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期限和审批期限
第二十三条 在总部办公的员工,在报销除差旅费、手机通讯费以外的费用时,报销人应在费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报销手续。费用发生的时间以开票时间为准。发票未注明开票日期的,以借款日期或部门经理确定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总部办公的员工,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应完成上月所有票据和费用(手机通讯费除外)的报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每月3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应完成上月所有手机通讯费的报销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驻外员工外,所有出差员工必须在回到公司总部后的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出差员工回到公司时间以人力资源与公共事务部考勤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每月3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公司所有驻外员工以及公司集中收购期间派出的收购人员,应完成上月所有费用的报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如公司驻外员工以及公司集中收购期间派出的收购人员在报销截止时间内无法回公司办理报销手续的,上述员工应将报销单据整理粘贴后,先以快件方式将报销单据寄给本部门文员,由文员代为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后,由文员交财务管理部出纳办理上述员工的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上述所有报销截止时间,以财务管理部实际收到报销单据时间为准,超过上述规定截止时间报销的财务管理部不予受理,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在各项业务具体制度中进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离职时,必须到出纳处办理借款清欠和报销手续,如有余款应在离职前缴还或从其工资中扣除,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审核报销单据时,财务管理部审核人员应妥善保管报销单据。否则在审核期间发生单据短缺或丢失,由审核责任人负责向报销人给予现金赔偿短缺或丢失部分票据金额。
第三十三条 在审核报销单据时,财务管理部审核人员在收到报销单据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