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院”)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防范、控制、化解和处理在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中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危机,保证经营活动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结合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院各职能管理部门和各单位。总院各单位应参考本办法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在总院未来发展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对实现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影响。总院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五类。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围绕企业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系统,指围绕风险管理目标,针对战略、规划、产品研发、投融资、市场运营、财务、内部审计、法律事务、人力资源、采购、加工制造、销售、物流、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各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通过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总院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
第七条 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2) 确保内外部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
(3) 确保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4) 确保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总院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5) 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
第二章 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八条 总院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小组和风险管理归口部门三个层面。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审议总院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审议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综合报告等。
第十条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小组的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总院跨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研究提出跨部门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研究提出风险管理战略和跨部门的重大风险解决方案,并负责该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该风险的日常监控;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估,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改进方案;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归口部门为企划管理部,下设风险管理职能,负责总院全面风险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总院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并监督执行情况;对总院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实施有效的事前评估和过程监控,有效化解和降低运营风险;负责提出《中央企业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时机成熟时负责组织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院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全面风险管理建设推进小组,并指定风险管理归口部门。
第十三条 总院各职能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为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风险控制职能,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和全面、合理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针对主要风险环节制定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总院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应接受企划管理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2) 研究提出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3) 做好本部门或本单位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
(4) 做好培育风险管理文化的有关工作;
(5) 建立健全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子系统;
(6) 做好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全面风险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总院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参见附件):
(1) 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
(2) 进行年度风险评估;
(3)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或调整完善风险管理策略;
(4) 各部门、各单位撰写并上报风险经验总结;
(5) 提出下年度风险管控重点及管理落实措施;
(6) 编制企业年度风险管理报告。
第十六条 总院应建立风险管理综合信息的收集与积累机制,广泛收集与总院风险管理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法规、市场状况、技术革新、财务状况、人力配置、管理措施和信息报告等方面的内外部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并由总院企划管理部对收集的初始信息进行整理和修订。
第十七条 总院应对收集的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各项业务管理及重要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由企划管理部组织实施,也可聘请有资质、信誉好、风险管理专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风险辨识是指查找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风险,有哪些风险。风险分析是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评估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
第十九条 进行风险评估应采用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定性方法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管理层访谈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统计推论(如集中趋势法)、计算机模拟(如蒙特卡罗分析法)、事件树分析等。
第二十条 在评估多项风险时,应根据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对目标的影响程度,绘制风险坐标图,对各项风险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各项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应对策略。
第二十一条 总院对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实施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以便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
第二十二条 总院各部门和各单位每年应将年度风险管理工作开展和改进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年度风险管理工作计划撰写书面总结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总院企划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企划管理部应在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汇总提出总院下年度风险管控重点及管理落实措施,撰写年度风险管理报告,经风险管理推进小组讨论后,于每年12月份报送总院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策略,指总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选择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和风险控制等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总体策略,并确定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原则。
第二十五条 总院应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总院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策略由全面风险管理推进小组授权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所负责的风险类别制定和修订,由企划管理部汇总,经风险推进小组讨论,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各职能管理部门应负责将风险管理策略落实到制度和流程管理中,完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对风险管理策略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策略的具体内容应包括风险的主要控制点、风险控制措施、现有规章制度列表、对目前工作的管理改进建议及落实时间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企划管理部每年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总结和分析已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二十九条 总院应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上下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第三十条 总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检验结果应写入年度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企划管理部每年应对各部门和各单位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检验,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风险管理改进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并写入总院年度风险管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风险监控中发现问题时,企划管理部可以进行风险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重点审计或组织专项审计。对于不适合审计的情况,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第六章 风险预警与危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总院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应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发现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1) 建立财务预警系统:总院及各单位的财务部门,通过设置并观察一些敏感性财务指标的变化,对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进行预测预报。
(2) 建立经营管理预警系统:总院及各单位管理人员,根据各个业务环节特有的性质设计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彻底掌握风险的来源和可能的影响。
(3) 建立全面的风险信息报告系统:总院职能管理部门、各单位有责任及时向总院企划管理部报告有关风险的真实信息。
第三十四条 总院应建立灵敏高效的危机处理和应急管理机制,以降低风险损失。对新出现的、缺乏风险应急预案的重大风险,企划管理部应立即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组织人员研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报总院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当风险已经发生,风险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总院企划管理部报告(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企划管理部应及时对风险进行初步的评判,确定是属于一般性内部风险,还是对企业声誉、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造成强大压力和负面影响的企业危机。对企业危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危机处理程序
(一) 成立风险和危机的处理机构
危机发生后,总院应在第一时间成立危机处理小组,该小组应由总院院长或副院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应包括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小组应配备小组秘书及后勤保障人员。
总院应授权危机处理小组为处理危机事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协调机构,有权调动可用资源,有权独立代表总院做出声明、承诺或妥协。
(二) 制订危机处理计划
危机处理小组应及时根据现有的资料和情报,以及拥有或可支配的资源来制订危机处理计划。计划必须体现出危机处理目标、程序、组织、人员及分工、后勤保障、行动时间表以及各个阶段要实现的目标,同时还应包括资源的调动和支配、费用控制和实施责任人及其目标。
(三) 危机处理
1. 对于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在对危机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果断做出处理决定,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2. 对于已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应保持与社会各方的良好沟通,及时披露事实真相,以有助于对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评价。
3. 在处理过程中,应处理好与危机事件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及时按抚,避免出现纠纷。
4. 在事件处理的全过程,危机处理小组均应与当地政府、监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及时通报事件进展。
(四) 教训总结与责任认定
危机事件处理完成后,危机处理小组应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如实反映事件的起因、发生过程、处理方法和结果、责任认定、反映的问题等,并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以避免新的风险和危机发生。
第三十八条 对因决策失误、管理失职、行为失当等原因致使总院出现风险或危机,并造成有形或无形损失的职能管理部门责任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应追究其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七章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总院可以考虑建设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将风险管理与各项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软件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并同步运行。
第四十条 总院应将信息技术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报告和披露等。
第四十一条 总院应采取措施确保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的业务数据和风险量化值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对输入信息系统的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第四十二条 总院应确保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完善或更新。
第八章 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总院及各单位应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作为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促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四条 总院及各单位应将风险管理文化融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中,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企业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十五条 总院及各单位应引导员工遵循良好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培养按规章制度做事的习惯。
第四十六条 总院及各单位应将对员工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的培训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各类风险案例教育和制度流程培训,对全体人员进行岗前和岗上的持续性风险管理培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院企划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总院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图
7-9
月
3-6
月
1-
3
月
1
0
月
12
月
11
月
审议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内容
听取评估结果汇报
审议风险管理策略结果
总院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年度评估结果进行审议
配合
总院进行
年度风险评估
组织实施年度风险评估,确定
重点管控风险及排序
讨论、确定风险管理策略
讨论、确定年度风险管控重点及管理落实措施
根据总结情况提出下年度风险管控重点及管理落实措施
讨论
企业年度风险管理报告
总院全面风险管理推进小组
汇总年度工作内容,
编制企业年度风险管理报告
负责完成年度风险管理策略的调整、完善工作,并向推进小组汇报
收集
、整理、修订风险初始信息
根据
总院风险工作推进情况及各部门、单位
上报
情况
汇总总结
总院企划管理部
配合
企划部
进行年度风险评估
配合
企划部
收集风险初始信息
将风险管理工作总结上报企划部
协助企划部完成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及完善,提出改进落实措施和时间计划
国资委
总院职能管理部门
将
年度
风险管理工作总结上报总院
企划部
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