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案件审
理记录
笔录,调查笔录等为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笔录、生产场地照片等材料证据证实。
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的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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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现将案卷材料一并提请案审会审议。
刘建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祁东县赛乐亭砖厂生产粘
土砖的事实从调查笔录等证据来看已经确凿无疑,粘土砖是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根据总局的相关文件要求是我们要大
力打击的行为。
刘江洁: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款正
确。
根据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来看该批产品货值为 3510元,我们
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和规范企业的行为。所以对祁东县赛乐
亭砖厂处以 3500元的处罚建议是合理的。我个人认为处理符
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先下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程序把案
子办理好。
曾志刚:这个案件证据充分,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我同
意,看大家的意见。
郝建洪:这个案件处理的很恰当,证据充分适用法理正
确。
我表示同意。
刘江洁:同意
刘建华:同意
刘玉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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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毅:同意
李奇志:同意
案件处理意见:经过审议形成下列处罚意见:祁东县赛
乐亭砖厂生产粘土砖的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出席人员签名:
2011年 9月 23日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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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衡阳有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不合格黄花菜案
审理时间:2010年 8月 4日 9时 30分至 10时 25分
审理地点: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议室
主持人:曾志刚(局长)记录人:旷华柱(法制办主任)
审理人员:郝建洪(副局长)刘江洁(副局长)
刘建华(纪检组长)刘玉南(工会主席)
列席人员:黄广祁(食安股股长)伍求元(食安股副股长)
审理记录:
曾志刚:今天召集大家开案审会,审议衡阳有吉食品有
限公司生产、加工不合格黄花菜案。先请案审会旷华柱同志
介绍一下初审情况。
旷华柱:该案案卷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材料基本齐全,可
以提请审议。
曾志刚:请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
伍求元:下面我向局案审会汇报此案的有关情况:
2010年 7月 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有吉食品有
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现有待销的黄花
菜成品 39件,每件 5公斤。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公司共生
产了黄花菜成品 39件,共计 195公斤,还未进行销售,成本
价为 元/公斤,货值金额为 2106元。该批黄花菜经执法
人员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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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黄花菜 195公斤;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现将案卷材料一并提请案审会审议。
刘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
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刘江洁: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
先下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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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告知书,按法律程序把案子办完。
曾志刚:我同意,看大家的意见。
郝建洪:同意
刘江洁:同意
刘建华:同意
刘玉南:同意
旷华柱:同意
黄广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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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意见:经过审议形成下列处罚意见:衡阳有吉食品
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不合格黄花菜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黄花菜 195公斤;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出席人员签名:
二○一○年八月四日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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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祁东县富康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案
审理时间:2010年 7月 8日 9时 00分至 9时 45分
审理地点:祁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议室
主持人:曾志刚(局长)记录人:旷华柱(法制办主任)
审理人员:郝建洪(副局长)刘江洁(副局长)
刘建华(纪检组长)刘玉南(工会主席)
列席人员:黄广祁(食安股股长)伍求元(食安股副股长)
审理记录:
曾志刚:今天召集大家开案审会,审议祁东县富康纯净
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案。先请案审会旷华柱同志
介绍一下初审情况。
旷华柱:该案案卷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材料基本齐全,可
以提请审议。
曾志刚:请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
伍求元:下面我向局案审会汇报此案的有关情况:
2010年 7月 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省、市局监督抽查后
处理通知书,依法对祁东县富康纯净水厂进行不合格产品后
处理工作,该纯净水厂于 2010年 6月 2日生产的 200桶纯净
水,经省局监督抽样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核
实,该纯净水厂所生产的桶装纯净水已全部销售,销售价为 5
元/桶,货值金额为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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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现将案卷材料一并提请案审会审议。
刘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
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刘江洁: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
先下行
政处罚告知书,按法律程序把案子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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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曾志刚:我同意,看大家的意见。
郝建洪:同意
刘江洁:同意
刘建华:同意
刘玉南:同意
旷华柱:同意
黄广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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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意见:经过审议形成下列处罚意见:祁东县富康纯
净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出席人员签名: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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