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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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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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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
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
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
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
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
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
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
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
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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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
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
送)等。
第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
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
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
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
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
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
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
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
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
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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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
施。
第七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
(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
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
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
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
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
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
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具
体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
结合 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
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
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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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
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
组织实施本局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罚
在 20xx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
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
处罚 20xx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罚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
报法规科备案。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
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确定
第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
起 7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
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 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
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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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
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
收管理内容的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
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节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
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
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
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
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
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
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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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山鹚肮こ炭 ê徒鹚癐 c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录
入 ctais“注销登记表”中稽查、税政栏次相关内容。属纳
税评估移交案件,将案件结果反馈评估工作环节。
第十九条 除增值税发票协查案件外,检查完毕后,检
查人员除了要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
《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
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人员
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
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
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第二十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
限期改正的,直接转相关岗位审核后,按简易操作程序出
具《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
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
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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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岗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移送稽查部门
立案核查的涉税案件,要严格按规定时限移交稽查局处
理。
第三节 检查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
务分局综合业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
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
毕。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
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部门领
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
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
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
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由日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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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的,对日常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
的,由税政法规部门受理。
税政法规部门在审理日常检查案件后, 应进行案件分
析,提出加强税源管理意见或建议,促进税收管理员提高
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应建立抽复查制度,并由征
管、税政法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节 检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接到审理岗位的《税
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后,应填制《税务文
书送达回证》,将处理或处罚决定书等送达检查对象,并
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对税收管理违法
行为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限
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源管理岗位对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缴纳或者解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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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
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
施。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前,
应根据有关部门转来资料,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审批文书,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 移交稽查
第二十九条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应
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
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第三十条 各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单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
资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
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
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市内各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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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转办案件资料包括:《稽查转办单》、《举报记录》、
《发票核查单》及举报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资料,由各征管科、税务分局制作。
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的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原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接收稽
查局等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自受理之日
起 30天内,将查处结果制作《转办案件检查情况反馈表》
向稽查局反馈,到时未能查结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批,应
向稽查部门说明并将阶段性成果进行反馈,直至案件查
结。
第六节 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应建立工作台帐,
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
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
统一由负责检查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并符合“一
户式”档案存储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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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涉及注销、停歇业和所
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使用 ctais管理系统相应(税务稽
查)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文书制作、查询、检查事项的审
批及呈报。
第七节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
按年制定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按年进行工作总
结。每年 12月 15日前将本年度日常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与
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年后 20日内将正式上报
总结及附相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季度结束前 10天将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典型案例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每季至
少上报 1篇。案例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纳税人基本情
况、基本案情、违法手段、分析和检查方法、查处结果
等。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
现的征管漏洞、工作经验应及时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事
由、行业经营特点和涉税特点、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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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策情况、案情反映出的征管漏洞实质以及改进建议
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 月 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