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
规定“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应当随着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
而逐步向上调整”等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生活条件,现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市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二、实施目标及经费来源
(一)实施目标。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村五保供养
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09]23号)精神要求,全市现有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 312人,其
中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 163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 149人。为保障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
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从 2013年 1月 1日起,调整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供养标准为 51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
每年供养标准为 3500元。根据农村五保对象自然增减的情况,通过普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
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经费来源。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于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
每年按照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数进行测算报税改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并依据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人
数,将五保供养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工作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具体负责五保供养制度的完善和对享
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做好资金分配计划,督促各乡镇按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建设验
收。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各乡(镇)政府负责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
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好对本镇五保供养对象款物的发放工作,做到按时发放、按标施保,同时指
导村委会做好五保供养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分工,安排专
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形成工作
合力,确保此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五保供养工作实际,通过报社、电台等媒体,及时宣传
和报道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努力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