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法定原则下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研究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研
一、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界定是非常重要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一个自由处置权的行政主体,也受到各种限制和约束。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对
纳税人应该进行的申报而未申报,便可以自由选择一万元范围罚款。税务机关行使权利必
须符合法律的本意,不能随意所为。根据<<税务行政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规定,对于在规
定的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不能进行处罚。如果第一次是应为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不知道纳税申报期限,则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限期报告,并可处以 2000元以
下罚款,或免于处罚;对于限期也不进行申报的或对于累犯处就应该处以 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更符合立法的目的,但也更符合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税务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赋予的,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根据立法的目的和合理的
自由裁量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自由选择作出决定。税务机关可以明确授权的范围,认为
行政目的是由自由裁量权的自由裁量权派生出来的,行政行为的权力。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税法的授权
税法有多种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或者其他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税务机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行使酌情权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范围内,如果经授权税务机
关不依法作出的各项税务行政决策,便可以说是一种超越法律授权的不法行为。税收法是
对税务自由裁量权做出授权的法律,但它可以被理解为通过法律解释或法律推理的存在,
当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如《税收征管法》63条规定,对逃税行为,除应征税、征收罚
款外,还应“罚税不缴纳或缴纳税款不少于百分之五十至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在对
逃税的处罚应根据情况选择罚款数额,必须在法定授权的五倍以下法定范围内进行处罚。
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人员在面对复杂的税收征收与管理情况时,可
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和选择。税务机关可以做出作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这样
的自由的选择空间确属不小。但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只是相对的自由,并不是没
有限制的自由,比如受到各种税收法律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制约和管理,总之税
务人员不可能任意作为。
四、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强制性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理论,税收包括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
三大基本特性。强制性作为税收三大特征之首,其代表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不存在任何
讨价还价的余地。具体表现在第一,税收相关规则是通过税法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的,行使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税收主管机关是在法律的规定和意志下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对管
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于违反税法法律的行为
必然会受到税法等法律的严厉惩罚。此外,经过依法授权的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照税法的
相关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如果没有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权,也会面临法律的处罚。
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存在一定
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
定进行。
五、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第一性的效果
首先定性的是税务机关一旦做出的决定,应当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和
财务代理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纳税人和相关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未按
照规定缴纳税款和逾期滞纳金,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侵犯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以在法律范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另外第 100条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纳税人和预缴纳税人、税务机关确定征税对象、征税主体、征税范围、减税
、适用税率和征税依据、纳税地点、征税办法等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能不予理睬,必须首
先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如果相关利害人不申请行政复议,那么高等法院便可以
不予受理其诉讼行为。当然,税务局的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必须真实和合法,也不能
否认,没有税收的行政行为最终是对的,依法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
六、小结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将有利于更好的指导实践,将会提供给我们营造一个公正
合理的税务环境,这将形成一种良本文由论文联盟 收集整理性循环
,提高纳税者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反过来也将完善税务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合法行使将让人们看到正义、公平的曙光,并让纳税者成为
笃定的信仰者,因此税务自由行政裁量权的研究极大地保障了社会经济利益,保障了社会
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