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教术径自年管短2∞1年12月Dec., 2∞l 第23卷第6期Geological Technoeconomic Management Vol. 23 No. 6 以地租理论构筑矿业税费体系的探讨刘三昌,王丽艳(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系、外语系,河北石家庄05∞31)[摘要]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依据,分析了我国目前矿业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利于矿业发展的矿业税费体系的新思路。[关键词]地租理论;矿-*-税费体系[中图分类号]y.础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3920 (2∞1) 06-∞22-04 A Study ωof building the 1\但ningTaxs and charg四SystemBased 00 the Land Reot Theory UU San-chang, WA NG Li-yan (Shijiazhu缸19UI versity of Economics, Shijiazhuang 05∞31, China) Abstract: Bωed on Marxism land rent theory, this paper analyzes由eproblems of our current mining taxs and charges system, and puts fOIward new thinkingsωadapt ωthe need of market econo›my and benefit the mining development. Key words: the land rent由eory;由esystem of mining taxs and charges 我国目前的矿业税费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较多地保留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色,已经不能更好地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依据,审视我国目前的矿业税费制度,分析其利弊,以构筑合理的矿业税费体系。一建立矿业税费体系的理论基石一一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1.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的意义;口t收阳稿删m圳1阐峭叫叫刽础;[修町订酬m肌肌ι川-11川.斗1第一f作信者筒介]:)p叮郊j刘三昌(1963-),男1河可北行唐JλA现为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系副教授,曾在《上海会计》扒、中国财经j最ïü等杂志发表论文近z却0霹。主要研究jj向: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22
马克思指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①。"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②。"这说明"农业地租"在采矿业就是矿山地租,矿山地租因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存在。恩格斯指出:消灭土地所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地租一虽然是改变过的形式一转交给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了分离,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只拥有使用权。矿业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向国家缴纳矿山地租。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对我国矿业税费的设置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2.矿山地租的种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国有矿产资源的地租应该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I、级差地租H和垄断地租。绝对地租是指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凭借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矿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加工工业的平均构成,矿产品的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按矿产品价值出售矿产品,矿山企业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绝对地租,应该属于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在我国,它是国家向矿山企业所收取的区域收益,称为"矿区使用费"。级差地租I是指矿产资源的所有者获取的因矿产丰度、赋存条件、开采难易程度及矿山地理位置等有利条件而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因为矿山的经营垄断,矿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必须按劣等生产条件下的个别生产价格确定。所以,经营优等和中等矿山,可以获取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1,应该归属于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在我国,它应该属于国家。级差地租H是指矿产资源投资者把同等数量的资本连续投资在同样自然条件的矿山企业会产生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会取得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11,它应该归属投资者。垄断地租是指矿产资源所有者对某些稀有珍贵的矿产品(如金、银、石油等)凭借其极高的垄断价格出售而取得的超额利润。它应该归属于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在我国,垄断地租应该归属于国家。综上所述,矿产资源所有者一一国家,应从矿业企业取得绝对地租、级差地租I和垄断地租。它是评价现行矿业税费是否合理和设计合理的矿业税费体系的理论依据。二对我国现行矿业税费制度的评价我国矿山企业除缴纳与工商企业相同的常规税种外,还要缴纳体现矿业特色的矿业税费,如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等。其特点是税费种类繁多,税收负担过重,税费确立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为: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产品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般按税款抵扣办法计算征收,即按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使用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阴页,北京人民出版社,阳年。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23
已纳增值税税款,确定应纳税额。而矿山企业购进的物资或者作为劳动工具,或者作为辅助材料用于矿产品的采选过程,没有或很少存在构成应税矿产品的原材料,扣除金额很少。由于扣除项目金额很少,对矿山企业征收增值税,势必会加重企业税收的负担。尽管我国对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改为13%,矿山企业增值税税负仍很大。从国外矿业税费看,除体现所有权的收费外,对矿业适用税种以利润课税为主,或限制某些矿产品消费的消费税或销售税,很少在矿业部门征收增值税。2.资源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家对开采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征收资源税,目的是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征收资源税存在以下问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前后相互矛盾,其规定是"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既然实行探矿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就不应该征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特点的资源税。(2)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调节不同矿山的级差收入,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单位税额体现了税率的变动幅度,如原油税额为8-30元/吨,因此,资源税相当于级差地租I。既然是征收级差地租1,国家完全可以名正言顺地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征收级差地租。(3)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既与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不符,也违背了调节级差收益的初衷。(4)资源税实行属地征收,全部归地方财政,很难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属性。总之,资源税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同时,在征收实践上也存在诸多问题。3.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山企业因开采矿产资源向矿产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补偿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人x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的财产权益。从其设立的目的、计算方法和分配使用等方面类似于国外矿业大国征收的"权利金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还存在以下问题(1)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内涵不太准确,它往往被理解为地质勘查劳动的补偿,实际上,随着地质工作体制的改革,公益'性基础性的地质勘查由国家财政拨款进行,商业性地质勘查成果的价值一般通过市场实现。(2)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外延不明确,一般被理解为绝对地租。实际上设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财产权益,它应该包括资源的成本和部分资源资产的权益,而资源成本可以包括资源保护费和资源、替代费,资产权益可以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I和垄断地租。(3)资源补偿费费率偏低,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不同矿种的费率从销售收人的1%至4%不等,实际上平均只有%,这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外延不相称。原因之一是矿山企业已负担了过高的增值税和资源、税,多数矿山企业已不堪重负。(4)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而后由中央与地方分成,这种体制导致了征收率低(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坐支挪用情况的发生,而且无法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特点。因此,需要改进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使其充分体现国家的财产权益。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998年2月发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规定,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的,需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交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需按矿区范围的面24
积逐年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实际上,无论探矿还是采矿,都要交纳矿区使用费,它类似于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5.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两法"规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形式的探矿权采矿权,还需交纳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它是对矿产资源勘查劳动的补偿。三构筑我国合理的矿业税费体系建立合理的矿业税费体系应该充分考虑矿业特有的规律,尤其是我国矿产资源贫多富少,分布不均之特点;矿业税费设立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还要考虑减轻税负,促进矿山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从以上原则出发,笔者认为我国矿业税费体系应该做以下改革:取消增值税资源税,改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权利金保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保留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这样我国的矿业税费体系成为以"权利金"为中心,兼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体系。权利金是矿产技资所有权人的矿产权益,或称财产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矿区使用费,相当于绝对地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矿产资源勘查劳动的补偿。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两法"规定计算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两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第241号令)实行。以下主要说明"权利金"的内涵、外延、计算、征收、分配和使用。"权利金"是矿产资源价值所有人的财产权益,也称财产所得。权利金一词在中世纪的《罗马法》中已经出现,其含义是矿产资源为皇室所有,开采矿产资源需向皇室献金。目前世界上除拉丁美洲几个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都征收权利金,并且其定义及含义基本保留了原意。按照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权利金就其外延而言,应该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I和垄断地租,还应该包括资源成本。由于绝对地租通过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因此,对于一般矿山企业,权利金通常包括资源成本(资源替代费和资源保护费)和级差地租1,对于开采珍贵稀有矿产品的企业还应包括垄断地租。权利金的计算可以分项计算,而后汇总得出应交权利金。其中:资源、成本和垄断地租可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级差地租可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但比例要体现调节级差收人的原则。权利金的征收应由中央政府所属国家矿业行政部门征收,或者由国家矿业行政部门派出的管理机构征收。这是因为权利金的征收专业性强,由税务部门征管的交易成本太高,同时还可以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特征。权利金必须全部上交国家财政。权利金可用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等4[参考文献][I] 徐禾.政治经济学概论[MJ.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叨8.[2J 王四光.矿产资源资产与矿业权评估原理·规则·案例[MJ.北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