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外来农民工有序流动,发挥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本市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外省市农村户籍的求职者。第三条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本市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为外来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按照免费推荐就业成功人数,对职业介绍机构给予的专项经费补贴。第四条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来源由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解决。第五条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下年度外来农民工流动就业情况预测,编制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预算,上报劳动保障部并抄送市财政局。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下年度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预算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第七条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二)有5名以上的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政策,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员培训结业证书及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门从事外来农民工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三)公示承诺为外来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推荐其成功就业;(四)属于北京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网络的网员单位,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情况能够实现网络化管理;(五)社会诚信度高,未发生因欺骗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等现象;(六)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每推荐1名外来农民工就业给予100元标准补贴。第九条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的报告;(二)《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外来农民工就业花名册》(见附表1);(三)《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录用外来农民工花名册》(见附表2);(四)外来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第十条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半年审核划拨一次,分别在每年6月和11月进行。(一)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于6月5日和11月5日前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所需申请材料上报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外来农民工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开展情况,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与本区县财政局联合审核无误后,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及职业介绍情况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复核无误后下达批复,抄送市财政局和相应区县财政局备案;(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所需申请材料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文件及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下达批复,抄送市财政局及相应区县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财政局备案;(四)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函以及批复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下达到相应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补贴资金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到相应的职业介绍机构。第十一条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在收到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时,应记入“补助收入”科目进行财务核算。第十二条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弥补各项业务经费的不足外,不得用于工程基建、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取得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区县上年度拨付的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的使用情况分别上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局。第十三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局要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范围和程序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外来农民工就业花名册(略)2.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推荐录用外来农民工花名册(略)(200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