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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化是指外商通过增加增资扩股达到对合资企业控股或完全收购合资企业使之成为跨国公司全资的子公司的过程。独资化趋势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虽然从总体上看,有利的一面是主流,但是人们不能忽视独资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面对这种趋势,人们应该考虑四方面对策: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制定反垄断法,对独资企业可能造成的垄断进行制约;抓住时机,调整利用外资的政策;依靠技术创新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建设。独资化趋势是指近几年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时更多的采用独资企业的形式以及原有在华合资企业纷纷增加外方控股比重、甚至是转向独资这一新现象。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二 外商独资全面超过中外合资和合作和原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控股权明显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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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降低了外商的投资成本获取利润的最大化是外商独资化的根本动因。根据垄断优势理论。跨国公司在华独资化倾向之所以越来越强烈.主要是凭借自己的垄断优势以获取垄断利润。资本的本性就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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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化对中国经济的正面效应主要表现在: 弥补了中国建设资金的不足,为中国输入了先进的理念、技术、设备以及科学的管理方式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中国开放型经济的形成 ,营造了竞争环境,增强了竞争意识,提高了竞争能力,为中国人力资源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对国内企业的研发具有带动作用 。负面效应:加剧了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快国内市场的分割 ,阻碍国家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民族品牌被吞噬,引发内企人才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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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策略:外商直接投资独资化趋势既然难以扭转,人们就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采取各种对策使中国经济向着稳定、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
1.在可控制、可监管的范围内适当扩大外债利用规模。 2.加强政府对外商投资的引导和监督。3.外资政策上,逐步取消外资的优惠政策,使内资企业享有同外资企业一样的政策。 4.加强企业的品牌意识。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没有作为特许和专营的行业存在,逐步形成了管理多头、业务主体种类繁多的局面。从总体上讲,融资租赁规模不大,通过融资租赁投入的设备金额占全部设备投资金额不足1%,作为一个行业未能实现其应有的发展规模。
发展前景:我国外资融资租赁业正呈现出投资主体多样化、服务领域广泛化、融资渠道多元化、增资扩股趋势明显和业务模式不断创新等五大发展趋势。首先,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机构类型较全面,既有银行背景的,也有跨国公司设立的专业厂商融资租赁公司,还有投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的公司;其次,在服务领域方面,已不仅仅涉及传统的医疗、印刷、工程机械等领域,还逐渐扩展到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事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第三,融资渠道方面,在充分利用国内资本市场的同时,更加注重利用国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利用金融资产交易所盘活资产也是目前租赁公司关注的重点;第四,随着业务开展,注册资本在2亿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越来越多;第五,在业务模式方面,诸如联合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或租赁债权转让、租赁与信托、银行合作等交易结构的创新越来越多,大大增强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
1.对融资租赁理论缺乏深度研究。
2.未形成与融资租赁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环境
(1)融资租赁业长期得不到经济合同法的约束和有效保护。 (2)融资租赁业没有系统、统一的会计标准。 (3)融资租赁业税收标准不统一。 3.没有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 上的分散局面带来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市场准入没有统一标准。
(2)资金来源和生存空间狭窄
4.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四、发展我国融资租赁的对策
1.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发挥政府在融资租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3.建立全国租赁业协会,实现行业规范化管理
4.建立租赁业风险控制体系
5.租赁公司要重视对租赁从业人员的培养
风险投资的现状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有时也被称为创业投资。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在实施科教兴国发展方略的过程中,产出了大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包括具有较高附加值科研项目,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前景令人乐观。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 (1)由于高科技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公司价值(无形资产)难以认同,影响其成本和收入的变量因素较多,需要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者驾驭。 (2)我国高科技领域的某些方面尚处于世界总体发展水平的落后地位,当前国内的高新技术市场的相当部分被国外产品占领着,在国产科技成果中,真正能够合风险投资胃口的高回报率项目并不多。(3)由于我国目前的发展模式为“政府主导型”,以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为主体的风险资本规模小,同时政府为主要出资方,造成投资主体单一,影响投资效益。加之,风险投资周期长,风险高,政府的财政资金不适合风险投资市场本性。 (4)政府作为主要出资方的同时,又参与投资的运作与管理。(5)利益激励机制不够强化,资金有时必须投向与政治倾向联系密切的项目,如用帮助处于困境中的国有企业。(6)地方政府以财政资金或银行贷款作为风险资本,希望通过投以巨资,扶持高新技术项目发展,带动地方经济腾飞,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急躁和一厢情愿,与风险投资长期的分段渐进的融资方式相悖。 发展前景:1 大力开拓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投资网络,壮大风险投资业的“块头”2 积极引进国际风险投资,走内外并举之路3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4 加快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建立可行的退出机制5 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是吸引和保护风险投资者不可缺少的武器。
三、中国风险投资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就目前而言,投资规模较小,操作不规范,基本处于发展初期,深受以前传统投资理念的制约。
(一)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方面
一般认为,风险资本的大量形成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大量的敢冒风险寻求高额收益的投资者,二是有一批投资者信赖的风险投资家或公司。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存在着风险资本不足和资金规模偏小的问题。
(二)正常运行所需的宏观法律支持和保障方面
在风险投资中,政府的作用除了资金投入外,更重要的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扶持、规范和监控。
(三)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对策
首先,要实现风险资本来源多元化。同时,逐步放宽对保险基金、养老金等金融机构投资的限制,允许其进行风险投资;引入海外风险资本。其次,政府要有选择地参与风险投资。第三,要完善法律制度环境。第四,要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第五,要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市标准较高,建立一个较低成本、较低上市标准的创业板市场势在必行。利用创业板市场,全面加快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建设,产生一个高回报的示范效应。第六,要加快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BOT即建造-运营移交的英文缩写,它是指项目的承建者或发起人通过契约从委托人手中获得某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特许权,承担该项目的头痛子,建造,经营和未回,并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此回收项目投融资经营和未回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权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全部无偿地移交给委托人的一种新的项目投资方式。与一般的委托项目相比,BOT项目大多具有规模大,健身周期长,注入资金量大,设计利益主体多的特点。
BOT投融方式。 2.BOT投融资方式的基本特征。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做法是承担项目的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自主筹资和经营并自享收益承担风险,经营期满后停止经营,并将全部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政府管理。BOT是一种项目投融资和经营方式。发展商回收项目投资的惟一途径是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内运营项目收费或销售项目产品所产生的收益。该方式的投资项目规模较大,经营周期也较长,项目投资风险大,项目建设必须要求各方通力合作。具体来讲,BOT投融资方式的特征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的方面:首先是BOT项目进行的主要是收费性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应该建设却无能力建设的社会基础设施,项目的最终拥有者是政府,受益的是整个社会。因此,BOT项目的类型以自然资源开采、电力、水处理、公路和铁路交通为主;其次是BOT项目出现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是由于BOT项目需要用项目产品的收费来偿还项目的投资并取得相应的利润;再次是BOT项目周期长且投资巨大,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就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BOT项目时间长主要是项目批准时间、项目建设时间和项目运营时间都比较长。
3.BOT投融资方式运作的优势。BOT投融资方式运作的优势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一是用BOT 投资模式可解决普遍存在的财政资金不足问题,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解决基础设施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二是虽然BOT项目前期工作准备复杂,但运营管理相对较为简单,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三是有利于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树立有偿使用的新观念,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四是国家一次吸收利用外资,外资逐年收回,有利于引导外资向基础产业合理倾斜,使之真正取得一种规模经济效益;五是项目由企业承担,政府不负债务责任,有利于在不影响政府所有权的前提下,分散基础设施投资风险;六是提高效率,引进技术、管理经验。政府的关键作用是确定价格与特许经营期限,这有利于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此外,采用BOT投融资方式还有利于改善利用外资的结构。
4.BOT的项目风险。BOT项目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是政治风险,是指政局的稳定与否及两国外交关系的变化带来的风险,主要是外商投资需要考虑的;二是政策和法律风险,由于BOT项目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产生风险的环节多,因此对法律公开性、预见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很高,但我国BOT模式的立法很不完善,也没有制度相应的基础设施投资法,现有的行政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又没有普遍适用和确认行为效力的约束力。因此采用这种投融资方式在发生争议并形成诉讼时,可能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判断误区和法律尴尬;三是市场风险,即在项目营运期内,未达到市场预期或是由于市场上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替代产品,致使BOT项目无产品竞争力;四是技术及完工风险,包括由于设计缺陷造成的工程延期,以及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等;五是融资风险,即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变化带来的风险;六是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即由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抵抗的外力带来的风险 1.加大BOT投融资方式的投资力度。 2.正确定位政府在BOT运作模式中的角色。 3.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恶性竞争。 4.有目的地培养储备BOT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