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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新入伙协议书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
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法
达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经营场所:
第四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聘请 为本合伙的法定代
表人,全权负责仁里煤矿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原合伙人共两人(以下共同简称为甲方),分别是:
1、 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 ,现住所 ,
联系方式: 。
2、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第六条:新合伙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XX,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第七条: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
元整,占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 50%。
第八条:乙方出资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于 XX 年 月 日
预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第二次在 XX 年 月 日之前将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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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付清。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应对应缴未缴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本合伙的合伙人。
乙方入伙后即以其 50%的股份比例享有入伙后的各项合伙人
之权益,承担入伙后各项合伙人之义务。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出具《新合伙人出资证明》贰份,
壹份由甲方持有,壹份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以乙方占仁里煤矿 50%的股份比
例为依据,按此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乙方入伙前涉及仁里煤矿的任何纠纷及遗留
问题均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入伙前仁里煤矿的所有债务亦
均由甲方负责清偿,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债务。若乙
方因入伙前之纠纷、遗留问题和债务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
损失的,甲方必须全额赔偿乙方之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入伙后的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清
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各合伙人所占仁里煤矿的股
份比例为据,按股份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原合伙的经营状况与
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乙方负责经营、管
理合伙业务,甲方必须积极协助。其权限是:
1、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2、出售仁里煤矿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物品(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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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全矿职工安排、销售、财务管理等,甲方应积
极做好上层关系、周边关系、当地纠纷等事宜,但不得干扰
乙方进行仁里煤矿的正常经营管理,尽最大努力保证仁里煤
矿的正常生产经营。
4、财务管理方式:乙方应每月结算公布一次财务的盈
余分配表和财务支出分摊表。要每月及时在下个月 3日前公
布公摊费用,重大资金开支必须向全体合伙人商议后,方可
开支。
5、仁里煤矿的煤炭销售价格需经全体合伙人统一议价
后方可定价销售,合伙人以外的购货人必须以现金形式购买
煤炭方可发货。合伙人购买煤炭每月结帐付清,逾期不支付
货款将从股本资金中扣除,不能有任何拖欠理由。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每 向甲方报告合伙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其经营合伙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所产
生的费用及亏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应依照本协议,认
真履行工作职能及合伙人之义务,非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未经
授权禁止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甲方应保证在乙方入伙后,仁里煤矿的开采时间达
两年以上,假如因政策原因、政府行为等任何原因不能保证
在乙方入伙后仁里煤矿两年的开采时间,则自仁里煤矿停矿
之日起,每少一年,甲方必须按每年人民币陆拾万元向乙方
退还入伙股本金,此款必须在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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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若甲方逾期不予退还股本金,第逾期一日,按未退还之
股本金数额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否则承担支付违约金 元的违约责任,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协议签订地北湖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壹式叁份,各合伙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合伙人(甲方): 新合伙人(乙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附件:
新合伙人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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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组建,根据本协议书特发放此证。
兹证明龙政红是仁里煤矿缴清全部出资款的所有人,其
出资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元整,占全体合伙人总出资额
的 50%。
本出资证明经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确认为有效。
特此为证。
原合伙人(甲方): 新合伙人(乙方):
年 月 日
(此证明需全体原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财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