上述免税房地产被用于非免税用途,则应在用途变更之日起
1 个月内报告。没有及时报告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当于未缴税款(不考
虑附加税)的罚款,如果同一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则罚款金额为未缴
税款(不考虑附加税)的两倍。
税率
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以年为单位收取的每处房地产的
实际或预估租金,不动产适用 10%的统一税率。
此外,如果纳税人从房地产获得的收入超过 75 万第纳尔,则应
按下列比例征收附加税:
(1) 超过 75 万第纳尔没有超过 125 万第纳尔的部分,征收 5%
的附加税;
(2) 超过 125 万第纳尔没有超过 175 万第纳尔的部分,征收10%
的附加税;
(3) 超过 175 万第纳尔没有超过 225 万第纳尔的部分,征收15%
的附加税;
(4) 超过 225 万第纳尔的部分,征收 20%的附加税。
应纳税额
房地产税依照每处房地产的年度收入减除 10%的维护费用后的
余值计算缴纳。
应纳税额=房地产年度收入×(1-10%)×税率。
房地产税应纳税额由内阁设立的估算委员会负责估算,房地产税
在估算完成后开始正式征收,估算结果有效期为 5 年。纳税人若对估算
金额存有异议,可依法提出申诉。如果房地产租金发生变化,纳税
人须在变更之日起 1 个月内报告。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情况对房地产税
应纳税额进行重新估算。
申报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缴纳房地产税,并在通知书
中载明税款金额及缴纳期限。纳税人须凭该缴款通知书,向指定税务
机关缴纳税款。其中除附加税以外的其他应纳税额,应在下列期限内
缴纳:
(1)50%的应纳税额应在当年 1 月 1 日前完成缴纳;
(2)剩余的 50%应纳税额应在当年 7 月 1 日前完成缴纳。
如果纳税人未及时缴纳房地产税(不考虑附加税),则每逾期半
年须加收 10%的税款。
关税
纳税义务人
进出伊拉克领土的所有货物的所有人或推定所有人为关税的纳
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
除非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以任何形式进出伊拉克领
土的所有货物都应缴纳关税。
税率
伊拉克关税税率应以伊拉克关税表及农业协定为准,但在紧急情
况下,内阁可应财政部部长的要求修改关税表和农业协定中规定的关税。
《关税法》规定对未列入关税表的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不超过其
价值的 20%。此外,《关税法》还规定征收额外关税是暂时征收,若
额外关税的征收理由不再存在,则应立即停止。伊拉克列入关税表的
部分货物的关税税率如下:
表4 部分货物关税税率表
货物 关税税率
活体动物 10%-30%
肉类及食用内脏 10%-30%
鱼类、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
脊椎动物
20%-30%
乳制品、鸟蛋、天然蜂蜜 3%-30%
可食用蔬菜、植物,根茎和青葱 5%-30%
可食用水果、坚果、柑橘类水果皮、西瓜和
哈密瓜
5%-40%
咖啡、茶、马黛茶、调味品及佐料 5%-20%
谷物 0%-5%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种子淀粉、根或葱淀
粉、菊粉、小麦面筋
5%-15%
油籽及含油果实,杂粮、种子及果实,工业
或药用植物,稻草及饲料
0%-15%
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汁液和提取物 5%-50%
动植物油脂及其裂解产品、预制食用油脂、
动植物蜡
5%-10%
糖和糖果 5%-50%
可可和可可制品 5%-50%
饮料、酒精溶液和醋 10%-80%
烟草和烟草制品替代品 15%-50%
盐、硫磺、泥土和石头、石膏、石灰和水泥 0%-25%
矿石、矿渣和灰烬 0%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 0%-10%
化学工业或相关工业的产品 0%-15%
有机化学品 0%-15%
医药产品 0%-15%
肥料 10%
鞣革、染色用提取物、鞣革原料及其衍生物、 0%-20%
货物 关税税率
酊剂、颜料及其他着色材料、油漆和清漆、
胶泥(腻子)和油墨
香精挥发油、树脂(类树脂)物质提取物、
香料制剂、化妆品或美容品(盥洗用品)
15%-30%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
人造蜡、调制蜡、抛光剂或擦洗剂、蜡烛及
类似品、塑形膏、牙科用蜡及以石膏为基质
的牙科制剂
5%-50%
火药、炸药、烟火制品、火柴、烟火合金、
某些可燃制剂
5%-50%
摄影和电影制品 5%-20%
税收优惠
(1) 《海关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①按照财政部部长规定的条件豁免以下物品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A.商业样品;
B. 在互惠范围内,船只、飞机所需的零件、润滑油、燃料等,及
其乘客和机组人员在国外航行所必需的物品;
C. 广告和宣传用的材料和物品;
D. 外方参加在伊拉克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所进口的用于宣传、招待、
建立及美化展厅的物品,每个国家免税额度不得超过 300 第纳尔;
E. 非商业性质的个人物品,如奖章、体育和科学奖品等。
①以下组织机构所获得的用于建立、配备设施和开展业务的捐赠、
礼品可免除关税及其他税费:
A. 清真寺、教堂、寺庙和其他宗教场所(免税期限和例外情况由
财政部部长决定);
B. 孤儿院、收容所、老年人盲人残疾人护理中心、慈善机构; C.
医院、诊所、政府或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机构附属的医疗中心; D.
卫生部设立的帮助和安置老人和残疾人的特别机构;
E.国营和国有的消防队。
①下列物品按互惠条件(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条件)免除关
税和其他税费:
A. 官方许可的飞机零件,及工具、零部件和必需的设备;
B. 官方许可的飞机、出境的火车餐车、轮船所消耗或装备的用品
及燃料;
C. 海关总署决定此项豁免所需的条件。
(2) 《关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①伊拉克《关税法》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对容器和包装物单独
征收关税:
A. 关税表另有规定;
B. 如果容器和包装物不是进口货物的普通容器和包装物,则可被
视为商品;
C. 对单独征收关税的容器和包装物的价值应加入其内含商品中,
如果关税等于或低于对其内含商品征收的关税,则应对其征收相同的
关税。
①对没有商业价值的样品免征进口关税;
①通过邮寄的货物可在确定的限额内免征关税,但此规定不适用
于为了免除关税而将货物分拆邮寄的情形。
(3) 《投资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根据伊拉克《投资法》相关规定,在伊拉克获得投资许可证的项
目,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①伊拉克免除投资者在项目建立阶段和根据项目基本设计开始
其各阶段的商业运作之前为投资项目目的而进口的资产的关税及其
他税费;
①伊拉克免除投资者为扩建、开发或更新项目所需进口资产的关税,
优惠政策在投资者通知扩建或开发委员会之日起 3 年内有效,进
口资产用途须为将货物、服务或材料项目的供应能力提高 15%以上的
固定资产;
①伊拉克免除投资者为项目进口的备品、备件的关税,但这些备
品、备件的价值不超过资产购买价值的 20%,并且投资者不得将其用
于其他进口目的;
①伊拉克的酒店、旅游机构、医院、卫生保健机构、康复中心和 教
育与科研机构项目用于更新和装修目的进口的家具、陈设和必需品, 应
授予额外的免关税待遇,上述用于更新和装修目的的家具和用品至 少每 4
年进口一次,前提是上述进口物品是在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
对进口清单及其数量审批之日起 3 年内进口到伊拉克或投入项目中
使用,且不得用于进口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①伊拉克免除投资人为项目商业运营进口的原材料的关税及其
他税费,前提是进口的原材料是用于生产政府配给食物、药品和建筑
材料,并非伊拉克生产及现有,并且是环境友好型的;
①除①规定的情况外,伊拉克可根据为项目商业经营而进口的原材
料应在产品制造中的贡献免除投资者的关税及其他税费,由伊拉克国
家投资委员会与各部门协调制定的控制措施确定。
应纳税额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货物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他规定
根据《海关法》相关规定:
关税的征收、修正和废除由财政部部长提议依法进行。
来自与伊拉克签订有双边税收协议的国家的货物应依照双边协
议征收关税。
根据财政部部长建议,依法对部分进口货物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征
收额外补偿关税:
(1) 产地国出口享受直接补贴的货物;
(2) 某国降低价格进行倾销的货物。
根据情况对须缴纳从价税的货物实施现行税率。适用于从量税的
货物,在因自然情况和不可抗力发生造成货物受损的情况未得到海关当
局证实前,全额缴纳税费,在证实后,根据总署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的决议按货物受损比例相应减少税费,货主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法》
第 74 条规定中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货物存放期限届满前,应结算货物的存储费用,
在未得到正式延长通知的情况下,在截止日期当日按现行关税结算。
非法从保税仓库中运出的货物自运出之日起,按现行关税结算。
在仓库检查时发现明显减少的货物,自发现减少之日或发生之日起,
按现行关税结算。
走私货物或被判处为走私品的货物在被查处之日、发生之日(如
能确定)或结算之日起按现行关税缴纳费用。如果在结算前判决未最
终确定的,税费依照判决缴纳。
社会保障金
2023 年 11 月 26 日,伊拉克新的第 18 号社会保障法生效,替代
了 1971 年第 39 号旧法。根据该法律规定,下列人员须缴纳社会保障金
(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同时覆盖了工伤、疾病和职业病保
险,失业补贴保险,自愿退休保险和非正式就业人员保险,以及医疗
保险、社会服务和对在职妇女的生育保险):
(1) 混合经济部门、私营部门和合作部门的雇员,受《劳动法 》
规定约束的自雇人士;
(2) 国家部门和公共部门中的非正式员工。
社会保障金的费率如下:
(1) 通常情况下,雇主应从雇员全部工资和津贴中代扣 5%用于
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雇主应额外承担相当于雇员全部工资和津贴
12%的费用,为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占比 8%)和社会保险费
(占比 4%,其中 1%用于工伤、疾病和职业病保险,1%用于失业
补贴保险,2%用于医疗保险、社会服务和对在职妇女的生育保险);
(2) 对于在伊拉克境内从事商业活动、且利润源于生产并出口
石油及其他碳氢化合物材料销售,或相关权利销售的私营及混合经济部
门雇主,除须从雇员全部工资和津贴中代扣 5%作为养老保险费外, 还
须按雇员全部工资和津贴的 25%为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15%)和 社
会保险费(10%,其中 3%用于工伤、疾病和职业病保险,3%用于
失业补贴保险,4%用于医疗保险、社会服务和对在职妇女的生育保
险)。
在上述第(1)条所述情况下,由国家按雇员全部工资和津贴的
8%拨款存入社会保障基金,但上述第(2)条所述情况下的雇主以
及雇佣外籍员工的雇主,应自行承担这部分社会保障缴款。
上述作为计费基数的“全部工资和津贴”不得低于相关行业或伊拉克
全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按较高者为准),但也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的 5 倍。
雇主原则上须在每月结束后 30 日内缴纳社会保障金。若逾期付款
超过 120 天,则每月对雇主处以相当于应纳社会保障金 1%的罚款, 但
罚款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应纳社会保障金本金。
印花税
伊拉克印花税通常适用%至3%的不同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 公司登记、增资时,按注册资本或增资幅度的%征收;
(2) 在伊拉克出售外国债券和股票应按其价值的%征收;
(3) 每年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按总额%征收;
(4) 签署或修改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单及其附属文
件,按最终结算的保险费总额的%征收;
(5) 签署或修改海上、内河、陆地及航空运输风险保险文件,
船舶及飞机结构保险文件,按最终结算的保险费总额的 2%征收;
(6) 签署或修改其他保险文件,按最终结算的保险费总额的 3%
征收。
在库尔德斯坦地区印花税适用%的统一税率。
下列活动免征印花税:
(1) 外国外交和领事机构的业务;
(2) 国际机构和组织的业务;
(3) 法律认可的宗教场所、学校和宗教学院的业务等。
印花税原则上通过购买印花税贴纸的方式缴纳,但下列情况下须
以现金方式缴纳:
(1) 与保险文件有关的印花税;
(2) 公司登记、增资时签订合同的印花税;
(3) 印花税金额超过 2,500 第纳尔,且纳税人希望用现金支付;
(4) 内阁命令纳税人用现金支付印花税;
(5) 印花税贴纸售罄。
对于未缴纳印花税或缴纳金额少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除补缴未
缴或少缴的印花税外,其还将被处以不少于 1,000 第纳尔但不多于
10,000 第纳尔的罚款。但若纳税人主动报告其违法行为,可免于罚款处
罚。
在伊拉克境内交易未缴纳印花税的外国债券和股票的人,在补缴
税款同时,还应缴纳相当于其市场价值 10%的罚款。
土地税
概述
位于巴格达市及各省、市、区和街道辖区内的土地,凡用于农业
用途、建筑、商业开发或经济开发之用途,均须缴纳土地税。纳税人
涵盖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长期租赁土地的人、土地实际占有
人,以及交由投入信托基金管理的土地之受托人。
下列土地免土地税:
(1) 每个纳税人拥有的不超过 800 平方米的单块土地;
(2) 属于国家、公共机构和部门的土地;
(3) 指定为礼拜场所、学校、协会、工会、联合会、教育和慈
善机构以及墓地的土地;
(4) 属于外国政府的土地,可在互惠待遇条约下免税;
(5) 因法律原因无法分割或出售的土地地块;
(6) 经内阁批准用于公共利益和目的的土地。
税率和应纳税额
土地税每年按土地评估价值的 2%征收,如果纳税人持有土地
超过 15 年,则从第 16 年开始停止征收土地税。
申报制度
每个纳税人必须在取得土地之日起 3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关
于其拥有的土地地块的书面声明,说明其面积和位置,并在税务机关
规定的期限内将地块所有权变更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如果纳税人不
提交相关信息,应当处以不超过 250 第纳尔的罚款。
土地税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在 7 月 2 日和 12 月 1 日之前缴纳一半
的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1982 年,伊拉克根据 1981 年财政部第 92 号法律成立了税务总局
(General Commissionof Taxes),取代了20 世纪20 年代成立的收入总局
和进口总局,建立了统一的税务机构体系。税务总局隶属于伊拉克财政
部,内部设立了 16 个部门,分别为商业部门、企业部门、房地产转让
收益部门、房地产部门、直接扣除部门、技术信息部门、内部监督和
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统计和研究部门、规划和跟踪部门、电子计算部门、
行政部门、公关和媒体部门、法律部门、大型纳税人部门和税务检查部
门。
税务总局在首都巴格达和伊拉克各省设有 57 个分支机构,这些
分支机构直接隶属于税务总局。其中在首都巴格达有 20 个分支机构,
在各省有 37 个分支机构。除此之外,伊拉克还有 15 个边境口岸。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伊拉克的最高税务机关是伊拉克国家税务总局,其中库尔德斯坦
地区的税务管理由库尔德斯坦地区财政部下属的税务和公共房地产
总局负责。
税务总局主要负责执行征税预算、判定纳税人的复议申报、根据
新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完善税收立法的建议、提出开征
新税或取消现有税种的建议及开展大企业纳税人的税务审计工作(例
如指派税务检查人员进行专项调查和解决重大涉税问题)等;各税务
分局主要负责在其权限范围内承担所得税收入核算、纳税人会计核算
审计、实地调查、发放完税证明等工作。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伊拉克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税务登记。针对库尔德斯坦
地区,税务登记通常在进行首次纳税申报时完成,例如公司须在次年6
月 30 日前进行首次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登记通常也在此时点完成。
根据伊拉克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介绍,伊拉克的手工数据系统已
经由全自动的税务识别号码系统取代。新系统已经为每一个纳税人分
配一个单独的税务识别号码,适用于伊拉克埃尔比勒、苏莱曼和杜胡
克等地的税务机关。新系统旨在提升税务征管效能,并对纳税申报的
修改与更新实现统一集中管理。
根据伊拉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所有在伊拉克经营的企业必须于商
业部企业注册处进行注册,随后在税务机关进行注册以获取纳税人识别
号。对于个体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有义务自行向税务局缴纳税款或提
交纳税申报表,或者其雇用了伊拉克员工,则同样须在税务机关完成注
册。纳税人须向税务总局或其分支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企业注册申请
表》(编号 9902)或《个人注册申请表》(编号 9904), 提交至该机
构。此外,企业须随申请表一并提交下列文件:
(1) 商业部企业注册处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副本;
(2) 简单合伙企业须额外提供简单合伙协议副本;
(3) 非政府组织须额外提供国家民间社会事务部颁发的证书副
本。
个人须随申请表一并提交下列文件:
(1) 伊拉克公民必须携带国籍证明和身份证副本;
(2) 非伊拉克公民必须携带护照或旅行证件副本;
(3) 所有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部注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携带商
业部颁发的注册证明副本。而以个人名义或商人身份在伊拉克商会注
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附上商号授权书副本。
税务机关将为完成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该证件详
细载明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法律形式、纳税人类型等
信息。个体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还将载明出生地、出生日期和母亲
姓名,可作为个人的身份证件使用。
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申请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须到伊拉克国家
税务总局法人部门或伊拉克国家税务总局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
开具手续并申领税务登记证的签发表格。该表格是电子生成的,具体填
写了纳税人的信息,如税务识别号码、官方注册文件上的法人名称、纳税
人在伊拉克的地址以及纳税人授权经理的姓名(如适用)。该表格须纳
税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表格内的信息是否正确。纳税人须缴付约
10,000 第纳尔的申请费用。
该表格随后转交给伊拉克国家税务总局的收款部门和直接扣款
部门并加盖公章,以证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符合要求、没有被公开税务
审计并且已经结清了向伊拉克国家税务总局应缴纳的所有税款。不满足
要求的纳税人,在符合上述规定之前,不能取得新的税务登记证。
伊拉克国家税务总局声明,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取得原有税务
登记证的纳税人,仍须按上述程序提交申请,但不会获发新的税务登
记证。此外,伊拉克国家税务总局也规定,即使无法取得新的税务登
记证,纳税人仍然须正常履行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纳税义务,不得中
断税款的申报与缴纳。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账簿设置形式与要求
伊拉克 1985 年第 2 号《所得税商业账簿条例》规定适用本条例的
账簿与文件分别为:
(1) 普通日记账与任何辅助性日记账,如采购日记账、基金日
记账、销售日记账等;
(2) 总账及任何辅助性质的分类账,如固定资产分类账、应收
账款分类账、物料分类账等;
(3) 存货账簿,如原材料簿、产成品簿、为销售而购进的商品
簿等;
(4) 通信档案袋和其他文件。
如果纳税人在电子计算机上记账而不是采用《所得税商业账簿条
例》规定的上述账簿,则须:
(1) 将发生的日常业务以可审查和审计的形式呈现出来,但前
提是这些文件要按照时间顺序包装与装订,在所属的每个纳税年度结
束后由公证人证明;
(2) 纳税人在使用电子计算机编制账目时,还必须将电子计算
机上使用的计算制表指南在使用前提交财政当局批准,在每次提交时
都要提前通知财政当局。
会计制度简介
伊拉克的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会计和审计准则委员会
(BAAS),该委员会在联邦最高审计委员会(FBSA)领导下开展工
作,由联邦最高审计委员会主席担任其主席。
所有会计账簿与记录须遵循伊拉克公认会计准则,并以当地货币
为记账单位,用阿拉伯语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且须进行公证或审计。
1997年《伊拉克公司法》第21号规定了伊拉克的财务报告要求。
其中笼统地提及了股份制公司和私营公司应适用“国际会计准则”, 但
并未明确提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这种模糊性导致了伊拉
克在法律上是否要求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许
多伊拉克公司仍在采用伊拉克会计和审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准则。
2004年《伊拉克银行法》包含一项在银行机构内应用“国际会计准
则”的一般规定(第42条),但并未明确要求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
为会计核算的唯一依据。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要求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但第42条第1款第c项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会计原则和方
法必须符合伊拉克中央银行(CBI)的特殊指令。2016年,中央银行
发布指令,要求伊拉克银行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指定的“国际
会计准则”。2019年,中央银行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要求,要求其遵守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9(IFRS 9),并于2020年3月就IFRS 9的应用提供了
额外指导。
账簿凭证的保存
会计账簿和记录应使用阿拉伯语并在纳税人工作场所或伊拉克
境内其他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场所妥善保管,且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1) 纳税年度
伊拉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
(2) 合并申报
伊拉克《所得税法》并无合并申报纳税的相关规定。
(3) 申报要求
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除外)企业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 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公司纳税申报表,在税务机关发出付款通知且对纳税申
报进行评估后支付税款。此外,除常规申报期外,税务机关可 要求任何
纳税人,或虽未注册为纳税人但被税务机关认定具有纳税义 务的个人或
实体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人须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
或通过其他官方渠道公告之日起 21 日内提交该申报表。若税务机关
认定存在正当理由,亦可将上述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库尔德斯坦地区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截止日期是 5 月 31 日,但库尔
德斯坦地区的所有纳税人都可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
6 月 30 日。税务机关如不认可企业自行计算的税额,可以根据所获取
的资料对收入及税额进行核定,纳税人应在核定结果公布之日起21 日
内缴纳税款。纳税人不进行申报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直接核定收入及
税额,但不免除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的责任。
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税务机关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的,可准许 其
分期缴纳税款,但应明确告知纳税人各期应纳税额及缴款截止日期。分期
缴纳获准后,若纳税人未能在任一期税款到期日后 21 日内足额缴纳,则
全部剩余税款自动到期,而纳税人须立即清偿,税务机关无 须另行通知。
(4) 退税
根据伊拉克《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支付的超出
应纳税额部分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前提是纳税人应在发生超额支付
的财年结束后的 5 年内提出退税申请。财政当局通过直接扣税方式征收
的税款应立即退还,纳税人无须提交申请书。
(5) 罚款
①对于未缴或迟缴税金的罚款规定如下:
财政当局书面告知纳税人缴税,书面通知中说明应纳税额及到期
日期,纳税人在缴税通知上签字视为缴税通知已经送达,当纳税人未
在通知日期后的 21 日内纳税,则财政当局对纳税人延迟或未缴纳的
税款征收 5%的罚款,若在第一个期限到期后的 21 日内(即总共 42
日)仍未纳税,则加处以 5%的罚款。
①对于未能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罚款规定
如下: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 5 个月内(库尔德斯坦地区为 6 个月)
未提交纳税申报表,将处以应纳税额 1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500,000
第纳尔(库尔德斯坦地区最高为 75,000 第纳尔)。
境外分支机构未能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提交财务报表将处以
10,000 第纳尔的罚款,除非上述分支机构能够证明延误是由于合法原
因所致且得到了财政当局的确认。
①如果纳税人没有根据规定保留适当的会计记录,对其罚款最高
可达应纳税所得额的 25%。
个人所得税
(1) 纳税年度
伊拉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
(2) 申报和缴纳
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除外)雇主须代扣代缴雇员个人所得税,
并在次月 15 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此外,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清缴须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在库尔德斯坦地区,雇主须向库尔德斯坦地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
雇员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的每个月,雇主须从雇员所得中代扣税
款,并按季度在每个季度次月的 21 日前,向税务机关代缴税款。此
外,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必须在纳税年度的次年 3 月 1 日之前完成。
(3) 罚款
同 (5)企业所得税罚款部分。此外,如税务机关认为某纳
税人试图通过离境逃避其本人或代表他人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 可
要求相关国家机关暂缓或禁止其离境,并应同时通报该纳税人的身份
信息及所涉税款金额。
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规定较为简单,详见第二章相关内容。
税务检查
伊拉克的所有纳税人(被归类为库尔德斯坦地区大型纳税人的公
司除外),在提交所得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计,既
可以接受申报表并根据申报信息审计税款,也可以拒绝接受申报表并
根据其他信息评估应纳税额,并可能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税务机关可
要求任何它认为掌握必要信息的人员,提供与纳税人纳税评估相关的
资料)。对于库尔德斯坦地区被归为大型纳税人的公司,税务申报则
在纳税人自我评估基础上进行。
此外,伊拉克有法定的税务检查规定,税务机关会详细审查纳税人
的财务报表,确定纳税人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税金,如已足额缴纳, 则
会签发清税文件。外资石油公司应当适用 2010 年第 19 号《对承包在伊
拉克工作的外国石油公司征收所得税法》及其说明和修正案的规定,税
务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局会根据伊拉克《所得税法》第 32 条, 基于抽样
的方法对外资石油公司开展年度税务审计。
《所得税法》第 31 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人的住所或经营
场所开展检查,如果纳税人在隶属于不同税务机关的多个地点开展业
务,税务机关可决定在其中一个或多个地点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
税务机关有权对所有纳税人过去五个课税年度的收入实施重新评估(如
果存在包括书面信息在内的实质性证据表明该收入应课税额低于实
际课税额)。
税务代理
《所得税法》第 25 条规定,企业受托处理税务事务的经理、会计
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与税务评
估和缴纳有关的一切事项,除此之外伊拉克没有关于税务代理的相关
规定。
法律责任
(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①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A. 违反《伊拉克所得税商业账簿条例》人员,应处以扣除法定津贴
前课税收入 10%-25%的罚款,但是罚款金额不应低于 500 第纳尔。
B. 上诉委员会有权受理财政当局移交的有关违反《伊拉克所得税
商业账簿条例》及其修订案(或其任何其他替代法规)的规定的案件,
并执行该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措施。如果纳税人没有支付罚款,案件应移
交给相关法庭进行刑事处罚,以监禁代替罚款。
①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A. 管辖法庭认定的实施以下任何行为的任何人都应处以不超过 1
年的监禁:
a. 故意提交虚假报表或虚假信息,或者将虚假报表或信息包含在
与纳税有关的纳税申报表、账目或报表中,或者隐匿应该说明的信息, 其
意图是为获得减税、津贴或者自身或他人的应纳税额的扣除或者已经支
付的款项的退款。
b. 编制或提交虚假或不完整的账目、纳税申报表、报表;协助、
煽动或与他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
B. 任何人为逃避根据伊拉克《所得税法》已征收或要征收的全部
或部分税款而实施了欺诈或欺骗行为,如果经管辖法庭证明,则应对
其处以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监禁。税务机关还可扣押纳税人试图隐匿或
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财产。
C. 财政当局在相关判决最终确定之后,应将作为 (1)①A、
B 规定的诉讼案件主体的所得税加倍。
D. 管辖法庭认定的实施以下任何行为的任何人都应处以不低于
100 第纳尔、不超过 500 第纳尔的罚款:
a. 拒绝或拖延向税务机关提交《所得税法》规定其有义务或被要
求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或其他陈述或信息;
b. 纳税人被发现持有与他人收入有关的信息、陈述、文件、清单、
申报表或其副本,且该信息、陈述、文件、清单、申报表或其副本信息
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同 (5)企业所得税罚款部分。
(3) 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规定较为简单,详见第二章相关内容。
伊拉克税收案件的追溯期为 5 年,但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的
追溯期将超过 5 年。
此外,从税务审计或税务检查部门取得清税文件是非常重要的。
若企业未取得相应清税文件,在政府投标以及其他领域,都可能会影响
到公司的经营发展。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目前,伊拉克《所得税法》并无关于常设机构的准确定义。因此,
非居民纳税人妥善管控在伊拉克境内的商业活动非常重要。企业如在伊
拉克境内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均应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内部法务和
外部咨询机构,来确定企业是否应当进行法律上的登记注册以及开始纳
税申报。
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
伊拉克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请参考 居民纳税人税收
征收和管理。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伊拉克是联合国成员国,但其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 合组
织”或“OECD”)的成员国。当前伊拉克税法体系下,并无转 让定价的准确定义
和详细规定。伊拉克税法仅有第三方独立交易原则, 在此原则下,关联
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与第三方独立交易相同的定 价原则与方法。否则,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和纳税调整。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即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
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伊拉克暂无关联关系判定标准的政策规定。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伊拉克暂无关联交易基本类型的政策规定。
关联申报管理
伊拉克暂无关联申报管理的政策规定。
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
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分类及准备主体
伊拉克暂无同期资料分类及准备主体的政策规定。
具体要求及内容
伊拉克暂无同期资料具体要求及内容的政策规定。
转让定价调查
转让定价调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
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调查。
原则
伊拉克没有具体的转让定价立法,其税法中仅有关于第三方独立
交易原则规定的条款。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伊拉克暂无转让定价方法的政策规定。
转让定价调查
伊拉克暂无转让定价调查的政策规定。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
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事先
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例如转让定价方法、可比公司、相应的调整、
关键性假设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
适用范围
伊拉克暂无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的政策规定。
程序
伊拉克暂无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政策规定。
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制度在许多国家是
一种为防止国内税基侵蚀和阻止居民纳税人收入转移到不征税或征
税率低的其他税收管辖地区而实行的制度。
判定标准
伊拉克暂无受控外国企业判定标准的政策规定。
税务调整
伊拉克暂无受控外国企业税务调整的政策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成本分摊协议,是参与方共同签署的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
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活动成本的协议;是参与方之间
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以确定参与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
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与风险,同时确定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
劳务、权利等活动带来的各参与方利益的性质和范围。
主要内容
伊拉克暂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主要内容的政策规定。
税务调整
伊拉克暂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税务调整的政策规定。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他
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
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
根据经合组织的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等比,
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OECD 推荐使用的资本
弱化方法中主要包括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
判定标准
伊拉克暂无资本弱化判定标准的政策规定。
税务调整
伊拉克暂无资本弱化税务调整的政策规定。
法律责任
伊拉克暂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法律责任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税收争议概述
中国和伊拉克目前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如果纳税人在伊拉克投资
期间发生税收争议,可以通过伊拉克当地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解决。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1) 税收立法缺陷引起的争议,如征纳双方对税法理解不同引
起的争议;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引起的争议;
(3) 税务机关责任引起的争议等。
主要解决途径
纳税人在被告知课税收入和应纳税款之后,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日内,向发出课税通知的财政当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的任何办公室
提交书面异议并说明反对的理由以及修改意见。纳税人必须要向财政
当局提交为了验证这一异议所必需的有关收入的账簿、记录和必要的
报表。财政当局如果确信异议纳税人因为不在伊拉克、因病无法工作
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而无法提交上述必需的文件,则财政当局
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后接受异议。
财政当局只有在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后才予以考虑纳税人的异
议。如果纳税人不能全额支付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发
出的指令分期收取税款(纳税人提出异议时,须先行缴纳应纳税款的
25%至 50%,其余金额等额分期支付),但应将每笔分期支付税款的
金额和到期日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接受分期支付税款,但纳税人
在到期日后的 21 日内没有支付分期税款,那么财政当局无须事先通知,
所有分期税款自动到期支付,并额外收取纳税人税款金额 5%的
罚款。如果纳税人在第一个21 日期限到期后的21 日内仍然没有纳税,
则该罚款金额加倍。
财政部部长或其授权人员如果认为纳税人纳税延误是由于纳税
人不在伊拉克、因病不能工作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致,则可以
部分或全部免除纳税人的上述额外款项。如果额外款项已支付(符合
上述原因的条件下),财政部可退还额外的款项。
如果异议纳税人和财政当局之间就课税达成一致,或者如果在法
定期限到期后提交异议,而财政当局不同意延期,则课税决定应为最
终决定,不接受对课税决定提出的上诉。
如果纳税人关于收入金额或纳税额的异议被财政当局拒绝,纳税 人
可以通过在收到拒绝通知后的 21 日内以向上诉委员会或国家税务总局的
任何办公室提交上诉书的方式对拒绝决定提出上诉。纳税人应 通过文件、
记录和其他报表证明其主张。财政当局如果认为上诉人因 为不在伊拉克、
因病无法工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而未能及时 提交上诉书,而且
上诉人向财政当局提交上诉时不存在不应有的延误, 则财政当局可以接
受在上诉书的法定期限到期后提交的上诉书。如果 纳税人没有支付要求
的分期税款,则上诉委员会不受理上诉,除非纳 税人主动纳税。
上诉委员会应提前至少 7 日将上诉审理日期告知上诉人和财政
当局。双方都应在规定的日期亲自或通过代表参与上诉审理,或者也
可以说明他们同意已经提交给上诉委员会的书面声明。上诉委员会可
以取消、确认、增加或减少征税额,并在其决定中说明原因。上诉委
员会还可以在双方或任何一方在没有合法的理由下未能参与审理的
情况下确认纳税额或者将上诉的审理推迟至上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
日期。
上诉委员会可以审理和裁决与应纳税收入的确定、退税以及津贴
有关的所有事宜。财政当局应在其与纳税人被告知裁决结果之后执行
裁决。如果裁决的税额为 10,000 第纳尔或以下的情况,上诉委员会
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如果裁决的税额超过 10,000 第纳尔,财政当局
和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裁决通知后 15 日内向最高上诉工作组提交异议。最
高上诉工作组可以取消、确认或修改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其裁决为最终
裁决。如果纳税人希望向最高上诉工作组提出针对上诉委员会裁决的异议,
则必须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支付费用。费用金额为裁决税额的 1%,最高为
1,000 第纳尔。费用被视为国库的最终收入。
《房地产税法》特别规定,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存
在异议,须在收到评估结果后的 30 日内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纳税人在
收到税务机关提出相关异议的副本后,应在十日内向复审委员会提交
书面陈述,以供其裁决。复审委员会审核异议时,应听取房地产事务专
家的意见,审查必要文件,并进行实地查勘。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出席成员签署。若复审委员会驳回异议或变更
估价,应将决定分别通知纳税人及税务机关。
纳税人如对复审委员会的决议不满,应在收到决议之日起 30 日
内向财政部设立的房地产税中心提起异议,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支付
2,500 第纳尔的费用。若纳税人未能在财政年度结束前提出异议(除非
有正当理由),则丧失向房地产税中心提起异议的权利。在审核异议
时,房地产税中心有权核查房地产状况,必要时可传唤纳税人及税务
机关代表到场。房地产中心有权撤销、维持或变更复审委员会的决议,
其决定为最终裁定,不可再行上诉。
伊拉克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伊拉克税收争议解决的主要部门包括:上诉委员会和最高上诉工
作组。
上诉委员会应由财政部部长在政府公报发出通知后组建,以审理
上诉案件,并且应由 1 名至少二级法官以及 2 名专业财务官员组成。如
果成员缺席,则可以同等条件任命补充成员。
最高上诉工作组由最高法院 1 名法官领导,由来自财政部的 2 名
局长和分别来自伊拉克商会联盟和伊拉克产业联盟的 2 名成员组成,
主要通过财政部部长在政府公报发布的声明组建。
处理房地产税相关争议的部门包括上诉委员会和财政部设立的
房地产税中心。其中上诉委员会通常由市长或财务人员担任主任,由
另一名财务人员和两名房地产专家担任成员。而房地产税中心由司法
部长提名的一级法官担任主任,由一名具有至少二级职称的建筑或土
木工程师以及一名级别不低于经理的财务人员担任成员。
第六章 在伊拉克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国际
化新机遇和新平台。无论是通过绿地投资(即中国企业通过在东道国
内依据当地法律设立的运营实体开展业务)与沿线国家进行国际产能
合作,还是作为投资方对海外基建项目进行投资和运营,亦或通过对
海外资产或公司的收购,获取海外市场通路、资产、自然资源或技术
等,对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而言都是有效的途径。机遇与风险同在,中
国企业在伊拉克的投资也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伊拉克的整体监管环境
仍然不透明,《投资法》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投资法律框架。我们
将常见的投资税务风险介绍如下。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中资企业“走出去”,在当地依法设立企业,既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的前提,又是未来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
(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伊拉克注册的企业可以是分公司、独资、合资、合作、有限责
任公司和代表处等形式,外国公司在伊拉克采用的主要企业形式有分
公司、代表处和有限责任公司。
(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伊拉克贸易部下设的公司注册处负责公司实体的注册登记。
(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①有限责任公司
A. 根据《公司法》第 6 条第 2 款,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超过 25 个
自然人或法人设立,认购其股权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 根据《公司法》第 12 条第 1 款,股东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无
论是伊拉克国籍和非伊拉克国籍(但少数情况下有国籍限制),都有
权获得《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员资格,除非根据法律或根据主管法
庭或授权政府机构做出的决议,禁止该法人或自然人拥有以上资格身
份;
C.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组织文件为公司组织大纲(Company
Statement)或公司章程(CompanyContract)。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股东,
则采用组织大纲作为公司主要组织文件;如果公司有不止一名股东,
则采用公司章程;
D. 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部分由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部分基于公司注册处的实务惯例;
E. 根据《公司法》第 28 条第 1 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
低不得少于 100 万第纳尔。在实践中,公司注册处的要求是公司名称
中每提及一项业务就需要 100 万第纳尔的注册资本。石油行业上游企业
须满足更高的注册资本要求;
F. 根据《公司法》第 53 条,在成立证书颁发前,注册资本必须
全部出资到位。公司注册资本应以伊拉克第纳尔计量。此外,《公司
法》第 30 条规定,每一股面值应为 1 第纳尔,发行价应不高于或低于
该价值。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设置多个股份类别;
G.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而是设一名来自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执
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任命和授权,执行董事根据任命其职位的
部门指令在主管部门赋予的权利和管辖范围内对公司及其活动管理承
担必要职责。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决策机关是股东大会。
①分公司
A. 有下列情形的外国公司可以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成立分公
司:根据第 5 号《分公司条例》第 1 条第 1 款,该外国公司已经与伊拉
克政府机关或实体签订合同在伊拉克境内开展工作;根据《分公司
条例》第 2 条第 1 款,该外国公司是已经签订上述合同的公司的分包商;
B. 根据《分公司条例》第 3 条第 1 款,与伊拉克政府机关或实体签
订商品或材料供应合同的外国公司无须在伊拉克境内注册成立分公
司,但前提是该合同的履行不需要该外国公司在伊拉克境内设立实体
或在伊拉克境内提供服务;
C. 根据《分公司条例》第 4 条,在注册成立分公司时须向公司注册
处提交文件。在实践中,注册程序部分由《分公司条例》规定,部分
基于公司注册处的实务惯例;
D. 根据《分公司条例》第 5 条第 2 款,该注册程序的一个重要步骤
是取得行业批准,即公司注册处将请求外国公司拟经营业务所在行业
的主管部委或监管机构的批准;
E. 根据《分公司条例》第 6 条第 1 款,分公司应由外国公司授权一
名经理负责管理,并要求该经理常驻伊拉克。在实践中,分公司经理
只要持有伊拉克联邦的有效入境签证即为满足该要求。
①代表处
A. 根据《分公司条例》第 1 条第 2 款,外国公司可以在伊拉克申请
注册成立代表处。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营销活动,不得进行贸易活动;
B. 根据《分公司条例》第 19 条第 1 款,如果代表处的外国母公司
就伊拉克境内的工作签订符合条件的政府合同,则该外国公司必须向
公司注册处申请将代表处变更为分公司;
C. 根据《分公司条例》第 19 条第 2 款,在分公司清算后,外国公
司可以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成立代表处。
外国公司不得同时在伊拉克境内设立分公司和代表处。
信息报告制度
(1) 伊拉克的相关规定
伊拉克 1985 年第 2 号《所得税商业账簿条例》规定,下列纳税人
必须按照规定保存会计账簿和资料,并将在经审计师审计和认证后的
最终账目提交给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①混合或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混合公司或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责
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①外国公司和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①简单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类型的合伙企业(如果企业注册资
本超过 300 万第纳尔);
①项目成本不低于 300 万第纳尔的一等、二等个体经营者;
①进出口额不低于 亿第纳尔的进出口商;
①拥有电影院、广场、体育场馆等旅游、娱乐、休闲设施以及三星
级以上酒店的业主;
①一等和二等餐厅老板;
①私人和商业药店的业主。
下列纳税人保存的会计账簿和资料,无须经审计师审计和认证:
①简单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类型的合伙企业(如果企业注册资
本未超过 300 万第纳尔);
①项目成本不低于 300 万第纳尔的三等个体经营者;
①进出口额低于 亿第纳尔的进出口商;
①承包合同总金额超过 亿第纳尔的承包商;
①审计和会计事务所、科研和咨询事务所以及旅行社的所有者;
①佣金代理、报关代理、保险代理;
①汽车陈列室业主;
①公共拍卖师。
此外,如果纳税人与外国承包商签署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第纳尔,
则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下列信息:
①纳税人和承包商全名;
①承包商在伊拉克境外的地址以及伊拉克境内的地址(如有);
①代表承包商签署合同的人员姓名、职位、国籍和住所地址;
①合同编号、日期、有效期、签订地点、总金额、计量货币、合同
性质、结算方式等;
①关于承包商是否在伊拉克有代理人的说明,如果有,则须进一
步提供代理人的全名、地址、权限等信息;
①合同已付及预付金额、留存税扣缴金额详情;
①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明细。
如果纳税人与外国承包商签署合同金额没有超过 500 万第纳尔,
则应向税务机关报告下列信息:
①承包商全名和商业名称;
①合同金额;
①承包商完整地址和联系方式;
①购买材料和服务的类型。
伊拉克现阶段尽管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税务申报、缴纳和
审计体系,但在税务法律实施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与现行法律法
规相冲突或背离的现象,建议中资企业密切跟踪伊拉克税务法律变动
形势,积极与伊拉克税务机关沟通。
(2) 中国的相关规定
中国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是中国居民企业须向中
国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要信息之一。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新时期,
企业海外经营的动态,特别是利润情况,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
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在纳税年度中的任意一天,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直
接或间接(境外存在多层架构的)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 10%(含)以上的(在判定表决权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
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 50%的,按 100%计算),
由直接进行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境内多层架构中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股权的居民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居民企业合伙人报送《居民企业境外
投资信息报告表》。
中国居民企业应当依法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参股外国企业
的信息,这也是控制海外利润的境内税务风险的重要步骤之一。
纳税申报风险
“走出去”企业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海外投资,需要考虑税务相关因
素及潜在的税务风险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及盈利产生的影响,这是项目
决策和经营阶段采取有效税务风险应对策略的前提。
“走出去”企业到伊拉克投资,包括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成立分公
司和代表处,都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中国派遣员工和当地员工的个
人所得税、关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申报纳税及合规性风险。
在伊拉克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 投资阶段风险
中国企业在伊拉克设立子公司,应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适用性及
将款项汇出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
等)。
此外,如果采用收购当地企业的形式,还应考虑被收购企业的潜
在税务负债、风险和或有事项,以及收购成功后的税务事项的有效整合。
(2) 退出阶段风险
中国企业在伊拉克投资,应充分考虑退出阶段的风险。子公司采
用清算退出时,应充分考虑伊拉克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税务成
本与风险,包括当地各类税种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
在伊拉克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在伊拉克设立代表处或海外分公司,可能会被视为伊拉
克税收居民企业,进而产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走出去” 企
业在伊拉克设立代表处,还应充分考虑代表处的业务范围设置是否符
合伊拉克税法的规定,以及是否被视为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引起其他
税种的涉税风险。
在伊拉克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暂无。
调查认定风险
中国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
术转让、股权变动等方面频繁发生关联交易,应积极控制转让定价风险。
企业应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以下简称
“BEPS”)行动计划提出的转让定价安排与无形资产相关 的价值创造相
匹配、与风险和资本相关的价值创造相匹配及与其他高 风险交易的价值
创造相匹配的原则。
根据BEPS 行动计划提出的转让定价文档新标准,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规定了新的转让定价合
规要求,包括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含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同
期资料;之后,又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管
理、立案调查调整、复议及相互协商程序相关规则及处理等事项。
中国企业在伊拉克设有子公司,应注意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虽
然伊拉克暂未出台专门的转让定价法律,但税务机关对不合理定价交
易拥有调查和重新定价权。因此,建议在伊拉克设立的子公司,在每
一纳税年度结束后,及时准备关联交易相关材料,以备当地税务机关
检查。
其他风险
(1) 政治风险
伊拉克国内政治局势严峻,安全形势不容乐观。2019 年起,伊拉
克民众因为对国家政治腐败、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不满,开始大规 模抗
议,伊拉克正在面临着国际动荡和周边环境带来的发展安全问题, 给本
国的商业环境改善带来严重阻碍。俄乌冲突在给伊拉克带来能源 收入增
加的同时,导致其国内粮食安全、通胀等问题加重,影响社会 稳定。全
球和地区大国突破伊拉克边境进行军事活动,对伊拉克境内 的投资安全
产生不利影响。
(2) 劳务合作风险
根据伊拉克法律法规要求,通常情况下用工单位的本地员工与外籍
劳工比例为 1:1。由于伊拉克失业人员众多,政府对大规模引进外籍劳
工持谨慎态度。伊拉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作为伊拉克劳动许可的主管部
门,其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其与业主部门协调,导致流程冗长。
目前,伊拉克安全形势严峻,暴力恐怖活动频发,且该国国内法
律法规尚不完善,双边劳务合作宜采取审慎态度。鉴于中伊两国赔偿
标准相差巨大,派出劳工前,务必明确发生意外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标准,
明确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和善后工作分工。
(3) 税收法律法规更新风险
伊拉克政府会不定期根据经贸数据(如国内预算、产值等情况),
对某些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对象做出调整,对某一行业或地区实施新的税
收优惠政策,或临时颁布专门的税收法规,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一定影响。
“走出去”企业如果事先没有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的税收制度,也没有
实时关注其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动,就会造成税收优惠应
享未享或违反税收政策等后果。企业应提高对伊拉克税收制度的重视
程度,充分掌握境外税收环境。
(4) 国际竞争风险
地缘政治等众多因素使欧美企业在伊拉克承揽工程项目时比中
国企业更有优势。欧美企业不仅实力雄厚、技术先进,而且竞争手段
多样化。以石油行业为例,近年来欧美企业与伊拉克合作很多,在伊
拉克油气工业重建中已抢占先机,中国企业可考虑加强与欧美企业合
作,共担风险。
(5) 海外工程项目
海外工程项目也是“走出去”的常见形态之一。以海外工程项目最
常见的设计、采购与施工三个模块为例,每个模块都有其自身的税务特
点和风险,中国企业亦可以相应制定适当的应对方案以进行税务风险
的管控。
①设计环节的税务关注点主要包括中国国内以及伊拉克的所得
税风险和常设机构风险等;
①采购环节需要考虑的税务关键点主要是采购主体的企业所得税
成本和流转税成本。若设备的采购和供应由中国企业完成,则相应的利
润须缴纳 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在当前中国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下,
还可能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产生一定的增值税成本。此外, 通过中国
主体进行采购和供应可能还存在外汇管制和汇率波动风险。一些企业
考虑通过离岸采购和供应平台进行上述活动,这样的平台往往选址在一
些常见的自由贸易港,比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但通过平台进行活动
也有利有弊,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①在境外工程项目中,往往需要由当地法律实体来开展当地的建筑
施工部分。当前,在伊拉克境内对商业活动的妥善管控非常重要, 需
确保当地实体符合登记注册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与此同时,也需
注意未来利润汇回的税务成本及合规管理。此外,公司可能还会面
临当地税务机关对合同价款分割合理性的询问,特别是针对分配给当
地公司的部分,是否符合第三方独立交易原则,因此需要公司在项目
整体层面进行有效的安排。
海外工程项目在税务角度存在着远高于国内工程项目的复杂度
和风险,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税务规划机遇,妥善管控国际税务风险并善
于利用规划机会,不仅能提升海外工程项目的税务效益和整体财务效
益,也能提升公司在参与海外工程项目时的整体竞争力。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3]
世界银行:
[4] 伊拉克中央银行:
[5] 伊拉克中央统计局:
[6]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7]1982 年第 113 号《所得税法》(Income Tax Law of 1982),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
会网站,
[8]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伊拉克 2024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9] 《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伊拉克 2021 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
[10]2006 年第 13 号《投资法》,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网站, [11]
《Worldwide Tax Summary 2025》,普华永道 PwC,
[12]《International Tax Iraq Highlights 2025》,德勤 Deloitte, [13]2010 年
第 19 号《在伊拉克承包经营的外国石油公司征收所得税法》(The Law of Imposing an Income Tax on
Foreign OilCompanies Contracting to Work in Iraq),伊拉克司法部网站,
[14]1997 年第 21 号《公司法》(Company Law),伊拉克司法部网站,
[15]2010 年第 22 号《关税法》(Custom Tariff Law),伊拉克司法部网站, q
[16]1985 年第 2号《伊拉克所得税商业账簿条例》,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ml
附录A 伊拉克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序
号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
构
英文简称 网址
1 伊拉克内阁 Councilof Ministries
2 伊拉克议会 IraqiParliament
3 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4 财政部 Ministry ofFinance
5 规划部 Ministry of Planning
6 青年和体育部 Ministry ofYouth and Sports
7 司法部 Ministry of Justice
8 移民和难民部
Ministry ofMigration and
Displaced
9
伊拉克国家投资委
员会
National InvestmentCommission
10 中央银行 Central Bank ofIraq
11 国家税务总局 General Commission for Taxes
12 海关总署 General Commission of Customs
13 库尔德自治区政府 Kurdistan Regional Government
14 巴格达省政府 Baghdad Governorate
15 中央统计局
Central Statistical Organization
Iraq
16
联合国计划开发署
伊拉克分署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in Iraq
17 总理办公室 Prime Minister Office
18 国防部 Ministry of Defense
19 内政部 Ministry ofInterior
20 石油部 Ministry of Oil
21 电力部 Ministry of Electricity
22 贸易部 Ministry ofTrade
23 交通部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24 卫生部 Ministry ofHealth
25 教育部 Ministry ofEducation
26 农业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27 工业矿产部 Ministry ofIndustry and Minerals
28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Affairs
29 水资源部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30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
究部
Ministry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ScientificResearch
31 住房和建设部
Ministryof Housing and
Construction
32 通信部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33 文化部 Ministry of Culture
34 伊拉克股票市场 IraqStockExchanges
35 巴格达商务中心 Baghdad Business Center
36 巴士拉商务中心 Basra Business Center
.
com
附录B 伊拉克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序号 签署方 协定名称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1
阿拉伯经济联
盟理事会
阿拉伯经济联盟理事会
所得税和资本税条约
1973 年 12 月 3 日 1975 年 7 月 13 日
2 也门
伊拉克-也门所得税和
资本税条约
2001 年 12 月 25 日 尚未生效
3 美国
伊拉克-美国 FATCA 协
议
2014 年 5 月 30 日 尚未生效
4
阿拉伯联合酋
长国
伊拉克-阿拉伯联合酋
长国所得税和资本税条
约
2017 年 10 月 3 日 尚未生效
5 乌克兰
伊拉克-乌克兰所得税
条约
日期不详 尚未生效
6 土耳其
伊拉克-土耳其所得税
条约
2020 年 12 月 17 日 尚未生效
7 突尼斯
伊拉克-突尼斯所得税
条约
2001 年 4 月 2 日 尚未生效
8 苏丹
伊拉克-苏丹所得税条
约
2002 年 4 月 27 日 尚未生效
9 沙特阿拉伯
伊拉克-沙特阿拉伯所
得税和资本税条约
2021 年 3 月 31 日 尚未生效
10 俄罗斯
伊拉克-俄罗斯所得税
条约
日期不详 尚未生效
11 罗马尼亚
伊拉克-罗马尼亚所得
税条约
日期不详 尚未生效
12 荷兰
伊拉克-荷兰所得税条
约
2019 年 7 月 1 日 尚未生效
13 科威特
伊拉克-科威特所得税
和资本税条约
2019 年 5 月 12 日 尚未生效
14 韩国
伊拉克-韩国所得税和
资本税条约
草签 尚未生效
15 伊朗
伊朗-伊拉克所得税和
资本条约
2011 年 7 月 6 日 尚未生效
序号 签署方 协定名称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16 匈牙利
匈牙利-伊拉克所得税
和资本税条约
2016 年 11 月 22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17 法国
法国-伊拉克社会保障
协定(学生)
1972 年 4 月 7 日 1973 年 3 月 1 日
18 埃及
埃及-伊拉克所得税和
资本税条约
1968 年 3 月 31 日 1968 年 12 月 2 日
19 捷克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伊拉克所
得税条约
草签 尚未生效
20 亚美尼亚
亚美尼亚-伊拉克所得
税和资本税条约
草签 尚未生效
21 瑞士
瑞士-伊拉克所得税和
资本税条约
草签 尚未生效
22 阿曼
阿曼-伊拉克所得税和
资本税条约
草签 尚未生效
23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伊拉克所得
税和资本税条约
草签 尚未生效
24 卡塔尔
卡塔尔-伊拉克所得税
和资本税条约
草签 尚未生效
25 白俄罗斯
白俄罗斯-伊拉克投资
保护协定
2014 年 8 月 23 日 2016 年 8 月 11 日
26 土耳其
土耳其-伊拉克投资保
护协定
2024 年 4 月 22 日 尚未生效
编写人员:王蕾 马玉忠 王斐
审校人员:罗旖璇 谢娟 李珂 潘瑞娉 姜海霞 吴智博 雍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